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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 隧道工程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隧道项目的施工管理,保证隧道工程质量,使隧道施工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要求,并按期完成隧道工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隧道参建单位。 第二章 质量管理第三条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隧道工程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原则。2、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等单位必须明确隧道质量负责人,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体系有效运行。驻地办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总监办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经驻地办审查报总监办审批,并报筹建处备案。总监办及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由筹建处审批。
3、监理单位针对隧道施工制定出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工程交验程序,切实把好项目交验质量关。同时切实做好监控量测工作。4、筹建处是项目质量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对隧道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体系运行不畅的,以及质量问题较多的参建单位,筹建处将对其采取整顿措施,对限期内整顿仍不满足要求的单位将进行处罚直至终止承包合同。第四条质量管理措施1、筹建处将在《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篇中明确隧道工程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规范、规程。2、严格执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3、建立系统、全面的质量检查制度。筹建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面或专项的质量检查。4、对重点、难点部位及关键性技术方案,组织专家咨询会,确保工程质量。5、坚持过程控制,确定质量控制点,使工程质量得到不断的持续改进。6、承包人针对筹建处和监理在施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对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返工。筹建处或监理对不履行质量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清除出场。
7、坚持施工精细化管理。对分项工程实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所有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程序,对不执行程序所完成的实体项目一律按不合格处理。8、隧道质量验收按《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042-9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执行,交验项目主要指标合格率要求达到100%,分项工程检验评分不低于90分。9、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现场施工必须有相应质量责任人、技术及质检人员盯岗,现场不按要求盯岗的按不合格工程对待。承包人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登记和一线骨干人员登记管理办法。10、监理严格执行巡视、旁站制度。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要全过程旁站,一般性工作可进行每天不少于3-4遍巡视,施工中监理旁站及巡视分工情况报总监办批准,并报项目工程师备案。11、建立项目工程师巡查制度。项目工程师现场巡查各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施工及监理盯岗情况、施工操作工艺及所完工程质量状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等,发现问题通知监理工程师和项目部及时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上报筹建处。
12、认真落实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基〔2009〕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和19号《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隧道参建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年活动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精细化管理”、“一线骨干人员登记制度”并且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中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要求细化到分项工程。13、建立质量举报制,任何单位、个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向筹建处举报,举报电话:0312-4569977。第五条质量改进1、隧道施工实行首件工程样板制。首件样板制工作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必须到场。首件工程必须达到优质工程,做到内实外美。首件工程验收合格经总监办批准并报筹建处同意后,方能进行大规模施工。2、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筹建处、质量监督人员等提出的质量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其中对于较大的质量问题,由筹建处或总监办组织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方案。所有质量改进活动均要有文字记录。第六条防止质量通病1、综合治理质量通病是提高项目建设的重点,各参建单位均应给予足够重视。质量通病为以下二个方面:
(1)实体通病:超欠挖严重、初喷不及时、锚杆不垂直岩层结构面、锚杆压浆不饱满、超前支护不及时、刚拱架(钢格栅)间距不符合要求、喷射混凝土平整度较差、止水带和止水条安装不稳固、混凝土浇注后变形、防水板褶皱及搭接宽度不够、环行排水管固定不符合要求等。(2)管理通病: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运转不正常,以包代管;施工技术人员和监理不盯岗;管理、技术和监理人员频频更换等。2、各参建单位均要针对所列通病制定出治理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第七条其他要求1、由两个项目部共同施工的特(长)隧道,其测量工作严格按《公路隧道施工规范》(JTJ042-94)和《公路勘测规程》(JTGD70-2004)执行,控制点必须联测,洞内洞外控制点定期共同校核一次。联测和校核工作由总监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制定特(长)隧道联测方案。2、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在隧道施工中应做好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工作,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专家咨询及技术顾问制度。3、承包人对桥隧连接处施工要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报总监办批准并经筹建处同意后,方可施工。4、筹建处认为有必要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实施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5、当承包人、监理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数据不一致时,最终以第三方检测单位数据为准。6、隧道洞口设施布设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八条工程项目变更工程变更程序和方式严格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隧道施工中有以下情况时及时进行变更:1、隧道围岩级别和图纸不同;2、隧道内出现溶洞和暗河;3、隧道围岩涌水情况比设计严重;4、地质超前预报地质情况与图纸不符;5、弃渣场满足不了弃渣量要求。 第三章 进度管理第九条合同工期1、隧道工程必须按计划完工,若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滞后,筹建处和监理工程师将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如果采取措施不力导致工期仍滞后,或承包人不采取措施,筹建处将对其部分工程进行分割,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其他未尽事宜按《进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第十条安全生产
除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执行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进出隧道作业人员、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制度,生产人员交接班制度。2、隧道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满足合同文件要求。3、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且进场后要进行演练,验证预案的可行性。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制定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5、每个隧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并在开挖、爆破、运渣、初支、二衬及机电安装等施工班组中设置安全管理人员。6、在隧道施工中必须详细填写安全生产日志。7、隧道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火工产品台帐,该台帐包括每日进出火工产品数量及使用量和剩余量,并对火工产品的使用量进行签认。8、隧道在开工前必须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培训制度。9、洞口开挖若采取爆破的方法,应先对洞口仰坡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仰坡塌方或危石坠落。10、仰坡施工中的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并在洞口上方设置安全网。
11、隧道爆破后应进行排查,确认是否全部爆破。若有雷管未爆破,严禁下一道工序施工,并及时对未爆破的雷管进行处理。12、隧道在贯通前最后一次爆破中,尽量设置在围岩较好的地段,以防塌方。13、对于安全事故管理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如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具体程序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执行。14、隧道开工后及时设置临时排水系统。15、隧道内集水井必须覆盖并设置反光标志。16、洞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范要求,会车时必须慢行并提前鸣笛。17、严禁非专业人员驾驶装渣运输的车辆,车辆行驶时注意鸣笛、瞭望。18、严禁使用非专业厂家生产的隧道二衬台车。19、隧道消防器材必须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20、桥隧连接部位施工中,在隧道进行爆破时,桥梁应停止作业并及时疏散施工人员,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爆破时对桥梁部位造成损害。21、做好洞内临时栈桥等临时工程。
22、建立天气预报登记制,做好雷电等不良天气预报工作。22、做好机电工程的安全管理23、在洞身开挖过程中,为保证洞内工作人员施工安全,承包人应配备安置足够长度的逃生管。一旦有事故发生施工人员可以通过逃生管安全撤出。逃生管直径大于60公分,壁厚大于一公分。第五章 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隧道环保隧道环保严格按《规范化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章节和《环保及景区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并执行以下要求:1、隧道进洞后道路及时洒水,保证隧道内空气湿润。2、隧道施工中氧气含量不足时必须增加机械通风设备,保证其含量符合规范要求。3、隧道内噪声应加强控制,保证符合规范要求。4、隧道内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一次,若达不到规范要求必须增加相应的机械设备。5、弃渣场实施工程防护后,进行植被恢复。6、开工前,筹建处和总监办针对隧道内照明、通风、降尘、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承包人在施工方案中应列明通风、照明的计算方法,是否满足场地要求。第六章 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文明施工参照《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规范化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章节和《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