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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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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 水电厂小机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机组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机组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生责任事故,由厂给予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三条发生责任事故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㈢厂主管领导责任。第四条发生一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五条发生二类障碍追究以下人员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第3页共3页 第六条发生异常追究以下人员责任: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第七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按照《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追究。第八条发生经济损失时的责任追究:一、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含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㈠主要责任人、班组长(值长)的责任;㈡分场、中心、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㈢厂分管厂长、分管安全厂长、厂长的责任。二、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5万元,追究以下人员的责任: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