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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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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金水区委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发〔2010〕9号),设置金水区交通运输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区交通局承担的职责划入区交通运输局。(二)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稽职责。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二)编制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和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三)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道路客运、货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四)负责提出全区农村公路投资规模;按规定权限审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等工作。134 (五)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本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镇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区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七)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全区地方交通战备工作;负责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八)负责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九)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推广和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教育;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学会工作。(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社会保障等工作;指导全区交通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134 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创建、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会务管理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局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做好领导的参谋,定期不定期向局领导反馈目标运行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指导全区交通行业法制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业法规宣传及行政复议工作;监督、检查交通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二)运输管理科指导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落实;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票证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工作,建立各类台帐;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运政稽查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成局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和其他工作。(三)公路管理科134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实施;编制辖区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提高公路管理水平,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四)安全信息科拟订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工作;负责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四、人员编制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4名。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五、其他事项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六、附则本规定由金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金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金水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局长:王玉凯安全监督管理副局长:陈长太分管农村公路管理所交通战备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局长王丽统揽全局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履行全局工作的决定权工会主席、赵亮分管局海事所工会工作、创建工作纪检组长、申福利分管局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纠风、、综治、信访、党建工作运管所所长史金奎主持运管所全面工作交通运输行政审批、运政稽查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重点工程协调农管所所长靳爱花主持农管所全面工作134 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办事流程图申请人提交受理初审听取申请人陈述现场勘察、培训、考试、合格后审查呈报上级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即办件审查批准办结档案整理批准许可决定书归档10日20日批准5日批准办结10日档案整理归档20日不批准不予许可决定书10日档案整理归档风险①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及时录入质疑档案管理系统,产生行政处罚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后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其向市局或上级进行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出现失职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交通运输部;法规、规章。2、加强责任意识教育。3、设立行政许可监督岗,强化岗位监督。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5、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制度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强化内外监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6、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7、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及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134 8、加强政治和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大力推进形象建设和窗口建设,健全为民服务规范,强化服务意识。9、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格式样板、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公开,使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10、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建立材料实质审查规范,规范审查的事项、内容、程序,完善行政许可方式、明确人员责任;完善举报制度,加强明察暗访,认真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11、完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责任制,量化、细化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和责任;完善“一审一核”制,实行“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加强。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办理事项序号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许可业户申请→填表→窗口审核→报市审批打证→窗口领证1、二维手续;2、车主身份证、购车发票原件复印件2份,行车证原件复印件3份,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复印件2份;3、单位需要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2份,并在审批表上盖章;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理制度文本20个工作日不收费(如需红牌30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2在县道、乡道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申请→受理→踏勘→审批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本辖区公路上行驶的;申请→受理→踏勘→审批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4在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申请→受理→踏勘→审批主要理由、标志内容、颜色、外廓尺寸,设置地点、时间、保存期限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5更新砍伐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申请→受理→踏勘→审批主要理由、地点、树木的种类数量时间、补种措施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34 6在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申请→受理→踏勘→审批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7在县道、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审批主要理由、地点、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20天不收费《公路法》、《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注:涉及临时占用公路、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依据{豫交路(1990)314号文件}收费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机构设置和隶属管理单位一览表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公路运输管理科、农村公路管理科、安全信息科科金水区公路运输管理所、金水区农村公路管理所、金水区地方海事所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一、行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2.负责目标管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创建、车辆管理、后勤服务、会务管理等工作;3.制定和完善局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4.做好领导的参谋,定期不定期向局领导反馈目标运行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局档案管理工作;5.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6.指导全区交通行业法制工作,负责交通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业法规宣传及行政复议工作;7监督、检查交通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8、负责交通行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审批的管理工作;9、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10、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普法教育、执法人员培训管理。二、行使权力依据13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5、《信访条例》6、其他法规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工作日;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一)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收文办理流程134 1.签收:办公室机要员签收、编号、登记2.拟办:办公室主任签拟办意见3.请办:分管办公室领导审阅及签署意见(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指明主办科室或部门)4.批办:机关领导审阅及签署意见5.分发:办公室机要员根据签署意见,送相关领导或科室负责人阅办6.承办:相关科室(人员)阅文、办理(未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7.文件流转到办公室(承办科室签收公文后5日内退还原件)8.办公室机要员归档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备注:涉及业务事项责任科室明确、事项紧急或分管领导出差在外的,由办公室直接送至业务科室。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工作人员收文不及时,漏登收到文件;风险②:文件流向不明,纸质文件流转慢,阅文时间超过办理时限;风险③:不能按文件要求完成任务防范措施:1、认真学习保密法,对涉密文件单独登记流向,单独存放;134 2、加强教育与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3、利用区政府办公系统平台加快公文流转速度;4、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发文办理流程1.主办科室起草文稿如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意见3.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4.局办公室核稿5.主办科室交相关领导审阅会签6.主办科室交局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局务会讨论通过后签发)2.到办公室领取发文稿纸,填写拟稿部门、标题、主送7.主办科室交局办公室编发文号8.局打印室印制、主办科室校对9.办公室复核、用印(无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用印)10.主办科室送达相关部门11.办公室存档12.主办科室督查、督办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备注:1.文件如经抄送,则在“抄送”栏中填明;2.文件如是“请示”,则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134 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与上级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公文写作水平低,不能完整表达发文目的;不符合公文写作相关要求;校稿不认真。风险②:核稿时只着重核内容,容易忽略公文格式及错别字的审核。风险③:工作责任心不强,只发文件,不抓落实。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全面把握上级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公文写作水平;2.做到细心、耐心,增强工作责任心;3.安排两个以上人员校稿;4.主办科室针对每一件事要安排专人跟踪,抓落实。134 (三)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流程图办公室接收、拟办风险①对属我局办理的及时予以接收;对不属我局职责范围的,按程序退回市政府秘书二科。根据科室职责提出你办意见。局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批办召开交办会分办办公室将建议提案按领导批示分派至相关科室以进行办理。承办科室起草答复件风险②承办科室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后起草答复件,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建议提案人所提出的问题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字要精练,语气要诚恳承办科室与代表委员见面、修改答复件收到答复件后1个月内,与代表委员见面,汇集代表意见对答复件作进一步修改。办公室审核答复件重点把好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代表委员姓名关、建议提案文号关。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和代表委员承办科室兑现落实承诺,总结办理办理情况风险③办公室总结并交相关部门,归档134 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接收不及时,遗失交办材料。风险②:承办科室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起草的答复件不认真,不符合要求。风险③:承办科室未完成兑现承诺,未对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干部职工素质;2.严格工作程序,提高规范化办公水平;3.加大督查督办力度。134 (四)金水区交通运输局信访工作流程图风险①投诉投诉者可采用电话、书信、上访等形式进行投诉和反映问题。电话反映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反映情况记录在案。直接投寄或转送、交办的各类信访件,由办公室分类、登记。受理拟办分管领导审批、会审分办办理回复统计对来访的由办公室接待访者,并将需要转交办理的反应记录交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局办公室将登记的各类信访(投诉)件及时提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办公室将各类信访、投诉件按领导批示分派至相关科室以进行办理。风险①相关科室的信访处理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自办、会办、转办等方式进行处理,信访件在60日办结。办公室按规定对各类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统计,编写各类报告有关部门134 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书信投诉受理不及时,电话投诉记录不详细,来人上访接待不热情。风险②:承办科室未在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件;需会办的信访件存在推脱现象。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干部职工素质;2.严格工作程序,提高规范化办公水平;3.强化行政效能监察,严格追究责任。134 (五)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监督工作流程图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接收材料立案审批表案件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发挥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机构将案卷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核审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退卷予以登记,并指定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变更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撤销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权力运行风险表现:134 风险①遗失材料、不据实登记、私自篡改案件证据,从而造成案件材料与实际查处情况不符。风险②:案件核审时对相关核审事项未逐一核对,核审过程马虎敷衍;对犯罪或走出管辖权的案件不能依法移送;不能据实提出案件同意、修改补正、纠正、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审意见。风险③不能及时退卷或退回材料不齐全,造成案件无法及时结案。防范措施:1、加强教育,增强风险责任意识。2、接收材料如实登记,并经由提交案件人员确认。3、案件审理过程中,以事实清楚、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逐一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核对。4、加强监督检查,对犯罪或走出管辖权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5、严格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认真核审案件,清楚区分及合理使用同意、变更、撤销、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的核审意见。6、严格工作程序,退卷由办案人员核对相关案件材料,并签收确认。7、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六)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风险②风险①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当事人申请复议5日内经审查后,如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审理复议决定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宝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局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复议审理期间出现《条例》第四十二条情形经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后复议终止维持限期履行变更撤销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作出赔偿内容的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风险⑤风险③风险④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按法律法规受理或不受理复议申请。风险②:经审查后,发现应当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申请不按规定进行转送或未告知申请人。风险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风险④:在对复议材料进行审查时,马虎敷衍不坚持原则。风险⑤:不能公平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防范措施:1、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2、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复议工作。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金水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一、行政职权共有(1)项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6)个三、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落实;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公路运输,核发经营许可证;对驾校的日常监管;2、负责运输市场管理,维护好运输秩序,对公路运输业的营运证照、经营范围等进行监督和检查;3、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4、负责公路运输业统一单证的发放、回收、管理工作,建立各类台帐;5、负责各类统计数字的收集、整理,做好各项基础工作;6、认真做好运政稽查工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成局下达的信息报送任务和其他工作。四、权力行使依据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4、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34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9、《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0、《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1、《行政程序规定》12、《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3、其他法规五、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办理程序流程图6个。134 (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领导复批案件来源复杂、重大案件局党委会讨论决定一般案件单位主管领导决定风险①立案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风险②调查取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违反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调查终结当事人听证当事人陈述风险④核审风险③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送达风险⑥执行结案风险⑦立卷归档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②134 :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③: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④:未履行告知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⑥:收缴罚没款或者没收物资,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⑦: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二)行政执法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风险①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线索材料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受理初步核实: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的调查了解风险②立案:对执法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确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程序违法的等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案件做出立案检查的决定风险③调查核实:案件检查人员通过合法的手段,查明违法案件的事实真相,取得确凿证据风险④认定事实:检查人员根据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来分析认定违法案件的真实性风险⑤与被检查人见面:办案人员持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违法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风险⑥撰写调查报告:综合反映所调查违法案件的全面情况,说明案件真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审理,以保证该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对反映失实,或者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已立案调查的案件,应按有关程序报请撤销案件。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检查人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有犯罪嫌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风险⑦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无故不受理和举报。风险②:在初步核实情况后,没有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接受被调查人的好处。风险③: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线索未进行初查,造成错误立案。风险④:违反规定与被检查人见面或暗中通风报信,帮助涉案人员逃脱处理。风险⑤:对反映失实,或者不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已立案的案件,未按应该程序报请撤销案件。风险⑥:借案件打击报复被调查人员或索取财物,存在不正之风。风险⑦:对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检查人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有犯罪嫌疑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防范措施:1、加强责任意识教育,对无故不受理的行为要严肃处理。2、严格执行《督察督办工作制度。3、设立监督岗,加大监督力度。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风险②案件来源(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做出处罚决定,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执行结案风险①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走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四)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建议采取强制措施报请局领导批准制作下达强制措施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未经立案和主管局长批准,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经主管局长批准,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风险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开具有效票据或者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风险③:对于依据采取的强制措施,超期扣押;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退还当事人。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五)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工作流程图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清点财物开具财务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字确认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加封封条在七日内采取措施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查封的,决定扣留或者查封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扣留、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①: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未开具有效票据或者物品清单。风险②: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未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六)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风险⑤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举行听证1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15日前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15日内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报本机关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确定听证主持人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听证申请;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听证申请。风险②:听证主持人或参加人员资格不符有关规定。风险③听证前不按规定时间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听证举行前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导致听证失效。风险④:听证不按规定程序执行。风险⑤:听证结束后不将结果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并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入处罚决定审批表,导致部分新案件事实未予考虑接受、重新调查,从而造成案件处理与实际情况不符。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2、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依规定受理当事人口头申请,并做好要关记录工作。4、按规定对听证申请资格、条件、期限等进行审查后,严格依法受理。5、依法确定听证主持人与相关人员,不得让办案人员及其他无合法资格人员主持或听证过程。6、听证举行7日交须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并确保上述人员对听证日期无异议。7、听证开始前须告知听证双方(三方)相关的权利及义务,确保听证合法、顺利举行。8、严格按照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9、对听证过程写出详细的听证报告,并将相关申辩内容写入处罚决定审批表,作为处罚决定审批参考之用。10、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财务室一、行政职权1、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2、承担局机关、公路运输管理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地方海事所财务会计工作。3、严格掌握各项经费的开支范围、标准,管好、用好各项事业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办理。4、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按时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分析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意见和增收节支措施。5、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上级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6、积极与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向领导汇报资金拨付、人事劳资、审计等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7、组织有关人员按时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财务审计科实行负责人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财务负责人134 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权力行使依据(一)财会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 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6、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7、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8、 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9、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0、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1、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2、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3、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134 金水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一、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2、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实施;3、编制辖区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检查和奖惩,采取措施,提高路况,保证畅通,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4、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提高公路管理水平,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二、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6、《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许可实施办法》7、《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8、《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9、《行政程序规定》10、《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134 11、其他法规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和时限及风险防范办理程序流程图5个。(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风险⑤风险③风险④案件来源立案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核审领导批复一般案件局主管领导决定复杂、重大案件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确有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听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立卷归档违反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⑥风险⑦134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②: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③: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④:未履行告知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⑥:收缴罚没款或者没收物资,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⑦: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加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134 (二)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建议采取强制措施报请局领导批准制作下达强制措施文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未经立案和主管局长批准,擅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经主管局长批准,擅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风险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开具有效票据或者物品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未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风险③:对于依据采取的强制措施,超期扣押;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退还当事人。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三)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工作流程图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清点财物开具财务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字确认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加封封条在七日内采取措施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查封的,决定扣留或者查封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扣留、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①: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未开具有效票据或者物品清单。风险②:实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未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3、强化效能督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四)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风险⑤风险④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举行听证15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15日前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15日内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听证笔录报本机关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确定听证主持人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一、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之规定,负责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驻在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驻在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协助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驻在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并承办郴州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监察室实行主任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室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三、主要工作流程、办理程序及风险防范134 第二部分内部流程图、制度检查工作流程图(责任科室:局纪检组)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区纪委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发现问题不及时立项检查。风险②: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风险③: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缺乏针对性。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3、严格执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和规定。4、认真分析和研究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找准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办法及措施。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受理控告检举流程图(责任科室:局纪检组)监察室记录情况,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监察室风险②领导批示不受理风险④来信、来访、来电和上级及其他部门转来的控告检举事项风险①答复信访人和交办单位归档监察室拟定答复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风险⑤15日内告知信访人主管领导批示业务科室承办业务科室承办回复信访人风险⑥风险③权力运行风险表现:134 风险①:没按要求保证工作日举报电话畅通,接待工作不细。风险②: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风险③:未按规定报主管领导批示擅自处理。风险④:对信访投诉互相推诿,久拖不办;在查处违纪案件中,坚持原则不够,泄露检举人、投诉人相关信息。风险⑤:答复意见未经主管领导审批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风险⑥:没按要求及时将信访处理材料归档。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调查处理违纪行为流程图(责任科室:局纪检组)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风险①风险②风险③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初步审查工作不细,应予立案的不及时立案。风险②:调查不深入,证据收集不足。风险③:错误事实认定不准,处分或处理不恰当。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讲究工作方法,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对查处的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领导汇报。4、认真分析研究违纪违法问题和原因,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或处理。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受理申诉流程图(责任科室:局纪检组)驻在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分决定监察机关做出复查决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主管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查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上一级监察机关做出复核决定(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可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风险③风险②风险①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复查工作不认真细致,没有及时作出复查决定。风险②:对复查结果的处理不恰当。风险③:不履行告知义务。防范措施:1、加强学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2、讲究工作方法,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3、对复查情况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领导汇报。4、认真分析研究复查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向申诉人履行告知义务。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公务接待工作流程图(责任科室:办公室)(标“★”为低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超出标准30%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签★超出标准30%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签★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标准内的由办公室主管接待的负责人审签★由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凭申请单决算,申请单一式三份,经办人员、财务科、定点接待单位各存一份公务接待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流程图(责任科室:办公室)(标“★”为低风险等级,“★★”为中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等级)。(1)驾驶员管理工作流程图驾驶员管理服从管理定期安全教育行车安全违章事故处理(2)车辆使用工作流程图134 车辆使用填写派车单保障用车人员用车(3)车辆维修工作流程图驾驶员签字核实★车辆维修填写请示报告单指定维修点(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审批★驾驶员跟车盯修(4)车辆加油工作流程图车辆加油定额加油本指定加油站加油(车号与定额加油本须一致)★134 局机关财务报销工作流程图(责任科室:财务室)(一)财务管理工作流程根据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经局领导审定,报区财政局↓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并经党组会审定通过↓风险①承办人或经办人请示预算开支项目↓↓一般支出用款计划由财务室编制报局领导批准重大预算支出由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单位财务室向财政申请资金计划↓风险②经办人按程序办理预算开支项目、取得符合国家财经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风险③经办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报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做好年终决算134 (二)权力运行风险表现风险①:在财务预算方面,未严格执行年初的财务预算,导致开支不合理,造成挪用、误用资金,影响经费正常运转。风险②:支出未按规定权限签批,大额资金的使用上,未经集体讨论,导致资金使用不当,给工作造成不利,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风险③:在会计核算管理方面,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对印鉴保管不善出现丢失、被盗用;会计资料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年终财务预算决算时,由于帐表不符,造成财务数据不准。(四)风险防范措施:(1)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2)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能力。(3)加强责任意识教育。(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134 办公用品等采购、分配流程图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办公室请示物资采购项目部门提出物资采购要求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物品由办公室主任或主管财务局领导批准经办人编制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计划后报主管财务局领导批准一般物品到政府定点单位采购经办人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交招投标采购交易服务中心实施采购并与供货单位签定购货合同根据购货发票、验收报告到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办公室验收入库,对贵重物品实行登记并建立台帐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分配使用,办公室人员对物品领取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定期将物资采购分配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信访处理流程图来信、来访、来电(含举报、控告)申诉)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批办件登记信访材料报主管领导批示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及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信访办结材料调查核实及时通报办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完毕后形成书面信访办结材料报纪检监察部门收集整理材料,归档备查监督电话:0371-63733886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内部职权目录序号内部职权名称权力行使依据权力运行流程描述责任股室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备注1重大项目建设《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配合市公路质监站进行全程质量监管农管所监管工程实施全过程 2固定资产购买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室采购过程和保管过程 3人员考核《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成立考核组织、民主测评办公室民主测评 4公务接待机关公务接待制度说明事由,接待人员,按制度安排办公室事由和接待人员5机关物资采购分配政府采购办法大额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小额采购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小额采购环节 6机关经费管理《会计法》、《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等业务股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财务把关财务室审批和把关 7内部人员任免《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交方案,集体讨论,组织考核,党组会决定,报上级备案办公室提交方案  134 重大项目建设流程图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按规定办理立项报批,项目可研预算编制手续按规定申请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结束,实施项目审计、验收134 固定资产购买处置流程图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局集体研究决定申请政府采购使用单位(人)办理领用手续,办理固定资产登记使用单位(人)提出处置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依据相关规定申报处理调整固定资产管理账目134 人员考核流程图制定考核办法,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干部职工填写考核表进行自我总结评价进行民主测评召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等级并公示(5日)上报考核结果,兑现奖惩134 公务接待流程图申请提出接待对象、时间及有关要求办公室拟订接待方案,协同有关股室填写审批单报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意见通知相关接待人员及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开展接待服务办公室根据接待情况登记造册,做好接待台账134 机关物资采购分配流程图申请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局办公室审查并编制预算主管局长提出审核意见并签批局长批准向区采购中心填报采购申请书按照区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价格,向区支付中心划转货款与供货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凭提货单提货并签验收单交付申请人134 机关经费管理流程图申请人(办公室或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或报销计划办公室、分管领导初审局长审批财务室审核、办理使用报销手续134 内部人员任免流程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草拟初步方案报请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确定人选经局党组讨论决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局党组讨论决定任命上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改进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塑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金水区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局所属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三条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缺勤旷工,超假不归的;   (二)上班时间网上娱乐、炒股的;   (三)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场所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   (四)参与赌博的;   (五)不落实值班制度,擅离职守,贻误工作的;134    (六)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弄虚作假,工作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贻误工作的;   (七)推诿拖延、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答复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不文明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工作日或值班时间醉酒贻误工作,或着制服在社会公共场所饮酒或在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出入酒楼和娱乐场所,或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闹事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责任:   (一)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办事难度的;   (三)不实行政务公开或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四)应当纳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或者纳入的事项不按规定办结的;   (五)应当纳入电子监察范围事项而未纳入的;134 (六)疏于管理,所属工作人员作风涣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回复的;   (八)其它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三章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五条责任追究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   (一)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效能告诫,限期整改;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责令待岗或调整到一线艰苦岗位锻炼;   6、诫勉谈话;   7、免职或责令辞职;   8、给予党政纪处分;   9、辞退。   (二)对单位、科室的责任追究方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3、对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核减单位评先名额;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使用。 134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成立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各单位、各部门作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采取全面督查与重点抽查、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督查结果将决定该单位年终考评优秀率和个人的年终考核等次。   第九条同一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累计2人(次)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分管领导责任追究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责任追究累计3人(次)或单位年度内被责任追究累计2次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党政正职责任追究一次。   第十条同一年度内因违反作风纪律受到责任追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工作人员,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科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经局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134    (一)需要给予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处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需要给予效能告诫处分的,由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三)需要对一般人员进行的相关责任追究由局党组、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四)需要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和核减单位评先名额处理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   (五)需要对科级干部进行的组织处理由局党组上报区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八)需要给予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的,由局纪检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近年来,我局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任务和工作大局,不断深化作风效能建设和行政审批改革,有效促进了行政效能的提升和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为进一步优化我局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提升行政效能,经局党组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完善作风纪律长效机制,实现作风建设“零空档”   1、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和《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   2、完善作风建设督查制度。局作风纪律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确定作风纪律督查重点,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群众投诉和工作不在状态、作风浮漂、“四难”、“四乱”、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问题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通报全局。134    (二)建立决策执行检查机制,实现决策执行“零折扣”建立大督查制度。局纪检组在现有督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区委、区政府、局党组中心工作,通过直接检查、重点督查、电子监察等形式,重点对工作的贯彻落实、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每次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建立督查台账,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相关资料一起交办公室。对发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汇总上报局主要领导后进行全局通报,同时要求进行整改,限时上报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三)建立矛盾排查协调处理机制,实现项目建设“零阻工”   1、建立问题排查预防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超前预测、超前排查、超前化解”的原则,定期排查施工矛盾,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群体性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登记造册,明确责任、制定措施、限时销案,确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排查出来的可能发生群体性“阻工”事件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在逐级上报局党组和上级部门领导的同时,坚持“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事件(问题)、一名领导、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确保不发生影响项目建设、企业发展的恶性事件。   134 2、建立优化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建立多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优化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局主要领导;针对企业反映的重大问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由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督促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按照方案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限时上报办理情况,处理结果报局主要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问题销号制度。   (四)完善优化考核奖惩机制,实现破坏发展环境案件“零发生”   1、加大奖励力度。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平时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企业评议政府的结果,确定年终优化工作的等次,对工作落实有力、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特别是破解“群众办事难、工作推进难”问题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在状态,上班迟到、早退,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打牌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等违反纪律的个人,严肃处理当事人;一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个人,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建议组织部门暂缓提拔任用。对存在“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单位和个人,经局作风纪律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上报区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并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施行政问责。对因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引发“阻工”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追究当事人、分包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134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总揽全局,党政一把手要负总责,重大工作要亲自部署,重要问题要亲自过问和解决。   (二)强化协调机制。落实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和指导工作健康开展。   (三)创新工作机制。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思路,丰富内容,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工作不力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强化机关干部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同一年度内因工作不力,被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按以下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被通报批评一人(次)的,责令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对分管领导全局通报批评;   被通报批评两人(次)的,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被通报批评五人(次)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   第四条同一年度内因工作不力,被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按以下情形实施责任追究:   134 被通报批评一人(次)的,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查;   被通报批评两人(次)的,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被通报批评三人(次)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免职。   第五条因工作不力,被区委、区政府通报批评两人次以上(含两人次)或被市级部门通报批评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的,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得提拔,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第六条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因工作不力,被省级部门或市级主要领导批评的;   (二)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三)影响全局在全区整体排名的。   第八条对临时性的中心工作,被省、市、区三级通报批评的,视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134 局纪检组负责被区级以上(含市级)通报批评的提示和跟踪督查被批评单位的整改工作。上级通报批评情况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呈送局领导,及时将局领导批示精神及上级通报批评情况转送局纪检组及被通报单位部门。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完善限时办结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的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和质量,创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加快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完善请办事项限时办结制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切实提高对完善请办事项限时办结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完善请办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是我们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紧迫要求,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根本需要,是贯彻省委、省政府“三具两基一抓手”科学方法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局属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增强为民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服务求地位”134 的要求,把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更多的精力用到服务中心工作上来,用到为企业、为群众搞好服务上来,以更加高昂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认真完善和落实限时办结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圆满地办结每一个正常请办事项,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良好的环境。   二、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办事项,应当天办结   局属各级各部门要理顺工作体制,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执行力,提高请办事项的即办率和当日办结率。   1、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所有行政许可、服务项目进入中心统一办理,对窗口充分授权、规范管理,真正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实行“四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采取“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134 。对申请人填报资料一次发全,政策标准一次讲清,咨询服务一次到位。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许可事项,按规定能够办理或答复的,应及时办理。由于材料不齐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等相关要求,并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咨询。   3、优化、公开审批流程。在服务窗口发放办事流程卡,在网站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4、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抓好窗口岗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的人员选派到窗口岗位工作。   5、增设双休日、节假日服务窗口。选派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到窗口值班,保证双休日、节假日正常办理企业请办事项。   6、建立科学的催办制度。实行全过程追踪问效,及时搞好信息反馈,并对请办事项的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登记,确保不漏事、不压事、不误事。   三、当天不能办结的,主动上门服务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完善上门服务制度。   1、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办事项,当天不能办结的,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行政机关要指定专人于次日上门服务,直至办结。134    2、对于需要上门服务的请办事项,承办单位要与请办人约定上门服务的时间、地点,说明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态度热情,认真负责,特事特办,真心实意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在上门服务过程中,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和政策法规办理请办事项,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三日不能办结的,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局属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强烈的时效观念,对每项工作、每项任务、每件事情,都要争速度、抢时间、赶进度,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1、凡能当日办结的事项,绝不拖到次日;凡有时限规定的事项,绝不超出时限。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请办事项,从受理之日起,超过3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由承办单位作出《请办事项三天不能办结报告单》,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上报区委、区政府。   134 2、《请办事项三天不能办结报告单》的内容,应包括请办单位或人员、请办时间、请办内容;承办单位和部门、受理时间、三天不能办结的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承诺办结时限及责任领导。   3、承办单位要认真查找迟办原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请办事项。请办事项办理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请示解决,决不允许解决不了问题又不报告。     五、逾期不办结的,追究相关责任   局属各单位各部门要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把每项工作任务都要分解到窗口岗位,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1、建立完善投诉机制,设立投诉电话,认真调查处理逾期不办结的投诉事项,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压事误事,导致请办事项逾期不能办结的,追究相关部门经办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影响投资者投资意愿、重大项目落地、延迟项目进度或请办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经办者的责任。   134 3、局纪检组负责对全局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关于本规定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   1、《规定》中的请办事项是指企业、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办行政服务事项,不包括信访案件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受理的案件。   2、“逾期不办结事项”是指超过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而不办结的事项,超过法定办结时限而不办结的事项。   3、受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况:一是超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的事项;二是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事项;三是逾期不办结又不报告区委、区政府的事项。134 党务政务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公开相关事项。第二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信息,应实行内部公开。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利用多种形式,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如:公开栏、网站、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工作情况通报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也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旁听有关会议;档案室以及阅览室、宣传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它便于公众及时获取党务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党务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134 党务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被申请单位、部门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二条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第三条下列党务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事项。第四条申请人向被申请单位、部门申请获取党务政务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内容:(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党务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134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第五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党务政务信息。第六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当在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党务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五)申请的党务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134 第七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务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务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党务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提供适当的时间和场所。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二条134 申请人认为未按规定履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单位、部门,可以向单位、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134 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第一条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第二条及时协调解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总结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经验。第三条研究制定有关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考核方案。第四条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党务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工作。通报检查考核情况,评选先进典型,确定后进整改单位。第五条研究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请或建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134 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登记台账制度第一条为了对党务政务公开内容实行有效监督,切实加强党务政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执行实施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建立《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登记表》(样表附后),并确定专人登记、专人管理。第四条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登记表内容要严格按照先审核批准、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公开由具体业务室负责,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范。第五条党务政务公开内容登记表要标清内容序号、公开类别(以党务公开指导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导目录为准)、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时间、公开责任部门等,做到清晰明确。第六条党务政务公开登记表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范围、形式上完全一致,并将公开内容、公开形式以图像、视频、文件等方式保存,以备核查。第七条登记表要以月为周期进行整理归类。第八条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单位或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34 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系统化,更好地为日常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者负责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高温等责任。第四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按照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保持案卷的整洁。第五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四不准”:不准外借,不准私自带回家,不准损坏,不准丢失。第六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要及时、准确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清楚、合理、目录齐全、书写工整,封面书写美观。第七条党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者为查阅者提供档案资料,借阅者要爱护档案,不得有涂改勾划、拆散、折叠等损坏行为。第八条查阅者履行借阅手续,按时归还。134 党务政务公开聘请监督员制度第一条为推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健康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全区聘请,应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三条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监督和协助各单位各部门更好地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第四条定期召开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关情况。第五条积极支持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抓好整改和工作的落实。134 党务政务公开督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广大党员群众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党务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有关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第三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第四条督查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条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下发《党务政务公开督查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六条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第七条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公开成效好的给予表扬,公开力度小或没开展公开的给予批评,同时要求相关单位部门提出整改意见。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行使罚款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金水区交通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二条金水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罚款处罚时,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134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134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七)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第七条本规则由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和受本机关委托的交通运输监督机构,应根据执法实际,划分责任区、责任片、责任段,制定日巡查、周巡查、月巡查计划,明确每次巡查范围,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原则:   一是确定应当巡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片域、重点路段,作为巡查的重点。   二是明确规定每日、每周、每月应巡查的里程,应覆盖的区域,至少每二个月要将责任区段巡查一遍。   三是实行责任倒查,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予以问责。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实施意见》(金办〔2010〕5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受本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全年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且执法类型体现多样化,执法活动实现全年均衡化。   第三条行政执法年度任务目标确定的原则:   (一)编制不满1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20件;   (二)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40件;   (三)编制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60件;   (四)编制30人以上的单位,全年完成执法任务不少于80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为主。执法案件的完成以执行完毕为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有其他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人数的确定以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为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郑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机关(以下称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提出申诉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投诉人。被申诉和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称为被投诉人。第三条本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本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134 监察、信访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事项,不适用本制度。第二章投诉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下列情形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认为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定依据或不当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审批、预审、登记等有关事项或者申请颁发许可证、批准证书、资格证书等;  (三)认为违法摊派、违规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四)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五)反映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以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收取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钱财、礼物,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第五条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134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或者当面陈述和递交书面材料等形式投诉,并提供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资料;投诉人不愿意提供有效信息资料时,对投诉内容要明确具体。第六条行政执法投诉应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事项,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第三章投诉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对符合本制度规定且有初步证据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当面陈述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通过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诉事项,受理机构应当通过投诉人留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对投诉符合规定条件予以受理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复杂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经领导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134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投诉人的意愿,给予保密。 第十条受理机构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后,应当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调阅与被投诉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有关行政执法活动情况。 对受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伪造。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调查人员与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在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受理机构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受理机构负责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134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制发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属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二)应当依法查处而不依法查处的;   (三)应当依法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六)无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七)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八)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行政执法违法的。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经查证被确认为属实的,由受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134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扣《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暂停行政执法活动;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四)因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注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取消执法资格。   按前款规定对责任人的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应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阻碍受理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个人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定作出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报告制度一、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制度。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办理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中,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了法定措施和手段后仍无法办结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三、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名称;(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责任单位名称;(三)正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需要做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困难或者障碍;(四)请求区政府协调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哪些,需要哪些部门协作或社会力量帮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四、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实行每周必报的原则。每周三中午12时前,将上周四至本周三发生的执法未果事项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完善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处罚案件整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主要内容(一)认真落实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二)行政许可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备案制(三)坚持备案工作通报机制。(四)对于有行政罚款和没收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时要一并报送决定、实际执行的罚款金额和没收数额。(五)此项工作由法制科(办公室)负责,各部门配合抓好落实。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第二条在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轮训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工作。第三条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对象:(一)对行政执法队伍中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未能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专业法律知识测试的执法人员;(二)不文明执法的执法人员; (三)在执法过程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并被查实的执法人员。第四条行政执法重点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实施离职离岗封闭培训,强化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言行规范的再教育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执法能力。 经培训仍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及市交通委法规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回访制度13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监督,规范执法办案人员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案件回访是指组织人员对查处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访检查的工作方式。第三条 成立案件回访小组,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回访小组对检查所办理案件进行回访,同时对交通运输执法检查范围内所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进行抽查回访;对其本年度内查处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回访。第四条 局纪检组负责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回访;以及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及案件执行情况的回访。第五条 回访的主要内容(一)执法办案人员廉洁自律情况:1、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态度生硬、野蛮执法;2、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执法不公;3、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4、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疏于管理、行政不作为;134 5、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6、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刁难管理对象、执法扰民。(二)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情况:1、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执法;2、办案人员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法;3、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出示执法证件;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履行了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诉权利的义务;5、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处罚;6、办案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以罚代管。(三)案件的执行情况:1、是否按照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执行完结;2、违法行为是否改正或停止;3、是否有新的违法事实发生。第六条 回访采取上门回访、问卷回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回访小组对当事人上门回访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第七条 回访通过制作《违法违章案件回访检查记录》反映相关结果。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职责分工,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134 第八条 每季度要从已办结行政执法案件中抽取一定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以及工作作风、行政执法效果和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满意度。 第九条 案件回访结束后,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反馈。将回访结果与本单位绩效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兑现奖惩。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明察暗访工作制度134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窗口优质服务工作制定本制度。一、明查暗访对象全局各单位、广大业户及其工作人员。二、明查暗访内容(一)执法环境: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项制度的情况,有无不依法办事、以权谋私、刁难企业和车主,向企业和车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报”以及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和粗暴执法等问题。(二)服务环境:工作作风方面,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有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态度生硬,特别是言而无信、不履行承诺、与民争利、侵害企业和车主利益的行为;工作效率方面,办事效率是否提高,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是否存在置之不理或推诿扯皮等问题。三、明查暗访组织明查暗访工作由局纪检组组织,办公室协助开展。明查暗访工作人员以各单位、科室人员为主,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参加。四、明查暗访方式明查暗访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明查暗访:原则上每周一次,就某一科室、所或某一事项组织人员进行明查或暗访。不定期明查暗访:对企业和车主反映突出的问题随时组织进行明查暗访。134 明查暗访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书面检查、谈话、摄像、座谈、走访等多种方法进行。五、明查暗访工作纪律(二)工作人员需按照确定的内容进行明查暗访工作。暗访工作人员必须绝对保密,严禁向被暗访部门及相关人员泄露暗访的相关情况,保证暗访结果的真实性。(三)每次明察暗访活动结束后,明察暗访小组应写出专题工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严禁擅自公布或透露明查暗访结果。六、明查暗访结果处理(一)一般问题的处理。发现行为情节轻微或后果轻微的,与责任人或其所在科室、所有关领导进行谈话,组织被暗访科室、所负责人观看暗访资料;情节较重或后果较重的,由纪检组下发《督办通知》或《整改建议书》,督促进行整改;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责任人所在科室、所提出处理意见。(二)严重问题的处理。发现行为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所在科室、所领导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我区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第三条绩效考核要注重平时考核,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客观公正。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挂钩。      第四条 申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134 (三)依法治区工作。制定“六五”普法规划,按照年度依法治区工作目标抓好实施;深入开展“法治金水”创建活动,实施《金水区法治城区建设工作测评指标体系》;积极开展“普法讲师团”巡回讲法活动,做好年度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测验活动,不断深化“法律六进”,营造浓厚普法氛围,增强全社会法治化程度,努力构建“大普法”格局,全年不出现违法违纪和执法不作为事件。(四)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完善的依法行政组织和领导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和谐执法。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具体行政行为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五)行政审批工作: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积极配合区行政审批中心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定期清理、调整本单位审批事项,建立方便申请者办事的受理机制和便捷高效的审批程序;认真落实“凡批必进”,本单位所有审批项目纳入区审批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全年无群众投诉,无“两头受理”、“明进暗不进”等违规现象发生。加强网上审批系统的推广、应用,将网上审批延伸至镇办,为辖区群众、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政务服务。第五条134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单位按照具体评分办法和标准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经区交通运输局核查报区法制办,申报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和自评分,由区法制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考评组进行评审。第六条 考评组可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核对有关材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经全面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意见和分值。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对全局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二条按责权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和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的或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的发生。发现错案的,应主动纠正。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责罚相当;(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二)未按许可程序规定、许可项目、许可时限进行许可审批的;(三)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34 (四)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八)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处领导批准后予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的分担:(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 可不负连带责任;(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134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二)使用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 后果严重的;(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四)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认定途径:(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应当承担责任的;134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应当承担责任的;(三)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应当承担责任的。第十三条 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办理追错案件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四)收集证据。第十四条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 错案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与本制度不一致规定的,按此制度执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收集,防止罚没物品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罚没物品的处理实行收缴、保管、处理人员分开制度。罚没物品的收缴由稽查队负责,保管由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由处理室人员负责。第三条  罚没物品应指定地点保存,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台账做到流转清楚,账物相符。第四条 罚没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便于查看、保管及清理。第五条  罚没物品应在当天或第二天与物品清单一起移交单位仓库保管员,案件承办人员及保管人员按照物品清单核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并同时在交接单上签字,由保管人员登记、入帐。第六条 经查扣押、封存等物品与案件无关,应按程序规定的时间负责人批准,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办理出库退还物主;与案件有关需经分管负责人审核,随案报我所主要负责人或局长批准,一并作出处罚(没收)决定;扣押物品折合价值一万元以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没收的物品由案件承办人或仓库保管员开具罚没收据。      第八条罚没物品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按规定做好讨论记录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失效、变质物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由稽查科、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所134 派人负责监督销毁,保管人员应填写《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由执行销毁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归档;销毁工作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销毁记录,记录包括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执行人员等内容,并做好现场照片拍摄或录像工作。销毁工作原则上结合3.15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第十条  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由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所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拍卖和处理的物品由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所建档备查。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罚没物品需保留一定数量作为陈列样品的,由稽查队提出申请,分管负责人批准,运管所、农村公路管理所留存申请归档。第十二条  罚没物品处理所得款项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越权自行减免、隐瞒、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罚没物品。如发现一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按减免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发现两次者除赔偿价值外,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主管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交通主管部门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134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134 交通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134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办人资格;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134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法定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100%;  (三)案件质量较优,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4 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金水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预先法律审核,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抄送本机关法制机构备案或者向法制机构提交存根复印件。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第五条134 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134 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交通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案件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二条134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告知制度134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立案调查的,应制作《立案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查。  第三条在对案件调查时(或调查过程中),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对执法人员身份、执法资格验明、查看、确认的权利;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四条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事先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相人违法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处罚决定和行政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第五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权利的时限一般为3日。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办案机构应制作《听证通知书》,并于7日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告知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听证的人员组成及组织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并在七日内送达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下列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  2、信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行政相对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送达的,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为送达。第八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2、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限60天;134   第九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相对人法律义务;  2、超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超过90日内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134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区交通运输局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区交通运输局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向区交通运输134 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区交通运输局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区法制办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区交通运输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网站公布等形式供局属各执法单位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区交通运输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区交通运输134 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区交通运输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的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金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