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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标准、规范、规程的联系与区别:1.标准、规范、规程的联系与区别: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也是人们感到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标准的概念前已述及,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目前尚没有要求进一步规范这三个术语的使用。
B.标准和标准化2.标准:标准作为标准化的核心,其定义和解释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最有影响的有三个: 一是1934年盖拉德在其《工业标准化原理与应用》一书中对标准所作的定义,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给出的标准的定义,即:“标准是对计量单位或基准、物体、动作、过程、方式、常用方法、容量、功能、性能、办法、配置、状态、义务权限、责任、行为、态度、概念或想法的某些特征,给出定义、做出规定和详细说明。它以语言、文件、图样等方式或利用模型、样本及其他具体表现方法,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 二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标准所作的定义,即:“标准是由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他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 三是1983年我国对标准的定义,即:“标准是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目前,我国对标准概念的定义和解释,以1996年修订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给出的标准定义为准,即:“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3.标准的特征:从标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种特性。前瞻性: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不仅反映了制定标准的前提,而且也反映了制定标准的目的。例如,同一类技术活动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符号被许多人反复应用等,具有重复性,人们根据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标准,以便更好的去指导或规范未来的同一种实践活动等。
科学性: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即:制定标准的基础是“综合成果”,单单是科学技术成果,如果没有经过综合研究。比较、选择、分析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可行性、合理性或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是不能纳入标准之中的;同样,单单是实践检验,如果没有总结其普遍性、规律性或经过科学的论证,也是不能纳入标准的。这一规定反映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民主性:标准要“经协商一致制定”,也就是说,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标准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需要形成统一的各方均可接受的意见,保证了标准的全局观、社会观和公正性,反映了标准的民主性。标准的民主性越突出,标准就越有生命力。权威性:标准是“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公认机构”是社会公认的或由国家授权的、有特定任务的、法定的组织机构或管理机构。经过该机构对标准制定的过程、内容竞选审查,确认标准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以特定的形式批准,即保证了标准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标准发布后的权威性。4.标准的基本术语: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制定标准——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它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活动的起点。标准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标准文本及有关材料,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标准复审——是指对使用一定时期后的标准,由其制定部门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的活动。标准的实施——是指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活动,是标准制定部门、使用部门或企业将标准规定的内容贯彻到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中去的过程。它是标准化工作的任务之一,也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标准实施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的活动。它是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标准化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标准化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是促进标准的贯彻,监督标准贯彻执行的效果,考核标准的先进性和合理性,通过标准实施的监督,随时发现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修订标准提供依据。
标准体制——是与实现某一特定的标准化目的有关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根据一些要求所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它是有关标准分级和标准属性的总体,反映了标准之间相互连接、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内在联系。标准化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它是我国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根本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是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不得与国家标准和标业标准相抵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强制性标准——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要求对于一些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必须执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加以违反、变更,这样的标准称之为强制性标准,包括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加以选用。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已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中的27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和公认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标。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影响的区域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某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标准,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先进的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通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纳入我国的各级标准中,并贯彻实施以取得最佳效果的活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国际标准完全相同,编写上不作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可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idc或IDC。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基本与国际标准相同,仅有小的差异,在编写上则不完全相同于国际标准的方法,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eqv或EQV。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是采用国际标准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我国标准在技术内容的规定上,与国际标准有重大差异。可以用图示符号“≠”表示,其缩写字母代号为neq或NEQ。图形标志——是指用于表达特定信息的一种标志。它由标志用图形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的固定组合所形成的标志。它与其他标志的主要区别是组成标志的主要元素是标志用图形符号。指令标志——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动作的图形标志。5.标准种类: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6.标准化:标准化作为一门新兴的现代科学,在不同的国家和学术团体里,对它的定义和内涵的描述是不完全一致的。 英国著名的标准化工作者桑德斯在《标准化的目的与原理》一书中,给标准化的定义为:“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并适当考虑到产品使
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定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标准化是指以制定和贯彻标准为主要内容的全部活动过程”、“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践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它不仅奠定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它始终和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给标准化的定义为:“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来说,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1983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所给出的标准化定义为:“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技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到达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1996年,我国对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83)进行了修订,给出的标准化的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同时,给出了该定义的两个注释,即:(1)上述活动主要是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2)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我国对标准化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描述,反映了我国标准化工作者在不同时期对标准化概念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发挥标准化作用的不同要求和希望。应当说,1983年国家标准给出的标准化定义对我国标准化工作影响很深,在该定义中,比较明确地表达了标准化的范围、对象、特征和目的。即:标准化的范围限定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的社会实践中”,从而使标准化与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标准、道德标准和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等分开来。标准化的对象限定在标准化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重复性是指反复出现或使用,只有反复出现或使用的事物和概念,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标准化的特征体现在“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把“统一”作为标准化的本质或内在特征,把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当作达到统一的必要条件和活动方式。标准化的目的体现在“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最佳,是指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获得的结果。秩序,指的是有条理、不混乱,井然有序。社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指给社会带来的效益,这个效益不是只讲一个单位、一个企业、一个部门的效益,而是要讲全局的效益,是全局综合的效益。但是,应
当看到,1996年我们给出的标准化的定义,是在原有标准化定义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无论是对标准化的范围和对象,还是对标准化的特征和目的、作用,都作了必要的调整。对标准化工作适应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好的发挥标准化的作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7.标准化的形式:标准化的主要形式有简化、统一化、系列化、通用化、组合化。简化是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性需要的标准化形式。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系列化是对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是使某一类产品系统的结构优化、功能最佳的标准化形式。通用化是指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组合化是按照标准化原则,设计并制造出若干组通用性较强的单元,根据需要拼合成不同用途的物品的标准化形式。
C.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化8.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化:标准和标准化的概念是一个总的或笼统的概念,它所包括的范围涉及到除政治、道德、法律以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化应当说是标准和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标准和标准化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表现,其概念上的唯一区别在于标准或标准化范围的限定上。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9.工程建设标准化有什么特点: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二是建设工程的单一性和整体性。绝大多数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不同、所处环境不同、建设的目的不同等而各不相同,不可能批量生产,都需要单独设计、单独施工、分别验收等,因此,无论是咨询、设计、施工还是使用管理等,其目标都只能针对单一的工程。而且,在建设活动各方的交易中,投资方不可能通过前期检查工程来确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投资意图,只能根据自身的投资意图,选择合适的合作者或建设方案来实现,而且实现自身投资意图的建设工程,无论是一个住宅小区、一座电站、一条高速公路,还是一幢办公大楼,甚至是一次家庭装饰装修,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都需要从整体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布局、设计和建造等。三是企业的专业性和建设活动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建设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建设企业的专业性特点十分明显,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大部分都是由专业性企业分别完成的,虽然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逐渐增多,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程的各建设环节也都分别是由其合作的或内部的专业企业或机构分别完成的。建设工程具有阶段性,不同的阶段,建设工程
具有不同的形态,例如:在可研阶段,特定的建设工程表现为咨询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的咨询论证材料等;在招标阶段,表现的是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的招标书、评标定标的分析报告、合同文本或咨询机构的标底、造价估算报告等;在勘察设计阶段,可以是勘察报告或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在施工阶段,可以是一幢建筑物、一个住宅小区、工业群体建筑、一段铁路等。不同的建设阶段,不仅建设活动的特点和人员差别很大,而且都是由不同实施主体分别独立完成的。建设工程专业化分工明显和建设活动相对独立的特点,决定了一项建设工程只能通过许多相对独立的活动共同来完成,反映了建设活动协调性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表明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是所有参加建设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水平的综合反映。四是建设工程对社会影响大。所有的建设工程都涉及到公众利益,例如:公共设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铁路、公路、水利工程以及工业设施等,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即使是私人建筑,其位置、施工、使用等,也都直接影响到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以及周围人员的生活和安全等。建设工程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建设工程包括建设活动都应当是有序的,而且应当是有规矩的。五是建设活动的周期长。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工期需要数月到数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除了受气候、地质、资源等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外,必然也会受到较大的经济、社会、人文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较大影响,这一特点决定了建设活动的各环节都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六是建设工程的不可逆转性。建设工程一旦建成,很难推到重来,很多部位也难以返工或重新建设,否则,必然要找到责任人,来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巨大损失。这种不可逆转的特点,决定建设活动过程的连续性和复杂性,每一个步骤都需要得到认可,每一道工序都与工程整体密切相关,特别是那些需要掩埋和覆盖的隐蔽工序,只有经过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等。七是建设工程价值量大。一项建设工程,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多则几千万甚至数亿、数百亿。这一特点,决定了建设活动的经济风险很大,任何疏忽大意都有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或无可挽回的后果。工程建设活动的复杂性、固定性、重要性等特性,决定工程建设标准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就工程建设标准特点而言,人们比较认同的有三个,即:综合性强、政策性强、受自然环境影响大。10.如何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地位和作用:工程建设标准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组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对现代化建设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对规范建设市
场行为,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节约原料、能源,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人身健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人们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入和升华。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汪光焘部长指出: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积极应对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大举措,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根本保障,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这五点指示,成为“十五”期间人们重新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地位和作用的基础和起点。2007年召开“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时,国务院曾培炎副总理专门为会议发了贺信,指出: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几年来,标准定额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城乡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新的形势下,希望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完善标准体系,健全法规制度,加强造价管理,加大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把优化工程建设与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把提高建设标准与节约环保、改善民生结合起来,把改进企业管理与规范经济秩序、增强市场竞争力结合起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作出新的贡献。这封贺信,高屋建瓴,深刻地揭示了新形势下工程建设标准化地位作用的实质和核心,把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在讲话中,就如何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坚持立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重新审视和认识标准定额的重要性,提出了八个“进一步”,全面、深入和具体地阐述了新形势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这八个“进一步”是:进一步从转变发展方式采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注重发挥标准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提升产业水平,推进管理创新,提高质量效益,适应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进一步从城乡统筹发展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新格局,在推进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注重发挥标准的引导性作用,促进城乡科学规划,城镇建设集约发展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适应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从建设创新型国家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发挥标准的推动性作用,建立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及时推
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成果,适应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要求。进一步从建设生态文明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注重发挥标准的约束性作用,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的标准,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从构建社会和谐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注重发挥标准的保障性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城市运行安全,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从统筹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注重发挥标准的规范性作用,结合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抢占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适应扩大开放的要求。进一步从规范市场秩序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注重发挥标准的调控性作用,强化标准的政府监管力度,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适应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从建立服务型政府要求来认识工程建设标准化。要立足于显著增强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注重发挥标准的技术法规性作用,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依据,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改革的要求。总之,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总体趋势,落实科学发展、节约发展、集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更加重视公共安全和社会公正公平,巩固和发展五年来的成功经验,正视存在的不足,不断研究新情况,依靠法规和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多方面积极性,不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
D.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11.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什么:《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一规定,体现了标准化的全过程,完整地反映了标准化的基本定义。这一规定也表明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标准化工作就必须全面地把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这三方面的工作有机地协调起来,缺一不可。标准制订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前提,目标是解决标准的有无问题、标准的科学合理性问题以及标准水平的高低问题;实施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环节,目标是学习、掌握并落实标准的各项规定;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保证,目标是确保标准的贯彻和准确地贯彻执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在于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12.怎样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制度来实现的。在这两个方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分别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结合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管理机构改革以及工程建设管理的改革,逐步构建并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中,管理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和非政府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包括: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13.管理的制度化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有何意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都很强的工作,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人体的健康、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影响到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程建设标准化开展的好与不好,绝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市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工程建设标准化涉及的范围之广、人员之多,也绝不可能靠宣传、说教等就能把这项工作做好的。同时,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还需要使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环节协调配套,保证标准制定的范围、原则、程序、编写、批准发布、出版发行、复审修订等,标准实施的职责、义务、处罚等以及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职责、义务、方式、内容等具体要求实
现。可以说,离开相应的管理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制度化管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4.我国标准化的管理体制如何:就我国整个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而言,建国50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对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调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密切标准化工作与生产、建设实际的联系并直接为生产、建设服务,推动全国标准化工作稳步、协调地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历史时期,全国标准化工作管理的统一程度有所不同,随着标准化工作的不断发展,全国标准化工作管理的统一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标准化管理格局,仍然是我国实行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基本特色。历史上,长期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标准化的综合管理,在此基础上,全国标准化工作共分为五个大的方面分工管理:1.工、农业产品标准化,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2.工程建设标准化,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3.环境保护标准化,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4、医药、食品卫生标准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5.军工标准化,由中央军委的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分工负责。分工负责的各主管部门在标准化的管理方面,既有相互独立的方面,又有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方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为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国家对标准化的管理职责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目前,国务院已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管理局),除军工、工程建设方面的标准化管理职责仍然由中央军委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外,环境保护、医药、食品卫生方面的全国标准化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已重新进行了协调,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新的管理格局。15.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如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如图1所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的法规制度体系,如图2所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法规制度体系,如图3所示;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体系,如图4所示。
图4 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体系16.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历程:正是由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重要性,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历来重视制度方面的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它的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一方面表现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生产和建设实际对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党和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和寄予的热切希望,同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对这项事业的探索和
所掌握的实际经验。总体上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开始起步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工作经验不断积累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实际需要,促使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着手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的阶段。1956年10月,国家建委在总结经验并参照原苏联有关管理工作的基础上,专门组织起草并颁发了《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批、使用办法》;有的部门也相应颁发了实施细则,例如,铁道部颁发了《定型设计及资料编制与管理细则》等。虽然,这些管理制度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起到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指导的作用,但是,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也填补了在这一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的空白。第二阶段,是初步发展的阶段。196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法规。《暂行管理办法》在试行一年半以后,国务院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地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于1962年底发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称《标准管理办法》)。《标准管理办法》包括: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技术标准的审批和发布、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七条。对技术标准的定义、作用、范围;制定和修订技术标准应当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既要便于使用、又要便于生产,既要从现有基础出发、又要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先进成就,注意不断提高,既要照顾当前利益、又要照顾长远利益,做到宽严适度、繁简相宜等原则;制定和修订技术标准必须走群众路线等工作方法;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技术标准,部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凡是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和工程,都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分级和划分原则以及各级标准的批准、发布权限、贯彻执行标准等的具体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贯彻《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于1963年1月、3月、6月分别颁发或发出了《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幅面与格式统一规定》、《关于设计、施工规范中文字符号的采用和做好有关标准之间“对口”工作的通知》、《关于设计、施工规范审批等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十年动乱期间,标准规范被斥之为“修正主义条条框框”、“管、卡、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被破坏殆尽。鉴于当时经济战线上严重的质量问题,周总理曾尖锐地批评:“质量这么差,怎么向国家交待”,并多次指示,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务院的指示下,国家建委于1971年又下大力抓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经李先念、余秋里同志批准,当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知》,并于1972年颁布了《关于近一步搞好设
计标准、规范修订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的修订原则、审批发布、经常性的管理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指出:“设计标准、规范,是进行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不仅要对多快好省地进行基本建设起促进作用,而且还要考虑到基本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和人民健康等重要问题”,“标准的条文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等。这一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可以说是一个全面发展的阶段,管理制度的内容涉及到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绝大方面,而且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也是成熟的,对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三阶段,是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经济建设领域生机勃勃。标准化工作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在总结建国三十年来标准化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根据《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79年7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明确了标准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为新时期开展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标准的分级、审批和发布、标准的贯彻执行、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附则等共七章四十条。《管理条例》与《标准管理办法》相比较,既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又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其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没有标准化,就没有专业化,就没有高质量、高速度;其二,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其三,凡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的,都要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其四,明确规定了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其五,增加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方法的规定,使标准化和产品质量从管理机构上得到了统一,保证了标准的贯彻执行;其六,明确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规定了各级标准化管理机构的任务,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组织制订和修订标准,督促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等。原国家建委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在总结以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并于1980年1月颁布,原国家建委设计局和施工局还联名于同年3月颁布了《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编制程序、科学研究、联系人工作和经费补助的几点意见》。1984年到1987年,国家计委先
后又颁布了《关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订、修订和管理实行补助经费包干的暂行规定》、《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国际标准的几点意见》、《工程建设专业标准规定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组织翻译国外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有关资料的通知》、《关于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编写和出版发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奖励暂行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等十余项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也分别颁布了本部门、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法规。例如: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编制和颁发程序的规定》、《关于标准审查、批准和发布程序的规定》、《关于使用标准化机构印章的规定》等管理法规;铁道部从1985年起陆续颁布了《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写的若干规定》等八个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新疆、黑龙江、福建、贵州、上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分别发布了本地区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或暂行办法。这一时期,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工作的广泛开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初步形成了自上而下、比较系统、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完整体系,对推动和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深入发展,起到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第四阶段,是依法管理的阶段。标准化工作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曲折发展之后,人们对标准化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标准化工作自身的许多内在规律、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等,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对这项工作实施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正式作为一项法律,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该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号主席令正式发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具体落实《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1990年4月国务院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发布实施,揭开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管理的新纪元,使标准化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渠道,为这项工作的蓬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尤其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继发布实施,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7.《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如何: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立法工作、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制度体系,历来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的一项基础工作。1988年和1989年《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继发布实施后,为及时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更好地满足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由高度集中转向投资主体多元化,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规划、设计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逐步向企业过渡的具体要求,保证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各环节上所制定的标准,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广泛吸收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合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解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意识薄弱、管理职责不清、标准结构不合理等实际问题,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部门、各地方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范围、对象、管理机构的职责、标准制定的原则和程序、标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实施无疑会极大地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但是,从1987年开始起草、1991通过标准化界和法律界的专家论证,到1992年经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报原国务院法制局,至今已有十几个年头了。原国务院法制局对该《管理规定》意见始终集中在“要不要明确规定地方标准”的问题上,反复调研、论证、考察的结果是:《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应当编制地方标准不妥,因为《标准化法》中没有明确给予规定;明确规定工程建设不能编制地方标准也不妥,因为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客观上需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存在;回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更不妥,因为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数量有近千项,这些地方标准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旦其法定地位受到怀疑,后果是难以设想的。因此,《管理规定》始终作为一个待批的行政法规保存在国务院的法制管理部门。应当说,包括原国务院法制局在内的各有关部门,在对待《管理规定》的态度上是积极的,而且也确实作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工作,没有出台,只能说是《标准化法》中的某些规定存在先天不足,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律在我国各项工作中具有着神圣而不可动摇的地位。《标准化法》从其立法的目的到其确立的标准化法律体系,已经明显地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重新修改《标准化法》,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已迫在眉睫,《工程建
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出台,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样也为期不远了。《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送审稿)分总则、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该规定围绕《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的经验和实际需要,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性质、地位、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实施与监督,以及违反标准的行为和可能产生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依法作了界定。由于该规定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和发布,其中个别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若干年来,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许多议而未决的难题以及诸如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混乱得不到明确的解决方案等,无不与该规定未及时出台有关。18.《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出台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如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许多标准化工作任务都是通过地方标准化工作实现的,因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好坏。同时,地方标准化工作还担负着推进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的重任,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等自然条件差异很大,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内地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习俗等社会因素同样差异很大。而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技术要求必须和这些具体的情况相适应。因此,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刚刚起步的时候,人们就十分重视和关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原国家建委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于1980年1月颁布了《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四级。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和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事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相抵触。各级标准的审批和颁布,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省、市、自治区标准是指地区性的在本地区范围内需要和可能统一的标准。省、市、自治区标准应有主编单位提出标准送审文件,报省、市、自治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审批、颁布,并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标准(或参编)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颁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规划;组织制订、审批、颁布和管理部标准或省、市、自治区标准;组织和推动开展本部门或本地区工程建设方面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等”。1987年原国家计委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专门印发了《关于工程建设地方
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指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是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进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地方实行工程建设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地方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任务势必日益繁重,地方标准工作亟待加强”,同时,该规定针对地方标准的对象、制定原则和要求、审批发布和管理、地方标准的执行以及开展地方标准工作的经费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围绕这些要求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大量的地方标准,完善了有关地方标准管理的工作制度。198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发布实施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地位问题,受到了部分人士的质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也因此长期受到了影响。虽然十多年来,国家没有针对这项工作印发过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改革发展和地方建设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仍然在争论中得到了发展,而且部分省、市、区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有声有色,为本地方建设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十多年来,人们在争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法律地位问题的过程中,认识也逐步得到了提高。首先,人们不再简单地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等同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只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一个方面,而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行业的建设技术要求得到贯彻落实,同样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而且后两项任务不依靠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靠建设部组织的检查和专项治理,很难取得明显的成效。其次,人们也确实意识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非可有可无,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必须同时推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发展。《标准化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不表明就不能或不应当制定。当然,除了人们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认识的提高以外,促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出台的还有两个重要的背景: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力度,既要加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步伐,使建设活动“有标可依”,又要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与监督工作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同时还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规定,规范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行为。这些实际需要的存在,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就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而言,如果要求不明确、任务不落实、机构不确定、措施不得力,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二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协调推进。一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行条文强制性,编制完成了十五部分的《强制性条文》,标准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发布等均发生了变化,地方标
准如何运作成了一个新的课题,国家在这方面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和要求。另一方面,各地在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中,不仅发展失衡,而且做法各异,能否保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水平,同时不会对形成全国统一建筑市场造成障碍,受到工程建设领域有识之士的关注,国家有必要在这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在上述历史背景下,适时出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该规定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讨论,经过由各地参加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论证会议”的专题研究,经过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已经于2004年2月4日,以建设部建标[2004]20号文印发,要求于2004年2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19.目前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机构有哪些: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机构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理机构,二是非政府管理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包括: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行业工程建设化工作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非政府管理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机构以及专门的社会团体机构。社会团体机构是指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及其所属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或政府委托的其他社团组织。20.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规章制度;2.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3.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4.指导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5.组织实施标准;6.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8.参与或组织有关的国际间标准化活动。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原建设部),其中,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如:云南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天津市建委等,其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2.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3.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4.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5.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6.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职责,一般由其专门的机构负责。这些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各地有各地的特点,而且差异较大。有的是在标准定额处,例如:云南省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有的是在科技标准处,例如:北京市建委、青海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厅、贵州省建设厅等;有的是在设计标准处,例如:河南省建设厅、甘肃省建设厅、吉林省建设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北省建设厅、陕西省建设厅等;有的是在建筑工程处(办),例如:上海市建委等。虽然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不统一,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比较完备的。对于省辖的市(区)、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均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任务是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目前,国家没有对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职责给予界定,其管理职责,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22.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如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机构,长期以来一直是各级基本建设管理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各级基本建设管理机构的变革而变革。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的演变来看,大体经历了十四次不同程度的变革。
1.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局,下设了基建管理处,主管全国的基本建设工作,同时也负责管理基本建设中的工程建设标准。但由于当时国民经济正处于恢复时期,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工作尚未开始,所以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也没有真正管理起来。2.1952年11月,在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计划局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当时国家计委的设计工作计划局,下设了标准处,统一管理全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工作。3.1953年11月,在国家计委基建局、城市规划局、设计工作计划局、企业局、技术合作局等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当时的国家建委下设定额局,主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方面的标准工作;建筑企业局,主管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方面的标准工作;民用建筑局,主管民用建筑方面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工作;建筑材料局,主管水泥等建筑材料方面的标准工作等。4.1958年2月第一届国家建委撤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下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5.1959年2月,第二届国家建委成立,重新统一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6.1961年1月,第二届国家建委撤消,基本建设工作并入国家计委,当时国家计委的设计施工局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7.1964年3月,国家计委的设计施工局转入国家经委,并分设设计局和施工局,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方面的标准也分别由两局主管。8.1965年3月,第三届国家建委成立后,下设设计局、施工局,分别主管全国基本建设中设计、施工方面的标准工作。9.1969年10月,由于大批干部下放“五七”干校,国家建委设计局、施工局撤消,成立业务组,下设设计小组、施工小组,分别主管基本建设设计、施工方面的标准工作。10.1972年12月,国家建委恢复设计局、施工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也分别由这两局主管。11.1982年3月,第三届国家建委撤消,所属的专业局并入国家经委,成立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由该办公室统一管理。12.1982年10月,全国基本建设工作转由国家计委主管,下设设计管理局、施工管理局,分别主管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13.1983年3月,国家科委批准成立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同年8月,国家计委成立了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统一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14.1988年7月,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局和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成建制转入
建设部,成立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标准定额研究所,继续履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
E.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23.工程建设标准如何在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原材料方面发挥作用:如何利用资源、挖掘材料潜力、开发新的品种、搞好工业废料的利用,以及控制原料和能源的消耗等,已成为保证基本建设、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工程建设标准化可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国家可以运用标准规范的法制地位,按照现行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度约束性的条款,限制短缺物资、资源的开发使用,鼓励和指导采用代替材料;二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以每一时期的最佳工艺和设计、施工方法,指导采用新材料和充分挖掘材料功能潜力;三是以先进可靠的设计理论和择优方法,统一材料设计指标和结构功能参数,在保证使用和安全的条件下,降低材料和能源消耗。24.工程建设标准如何在保证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作用:在基本建设中,有为数不少的工程,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污染环境的公害;还有一些工程需要考虑防灾(防火、防暴、防震等),以保障国家、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我国政府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生态平衡,除了在相应工程建设中增加投资或拨专款进行有关的治理外,主要还在于通过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途径,做好治本工作。多年来,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制订发布了这方面的专门标准,例如防震、防火、防暴等标准规范。另外,在其他的专业标准规范中,凡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也规定了专门的要求。由于这方面的标准规范都属于强制性,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因此,这些标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对防止公害、保障社会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有益于公众利益的标准规范,使标准规范在保障社会效益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25.工程建设标准如何在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拥有各种专业的各级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分布在某一部门、某一单位内,人员级配是不平衡的,也就是说从事工程建设的具体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他们的技术力量是有差别的;即使以某一个专业单位而言,技术力量也是不平衡的。由此,一个工程、一项设计或施工的水平,将取决于承担任务的科技人员的水平,这是客观的普遍情况。但工程建设不允许在质量上出现过大的差别,造成投资浪费、影响功能要求或甚至影响到工程的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作用,可以避免这种不允许的差别。工程建设标准化系列中,有关专业的标准规范为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了必要的规定。例如结构方面的设计规范,内容包括荷载结构构造要求和相应的结构计算模型的确定、内力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具体公式等规定,只
要设计人员认真执行,就可以保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的功能对于任何人都是相同的,从这层意思来讲,标准化可以普遍提高工程质量。同时,根据标准化的工作方法,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判定,都是在掌握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的,并且都进行了若干试验验证,是具备高度科学性的产物。同时在批准颁发之前,都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全国性或专业性审查会,鉴定把关。因此,它具备了保证工程质量的牢靠基础,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26.工程建设标准如何在促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方面发挥作用:标准规范应用于工程实践,必须具有指导作用,保证工程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标准规范必须建立在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其先进性和科学性。科研成果和新技术一旦为标准规范肯定和采纳,必然在相应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促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得到普遍的推广和广泛应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科学、技术新成果一旦纳入标准,都具有了相应的法定地位,除强制要求执行的以外,只要没有更好的技术措施,都应当自动地得到应用。此外,标准规范纳入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一般都进行了以择优为核心的统一、协调和简化工作,使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更臻于完善。并且在标准规范实施过程中,通过信息反馈,提供给相应的科研部门进一步研究参考,这又反过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随着人们对标准化重要性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和贯彻实施标准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标准与科研、标准与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落后标准在促进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的反作用更加突出,同时,没有纳入标准或制定为专门标准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其推广应用的难度也越来越大。27.工程建设标准如何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安全与经济,是基本建设中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两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又是一对关系到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的矛盾,处理不当,就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为此,必须以合理地保证工程质量来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如何做到即能保证安全和质量,又不浪费投资,制订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就是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因为,按现行的规定,经一定程度批准发布的标准规范,具有技术强制的性质,设计、施工必须遵守。而且,标准规范是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制订的,它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数据,结合国情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度要求。在此基础上按工程的使用功能和重要性,划分安全等级,据此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就基本可以做到各项工程建设在一定的投资条件下,即保证安全,达到预期的建设目的,又不会有过高的安全要求,增加过多的投资。此外,制定标准规范还要考虑国家的国力和资源条件,通过平衡需要和可能,制定合适的标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还要通过优选的办法,在兼顾安全、通用、经济的前提下,合理统一各种功能参数和技术指标,使工程建设的经济
性、合理性得到进一步保证。
F.工程建设标准特点28.为什么说工程建设标准受自然环境条件影响大: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必须结合国情来制订,符合具体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现阶段的经济实力、科学技术水平。在一般情况下,对工程建设方面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直接引进采用是应该争取的,这样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但实际上国际通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为数有限。从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状况来看,都是考虑了幅员辽阔的因素。首先在技术标准的分级上设置了地方标准一级,充分体现了对自然环境条件影响的重视;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的自然条件,专门制订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如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技术规范等。29.为什么说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性强: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性强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1.工程建设的投资量大,我国每年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约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部分用于工程建设,因此各项技术标准的制订,十分慎重,需要适应相应阶段国家的经济条件。例如对民用住宅建筑的标准稍加提高,即使每平米造价增加几元钱,年投资就会增加几千万元。控制投资是政策性很强的事项,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首先要控制恰当。2.工程建设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包括各种原材料和能源、土地等),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标准的水平需要适度控制,不允许任意不恰当地提高标准。3.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但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也并非越高越好,还需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以合理为度,工程建设标准对安全、健康、公共利益与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统筹兼顾。4.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效益,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效益,不能单纯着眼于经济效益,还必须考虑社会效益。例如有关抗震、防火、防暴、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生活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各种技术标准,首先是为了获得社会效益。5.工程建设要考虑百年大计。任何一项工程,他的使用年限绝不只三、五年,而是少则几十年,多则百年以上。因此,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在工程的质量、设计的基准等方面,需要考虑这一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或技术要求。31.为什么说工程建设标准综合性强:工程建设标准综合性强的特点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多数是综合性的,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内容不仅包括了
民用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应当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而且也包括了各类工业建筑中应当采取的一系列安全防火措施。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就各个不同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经验教训,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分解,并需要保证标准的综合成果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又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其适用范围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在制定该规范时,不仅要同时反映出民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方面的特点和技术要求,而且要同时反映出民用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检验等不同环节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的类型很多,如住宅、办公楼、医院病房楼、商场、车站等,由于其使用功能、使用对象、通风条件、人员停留时间等诸多方面不尽相同,因此,在确定控制指标时,需要做到区别对待。同时,要实现控制的最终目标,除了对建设工程过程进行控制以外,还需要对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进行控制等。只有在这诸多的方面都得以综合反映,才能实现标准的制定目标。可以说,工程建设标准绝大部分都需要应用各领域的科技成果,经过综合分析,才能制定出来。二是制订工程建设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性的,即包括了技术条件,而且也包括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有的人抱怨某些工程建设标准技术水平低,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或国外的成功经验没有纳入到标准中来,根源就在于忘了我国的国情,没有认真分析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适应。仍以《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例,技术水平定高了,应当说对减少室内环境污染有利,但市场上能否有足够的高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满足实际工程的需要?即使部分工程能够在市场上采购到相应的高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投资者、使用者的经济条件能否承受得了?目前的施工条件、检验手段等能否满足要求?等等。这就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以求在可能的条件下获取最佳的效果。可以说,经济、技术、安全、管理等诸多现实因素相互制约的结果,也是造成工程建设标准综合性强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不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工程建设标准也就很难在实际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因此,工程建设标准综合性强是必然的。
G.工程建设标准分类31.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国家标准是指对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指定的标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3.工程建设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范围的理解,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何谓通用,二是哪些方面国家需要控制。1992年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在确定国家标准的范围时,遇到了一个实际问题,即: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词,准确地把国家标准的定义实质反映出来,以区别与其他标准的关系,因此,只能笼统地使用一个词——“通用”。所谓通用,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行得通,也就是指不受行业的限制,均能够得到实施。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标准的覆盖范围,规定了对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也可以指定国家标准,这里的“国家需要控制”主要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国家需要重点推动的技术,需要通过标准进行控制的情况。例如:对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以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组织制定的一些标准等。32.什么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一词,在我国标准化的历史上出现较晚,是《标准化法》(草案)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建议采用的。当然,行业标准一词的采用并不是偶然的,既有标准化发展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上的某些原因。从标准化发展历史的原因讲,1962年国务院发布的《工农业产品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中,划分了部标准一级,到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标准化管理条例》中,在部标准之后均用括号注上了专业标准字样,目的是部标准要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打破部门界限。从现实的某些原因来说,我国正在推行行业管理,国务院各个行政主管部门
逐步向行业管理过渡,同时,这一级标准又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所以,综合考虑,确定将部标准、专业标准集中成为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②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②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③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④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⑤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⑥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技术要求。
H.工程建设标准分类方法33.为何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工程建设标准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标准的数量多、内容综合性强、相互间都有很强的协调和相关关系。科学、合理地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对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联系,研究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规律,确定工程建设标准间相互的依存和制约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许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目前,习惯用的方法主要有:阶段分类法、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对象分类法五种。34.标准分类方法之间有何联系:工程建设标准的五种分类方法,均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整个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五种分类方法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互补关系。1.任何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均可以按五种分类方法之一进行划分。例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按阶段分类法属于实施阶段的标准;按层次分类法是国家标准;按属性分类法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范畴;按性质分类法是技术标准;按对象分类法是综合性标准。2.某种分类方法中的标准,可以再用其他四种分类法进一步划分。例如:阶段分类法中的实施阶段标准,可以用层次分类法将其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用属性分类法将其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层次分类法中的国家标准,也可以依次进行划分等。35.何谓属性分类法:属性分类法是一种比较新的分类方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在实际建设活动中要求贯彻执行的程度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法律属性的分类方法。这种分类方法,一般不适用于企业标准。所谓法律属性,是指标准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作用。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属性分类法,在国外比较少见,因为在他们的概念里,标准就是标准,除法规(包括技术法规)引用的标准或标准的某些条款外,都是自愿采用的标准,没有强制之说。实际上,这只是标准的作用不同而已,虽然国外的标准绝大部分不具有强制的约束性,但是对技术上的强制性要求,他们都有另外的强制执行的法规,一般称为技术法规。这些技术法规被排除在标准的范畴以外。而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标准一统技术领域,技术法规也被融合在了标准之中。可以说,按属性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是现阶段我国标准化工作
的特殊需要。36.何谓性质分类法:性质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将其划分为不同性质标准的分类方法。根据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一般划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工程建设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技术要求一般包括工程的质量特性、采用的技术措施和方法等;经济标准是指工程建设中针对经济方面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用以规定或衡量工程的经济性能和造价等,例如: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工程造价指标、投资估算定额等;管理标准是指管理机构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管理标准根据其功能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一般管理标准和岗位工作标准。在我国,经济标准始终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没有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范畴,例如《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等。对于管理标准,目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全民的素质,从制定和实施管理标准入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普遍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提高;另一种观点认为,管理方面的要求很广,概念比较笼统,不一定所有的管理要求都要指定为标准,而且管理要求的人为因素很大,很难在比较的范围制定成统一的标准。目前,管理标准的重要性已逐步被人们认识,一些管理方面的要求已经或正在作为国家的、行业的或地方的标准。37.何谓对象分类法:对象分类法是指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将其进行分类的方法。就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对象来看,种类相当多,而且标准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无法用一个固定的尺度进行划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域,人们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按标准对象的专业属性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法,目前一般应用在确立标准体系方面;二是按标准对象本身的特性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1.基础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制定、执行的基础,而普遍使用,并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基础标准一般包括:①技术语言标准,例如:术语、符号、代号标准、制图方法标准等;②互换配合标准,例如:建筑模数标准;③技术通用标准,即针对技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等制定的需要共同遵守的标准,例如: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2.方法标准。是指以工程建设中的试验、检验、分析、抽样、评定、计算、统计、测定、作业等方法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钢结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方法标准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广先进方法,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结果的准确一致,具有重要的作用。3.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是指工程建设中为保护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等而制定的标准。一般包括:“二废”排放、防止噪声、抗震、防火、防爆、防振等方面,例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4.质量标准。是指为保证工程建设各环节最终成果的质量,以技术上需要确定的方法、参数、指标等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例如:设计方案优化条件、工程施工中允许的偏差、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等。在工程建设标准中,单独的质量标准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但它作为标准的一个类别,将会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发展和标准体系的改革而变得更加显著。5.综合性标准。是指以上几类标准的两种或若干种的内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综合性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一般来说,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规范,都属于综合性标准的范畴。例如:《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其内容包括术语、材料、施工方法、施工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要求等,其中,既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内容,又包括了质量保证方面的内容等。38.何谓层次分类法:层次分类法是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范围,即标准的覆盖面,将其划分为不同层次的分类方法。这种层次关系,过去人们又把它称为标准的级别。根据这种分类方法,工程建设标准可以划分为企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在某一企业使用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在某一地方行政区域使用的标准为地方标准;在全国某一行业使用的标准为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可以在国际某一区域使用的标准为国际区域性标准,如欧共体标准等;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或认可的,可以在各成员国使用的标准为国际标准。由于世界各国的情况和条件不同,对工程建设标准层次的划分也不完全相同。根据我国发布的标准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可将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39.何谓阶段分类法:阶段分类法是根据基本建设的程序,按照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服务的阶段,将其划分为不同阶段的标准。习惯上,人们通常把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两大阶段:一是决策阶段,即可行性研究和计划任务书阶段。这个阶段,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可能
性,正处在经济、技术和效益等的比较和分析论证之中,为这个阶段服务的标准,称为决策阶段的标准。例如:《中小学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其内容主要是根据特定的工程项目,规定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是确定特定工程项目是否具备建设条件或建设该特定工程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等。二是实施阶段,即从工程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管理、维护、加固到拆除。这个阶段,主要是如何实施工程项目的建设,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为这个阶段服务的标准,称为实施阶段的标准。例如:《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这类标准,主要针对拟建项目或既有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以及使用维护、加固、拆除等的技术要求,做出相应的规定,是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具体技术依据和准则。目前,随着建设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工程量和重要性的加大,该领域标准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存在着划分出一个新的阶段(即使用阶段的标准)的趋势或倾向。 由于工程建设标准最初是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出发,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此,人们通常将实施阶段标准称为工程建设标准,而且这一习惯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中得到了明确,即:工程建设标准的范围界定为实施阶段所需要的各种标准,而对于决策阶段的标准,并没有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范畴。
J.CECS40.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性质及宗旨是什么?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ChinaAssociationfor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ization),简称CECS,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专业性协会。协会经建设部同意成立,民政部批准登记,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规范会员自律行为,团结和组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1.CECS由哪些机构组成?职能是什么?CECS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包括: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的变更;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外其他职能的行使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办公室:负责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协会公文;负责协会人事、劳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编制、执行协会各类经费预算和年终决算;负责协会文书档案管理和协会印章管理;负责协会会议的筹备及会务工作;负责协会会员会籍管理及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负责协会外事:工作;负责协会党务、工会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会领导交办的具体工作。技术标准部:负责协会标准的计划编制,组织协会标准的制订、修订、审查和报批;负责协会标准的管理、解释和协调;负责协会标准的出版发行;研究制定标准编制的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及相关活动;接受委托,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编辑、审查工作;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教育培训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报批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负责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论坛;负责建设领域执业资格考试及继续教育相关内容的培训;组织编制相关的培训教材、技术手册和学术交流成果汇编;联系和指导分支机构的宣贯培训工作;指导监督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培训中心的工作。咨询服务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优质产品推荐;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论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学习、交流与合作;联系和指导分支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期刊编辑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的征文、组稿和编辑;负责期刊的征订和出版发行;负责办理期刊的年检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审核;组织开展广告业务;宣传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学术委员会: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提出政策和建议;研究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实施建议。
分支机构: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按照分支机构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两类。专业委员会主要从事某一专业的标准化业务,以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组成的分支机构。分会是从事某一行业的标准化业务,并接受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分支机构。协会目前设有铁道、公路、化工、石化、石油天然气、冶金、机械、建材、纺织分会。42.CECS有哪些业务范围?CECS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普及工程建设标准化知识;2.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3.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协会标准;4.组织会员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贯及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5.接受委托、协助企业编制企业标准;6.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活动;7.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培训;8.编辑出版本协会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书籍、资料;9.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服务,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和成果鉴定,工程建设产品合格评定和推荐等;10.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相关民间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11.兴办与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的经济实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12.维护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13.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和政策建议。43.如何加入CECS?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加入CECS,成为其会员:1.拥护本协会章程;2.个人、单位或团体自愿提出申请;3.在本领域具有影响力;
4.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5.热心支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其中:(1)个人会员: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者或管理经验,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学术研究标准制订和实施有一定贡献者。(2)单位会员:各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3)团体会员: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分支机构或本协会申请;单位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或本协会分支机构申请;团体会员可直接向本协会申请。2.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单位会员、团体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