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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技术标准战略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我县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我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指全县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三条 自2014年起,每年由县财政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县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标准化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是指地方标准送审前及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准内技术指标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示范区(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是指通过相关院校或举办短期培训班,对我县标准化工作者进行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县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县质监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省级和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四)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五)专利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六)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七)标准化示范区(点)建设。(八)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经县委、县
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1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三)每主导制定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5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四)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五)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主导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六)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不含农业类)。(七)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个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不含农业类)。
(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1项产品标准并到质监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九)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资助:获得AAA级以上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获得AA级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十)对通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的主体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十一)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0%。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资助总额度不超过每项标准的资助限额。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若排序首位为非广东省单位的,则排序第二的单位。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本办法所称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联盟标准(团体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第十三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
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第十四条 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的经费用于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免费培训。第十五条 资助范围为博罗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第十七条 县质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县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 县质监部门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接受上一年度项目申请,明确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等内容。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向县质监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罗县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申请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质监部门备案的文件和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我县多个单位协助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资助资金由多个单位进行分配。(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家、广东省标准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经费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六)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省质监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鉴定证书或结题验收报告复印件(验原件)。(七)申请标准化示范区(点)费资助的,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省质监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八)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经费资助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经质监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九)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十
)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资助经费的,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公告复印件。(十一)申请标准宣贯培训和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经费资助的,应提交经质监部门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经费预算、培训签到表。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或不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二)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三)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过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县质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分别由县质监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第六章 信息公开第二十三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四条 县质监局会同县财政局按《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县质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等。(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六)其他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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