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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合同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第一部分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1.2工程地点:警备区院内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2.1完成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招标文件及施工说明所确定的范围内容。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工程价款3.1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乙方完成施工图纸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所有项目施工。执行合同期间一切遇国家和重庆市政策调整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担。3.2本工程为据实结算,施工期间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以工程变更清单和甲方书面通知为依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现场收方记录表》,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计算,按建筑工程四类、电气安装工程三类取费、材料价差按当前市场价格调整。3.3工程价款(小写)¥:(大写):本预算价格为工程控制价。第四条付款方式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4.1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完成土建工程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待工程竣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剩余款项决算审计完成后,甲方按照审计认定价格付款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4.2工程中乙方垫资施工的部分资金甲方不负担利息。4.3工程竣工决(结)算总造价以武警部队审计部分的最终审定认定为准。第五条工期5.12015年月日前开工,2015年月日前竣工。工期个日历天。5.2施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工期作相应顺延。5.2.1不属于包干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5.2.2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降雨、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5.2.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导致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者。第六条工程质量6.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和施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纸、图纸说明和本合同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及本合同的要求。6.2本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为合格工程。第七条工程技术要求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施工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第八条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式8.1本工程所需材料均有乙方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机房要求的贵妃、品种、型号(大小)、材料、色彩,且样品须经甲方现场代表认质后方可购买使用。8.2施工中明确价格、规格、型号的产品,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为降低工程造价而降低材料的价格和标准。8.3加工订货产品,半成品的供应方式:由乙方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负责加工订货,甲方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8.4甲方未明确的设施、材料、经甲方许可后,可由乙方自行采购。8.5材料检验8.5.1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经过甲方现场代表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8.5.2已进场的物质,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8.5.2.1具有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若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乙方承担;若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乙方负担;8.5.2.2没有合格者书、未经实验鉴定或经过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投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结果,由责任乙方负责;第九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9.1.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备变更和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9.1.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9.1.3乙方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建筑、装饰材料合格者、实验、试压、测试、报告等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9.1.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起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9.1.5乙方确认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甲方工地代表。9.1.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9.1.7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档案费乙方自理),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实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时间,由乙方负责整改好在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9.1.8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再交工前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使用视同交验。由于乙方原因,应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1.9工程交工验收后,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2工程保修期9.2.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9.2.2保修期内,保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维修。如果在保修期内承包人拒不维修时,甲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维修,所需经费由乙方全部承担。9.3施工设计变更9.3.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议标文件图纸答疑、图纸交底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9.3.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批准同意,并与修改前2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甲方签订后,乙方才予以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和施工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9.3.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9.3.4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确认;9.3.4.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和实际不符的。9.3.4.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的。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9.3.4.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预料不到的困难等。9.3.4.4室内标高与现场实际标高相差较大的。确定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条奖、罚10.1工程质量奖罚;如果达到合同规定标准,不奖不罚;如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将按工程造价的1.5%对乙方罚款。10.2提前或拖延工期奖罚颁发;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奖不罚;超过5天完工,每延迟一天罚乙方1000元;超过10天完成,每延误一天罚乙方2000元;超过规定时间15天完工,按实际延误总天数,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2%罚款。第十一条甲、乙双方责任11.1甲方责任11.1.1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指定施工所需的水、电设备接入位置,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11.1.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11.2乙方责任11.2.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11.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11.2.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11.2.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11.2.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11.2.6搞好施工中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法12.1工程建设的一切活动、行为(含纠纷)按武警总队(军队)有关规定执行。12.2本合同经甲方签字认可为有效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13.1乙方在施工工程使用的水、电均从甲方接入。13.2本合同施工图纸、议标文件、答疑纪要、材料表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同等的法律效力。13.3自觉保护他人成果,非本单位施工项目不得动用或损坏,确需动用的需经甲方协调解决,施工中人为或非人为损坏由责任方负责。13.4做好经常性的安全事故工作,严格施工程序和机械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须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持证上岗。施工中乙方操作不慎,计划不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乙方和其他人员伤亡,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3.5乙方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落实现场施工机械和施工技术人员,施工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调整技术人员。本工程乙方派驻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1人。13.6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擅自分包中标工程或者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停工或撤走不干。一旦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工程队,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按工程总价的1%进行罚款处理。13.7本工程议标文件、议标答疑纪要等作为本合同的附近。13.8此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两份,合同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结束,保修期满,合同自行废止。甲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地址:二〇一五年月日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联系电话:开户单位:开户行账号:开户行地址:二〇一五年月日第二部分安全合同为了加强承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深入观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期间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工程和临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安全额生产协议,并作为工程和同的必要补充条件。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指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第二条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二)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三)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第三条乙方的责任、权利;(一)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乙方是外包工程、临时工作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一)乙方负责为所有乙方工作人员办理医疗及工伤社会保险,并根据需要为从事高度危险工作的人员购买适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二)乙方应对工作现场的行为完全负责,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能疲劳作业,并按规定做好保护工作。(三)乙方在工程现场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第一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二)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区域不得吸烟;(三)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四)未经甲方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随便拆除已架设好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装置和安全标牌。(五)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保护工地上临时用电电缆及配电箱的完好。(六)不得在工程现场烤火;(七)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质、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八)不得在高处临边1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九)不得在操作面上级高处临时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十)使用电动工具,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安全责任(一)本协议约定期间,由于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二)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施工负责人(签章)乙方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施工范围:1、营房水电安装13
警备区营房水电改造工程合同1、营房零星维修工程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