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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农牧局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的管理,构建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落实安全控制措施,有效应对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1.3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丰润区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等相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环境安全和食用安全事件,潜在的风险或安全隐患转化为现实危害,威胁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9-
一般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灾害。当发生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和人员伤害需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更多相关部门配合与援助时,启动本预案。1.4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监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防范”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置的工作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处理。2.防控措施总体要求: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种子,其基因操作要求在相适应的安全级别实验室内进行;对于每一个特定的转基因种子进行试验之前,必须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进入环境释放试验;每个安全评价申请,在申报书中都有特定的应急事故处理措施。对于已商业化的转基因生物,一旦出现重大危害性事故,应立即销毁所有产品,并对所应用区域进行封锁和监控。2.1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控制措施2.1.1安全等级Ⅰ的控制措施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部-9-
分转基因种子田间隔离距离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1.2安全等级Ⅱ的控制措施采取适当隔离措施控制人畜出入,设立网室、网罩等防止昆虫飞入。对工具和有关设施使用后进行消毒处理。采用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如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种子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采取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学、环境和规模控制措施。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种子残留和存活。2.1.3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的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对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种子被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采取最有效的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种子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和转主寄生。采取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9-
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当集中销毁,对土壤等应进行彻底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种子残留和存活。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2.1.4安全等级Ⅳ的控制措施除严格执行安全等级Ⅲ的控制措施外,对其试验条件和设施以及试验材料的处理应有更严格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3.监测、报告、级别认定和信息发布3.1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农业转基因种子的应用和试验状况,确定重点监测区和监测对象,设置环境安全监测点,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控安全事件发生。3.2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事件或安全事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3级别认定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两类,即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一般事件由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3.4信息发布-9-
重大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一般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内容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发布或者散布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事件信息。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一级响应发现农业转基因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较大危险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种子。4.1.2二级响应一旦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立即强制封锁现场(试验点和研发实验室),销毁试验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可采取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种措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种子实施封存或者扣押。从事转基因种子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的单位或个人,发现转基因种子扩散、残留并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
转基因种子试验过程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封闭试验区域,对事故点的场所、废弃物、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对试验生物迅速销毁;组织专家查清原由;对周围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植物、土壤和水环境进行监控,直至解除封锁。当转基因种子造成人体中毒、过敏等伤害时,应迅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停止该种转基因种子的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对于同一种转基因种子,若国外发生重大安全问题,应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停止试验、生产、进口和销售。4.2应急解除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需要解除应急状态的,由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省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原因、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进行评估,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对事发区域进行持续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和需求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5.2调查总结农业转基因种子-9-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组对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对事件处理经验、防范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总结报告由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6.应急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专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6.2应急队伍保障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保障应急队伍储备。6.3经费保障区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6.4技术保障区政府成立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指导组,开展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加强技术储备,提供技术支撑。5.5监督检查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9-
6.6责任与奖惩农业转基因种子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附则7.1名词术语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在实验区外的生存及扩散,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从实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实验区外等。化学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的生存、扩散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种子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清除试验区附近可与转基因种子杂交的物种、阻止转基因种子开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环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的生存、繁殖、扩散或残留,如控制温度、水分、光周期等。规模控制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减少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种子-9-
及其产物广泛扩散的可能性,在出现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较彻底地将转基因种子及其产物消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