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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吉质监标函[2009]120号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建立技术标准专家库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动全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广泛吸纳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参与标准化工作,提高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依据《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吉质监标函[2009]100号,见附件2),我局决定建立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领域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工程建设、服务业发展等。二、专家的推(自)荐条件技术标准专家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2.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4.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三、专家的主要工作积极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全省建立健全地方标准体系、企业标准体系提供咨询服务,为各级政府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受委托参与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审查工作。四、专家库管理工作省质监局依据《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负责技术标准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五、推荐组织工作:推荐单位、被推荐人员及自荐人员应如实填写“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登记表”(见附件1),并于6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登记表及其电子版报送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联系人:吕德利,联系电话:0431-88973450;传真:0431-88973450,电子邮箱:bzhhc@126.com。附件:1.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登记表2.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登记表聘书编号: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二寸照片民族专业技术委员会职务担任时间年月参加专业技术委员会时间年月技术职称聘任时间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行政职务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号码传真电子信箱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年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会何种外语1.英语□2.法语□3.德语□4.日语□5.俄语□6.其他(请注明)外语熟练程度()英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其他1.流利□2.中等□3.入门□有何专业技术特长两院院士请填写:1.□中国科学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2.□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时间:年月
国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委员填写1、国际TC/SC委员(编号 ) 担任时间: 年 月2、国家TC/SC委员(编号 ) 担任时间: 年 月曾负责组织制修订的技术标准、主要职责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受过何种奖励以上各项由被推荐专家本人填写被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
附件2: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指导作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技术水平高、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标准专家队伍,参与全省相关领域标准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从省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中聘请的专家群体。第三条省质监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库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各部门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入库专家实施日常管理和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技术标准发展趋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了解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主要业务工作;(四)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年龄不限)。第五条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根据专家库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向省直有关部门、省内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技术中心企业下发推(自)荐技术标准专家通知;(二)推(自)荐入库的专家填写“吉林省技术标准专家库专家推(自)荐表”;(三)推(自)荐专家所在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有关部门;(四)有关部门、单位初审后将推(自)荐入库专家材料报送专家库办公室;(五)专家库办公室审查后报省质监局批准;(六)专家库办公室根据批准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专家颁发聘书。对于在标准评审工作中特需的专家,经本人申请并经省质监局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第六条专家的义务(一)为制定全省技术标准方面的政策、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二)为全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三)参与《吉林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重点领域指南》的编制、修订工作;(四)参与技术标准战略试点工作的评审、验收等工作;(五)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审查工作;(六)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的评审工作;(七)参与有关标准培训、交流、宣贯和研讨活动;(八)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建立国内快速反应体系的总体规划和措施提供咨询意见。第七条专家的权利(一)独立对被审查的标准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可向被审查的标准单位和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提供试验和测试结果;(三)享有表决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标准审查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签字结论上签字;(四)有获得文件和资料等知情权,但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审查组织单位给付的评审劳务报酬。第八条专家库办公室每年定期举办入库专家标准化知识培训,提高专家标准化专业知识水平。入库专家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标准化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第九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任期结束时由专家库办公室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第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后,仍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办公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质监局审定批准,由专家库办公室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公示。(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的基本条件者;(二)专家库办公室通知参加会议或培训,无故不出席或连续三次不能通过培训考核者;(三)违反标准审查规定者;(四)受刑事处罚者;(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者;(六)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者。第十二条省质监局对在技术标准制修订、评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