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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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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通过,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30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14日通过)第十二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山东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验收、水资源论证服务公司18663761730,张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