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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第一章序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国家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国家实施生态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1.1《行动计划》的必要性水生生物资源是水域生态系统的主体。水域生态系统同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共同构筑国土生态体系。我国的水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以上,具有维系自然界的能量流动、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生态平衡功能,在维护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水生生物资源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的基础。目前我国水产品产量占动物性食物生产量的1/3,人均占有量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总产量居世界首位;水产品是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亮点,具有国际贸易比较优势。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加重要,是农业中出口最大、增长较快的产业和结构调整发展的重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与人类活动息息相关,但是其状况和变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为人们觉察和关注。长期以来,过度捕捞和有害渔具的大量使用,导致我国渔业资源急剧衰退;人口迅猛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水域承泄污染物的压力越来越大、水生生物生存空间急剧减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变得十分迫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纳入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实施退耕还林、草原生态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的同时,加大力度培育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治理水域生态环境。编制《行动计划》势在必行。1.2《行动计划》的目的(1)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保障国家生态安全。(2
)推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增殖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1.3《行动计划》编制依据(1)依据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关于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任务,以及国家有关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2)依据渔业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止拆船污染环境、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海洋倾废、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3)遵循《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确定的行动准则,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约定中的承诺。(4)参照我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农业和渔业长远发展规划等确定的目标。1.4《行动计划》的基本构架《行动计划》的基本框架由7章构成,第一章是序言,主要阐述制定《行动计划》的背景、目的和依据;第二章总体描述《行动计划》的基本思路、原则、目标和任务;第三、四、五章分别论述了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9个主要行动及其选择依据、目标和具体行动;第六章提出了实施《行动计划》的16个优先行动项目;第七章提出实施《行动计划》的保障措施。1.5《行动计划》的应用《行动计划》经批准后将作为国家和地方制订有关水域生态建设、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政策和行动的重要依据,指导未来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行动。第二章实施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2.1导言我国海域面积483万km2、内陆水域面积17.6万km2,孕育了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目前经调查并记录的水生生物物种有2万多种,其中鱼类3862
种,约占世界鱼类物种数目的五分之一。辽阔的海域,众多的江河湖泊,为鱼类等水生生物提供了丰富的生存繁衍空间,是重要的生物遗传基因库。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等特点,拥有中华白海豚、白鳍豚、中华鲟、白鲟鹦鹉螺、文昌鱼、等珍稀物种。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党的十六大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丰富和水域生态环境秀美的健康水域生态系统,是实现“山川秀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2工作基础(1)党和政府将可持续发展列入重要议程,组织实施了“再造秀美山川”的生态环境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等一系列重大工程。实施了渔业水生动物保护工程。(2)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我国实行了规模宏大的海洋伏季休渔、长江春季禁渔等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先后实施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和“负增长”计划,建立了对渔船和渔具管理的捕捞许可制度,开展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濒危野生水生动物救治工作,进行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3)建立了较完整的法规体系(见3.1)、渔政执法和监管体系。全国已形成了行政各级和海区、流域级的渔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全国渔业行政执法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形式,实行渔政、港监和船检的统一执法,对“三无”渔船、有害渔具和有害渔业方式等进行查处,推进了依法兴渔和依法治渔。建立了包括农业部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三级全国渔业资源和环境监测网络,开展了96片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4)拥有比较雄厚的科研技术力量。在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保护方面,我国已形成了学科配置比较合理的科研体系和覆盖全国的技术推广体系。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专业从事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系统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有13000多人,其中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10多位。(5)相关行动已经启动。我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议程农业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种质资源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等一系列行动计划。2.3基本思路与原则(1)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整体性
国土生态安全建设必须要系统规划、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构成国土安全体系的生态单元安全及其单元间链接的安全。水域生态建设是国土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保水域承纳陆域物质(如洪水、污水)的功能、净化功能、生产功能、水生生物多样性功能和安全功能、社会生态服务功能等。水域生态建设要整体安排,充分考虑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性,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进行整体保护,并考虑水生生物在水域生态中的主体性地位,实施重点保护。(2)负责任管理水生生物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在协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利用中,充分发挥政府对水域这个公共物品的管理功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融入当代国际可持续发展潮流,树立水生生物资源负责任管理的国际形象。(3)走生态文明的渔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迫切要求我国渔业有一个大转变,渔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水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还要满足对水产品安全质量、改善水域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渔业的重要需求,我国渔业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正经历由单一性水产品生产向生产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历史性转变。(4)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确保水生生物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有机联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针对当前水生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水域生态破坏的突出问题,加强各项生态建设和保护。同时,发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充分利用水生生物繁殖能力强的特点,加大适合市场需求的水生经济物种的开发、增殖,为渔业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5)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是社会公益性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由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大保护管理力度和资金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形成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2.4行动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生生物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势头得到遏制。捕捞能力和强度开始下降,健康养殖模式得到推广,渔业资源结构有所改善,局部水域生态得到修复,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2)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生生物资源进入良性循环利用,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捕捞产量基本与最大可捕量相适应,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全面推广,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有所恢复,水域生态得到修复,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3)长期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到本世纪中叶,水生生物资源实现良性再生循环和合理利用,水域生态环境优美、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水域生态文明与社会文明相适应,渔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渔区经济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渔民生活充实富裕。2.5《行动计划》的基本任务(1)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2)修复水域生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3)拯救濒危水生动植物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第三章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为我国渔业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物质条件。渔业是我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食物安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产业。2002年全国水产品产量达到4565万吨,出口量208.5万吨,出口额46.9亿美元,贸易顺差22.7亿美元,占农产品贸易顺差的42.5%、全国对外贸易顺差的8%。但是,在渔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捕捞强度居高不下已使得我国的水生生物资源急剧衰退,资源有限性与需求增长的矛盾日益激化。突出表现为经济物种资源严重衰退,渔获物低龄化、小型化和低值化现象加剧,历史上曾辉煌过的东海区带鱼冬汛、小黄鱼春汛、马面鲀冬汛与春汛现已不复存在,南海区著名的八大渔汛也已有十多年未见出现。此外,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实施后,我国将有3.2万艘渔船撤出日、韩和越南一侧的传统渔场,进一步加大了我国近海渔场的捕捞压力。另外,养殖生产无序和水域利用过度使得养殖病害频发、水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制约着我国渔业的持续发展。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负责任捕捞、健康养殖、远洋渔业、减船转产、资源增殖等行动,是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生态渔业发展的重要途径。3.1负责任捕捞行动负责任捕捞行动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渔船报废制度的实施,控制和降低捕捞强度,减轻渔业资源压力。3.1.1行动依据渔业法第21条至27条和第30条明确规定了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为实施负责任捕捞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长江春季禁渔制度、捕捞许可管理制度,并采取了海洋捕捞渔船和功率指标双控制等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落实了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负增长”计划。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200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提出“2005年前对捕捞能力进行管理,到2015年将全球大多数渔业资源恢复到正常水平”的目标。对渔业资源实行量化管理已成为世界渔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渔业发达国家的主要管理手段。3.1.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趋势有所缓解。捕捞能力增长势头得到遏制,捕捞强度有所下降。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数分别下降到19万艘和1000万千瓦,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1100万吨。中期目标:到2020年,渔业资源利用处于良性循环。捕捞能力得到进一步压缩,捕捞产量与最大可捕量相适应。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数分别下降到12万艘和800万千瓦,海洋捕捞产量控制在800万吨。3.1.3具体行动(1)捕捞限额管理继续实施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捕捞渔船和功率指标双控制、海洋捕捞产量“负增长”计划,以捕捞量低于资源增长量为原则,以捕捞产量、渔船数量和渔船功率为限额控制指标,对渔业资源实施量化管理。建立资源评估、配额分配和生产监管体系。
(2)捕捞许可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执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对渔船和渔具,作业方式、场所和时限,捕捞限额进行全面管理;对从事捕捞作业的人员实行许可管理,保障渔民渔业权。(3)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巩固和完善现有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继续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长江春季禁渔和海洋机轮拖网禁渔区等制度,科学调整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在内陆重要渔业水域和重要渔业品种的主要栖息地和繁殖期扩大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4)选择性捕捞管理实施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制订重要渔业品种的最小可捕标准,实行最小网目尺寸管理制度和幼鱼比例检查管理制度。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合理配置各种作业类型比例。进行选择性网具的研制和推广。制定渔具准用目录,取缔禁用渔具,打击非法作业方式。(5)渔船报废管理实施渔船报废制度,执行捕捞渔船船检制度,按照各类渔船报废年限和安全要求,对超龄或不适航的捕捞渔船进行强制报废,改善渔船安全性能,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鼓励未达报废年限的渔船自愿报废,降低捕捞强度。3.2健康养殖行动健康养殖行动,旨在通过实施养殖证管理制度,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方法,监督管理养殖生产环境,防治水产养殖病害。开展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设水产原良种体系,控制养殖病害和污染,提高水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3.2.1行动依据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产养殖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已实施了养殖证制度,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水产原良种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开发了健康养殖技术,为发展健康养殖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
建设小康社会和发展国际贸易对水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有责任和义务遵循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采用不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或其质量的水产养殖方法。3.2.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产养殖病害得到初步控制,水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保障。养殖证制度全面实施,健康养殖模式得到推广,养殖布局和养殖品种结构有所优化,健康养殖面积达到水产养殖总面积的50%左右,50%以上的养殖水域环境得到监控,水产品质检率达到50%以上。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产养殖病害得到有效控制,养殖产品安全质量得到保障。健康养殖模式得到全面推广,水产养殖布局和养殖品种结构基本合理,健康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70%,80%左右的养殖水域环境得到监控,水产品质检率达到90%以上。3.2.3具体行动(1)实施养殖证管理制度规划确定宜养水域,合理调整养殖布局,优化养殖生产结构。确定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依法保障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养殖证审批,加强养殖生产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整顿养殖生产秩序。(2)推广健康养殖技术和方法制定健康养殖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健康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建立健康养殖示范区,推行轮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方式。建立养殖水域滩涂轮换使用制度。治理养殖自身污染,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3)监督管理养殖生产环境依托现有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养殖水域环境的常规和专项监测,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加强生态灾害的预警预报,防止外来污染,减少养殖生产损失。加强养殖自身污染监测,防止养殖生产对水域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4)防治水产养殖病害建立水产病害预报预警机制,提高养殖病害防治能力。划分生物安全保护带,实行水产病原检疫制度,防止养殖病害的传播与蔓延。执行进口水产苗种审批制度,杜绝外来生物病害入侵。(5)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评估机制和质量保证机制。建立渔用药物审批制度,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全面实行HACCP管理,实现对养殖水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等环节的全面质量监控。(6)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建设水产原良种场,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品种种质资源库,形成完整的水产原良种保存体系。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安全评价制度。监督原良种的交流和培育,规范遗传育种活动,防止种质退化。3.3远洋渔业行动远洋渔业行动,旨在拓展我国渔业发展空间,减轻近海渔业资源压力。3.3.1行动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提出“扩大远洋捕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发展远洋渔业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远洋渔业是减轻近海捕捞压力、拓展我国渔业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外国和国际渔业资源、扩大我国渔业影响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支持力度,我国远洋渔业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已具有了相当规模和实力。目前,发达渔业国家的远洋渔业在逐步萎缩,为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但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新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使我国过洋性远洋渔业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国际公海渔业资源争夺也日趋激烈,对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提出了新挑战。3.3.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公海渔场得到进一步开发,捕捞对象品种增加。远洋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150万吨和180亿元,远洋渔业直接从业人员达到7万人。大洋性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远洋渔业总产量的15%和40%以上。中期目标:到2020年,远洋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200万吨和300亿元,大洋性渔业产量和产值分别达到远洋渔业总产量的30%和60%以上,高价值品种比例有大幅度增长。3.3.3具体行动(1)开发公海新渔场和远洋渔业技术
对公海渔业资源有针对性进行调查和探捕,掌握公海渔业资源分布情况和变动规律,扩大远洋渔业作业区域,增加远洋捕捞对象品种。加强远洋渔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研发,更新、改造和引进远洋渔船,研制、开发、引进适合新资源开发的捕捞、加工设备和技术。(2)优化远洋渔业产业结构稳定过洋性远洋渔业规模和产量,发展公海渔业和远洋加工业。扶持远洋渔业企业从事公海和极地渔业生产,扩大从事公海捕捞的远洋船队的数量和规模,调整远洋渔业作业结构,增加延绳钓、竿钓、围网作业比例。(3)加强国际合作和维护国家权益积极参加有关国际渔业组织活动,增强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与交流,加强国际渔业配额和入渔谈判工作,了解国际渔业管理措施和发展趋势,扩大我国在国际和区域性组织中的影响,维护我国的远洋渔业发展权益,拓展远洋渔业发展空间。(4)强化远洋渔业管理实行远洋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对远洋船员进行国际渔业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远洋渔业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工作,遵守有关国际渔业管理规定,坚决取缔IUU渔船,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国际形象。3.4减船转产行动减船转产行动,旨在通过减船转产的具体措施,减少捕捞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渔业资源。3.4.1行动依据渔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安排内水和近海的捕捞力量”。目前,捕捞力量过大是造成渔业资源过度捕捞的主要原因。压缩捕捞渔船规模,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缓解捕捞压力、养护渔业资源的根本性措施之一。国际渔业新秩序的建立,使我国远洋渔业发展空间减少。在专属经济区经济区制度下,我国分别和日本、韩国、越南签定了有关的渔业协定,将使我国3.2万艘渔船撤出日、韩和越南一侧传统渔场,大量渔业劳动力面临转产转业问题。我国从2002年起开展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一些渔业发达国家,通过实施财政补贴、渔船赎买等政策,有效地压缩了捕捞渔船数量,促进了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4.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削减渔船数量约3万艘,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数量达到25万人。捕捞渔民和捕捞从业人员数量增长的势头得到遏制并有所降低。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服务机制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基本建立。中期目标:到2020年,捕捞力量与渔业资源承受能力相适应。捕捞渔船和捕捞渔民及捕捞从业人员数量进一步压缩,累计削减渔船约10万艘,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数量达到70万人。捕捞转产转业服务机制和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3.4.3具体行动(1)推动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结合捕捞限额制度、渔船报废制度、选择性捕捞管理制度等制度实施,削减捕捞渔船规模,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压缩捕捞从业人员数量。强化捕捞渔民从业资格许可制度,使专业捕捞渔民逐步向渔业其他产业转移、兼业捕捞渔民逐步退出捕捞业。推进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发展和水产加工流通业发展,积极引导捕捞渔民从事休闲渔业,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新的空间和途径。(2)积极的转产转业政策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淘汰渔船补助制度,设立捕捞渔民转产启动资金和转业补助基金,对转产捕捞渔民在养殖用海、税收、信贷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妥善安置转业渔民出路。(3)建立转产转业渔民服务机制加强转产渔民的技术培训,传授相关生产技术,提高转产渔民生产技能。扶持针对转产渔民的水产增养殖苗种基地建设,为转产渔民提供增养殖苗种服务。建立转业渔民职业介绍和服务机制,妥善解决转业渔民生产生活问题。(4)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立困难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对生产生活极为困难的渔民、由于转产转业使生活受到暂时影响的渔民、由于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渔民进行适当补助,妥善扶持贫困渔民的生产生活。3.5资源增殖行动渔业资源增殖是恢复已衰退的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和质量,优化生物群落结构、提高水域生态功能的一项主动性的重要措施。
3.5.1行动依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我国先后开展了中国对虾、鲍鱼、刺参、魁蚶等的增殖放流和扇贝底播,在渤、黄、东海开展了大规模的海蜇放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又开展了大黄鱼、石斑鱼、梭鱼、真鲷和黄盖鲽等鱼类的种苗放流,在长江、珠江进行了四大家鱼苗种的放流试验,积累了一定工作基础,对养护和恢复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渔业发达国家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工作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取得明显效果,其成功实践和管理经验值得借鉴。3.5.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衰退趋势得到遏制,渔业资源结构有所改善。渔业资源增殖水域和规模不断扩大,每年增殖重要渔业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300亿尾(粒),渔获物中传统优质渔业品种比例提高到30%以上。中期目标:到2020年,传统优质渔业资源品种有所恢复,渔业资源结构基本合理。渔业资源增殖与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500亿尾(粒),渔获物中传统优质渔业品种比例提高到50%以上。3.5.3具体行动(1)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在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近海及主要的江河湖泊的重要渔业水域,实施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开展符合生态修复和生物资源恢复的贝类底播增殖,重建、恢复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洄游通道,扩大增殖水域范围,增加渔业资源增殖种类和数量。(2)渔业资源增殖能力建设根据渔业资源区系和分布特点,依托现有水产原良种场,建设渔业资源增殖苗种生产基地。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点,研究开发增殖技术,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渔民培训和增殖放流技术推广工作。(3)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制度健全渔业资源增殖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增殖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强化渔业资源规范管理,建立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
品种种质鉴定和放流过程监管机制,实现增殖品种选定、增殖水域和规模确定、亲体和苗种培育、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全面监督管理。(4)生态安全风险评价建立渔业资源生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对增殖品种和规模、增殖水域进行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严格限制向天然水域增殖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防止生态失衡或种质混杂。加强增殖放流个体标志跟踪,加强增殖水域环境生态监测和增殖效果的跟踪和评估。第四章治理水域荒漠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我国拥有丰富的海洋和内陆水域资源,海岸线长18000多km,岛屿6500多个,岸线曲折,沿海港湾众多,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面积达483万km2;内陆水域面积约17.6万km2,天然湖泊2.4万多个,面积在100km2以上的湖泊有124个,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等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长江、黄河等江河孕育着中华民族。海洋、湖泊、河流等各具特色的水域生态,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最集中的区域。但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水域生态不断遭到人为破坏,水域呈现荒漠化,主要表现为:水生生物的生存空间被挤占、洄游通道被切断、栖息地遭到破坏,生存条件恶化;许多优良的渔场退化甚至灭失;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产力下降,水生生物总量减少;水生生物物种结构被破坏,低营养级水生生物数量增多;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数目增加,灭绝速度加快;赤潮、病害和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渔业经济损失日益增大。修复被破坏的水域生态,防治水域生态灾害,保护水生生态环境,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4.1水域生态修复行动4.1.1行动依据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和修复水域生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治理水域荒漠化,渔业主管部门在长江、珠江进行了中华鲟等重要水生生物的人工放流,建立了水生生物保护区,近年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开展了人工鱼礁建设,对修复自然水域生态、改善水生生物物种结构
发挥了积极作用。治理水域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议程、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国际公约和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水域生态环境。4.1.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域荒漠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水域生态修复行动全面开展,局部水域生态得到修复;30%被破坏的重要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以及水生生物繁育场得到恢复。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主要水域生态得到修复,60%被破坏的重要水生生物资源栖息地以及水生生物繁育场得到恢复。4.1.3具体行动(1)人工放流根据对水生生物资源状况的调查分析,研究主要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原因,确定不同水域适宜的人工放流对象。对人工放流的生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制订人工放流总体规划以及放流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托现有种质资源原种场,建设放流苗种生产基地。对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生物种类进行人工放流,修复水生生物群落,改善水生生物物种结构。对放流对象进行跟跟踪监测,综合评价其生态效果,及时调整、优化放流的进一步实施。(2)人工鱼礁建设对我国沿岸和近海水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制定人工鱼礁的建设规划。对拟进行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投放后的预期效果特别是生态效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充分利用淘汰渔船进行人工鱼礁的投放和鱼礁群的建设。对建设完成的礁群附近水域生态环境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和效果评价。对人工鱼礁的合理利用进行管理。(3)重要江河湖泊生态修复
对遭受生态破坏的重要江河湖泊的生态环境调查,研究水域生态退化的过程和机理,提出水生生物栖息地和洄游通道恢复计划,建立生态修复技术体系。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调查评估,对部分造成水域生态破坏的涵闸工程进行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以满足江(河)湖(海)洄游性鱼类的生态要求,使江(河)湖(海)之间水生生物得以交换和补充。结合水生生物人工放流,采取江河生态分区建设、径流量调节和人造洪峰、下泻水温调节、氮气过饱和治理、大坝分层取水、人工鱼巢设施建设、底质改造、底栖生物移植和植被修复、湖泊生物操纵、治理污染等综合措施,修复或重建被破坏或退化的江河湖泊及大型水库水域生态系统。(4)建设休闲渔业区和观光水域在靠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交通便利等特殊地区,选择具有特殊生态特点的水域,进行适合游钓的鱼类等生物资源的增殖和放流,建设人工鱼礁或人工鱼巢等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生物资源量。建造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设备,营建休闲渔业区,发展休闲渔业。鼓励和引导传统商业捕捞从业者转产从事休闲渔业。治理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遭受严重污染的水域,提供贴近自然的良好水域生态环境,服务于人们的休闲、观光、娱乐。4.2水域生态灾害防治行动4.2.1行动依据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治生态灾害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初步建立了三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体系,颁布实施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面水水质标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程序等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了多年的重点水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对渔业污染事故开始实施监测、调查、处理,为防治生态灾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防治生态灾害,保护生态安全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议题,《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更明确了缔约国应尽的义务,并规定各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的保护行动计划。4.2.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建立全国水域生态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和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初步构建水域生态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渔业生态环境监测面积覆盖渔业水域的50%以上,完成重要渔业水域生态背景值的基本调查,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态灾害早期预警预报率达到50%以上,水域生态灾害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中期目标:到2020年,全面实施生态灾害的综合防治,水域生态灾害基本得到控制。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开发的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补偿和恢复机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面积覆盖渔业水域的80%以上,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率达90%
以上,生态灾害的早期预警预报率达到80%以上。4.2.3具体行动(1)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完善三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发推广新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实施主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常规、专项和应急监测,开展重要渔业水域的生态背景值调查,及时公布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调查结果。(2)生态灾害综合防治开展赤潮生物全面调查研究,开发赤潮预测预报方法和监测技术,建立赤潮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合理布局增养殖区,实施及时转移、水域净化等防灾减灾措施。完善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技术体系和事故处理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突发性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水域生态灾害预警预报系统,设立生态灾害应急救助基金,减少生态灾害的危害。(3)工程项目的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工程项目、区域开发的渔业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海洋油气田开发、海洋海岸工程、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等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开展重大工程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回顾性评价,提出生态保护和补偿措施,减少工程的负面生态影响,实现经济与自然协调发展。第五章拯救濒危水生动植物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我国是世界上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经调查并记录的水生动植物物种有2万多种,其中海洋水生动物约16200种;淡水水生动物约3300余种,包括白鳍豚、中华鲟、白鲟、大鲵等众多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我国水生植物约600多种,是欧亚大陆水生植物的重要分布中心。我国水生生物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等特点,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受环境污染、水利工程建设等因素影响,近年来我国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物种数目急剧增加,濒危程度不断加剧。一些重要的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物种如白鳍豚、白鲟、长江鲥鱼等已濒临绝迹。目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濒危鱼类物种数目就达92种,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物种近300种,2000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出水生野生保护物种169种,是1988年所颁布《名录》中保护物种数目的两倍。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水生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国际形象。5.1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拯救行动5.1.1行动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救护中心,驯养繁殖利用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拯救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采取了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救护中心、建立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救助、人工驯养繁殖、人工增殖放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利用行为等措施。我国已建设了大连斑海豹自然保护区、厦门珍稀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儒艮自然保护区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20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定,对水生野生动植物拯救提出了各项保护要求和管理措施。对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相关生境进行保护已成为世界自然保护的发展趋势。5.1.2行动目标(1)近期目标:到2010年,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扼制。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00个以上,40%以上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得到基本控制。(2)中期目标:到2020年,濒危物种数目增加趋势得到有效扼制,部分濒危物种脱离濒危状态。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300个以上,60%以上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得到有效控制。5.1.3具体行动(1)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根据海洋、江河、湖泊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分布状况,建立相应的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区内,实施栖息地保护的禁渔、禁养、巡航监督、跟踪监测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重点保护典型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等。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等不同方式,全面地保护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2)开展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治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基地和繁育中心,对中华鲟、长江鲟、白鲟、白鳍豚、江豚、胭脂鱼、大鲵、鼋、扬子鳄等实施救护和繁育。建立濒危水生动植物救护快速反应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进行及时救治、暂养和放生。对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实施管理,对特有水生生物进行重点保护,人工增殖放流天然群体数量。(3)人工驯养繁殖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制定遗传育种与引进物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实施遗传育种、种质资源保护与引进物种管理。建设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殖基地,构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细胞库、精子库、基因库,进行濒危物种基因保存。研究开发人工驯养繁殖核心技术。(4)规范管理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健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管理制度,规范捕捉、人工驯养繁殖、运输、展示、进出口等利用各环节。实施水生野生动植物人工驯养繁殖、捕捉、运输、经营利用等特许管理和进出口审批管理,对外来物种实施监管。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栖息地和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5.2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5.2.1行动依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规定了对生物进行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的保护要求,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我国的国际责任。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种质资源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渔业水生生物保护工程》等一系列行动计划,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基础。从基因、物种、生态系统层次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已成为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趋势,运用克隆技术、建立精子库和胚胎库、开展流域生态保护等许多国际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5.2.2行动目标近期目标:到2010年,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减少的趋势得到遏制,外来物种危害得到监控。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率提高10%,外来物种危害率下降10%。
中期目标:到2020年,水生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外来物种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率提高20%,外来物种危害率下降20%。5.2.3具体行动(1)遗传多样性保护建立我国特有水生生物的遗传多样性种质库,建立分子水平的种类鉴别技术。开展冷冻损伤机理、新抗冻剂配方、冷冻处理方法及解冻复苏技术研究,研发运用精子低温生物学和低温保存技术。新建关键水生生物物种的精子冷冻库6座。(2)物种多样性保护在我国特有水生生物物种分布密集区域,开展特有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新建10座特有水生生物物种资源天然生态库、14座特有水生生物物种资源人工生态库。(3)生态多样性保护建立特有水生生物生态类型保护区管理与运行机制,在我国特有水生生物生态类型分布区域,建立18个布局合理、生态类型齐全、重点突出、面积适宜的特有水生生物生态类型保护区。(4)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管理制定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引进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外来物种引进。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评估引进的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建立外来物种预警和评估系统,新建30个外来物种鉴定检疫控制中心,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第六章优先行动项目6.1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评估(1)水生生物资源常规调查对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系统进行全面、定期、定点的常规调查和监测,掌握主要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特征、物种结构、群落组成、数量分布、种群变动规律以及开发潜力等;对重要经济种类的资源量和可捕量进行评估。(2)水生生物资源专项调查
针对特定水生生物物种、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与周边国家的渔业协定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等重点水域以及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的实施效果等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价,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专项保护、健全和完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等提供科学依据。(3)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评估支撑体系建设以有关科研单位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研究机构为依托,在现有海区级渔业资源监测网络基础上,建立全国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评估网络,重点建设40个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与评估中心(站),改扩建基本设施、添置研究设备,提高调查和评估能力。完善渔捞统计和渔业信息管理机制,建立捕捞生产科学观察员制度。(4)水生生物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国水生水生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全国水生生物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收集和分析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的调查和监测资料,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撑。(5)资源调查船建设重点为海区级、流域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研究机构新建大型资源调查船2艘,中小型资源调查船8艘,提高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评估能力,扩大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和监测范围。6.2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与渔民安置(1)制订转产转业政策对全国渔业生产经营情况和捕捞渔船数量、功率、作业方式,以及渔业地区经济对捕捞渔业的依赖程度等情况进行本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转产转业进行合理统筹,制定各类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以专业渔民转产、兼业渔民转业为主的原则,执行捕捞渔民从业资格许可制度,使专业捕捞渔民逐步向渔业其他产业转移、兼业捕捞渔民逐步退出捕捞业。(2)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补助对捕捞渔民转产从事水产养殖、休闲渔业经营等方面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鼓励。投入专款,建立专项财政补贴制度,对转产转业渔民给予补贴;建立渔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休渔、禁渔造成生活困难的渔民给予生活补助,保障渔民最低生活标准。(3)转产转业渔民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转产转业服务体系。对转产渔民进行相关生产技术培训;针对转产从事水产养殖的捕捞渔民建设水产养殖苗种基地,提供养殖苗种;建立转业渔民职业介绍和服务机制,安排转业渔民出路,妥善安置转业渔民生产生活问题。(4)发展休闲渔业在靠近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交通便利的特殊地区,选择具有特殊生态特点的沿岸水域,进行适合游钓的鱼类等生物资源的增殖和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生物资源量。建造和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基本设备,营建休闲渔业区,发展休闲渔业。鼓励和引导捕捞渔民转产经营休闲渔业。6.3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1)公海渔场探捕调查对太平洋、印度洋公海金枪鱼类、头足类,南太平洋、南大西洋公海智利竹筴鱼等中上层鱼类,太平洋、印度洋和南极附近深海鱼类特别是鳕鱼类、大西洋胸棘鲷、南极犬牙鱼等高价值鱼类资源进行探捕调查,全面了解大洋性渔业资源分布和作业渔场变动情况及其与环境的关系,评估其开发潜力。(2)远洋渔业捕捞、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研制和引进适合新资源、新渔场开发的捕捞技术;发展适应国际渔业发展趋势和管理趋势的远洋渔业生产技术;改进捕捞技术,提高捕捞效率;对不同捕捞产品开发相应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技术。(3)远洋渔业渔情预报和信息服务系统利用探捕调查和捕捞生产的数据信息,辅以大洋遥感信息技术,建立远洋渔业数据库和渔情预报及信息服务系统,为国家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生产企业提供信息服务。(4)远洋渔业基础能力建设引进适合新开发渔业的大型拖网加工船、金枪鱼围网渔船;建造或引进超低温冷冻和冷海水金枪鱼延绳钓船和专业鱿鱼钓船;建设远洋渔业基地以及运输、加工和销售网络;研制和引进适合不同资源的捕捞设备。6.4渔业资源增殖(1)制定渔业资源增殖发展规划在对水生生物分布情况、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水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制定各级《渔业资源增殖发展规划》,确定各地渔业资源增殖发展目标,科学、合理地选定增殖水域范围、品种、规格和数量等,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渔业资源增殖工作。
(2)渔业资源增殖苗种生产基地和增殖站点建设重点选择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海区、流域和大型内陆湖泊的周边地区,针对急需进行增殖的重要渔业品种,依托现有水产原良种场和增殖放流站(点),到2010年,重点新建和改扩建50个增殖苗种生产基地和30个渔业资源增殖站(点),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完善、运转正常的渔业资源增殖苗种供应和放流增殖体系。(3)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根据渔业资源增殖规划,加大中国对虾、大小黄鱼、“四大家鱼”等重要渔业品种的增殖水域范围、品种、规格和数量,到2010年,使增殖放流的苗种数量达到300亿尾(粒)左右。加大对贝类、海参、鲆鲽类等定居性和洄游范围小的重要渔业品种的增殖力度,发展以浅海底播为核心的海洋牧场建设,到2010年,建设海洋牧场建设示范区10个,增殖重要渔业品种苗种数量达到100亿尾(粒)左右。(4)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渔业资源增殖的规范管理。制定《渔业资源增殖管理规定》和有关增殖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和实行增殖计划申报审批、增殖品种种质鉴定和放流过程监管机制,保障管理经费,改善管理装备,强化管理手段,实现对渔业资源增殖过程的全面监督管理。(5)渔业资源放流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科研单位的渔业资源保护机构,建设各级渔业资源放流技术支撑和服务中心24个,加强对苗种培育、放流标志、效果评估、生态安全控制与分析等增殖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增殖水域选定、增殖种类和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为渔民进行资源增殖和海洋牧场建设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6.5人工鱼礁建设(1)制定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在对我国海域特点和海域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级《人工鱼礁建设规划》,确定人工鱼礁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工鱼礁建设布局、建设类型和建设规模,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人工鱼礁建设。(2)人工鱼礁建设
根据各级《人工鱼礁建设规划》,在产卵场、索饵育肥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水生生物主要栖息地,以及水域荒漠化相对严重的水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重点地区的临近水域,重点集中建设20个左右的大型人工鱼礁群,发挥人工鱼礁建设的规模效益。充分利用废旧船舶、报废车辆、轮胎等社会剩余资源用于人工鱼礁建设,降低建设成本,发挥废旧物资的剩余价值。(3)人工鱼礁管理能力建设制定《人工鱼礁建设和综合利用管理规定》,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人工鱼礁建设可行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人工鱼礁建设计划申报审批、建设过程监理和综合利用管理机制,健全人工鱼礁管理保障体制,实现对人工鱼礁建设和综合利用的全面监督管理。(4)人工鱼礁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科研单位渔业资源保护机构和有关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在不增加额外投资的前提下,整合研究力量,改善科研条件,加强对水域生态本底调查、礁群和礁体建设效果评估、生态安全控制与分析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人工鱼礁建设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价,对建设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为人工鱼礁建设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6.6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1)重要经济水生生物栖息地系统调查和修复措施评估对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产卵场、幼体发育场所等栖息地的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以科研为基础,评估各种修复措施的生态效果。(2)建立重要渔业资源品种保护区在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主要栖息地建立产卵保护区、幼鱼(虾)保护区。取缔对重要渔业资源栖息地有严重损害的养殖场、拆船场等生产设施和场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修复的繁育场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对保护区实施严格的管理和维护。(3)实施重要经济水生生物栖息地修复措施采取治理污染、改造繁育场底质、调节江河径流量、改造江河闸口、建设人工鱼道、限制河流挖沙、修复水利工程建设及人为开垦等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人工鱼礁建设、增殖相关生物种类、修复海底植被等措施,改善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生物和非生物环境,恢复其生态功能。对修复措施的效果及其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和评价,及时调整和优化修复措施。
6.7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建设(1)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根据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特点、濒危程度,新建100个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2)土著、特有水生生物物种保护区建设根据土著、特有水生生物种群的数量、分布区域、生态特点等情况,新建30个土著水生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30个特有水生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3)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根据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数量、分布区域、生态特点等情况,新建60个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4)典型水生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重要水生生态类型分布区域、生态特点、资源种类等情况,新建20个典型水生生态保护区,对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生境进行保护。(5)保护区运行保障能力建设对已经建立的60个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进行配套建设,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进行补充和调整。建立全国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针对目前我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完善和修订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办法,使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进入正常发展轨道,发挥其综合功能。6.8受大型工程影响的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和生态重建(1)工程项目对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和区域规划的水域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推广应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完善与水域环境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受工程影响的区域,开展水生生物和其它生态因子的监测调查,研究江河径流时空格局变化、生境破碎、生境结构变化等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原因,确定优先保护物种和保护对策。(2)水生生物多样性变化预测及其评价研究大型工程对水生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建立大型工程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遗传基因影响的评估和预测模型,以及生态效应的预警机制。定量评价大型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性质、程度和范围,为减免工程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提供科学依据。
(3)重要水生生物资源抢救性保护与生态重建针对受大型工程影响的主要种类及关键影响因素,确定优先保护程序。采取生物区系调整、底栖生物移植、人造洪峰、下泄水温调节、减免下泄水流的气体过饱和、人工鱼巢设施建设、流域生态保护建设等综合措施,使受大型工程影响而破坏或退化的水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保护水生生物资源。6.9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拯救和外来物种监管体系建设(1)濒危水生野生动物重点专项保护建立国家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开展白鲟、白鳍豚等克隆研究;构建10种极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种类细胞库、精子库、基因库;保存40种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原种;建立20个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和增殖放流、人工驯养繁殖或移植栽培中心,建立可维持种群正常繁衍的一定规模的人工群体梯队;开展白鲟、中华鲟等60种水生野生动植物增殖放流;在保存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同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2)濒危水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数据自动采集体系建设建立60种濒危水生动植物及其主要栖息地数据自动采集和管理的RS、GPS、GIS的3S电子监测网络和计算机管理平台,在重点江河湖泊、近海和自然保护区水域布设100个无人值守电子遥测站和水质水文监测站,利用3S技术和无线电通讯技术和互联网,实时采集传输抢救放流和人工放流的濒危动物迁移和分布地理信息和水质水文数据,以GIS平台进行实时显示、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濒危水生动物抢救快速反应体系建设以全国渔政系统及濒危水生动植物救护增殖放流中心为支撑,建立全国和各省、市800免费电话系统。依照濒危野生动物地理分布的特点,分别装备不同类型的救护设备设施300套,并分物种培训200名专业技术人员,对误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快速抢救、治疗和放流。(4)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及外来物种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捕捉、运输、驯养繁殖、产品的经营利用及外来物种引进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建立引进物种的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价值评价制度,完善外来物种检疫、监测和危机预警评估及管理信息系统。新建30个外来物种鉴定检疫控制中心,制定外来物种引进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外来物种的引进。
6.10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1)水域生态环境常规监测与评价对我国近海和内陆水域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栖息地、水产增养殖场所及典型水域生态系统进行定点、定期的常规监测,综合评价并掌握不同水域生态环境的变化规律和污染状况。(2)水域生态环境专项监测与评价对特定水生生物栖息地和水产增养殖疫病频发水域等重点水域,在特定时间与范围内开展专项监测,掌握监测水域的主要生态环境因子变化情况,准确评估其受影响的程度,及时通报监测情况,以有效保护监测水域中的特定水生生物,预防水产养殖疫病发生。(3)水域生态环境灾害应急监测与评价针对赤潮、水华、水域环境污染等突发性生态灾害,开展应急性监测,及时掌握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提出应对措施。(4)水域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库建设依托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收集和处理水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构建全国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为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咨询。(5)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强化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建设,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的制定和修订,监测仪器的、设备更新和添置,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加强国家级、海区、流域级和省级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改扩建和综合能力建设;在未建省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省份和重要渔业水域所在的市(县)新建63个地方各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健全和完善全国渔业生态环境三级监测网络。6.11水域生态灾害应急防治(1)水域生态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在国家、省市、地县三级渔政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与地县三级水域生态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包括组织保障机制、技术支撑机制、事故和灾害处理风险基金制度。
(2)水域生态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全国渔业生态环境三级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完善水域生态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机构、人员资格审查、审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器材、设备建设,制定各类事故、灾害防治预案、处理程序、调查、鉴定、损害评估技术规范和综合处理措施。(3)赤潮(水华)的早期预警、预报通过在我国海洋和内陆水域赤潮(水华)多发区开展赤潮(水华)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多平台全过程监测,以及赤潮毒素对水产品影响的监测,对通过不同平台获取的多元多时相赤潮(水华)监测数据进行分类、鉴定、融合、处理,建立赤潮(水华)信息数据库。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专家系统技术,研发赤潮(水华)预警、预报模式,建立赤潮(水华)的早期预警、预报系统,制作、发布赤潮(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4)赤潮(水华)灾害的综合防治开展赤潮(水华)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发赤潮(水华)灾害的不同预防和治理技术,提出和实施赤潮(水华)防灾减灾应对措施,减少赤潮(水华)的危害。(5)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影响评估和防治开展不同条件下各类污染物对渔业的影响研究,对重大渔业污染事故开展技术鉴定、影响评估,提出和实施污染环境的应急处置、污染生境恢复和重建措施。6.12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1)水产疫病的监测预警及防治建立主要水产疫病的诊断技术和标准,完善现有水产养殖疫病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水产疫病预警体系,能对30个大宗水产养殖品种、100种重大疫病进行全年监测。研究掌握我国不同养殖区域和主要养殖品种的疫病发生状况及变化规律,对水产疫病开展预警预报,对发生的疫病进行及时防治。(2)水产疫病的区划检疫以黄海、东海和南海及内陆主要养殖区为界,划分三个生物安全保护带,开展水产疾病的区划和检疫。建立检疫网络,对养殖生物跨区流动进行相关的检疫、登记并提供无疫病检疫证明,以避免疫病的传播与蔓延。建立进口水生生物审批制度,新建7个水生生物入境检疫隔离场,加强对进口水生生物的检疫防疫。(3)建立水产疫病诊断防治药物处方制度
建立专门的疫病防治资格认证和考核制度,成立专门机构,对水产养殖场定期开展疾病巡诊、应急防治、技术培训推广等常规技术管理和服务;对渔药生产销售网络进行资格认证和规范化管理,推行水产疫病诊断防治药物处方制,使水产养殖场的药物使用得到有效监管,改变当前水产养殖药物滥用的局面。(4)水产疫病防治药物检验与研发建立和完善常用渔用药物的检验技术规范,研究掌握不同水产养殖生物和不同药物的药物代谢动力学,制定相应的水产养殖药物的休药期,评估药物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建立健全渔用药物监管体系。新建1个国家级和35个省级渔用药物检验与药残检测中心,新建5个渔用药物药理研究中心、10个渔用药物临床实验基地、改扩建3个水生动植物制剂研发中心,研究发展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渔药和水产养殖生物免疫防治技术,通过免疫防治及疫苗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控制水产养殖疾病的发生和绵延。(5)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评估和质量保证全面推行HACCP体系,完善水产品安全生产监督法规,建立我国水产品质量评估和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结合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推行,建立水产养殖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6.13健康养殖模式推广示范区建设(1)水产养殖水域养殖容量评估对重点养殖水域、进行养殖生产的特定水生生物栖息水域开展养殖容量和水域生态容量评估,提出不同生态环境类型水域的养殖容量评估模型;研究大规模水产养殖与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与作用机理,建立养殖容量和生态容量的综合评估技术体系。(2)健康养殖示范区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健康养殖示范区的管理体系,制定示范区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严格示范区的审批制度,规范示范区的建设内容和常规运行。(3)海水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
建立以浅海滩涂开发为主体的浅海贝类健康养殖示范区,实行封海养护、苗种移植、轮捕轮放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贝类资源产量和质量。建立以岩礁水域开发为主体的海珍品健康养殖示范区,通过实行封海养护、底播放流增殖、海底植被修复等技术措施,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示范区海珍品产量和质量,以及虾蟹类、鱼类、藻类和肉食性贝类等其它种类的产量。(4)内陆水域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建立不同流域及主要湖泊健康养殖示范区,利用不同水生生物种类的生态互补性,以开发流域名特优水产品种为主,采取综合生物手段对水质进行“护理”,最终实现水体的生态平衡,提高生态利用效率。同时结合城郊型休闲渔业区,适度发展休闲渔业。(5)建立健康养殖技术规范针对不同类型养殖水域的养殖规划、养殖布局、养殖密度、养殖结构以及养殖管理方式,建立管理和监督体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为全国范围内健康养殖的推广应用提供管理保障。6.14渔政执法能力建设(1)理顺和健全渔业执法体制健全和完善渔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渔政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渔政执法职能,规范渔业行政执法程序;理顺渔业执法体制,消除渔政机构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现象,促进渔政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执法合作。(2)渔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改革渔政队伍用人制度,将渔政队伍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健全渔政人员录用、考核和培训制度,提高渔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渔政依法执法,提高渔业执法效果、效率和合法性。(3)改进渔政执法装备,加大执法经费投入改造、新建和购置一批渔政执法船、艇、车、通讯设备等执法工具和装备,特别是用于专属经济区巡航的执法船及相关设备,提高渔政执法效率和效果。改革渔政执法财政制度,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渔政执法运行经费。(4)渔政管理网络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现有渔政船和渔船通信网络进行全面技术改造,提高通信效果和效率,根据管理内容不同,在海区局、各地、市、县、重点渔港设立站点,建立全国无线电和卫星信息管理网络,完善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引进渔船卫星监测VMS系统,改进渔船作业监测手段;建立全国渔业信息网络系统,满足对渔业违法案件的执法信息、渔业污染事故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及时调查、分析,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6.15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技术支撑能力建设(1)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技术研究与技术体系开展选择性渔具渔法、增殖放流、人工渔礁、底栖生物移植(浅海底播)相关技术、养殖疫病防治和水域污染防治以及赤潮、水华发生机理和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展水域养殖容量评估、苗种质量评价以及增殖放流、人工渔礁、浅海底播所产生的生态效果评价研究;开展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物种遗传、繁殖以及种质细胞、精子、基因保存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救护、跟踪监测、迁地保护和保护区生物综合保护技术研究。(2)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全国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行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建设以资源环境地理信息系统为特点的互联网络信息处理与服务系统。制定水域生态环境与水生生物资源数据采集规范、数据库标准和成图规范。建设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人工渔礁与增殖放流、生物栖息地与资源保护区、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污染事故与灾害、健康养殖、渔政执法和全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功能区划等信息数据库。开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应的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决策应用软件。收集更新生态环境与资源信息,为政府决策管理和社会各领域提供水域生态环境与水生生物资源信息咨询服务。(3)遥感监测与区划辅助调查建设卫星遥感接收系统及其信息分析处理系统。利用卫星遥感信息,对水生生物栖息地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调查水域的自然本底情况、资源数量、环境状况、水域开发现状、产业布局以及变化趋势等,为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功能区划提供技术支持服务。(4)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区划结合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开展国家、省、县三级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资源利用、产业布局等情况的普查,对海洋、河流和湖泊的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编制并出版国家、省、县三级包括渔业设施基地建设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禁渔区、重要经济生物物种保护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典型水域生态保护区等在内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资源开发水域功能区划图集和报告。结合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功能区划信息系统。
(5)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人员技术培训及交流开展选择性渔具渔法、污染防治、赤潮(水华)防治、养殖疫病防治、苗种质量评价、增殖放流、人工渔礁和底栖生物移植技术以及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驯养、繁殖、救护、跟踪监测等保护技术的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广泛进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和成功经验,引进先进技术。6.16重点渔区基础设施建设(1)国家级中心渔港建设在一级渔港基础上改扩建中心渔港61个,渔港年渔货卸港量8万吨以上,可满足800艘以上不同级别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建设时注重功能的配套完善,在基本功能齐全的前提下,发展加工流通、港监管理、技术推广和环境保护等综合功能,使其成为可吸引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带动经济发展的渔业产业化基地。(2)国家一级渔港建设在二、三级渔港的基础上建成一级渔港77个,渔港年渔货卸港量6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不同级别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建设时注重装卸便利,物流通畅,对区域经济发展繁荣起到带动作用。(3)二、三级渔港建设建设二三级渔港363个,渔港年渔货卸港量2万吨以上,可满足当地不同级别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通过渔港建设,推动地方渔业经济的发展。(4)内陆渔港建设建设内陆重点渔港50个及小型渔港一批,形成以国家内陆重点渔港为重点、以内陆小型渔港为基础的内陆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和内陆渔港区域经济体系。渔港位于大型江河、湖泊及内陆重点渔业水域,所在地为渔业小集镇,对周边渔区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能够满足200艘以上船只停泊补给的需要,达到一定的卸港量。第七章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实施保护行动
7.1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体系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国家生态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统一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体系,加以重视,给与支持。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各项指标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和常规性工作来抓。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据行政职能制订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保护能力建设。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将行动计划列入项目安排,加大投入力度。国家环保局、海洋局和农业部要加强对流入水体污染物的监测和控制,保证渔用水域达到渔业水质标准。水利部要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因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域生态环境的破坏。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法规和资源保护制度,加强行政执法。7.2建立以国家投入为主,多元化投入相配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支持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和公益性事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方面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应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保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基金,广泛吸纳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等社会基金和国外投资、国际援助等,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多元化投入相配合的资金投入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7.3理顺和健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体制补充和完善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现有相关法律,加紧各项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形成较为完善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理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发挥优势,密切合作,建立起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共同参与的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建立一支以渔政为主体的保护执法队伍,理顺管理关系,加强队伍整合,强化行政执法职能,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管理保障。
7.4广泛宣传,增强全民生态安全意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公益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共同努力。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国民生态忧患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价值观,提高社会各界对水生生物资源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和参与保护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加强对各级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系统培训,使其掌握水生生物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执法。7.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要积极参与国际活动,严格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定,树立负责任国家的国际形象。加强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及个人的广泛联系和沟通,促进人员、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和成功经验,提高人员素质、引进先进技术、争取国际支持,提高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逐步实现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与国际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接轨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