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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凯迪生物质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监检报告(报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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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工程项目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工程工程规模1×30MW监检机构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盖章)2012年10月12日 一、监检简况: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工程1×30MW机组于2012年10月4日完成了整套启动试运前的质量监督预检查,根据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工程安徽项目质量监督站的申请,我中心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9名组成监检组(名单附后),于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12日,按《火电工程整套启动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启规”的要求进行了质量监督检查,监检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评议、现场查看和抽查实测等方式,在此基础上编制本监督检查报告,现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如下。二、工程概况:承建方式工程规模本工程利用秸杆等绿色能源为燃料,采用西门子1台30MW高温超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2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主控制系统采用艾默生智能控制设备。项目由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南陵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单位项目法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南陵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设计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土建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单位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调试单位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南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锅炉KG120-540/13.34-FSWZ1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4汽轮机SST-400型德国西门子集团有限公司2011.4发电机SGen5-100A-4P德国西门子集团有限公司2011.4主变压器S10-38000/35西门子变压器(武汉)有限公司2011.12主要形象进度1、第一罐混凝土浇筑2011年05月19日2、主厂房封顶2011年12月18日3、烟塔到顶2011年11月02日4、锅炉钢架开始吊装2011年07月08日5、锅炉汽包吊装就位2011年09月10日6、汽轮发电机组整体就位2012年03月20日7、化水系统制出合格除盐水2012年05月08日8、主变压器就位2012年06月15日9、锅炉水压试验2012年12月27日10、锅炉酸洗完成2012年07月28日11、厂用电受电2012年09月18日12、锅炉吹管完成2012年10月02日第29页共10页 三、综合评价:监检组按《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分锅炉、燃料供应和除灰、汽机、电气、热控、化学与环保、建筑与试运环境、生产准备8个专业组进行了专业对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了重点检查和抽查,并核查了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有关单位做了认真的准备,并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一)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南陵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开展各项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处于控制状态。进入分部试运以来,协助试运指挥部按《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和调试计划已经制定并落实,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的质量验收。生产运行基本满足整套启动的要求,运行人员按岗位培训,生产管理、运行操作等项管理制度已编制出版,运行规程、事故处理和系统图册等编绘出版。运行操作和维护所需日志、记录、台帐等已备齐。设备和阀门的命名编号、管道色环和介质流向标识正在进行中。工程质量监督站按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了预检查并落实整改,为本次监检活动创造了条件。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工程监理部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配备基本满足现场施工和质量管理的需要。按照“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要求进行了质量控制。按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的规定完成了施工质量的验收,并统计汇总。进入分系统调试阶段,按合同规定进行了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统计好未完施工和调试项目,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完成。华东电力设计院制定了设计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优化设计方案,确保向业主提供满意的勘测设计成品和服务。设计工代制度健全,现场工代认真做好现场服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文件按规定进行了交底,保证了现场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29页共10页 承担建筑工程和烟塔的施工,项目部建立了质量管理网络,制定了相关的文件程序和制度,完善了质量验收网络。施工中加强过程控制,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目前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已基本结束并经验收签证,满足整套启动的要求。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机组主体安装工程的施工,项目部结合工程实际,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管理网络,制定了相关的文件程序和制度,质保体系内审工作开展正常,运行状况良好。施工中围绕工程质量目标开展工作,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三级验收,保证了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进入试运阶段,单机调试和分系统试运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充实,分工职责明确,消缺维护工作到位。试运技术方案、措施完善,单体和分系统试运项目符合“调试验标”的规定。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机组分系统及整套启动调试,调试以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为重点,制定了调试过程质量控制措施。调试人员配备满足调试进度的要求。调试方案和措施已编审,措施编写规范,能保证良好的调试工作程序和操作程序。目前分系统试运项目已按《启规》的要求试运合格,符合“调试验标”的规定。整套启动调试措施已得到试运指挥部批准。(一)技术文件资料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基本符合《大纲》4.2条款的要求。1、反映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资料基本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规定。2、工程前期工作的依据性文件已归档,各类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齐全。3、设计图纸和文件、设计变更单、设计修改齐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较完整,满足工程需要。4、设备制造图纸,出厂证明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齐全。5、机组整组启动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资料和技术文件、资料按《大纲》规定进行整理,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记录、试验报告、验收签证等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整理。6、按“验标”和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统计:建筑专业分项工程应验收944项,已完成验收920项。安装专业应验收分项工程1016项,已完成验收1016项。第29页共10页 1、调试单位按《调试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分系统调试。对完成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及评定。机组分系统调试项目为41项,已完成41项。8、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编审完毕。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已配备,待措施交底后上岗。9、省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工程安徽项目质量监督站在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提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1、土建工程和试运环境:应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已按设计施工完成,并进行验收及签证,基本满足机组整套启动的要求。主厂房、锅炉基础、汽机基础等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记录齐全,沉降量趋于稳定。主厂房内楼梯、栏杆、扶手齐全,门窗开启、关闭灵活,建筑物屋面防水设施施工完,上下水基本畅通。现场试运环境条件较好,主厂房区域场地平整,全厂道路畅通,沟道盖板基本齐全。主厂房区域照明已投入。2、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设备和系统基本施工结束,单机、分系统调试合格,与设备和系统有关的保护、联锁、信号、测量及调节装置调试结束,并经验收签证,基本满足整套启动的要求。1)、锅炉专业锅炉本体、附属系统、辅助机械已安装结束,并经验收签证。化学清洗已结束,蒸汽冲管符合验评规定。主要热膨胀部件的安装间隙记录及签证齐全,能保证热膨胀畅舒。冷态通风及流化试验结束,燃油、给料系统调试符合要求。布袋除尘器安装结束,各类管道和六道支吊架布置和冷态工作位置正确,管道、阀门布置合理,工艺较美观。2)、汽机专业汽机本体及辅助设备和系统安装结束,蒸汽冲管后的系统已恢复。给水泵组、凝结水泵组、循环水泵组等系统单体及分系统调试结束。各抽气、疏水、油、冷却水等本体管道系统已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各附属机械及其工艺系统施工完毕,并经分部试运合格。主机、附属机械润滑油系统油循环结束,油质合格。全厂热力系统及管道保温工作基本结束。第29页共10页 3)、电气专业发电机本体、励磁系统和主变安装基本完成,主变无渗漏油。各类盘、屏安装固定方式符合设计。继电保护装置及自动装置经调试,动作正确,已按定值通知单整定完毕。直流系统、UPS能正常投用。全厂辅机电动机在分系统调试中运行平稳,电流不超限。,主厂房照明能正常投入使用。4)、热控专业取源部件、测量仪表等就地设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各类测量系统的仪表、变送器、传感器和开关等经单体校验合格,满足精度要求。分系统调试基本完成,不停电电源(UPS)切换良好,供电可靠。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DAS)投运正常,模拟量和开关量通道校验合格,锅炉安全检测保护装置(FSSS)动态调试完,自动调节系统(MCS)静态调试合格,顺序控制系统(SCS)静态调试合格。汽机电液调节系统(DEH)静态调试、危急遮断保护(ETS)由西门子厂家调试。吹灰程控系统静态调试合格,符合设计要求。5)、化学环保专业原水预处理装置和除盐水系统的调试符合规定,出力和水质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要求。锅炉本体化学清洗已结束。炉内加药系统、汽水采样系统已调试合格,并随冲管投用,性能符合要求。汽轮机和变压器各类油质合格。6)、燃料供应和除灰、渣专业干料棚已投入使用,碎料机具备投用条件。燃料输送系统施工完毕,经分部试运合格,皮带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除铁器、电子皮带称已投入使用,满足机组整套启动要求。除灰、除渣及其工艺系统安装结束并已投入使用。7)、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全厂消防水系统已安装完成,水枪、水带配备齐全。火灾报警等特殊消防系统安装基本结束,待检测合格。试运现场应具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应加强燃料区域等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消防人员应随试运人员值班,以满足防火要求。各类电气、热控盘柜电缆防火封堵基本完好,电缆防火涂料未施工。烟气品质在线监测装置己安装完毕,具备调试条件。化学废水处理系统施工完毕,调试合格。全厂涉及环保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同意试运的文件。第29页共10页 四、整套启动前必须完成的整改项目:经检查,整套启动前必须完成的主要整改项目:1、完成下列未完施工和调试项目:1)混凝土强度评定应按GB/T50107-2010的标准进行。2)汽机主汽门恢复。3)热力系统管道支吊架配制和安装应符合要求。4)取水泵房电源施工结束。5)全厂防雷、接地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规定。6)除盐系统在线化学仪表需校验合格。7)汽水品质监测仪表安装完毕,树脂装填完毕。8)完成汽轮机的相关冷态调试项目。9)设备、阀门挂牌和管道色环、介质流向标识应齐全、规范。2、运行环境应满足机组整组启动要求和安全规定,主厂房、锅炉房及辅助厂房平台栏杆扶梯、孔洞应满足安规要求,运行区域沟道内清理,盖板补齐。3、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应符合有关规定:1)电缆防火封堵、阻燃措施应符合要求。2)消防系统检测结束,并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签发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4、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满足机组送出要求,满足电网调度提出的上网要求。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机组上网、调度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第29页共10页 五、启动后应完成的整改项目及建议:1)主厂房及辅助厂房建筑和安装尾工施工结束。地下廊道及冷水塔中央竖井渗水点处理。2)露天料场及避雷针施工结束。3)碎料机就位,完成碎料机正式电源施工。4)全厂设备油漆工作结束,保温完善。5)全厂起吊设施安装试吊结束,并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准用证。6)完成“启规”规定的全部涉网试验项目和性能试验项目。7)完成环境保护等专项验收。8)主要施工技术资料和主要施工技术记录应符合施工技术管理的规定,工程验评应及时报验并规范签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9)汽机管道层应有运行操作和维护通道。六、结论:通过监督检查,监检组认为:参建单位质保体系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正常,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其相应的建筑工程,已基本按设计范围和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按规定经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并经验收签证。机组已基本具备整套启动试运的条件。整套启动前必须完成的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质监中心站备案后,机组即可进入整套启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希望参建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的管理,严格按“启规”要求,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精心操作,严格“两票三制”,确保机组安全顺利投产。第29页共10页 监检负责人(签名)年月日第29页共10页 七、监检组成员名单:序号姓名单位职称专业签名1夏军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高工质量管理2乔建潮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工程师电气3秦崇鼎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高工锅炉4赵瑞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工程师汽机5杨采清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技师锅炉6罗耕明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技师电气7王武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技师热工8廖光农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工程师土建9郑玉敏安徽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高工化学第29页共10页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29页共10页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29页共10页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29页共10页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第29页共10页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29页共10页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29页共10页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29页共10页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29页共10页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第29页共10页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第29页共10页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第29页共10页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第29页共10页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第29页共10页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第29页共10页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29页共10页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第29页共10页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第29页共10页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9页共10页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第29页共10页 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29页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