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防工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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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防---工程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监管场所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15  介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本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基本要求、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防雷与接地要求、系统验收维护要求,是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新建、改(扩)建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单位类似的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GB1520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5287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7269电子设备控制台的布局、形式和基本尺寸GB/T7401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526监室门GA576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要求JJ002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GA/T72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424审讯过程录像规则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GA/T670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3.1监管场所(监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违法人员和肇事肇祸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警戒看管、劳动教养、特定疾病治疗、心理及行为矫治的羁押场所,统称为监管场所(监所)。其中,公安监所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等,司法监所包含监狱(含监狱医院、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所等。3.2外围墙监所与外界相隔的围墙。3.3监区监所内关押在押人员、依法实施隔离和警戒的区域。3.4通道监所内各建筑物之间,以及建筑物内所有通行的走道。3.5识别定位系统采用电子身份识别方式,对出入监所的人员、物品信息和位置进行实时采集的系统。3.6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基于视频监控、应急警报、周界控制、出入口控制、监管信息、识别定位等子系统的操作界面与信息交换的系统。4系统设计基本要求4.1总体要求4.1.1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1、表1-2和表2-1、表2-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表1-1公安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周界控制系统电子围栏外围墙强制2监区围墙(看守所除外)强制3高压电网看守所监区围墙强制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外围墙外侧强制5外围墙出入口强制6外围墙内侧强制7监区围墙外侧强制8监区出入口强制9监区围墙内侧强制10室外区域强制11制高点强制12建筑物出入口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3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强制14电梯轿厢强制15通道门出入口强制16通道(含楼梯)强制17收押接待大厅强制18信息采集室强制19候押室强制20接济大厅强制21会见室强制22安全检查室强制23健康检查室强制24警械武器库强制25警用装备室强制26财物保管室强制27物品储藏用房强制28医务用房强制29监室强制30禁闭室强制31放风场强制32罪犯餐厅强制33谈话室强制34值班室强制35心理咨询室强制36教育培训室强制37图书室强制38活动室强制39劳动用房强制40提讯接待室强制41讯问室(询问室)强制42辨认室强制43小法庭强制44电教室强制45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46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47安防系统总控设备间强制48安防系统分控设备间强制49信通机房强制50档案室强制51声音复核装置收押接待大厅强制52信息采集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3候押室强制54接济大厅强制55会见室(律师会见室除外)强制56安全检查室强制57健康检查室强制58监室强制59禁闭室强制60室内放风场强制61罪犯餐厅强制62谈话室强制63心理咨询室强制64教育培训室强制65图书室强制66活动室强制67提讯接待室强制68讯问室(询问室)强制69辨认室强制70小法庭强制71电教室强制72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73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74记录装置安防系统总控设备间或分控设备间强制75讯问指挥装置特审室、讯问指挥室强制76全程录音录像同步刻录装置看守所讯问室强制77狱内侦查系统看守所强制78控制、显示装置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79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80人脸识别系统监区出入口推荐81智能视频分析系统监区围墙外侧强制82监区围墙内侧强制83监区出入口强制84监室强制85巡视通道强制86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87放风场等其他监控点推荐88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装置监区出入口强制89建筑物出入口强制90通道门出入口强制91联动互锁装置看守所监区出入口强制92门开报警装置看守所监室门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93证件识别装置看守所收押接待大厅强制94控制、记录装置安防系统总控室、安防系统分控室或中继间强制95安全检查系统手持金属探测器监区出入口人行通道、收押接待大厅、劳动用房强制96安检门强制97微剂量x射线检查仪推荐98便携式x射线检查仪推荐99车底检查系统监区出入口强制100车辆停车场管理系统外围墙出入口推荐101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财物保管室强制102信通机房强制103档案室强制104内部报警按钮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强制105收押接待大厅强制106接济大厅强制107家属会见室强制108劳动用房强制109通道强制110谈话室强制111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112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113110报警按钮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114报警显示屏、声光报警器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强制115收押接待大厅强制116接济大厅强制117家属会见室强制118劳动用房强制119通道强制120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121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122报警控制器安防系统总控室、安防系统分控室或中继间强制123报警主机及控制键盘安防系统总控室或安防系统总控室设备间强制124广播系统扬声器室外区域强制125通道强制126演播设备电教室强制127安防系统分控室或电教分中心强制128音视频装置电教室强制129监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30对讲系统呼叫对讲装置对讲墙机监室强制131禁闭室强制132室内放风场强制133讯问室(询问室)强制134律师会见室强制135对讲分机安防系统分控室强制136提讯接待室强制137对讲主机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138会见管理装置家属会见室强制139电子巡查系统巡查钮或读卡器巡视通道推荐140控制、记录装置安防系统总控室推荐141识别定位系统监区围墙内推荐142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安防系统总控室强制143安防系统分控室推荐144实体防护防冲撞地锚装置监区出入口车行通道强制145监室门看守所的监室、禁闭室、放风场强制146刀刺网看守所监区围墙强制表1-2公安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序号类型安装区域安装方式观察效果1彩色固定摄像机外围墙外侧朝向外墙防护区域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2外围墙出入口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3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辆牌照号码4外围墙内侧朝向内墙防护区域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5监区围墙外侧朝向外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楼正下方6监区出入口朝向人行通道A门,双向设置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7朝向人行通道B门,双向设置8朝向车行通道A门,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辆牌照号码9朝向车行通道B门,双向设置10朝向车行通道底部,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底情况11朝向车行通道顶部,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顶情况12朝向围墙其他边门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13监区围墙内侧朝向内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楼正下方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14室外区域合理设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5建筑物出入口朝向应一致向内16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17电梯轿厢安装电梯门一侧上方18通道门出入口朝向应一致向内19通道(含楼梯)合理设置,图像覆盖连续可查20收押接待大厅朝向收押、换证登记区域21信息采集室朝向工作区域22候押室合理设置23接济大厅朝向工作区域24会见室25安全检查室26健康检查室27警械武器库合理设置28警用装备室29财物保管室30物品储藏用房31医务用房32监室33禁闭室34放风场35罪犯餐厅36谈话室朝向工作区域37值班室38心理咨询室39教育培训室合理设置40图书室41活动室42劳动用房43提讯接待室朝向工作区域44讯问室朝向在押人员正面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45朝向工作人员正面46辨认室朝向工作区域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47小法庭合理设置48电教室朝向工作区域49安防系统总控室朝向工作人员正面、显示墙区域50安防系统分控室51安防系统总控设备间合理设置52安防系统分控设备间53信通机房54档案室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5彩色云台变焦摄像机外围墙外侧安装在合理位置,设置自动巡航巡航状态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变焦后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56外围墙内侧57监区围墙外侧58监区围墙内侧59室外区域60制高点61劳动用房62监室安装在合理位置,固定在初始预置位变焦后清晰显示在押人员面部特征63特审室表2-1司法监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周界控制系统电子围栏外围墙强制2高压电网监区围墙强制3光纤振动或泄漏电缆强制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外围墙外侧强制5外围墙内侧强制6外围墙出入口强制7监区围墙外侧强制8监区围墙内侧强制9监区出入口强制10建筑物出入口强制11监区围墙内单体建筑内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强制12室外区域强制13电梯轿厢强制14监区围墙内单体建筑内通道门出入口强制15通道(含楼梯)强制16监区围墙岗楼制高点强制17监区围墙内制高点强制18民警值班室强制19指挥中心强制20指挥中心设备间强制21分控平台强制22分控平台设备间强制23管控点强制24管控点设备间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5民警更衣室入口强制26监室(含严管队、禁闭室)强制27监区公共盥洗室强制28教育谈话室强制29亲情电话室强制30活动室(图书室、教室、电脑室等)强制31生活区域(监室楼顶阳光房、操场、晒衣区等)强制32劳动车间内工作区域(含仓库、工具室等)强制33劳动车间装卸点强制34劳动车间外来人员休息室强制35档案室强制36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内强制37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内强制38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内强制39服刑人员演播室内强制40炊场内强制41提审室(开庭室)强制42会见厅强制43候见厅强制44医务用房(诊疗室、抢救室等)强制45财物保管室强制46档案室强制47智能视频分析系统监室强制48监区围墙外侧强制49监区围墙内侧强制50外围墙外侧强制51外围墙内侧强制52楼层出入口强制53监区出入口强制54外围墙出入口强制55其他监控点推荐56人脸识别系统监区出入口推荐57记录装置指挥中心设备间、分控设备间、现场管控点设备间强制58控制、显示装置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59声音复核装置监室(含禁闭室)强制60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内强制61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内强制62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内强制63教育谈话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64讯问室(询问室)强制65图书室强制66活动室强制67会见室强制68提审室强制69出入口控制系统门禁装置监区出入口强制70建筑物出入口强制71楼层出入口强制72通道出入口强制73监区围墙内民警办公室出入口强制74外围墙内重点办公室出入口强制75联动互锁装置监区出入口强制76证件识别装置监区出入口强制77门开报警装置通道门、监室门强制78控制、记录装置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79安全检查系统手持金属探测器监区出入口、劳动用房出入口强制80安检门强制81微剂量X射线检查仪推荐82便携式X射线检查仪推荐83车底检查系统监区出入口强制84生命探测仪推荐85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财物保管室、档案室、机要室、信通机房强制86内部报警按钮外围墙出入口门卫室强制87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88民警办公室强制89监室强制90通道强制91谈话室强制92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强制93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强制94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强制95教学楼教室强制96在岗民警配备无线报警按钮强制97110报警按钮指挥中心强制98报警显示屏、声光报警器门卫室强制99民警办公室强制100通道强制101劳动车间强制102武警值班室强制103指挥中心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04分控平台强制105现场管控点强制106报警控制器指挥中心设备间、分控设备间、现场管控点设备间强制107广播系统扬声器监室、禁闭室、通道、生活场所强制108演播设备电教室、监狱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109音视频装置电教室、监室强制110对讲系统呼叫对讲装置对讲墙机监室强制111禁闭室强制112教育谈话室强制113对讲分机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114对讲主机指挥中心强制115会见管理装置家属会见室强制116信息集成管理系统(指挥中心管理应用系统)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强制117指挥中心综合显示系统指挥中心强制118识别定位系统监区围墙内推荐119电子巡查系统读卡器巡视通道推荐120控制、记录装置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推荐121实体防护防冲撞地锚装置监区出入口车行通道强制122金属隔离网监区围墙强制123刀刺网监区围墙强制124监室门监室、禁闭室强制表2-2司法监所摄像机安装基本要求 序号类型安装区域安装方式观察效果1彩色固定摄像机外围墙外侧朝向外墙防护区域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2外围墙内侧朝向内墙防护区域3外围墙出入口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4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辆牌照号码5监区围墙外侧朝向外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楼正下方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6监区围墙内侧朝向内墙警械区域及相邻岗楼正下方7监区出入口朝向人员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人员面部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特征8朝向车辆进出区域,双向设置清晰显示车辆牌照号码9监区围墙内楼层出入口(含电梯厅)朝向应一致向内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10电梯轿厢安装电梯门一侧上方11监区围墙内通道门出入口朝向应一致向内12监区围墙内服刑人员通道(含楼梯)合理设置13民警值班室14民警更衣室入口朝向应一致向内15监室(含严管队、禁闭室)合理设置16监区公共盥洗室朝向室内盥洗区域17教育谈话室朝向室内谈话区域18亲情电话室合理设置19活动室(图书室、教室、电脑室等)20生活区域(监室楼顶阳光房、操场、晒衣区等)21指挥中心朝向室内工作区域22分控平台、现场管控点23劳动车间内工作区域(含仓库、工具室等)合理位置24档案室25劳动车间装卸点26劳动车间休息室27心理指导中心咨询治疗室内28心理指导中心宣泄室内29心理指导中心团训室内30服刑人员演播室内31炊场内32提审室(开庭室)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33会见厅清晰显示人员行为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特征34候见厅35医务用房(诊疗室、抢救室等)36财物保管室朝向室内储物箱37档案室合理位置38彩色云台变焦摄像机外围墙外侧安装在合理位置,设置自动巡航巡航状态清晰显示人员行为特征,变焦后清晰显示人员面部特征39外围墙内侧40监区围墙外侧41监区围墙内侧42室外区域43监区围墙岗楼制高点44监区围墙内制高点45劳动用房4.1.2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3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均应报送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审核。4.1.4监管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1.5系统及设备应开放通信协议和接口,并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相关系统安全互联。4.1.6视频安防监控、应急报警、出入口控制、周界控制、对讲等系统宜具有按设定程序或定时故障巡检功能。4.1.7系统应具有时间同步功能,各系统内同步时间误差±5s以内,与标准时间误差±30s以内。4.1.8公安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总控室(指挥中心)、分控室,司法监所的指挥架构为指挥中心(总控室)、分控平台(监区指挥室)和现场管控点。4.2周界控制系统4.2.1报警输出信号宜与监控图像联动,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显示墙。4.2.2光纤振动传感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a)防区数≥32防区;b)灵敏度可调。4.2.3高压电网的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B25287的规定。4.2.4周界控制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4.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3.1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安装位置及数量,避免盲区。4.3.2通道位置摄像机安装的方向宜一致,并尽可能满足图像覆盖连续可查的要求。4.3.3观察监室内情况的摄像机应确保安装牢固,必要时增加防暴保护。4.3.4看守所监室内除安装固定摄像机外,还应安装1台用于辅助观察的变速球型摄像机。变速球型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状态,变速球型摄像机应符合GA/T645的技术要求。4.3.5摄像机安装应尽量避免出现逆光现象。4.3.6监控范围内的最低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3.7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540TVL,数字摄像机分辨率≥1280*720。4.3.8摄像机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a)19英寸标准机架式电源,多路输出装置并带有独立保险丝和开关。b)具有防雷浪涌保护、滤波抗干扰和电压数显等功能。c)其他系统设备低压供电要求参照本条款执行。4.3.9拾音器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47dB;4.3.10光纤声音复核装置,灵敏度应≥200mv/pa@1kHz。4.3.11监室内拾音点宜设置在距地面1.5m±0.1m范围内,布点应均匀分布且≥2处,实时、回放声音应无明显噪声干扰,且清晰可辨。4.3.12视(音)频记录要求4.3.12.1视(音)信号与对应的视频信号在监看和回放时均应同步。4.3.12.2视(音)频记录设备应符合GB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的A级产品的要求,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4.3.12.3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4.3.12.4每路图像记录和回放帧频数应≥25frame/s,且应不间断记录。视(音)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其中看守所监区出入口视频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65d。4.3.12.5记录方式宜采用集中存储管理模式,宜具有数据记录灾难恢复功能或热备份系统。4.3.13图像显示要求4.3.13.1模拟复合视频信号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时显示彩色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b)回放图像显示水平清晰度≥300TVL。4.3.13.2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监看和图像回放时,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4.3.13.3分控室显示墙显示终端数量应按≥摄像机接入路数的1/8比例配置,可对其中任意图像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4.3.13.4单路画面(含分割子单元)显示尺寸应≥(230mmx230mm)。4.3.13.5显示墙时序切换一遍全部图像的时间应≤90s,切换过程中图像滞留时间应≥15s。4.3.13.6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图像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4.3.13.7宜设置与其他(门禁、对讲等)系统联动的显示终端,数量≥2台。4.3.13.8看守所、监狱总控室(指挥中心)显示墙应具有画面拼接、分割等功能。4.3.14智能视频分析系统要求4.3.14.1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现视频丢失、遮挡、位移等现象的提示报警;b)实现对超越警械线的现象提示报警;c)实现对特定区域、特定时段进出和超时逗留现象的提示报警;d)实现对特定时段起身、走动现象的提示报警;e)实现对特定区域发生剧烈动作、人员聚集等群体异常事件的提示报警;f)实现对值班人员脱岗、类似睡岗等现象的提示报警。4.3.14.2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对各类报警事件分类管理,按优先级别输出不同的报警方式;b)对每个功能设定自动布防启动时间和撤防时间,并可以设定日、周、月的重复周期;c)具有智能视频分析特定事件的搜索、分析、回放等功能;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d)与其他系统实现联动控制,实现报警事件分类汇总,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和报表。4.3.15人脸识别系统4.3.15.1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建立识别目标人员数据库;b)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c)对不小于显示屏有效画面比例1/8的人脸识别;d)脸部≤15°(相对于平视)的姿势变化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e)每个视频通道同时对2个(含)以上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4frame/s。4.3.15.2系统控制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时识别:采集人脸图像与指定布控人员进行实时比对识别;b)报警处理:识别出目标人员时应声光报警提示,并自动显示目标人员数据库相关信息;c)联动控制:报警提示与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系统联动;d)储存查询:抓拍人脸自动保存,并可供事后查询;e)事后识别:根据提供特定照片,系统可从目标人员数据库中自动搜寻、比对、锁定;f)录像索引:建立目标人员数据库人脸索引并可查找指定照片人员的视频片段;g)布控管理:选择指定目标人员人脸照片建立和修改人员布控信息,并可与在逃人员数据库进行信息比对。4.3.16特审室和讯问指挥室应配置讯问指挥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观察和指挥,保障讯问人员与指挥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实现图像、语音和文字的信息传递。4.3.17看守所讯问室全程视(音)频信息同步刻录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结构形式应包含核心设备、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终端显示终端、电子显示屏等;b)核心设备具有音视频信号接入、画中画显示输出、双光盘刻录、硬盘录像、单次讯问录像资料自动删除等功能;c)讯问室内设置显示终端,应实时显示讯问过程的音视频信号;d)电子显示屏应显示日期、时间、温湿度信息,并与核心设备日期、时间保持一致;e)讯问室应做隔音吸音处理。4.3.18驻所检察监控联网要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看守所驻所检察控制室(分控室)应配置显示、矩阵、视(音)频记录、UPS等设备;b)应按相关规定,分配指定信号至驻所检察控制室;c)公安专网与检察专网应物理隔离。4.3.19其他要求4.3.19.1看守所狱内侦查系统建设,应按相关规定。4.3.19.2公安监所音视频信号应上传至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市级业务指导部门可远程调阅该所任意音视频信号。4.3.19.3监控视频图像借助公安专网、司法专网或视频专网传输时,应符合安全保密规定。4.3.19.4监控网络客户端均可调阅权限范围内视频图像,网络传输带宽速率≥4Mbps。4.3.19.5控制台的设计应符合GB7269的规定。4.4出入口控制系统4.4.1监区出入口人行通道门应实现联动互锁功能,联动互锁的技术要求宜符合GA576的相关规定。4.4.2总控宜具有对所有门禁、联动互锁的锁闭(开启)状态进行单控、组控以及群控的操作控制。4.4.3门禁管理软件应具有通道门开关状态实时显示、数据统计等功能。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4.4通道门开关状态信号宜与监控系统联动,门开启时对应的监控图像可自动切换至总控室或分控室显示终端。4.4.5看守所内安装的电动平移监室门和电控监室门应具有门开报警功能。4.4.6门禁控制应实现断电开锁,断电状态应使用备用环形锁或插锁锁闭。4.4.7门禁控制器及锁具宜相对集中供电,便于接入UPS电源。4.4.8证件识别装置要求4.4.8.1适用范围应为身份证、律师证等有效证件的识别。4.4.8.2功能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可扫描、自动识别和存储进出人员(包括家属会见、物品接济、律师会见、参观等来访人员)出示的证件;b)数据库与监管信息系统资源共享,即时自动与在逃人员系统对比,并具有报警提示、定时批量比对功能;c)会见、接济等信息应与监管信息系统的在押人员信息自动关联,并具有数据检索、统计分析、异常报警功能;d)设备置于收押接待大厅,记录保存≥365d。4.4.9出入口控制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5安全检查系统4.5.1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899的规定。4.5.2安检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10的规定。4.5.3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08的规定。4.6报警系统4.6.1报警按钮应安装在较易触摸的位置,具有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功能。4.6.2室外警铃声级≥100dB,室内警铃声级≥60dB。4.6.3报警信号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触发报警时,报警区域相关的图像可自动切换至控制室显示墙。4.6.4报警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7广播系统4.7.1设总控统一广播和分控单独广播,总控室可在特殊情况下切断分控广播,直接向全所发布语音广播信号。4.7.2音视频装置(显示终端、电视机)应安装在监室内合理位置,节目选定、音量调节和电源开关等宜由总控或分控统一控制。4.7.3应设置独立的电教室,配备广播、电视转播、视频编辑等演播设备。4.7.4广播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8对讲系统4.8.1呼叫对讲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呼叫对讲装置由对讲主机、对讲分机和对讲墙机组成,并具有两级管理功能,当对讲墙机呼叫对讲分机无人应答时,超过设定的时间自动将信号上传至对讲主机;b)对讲主机和对讲分机应具有的单呼、组呼、群呼功能;c)监室内对讲墙机应具有防拆、防暴力破坏功能;d)监室内对讲墙机应安装在靠近监室门的位置;e)呼叫单一监室或监室主动呼入时,其对应的监控图像宜自动切换至显示终端。4.8.2会见管理装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主机应具有音频记录、三方通话、时间设定、终止通话等控制功能;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b)特殊会见可采用可视对讲方式,前端设备分别安装在独立房间和会见室。4.8.3呼叫对讲装置其他相关技术应符合GA/T72的规定。4.9电子巡查系统4.9.1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4.9.2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4.9.3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4.9.4采集器数量配置数≥2台。4.9.5信息的存储≥30d。4.9.6信息标识安装高度离地1400mm±10mm。4.9.7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4.10识别定位系统4.10.1应实现定位信号监所全覆盖,采用加密传输且信号连续、稳定。4.10.2系统最小定位精度≤3m,且定位显示结果不穿墙、不错层。4.10.3标签核心组件可重复使用,信号发射时间间隔应≤2s,工作时间≥90d。4.10.4在押人员佩带标签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应为腕带式;b)需使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c)低电量报警功能,电池可更换;d)防护等级为IP67,被拆卸后应自动报警。4.10.5工作人员佩带标签宜为卡状形式。4.10.6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a)实现与监控、门禁等系统的联动及数据共享;b)系统应具备无线传输语音、图像、文字等拓展功能;c)管理软件应具有区域定位、管理、异常报警等功能。4.10.7识别定位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1信息集成管理系统4.11.1统一操控:在统一的用户界面上集成各安防子系统的状态显示以及控制管理。4.11.2常规模块:视频监控、应急报警、周界控制、证件识别等系统。4.11.3统计分析:实现日志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4.11.4系统管理:实现自定义功能设置、查询管理、数据导出备份等功能。4.11.5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2实体防护装置4.12.1监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司法监所增设警用通道),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两端设AB互锁门,AB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4.12.2车行通道门两端应设防冲撞地锚装置。4.12.3看守所监区围墙上端应设置一道600mm—8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4.12.4监狱监区围墙内侧5000mm、外侧10000mm处均应设一道≥4000m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顶端加装内径≥5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4.12.5监区大门、放风场出入口应安装电动门,并为全部电动门提供≥1h的电量备用电源,确保电动门启闭可靠。4.12.6通道门开启方向应一致向内。4.12.7监室门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A526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2.8其他实体防护装置所用产品和安装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3安防系统总控室(指挥中心)和分控室4.13.1控制室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a)总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10m;b)总控室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c)分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d)分控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4m。4.13.2应合理设置控制室、设备间和中继间,设备间应与控制室相邻。4.13.3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之间互联的信号应通过光缆传输。4.13.4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4.13.5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集成。4.13.6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可为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紧急报警、应急(语音)广播、对讲系统全部设备提供≥1h的电量。4.13.7控制室内应设置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照明应≥200Lx。4.13.8控制室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启用时该区域平均光照度应≥50Lx。4.13.9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4.13.10控制台背面与显示墙正面净距离应≥2m;机柜正、背面与其他机柜或墙体净距离应≥0.8m。4.13.11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367-2001中9.1的规定。4.13.12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367-2001中9.2的规定。4.13.13控制室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c)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e)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f)控制室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4.13.14门禁控制器、报警控制器等(接线方式为总线制)设备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设备间或中继间。4.13.15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14武警驻守技术防范要求4.14.1监区围墙、监区围墙大门、执勤哨位、通道等重点监控图像应接入武警值班室。4.14.2武警值班室内应设置监控系统主机、显示墙、报警系统、电网主机等技术设施,并配备无线通信设备。4.14.3执勤哨位安装哨位应设施集成控制箱。4.14.4岗楼哨位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对岗楼大门实施双锁双控。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4.5监区围墙哨位应安装麦克风,并在围墙中间部位设置扩音喇叭及照明设施。5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5.1中继间、中继箱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破坏装置或实体防护装置。5.2应在室外区域合理设置弱电井,方便布线。5.3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严禁架空。5.4监区围墙、监室等重点部位布设线缆应采用暗敷方式。5.5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应集中供电。5.6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T50311的规定。6防雷与接地要求6.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6.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和GA/T670的要求。6.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6.4控制室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7系统验收和维护要求7.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经过公安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7.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3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档案,包括设备品牌型号、启用时间、点位布线图、操作手册、产品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7.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专业单位及时修复。7.5系统(设备)常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周期应≤30d,全面维护保养周期应≤90d,并应做好记录。7.6系统建设应按≥建设经费3%比例购置备品备件。7.7系统超过保修期应按≥建设经费10%比例保障运维费用。7.8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报警、对讲系统全部设备使用期限为5y,达到使用期限应更新;其他系统设备使用满5y后,应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更新。margin-bottom:0pt">c)管理软件应具有区域定位、管理、异常报警等功能。4.10.7识别定位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1信息集成管理系统4.11.1统一操控:在统一的用户界面上集成各安防子系统的状态显示以及控制管理。4.11.2常规模块:视频监控、应急报警、周界控制、证件识别等系统。4.11.3统计分析:实现日志查询、统计和图表分析功能。4.11.4系统管理:实现自定义功能设置、查询管理、数据导出备份等功能。4.11.5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及产品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2实体防护装置4.12.1监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司法监所增设警用通道),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两端设AB互锁门,AB门之间应为封闭通道。4.12.2车行通道门两端应设防冲撞地锚装置。4.12.3看守所监区围墙上端应设置一道600mm—8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2.4监狱监区围墙内侧5000mm、外侧10000mm处均应设一道≥4000mm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网顶端加装内径≥500mm的蛇腹型刀刺网;4.12.5监区大门、放风场出入口应安装电动门,并为全部电动门提供≥1h的电量备用电源,确保电动门启闭可靠。4.12.6通道门开启方向应一致向内。4.12.7监室门选型与安装应符合GA526的规定。4.12.8其他实体防护装置所用产品和安装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13安防系统总控室(指挥中心)和分控室4.13.1控制室的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a)总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10m;b)总控室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c)分控室人员监控操作区域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6m;d)分控设备间室内的长度、宽度均应≥4m。4.13.2应合理设置控制室、设备间和中继间,设备间应与控制室相邻。4.13.3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之间互联的信号应通过光缆传输。4.13.4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4.13.5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集成。4.13.6控制室设备间(含中继间)应采用在线式UPS电源供电,可为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紧急报警、应急(语音)广播、对讲系统全部设备提供≥1h的电量。4.13.7控制室内应设置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照明应≥200Lx。4.13.8控制室应安装应急照明装置,启用时该区域平均光照度应≥50Lx。4.13.9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b)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冗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2004中3.13.10、3.13.11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4.13.10控制台背面与显示墙正面净距离应≥2m;机柜正、背面与其他机柜或墙体净距离应≥0.8m。4.13.11设备抗电磁干扰应符合GA/T367-2001中9.1的规定。4.13.12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符合GA/T367-2001中9.2的规定。4.13.13控制室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a)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b)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c)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d)金属护套电缆引入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处理后引入;e)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f)控制室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35mm2。4.13.14门禁控制器、报警控制器等(接线方式为总线制)设备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设备间或中继间。4.13.15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4武警驻守技术防范要求4.14.1监区围墙、监区围墙大门、执勤哨位、通道等重点监控图像应接入武警值班室。4.14.2武警值班室内应设置监控系统主机、显示墙、报警系统、电网主机等技术设施,并配备无线通信设备。4.14.3执勤哨位安装哨位应设施集成控制箱。4.14.4岗楼哨位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对岗楼大门实施双锁双控。4.14.5监区围墙哨位应安装麦克风,并在围墙中间部位设置扩音喇叭及照明设施。5系统管网和配线设备要求5.1中继间、中继箱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破坏装置或实体防护装置。5.2应在室外区域合理设置弱电井,方便布线。5.3室外线缆应敷设于地下,严禁架空。5.4监区围墙、监室等重点部位布设线缆应采用暗敷方式。5.5摄像机和声音复核装置应集中供电。5.6综合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T50311的规定。6防雷与接地要求6.1安装于建筑物外的技防设施应按GB50057的要求设置避雷保护装置。6.2安装于建筑物内的技防设施,其防雷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与共用接地系统的原则,并应符合GB50343和GA/T670的要求。6.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接地端和防雷接地装置应做等电位连接,等电位连接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16mm2。6.4控制室的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其接地电阻应≤1Ω;采用单独接地时,其室外接地极应远离本建筑的防雷和电气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应≤4Ω。7系统验收和维护要求7.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经过公安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7.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市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7.3应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档案,包括设备品牌型号、启用时间、点位布线图、操作手册、产品说明书、维修记录等资料。7.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设备)发生故障,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专业单位及时修复。7.5系统(设备)常规维护保养应由具备相应安全技术防范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维护保养周期应≤30d,全面维护保养周期应≤90d,并应做好记录。7.6系统建设应按≥建设经费3%比例购置备品备件。7.7系统超过保修期应按≥建设经费10%比例保障运维费用。7.8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报警、对讲系统全部设备使用期限为5y,达到使用期限应更新;其他系统设备使用满5y后,应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更新。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安全防范系统要求来源:  作者:  时间:2014-8-22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介绍: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本市歌舞类服务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治安管理等级和相应的设施基本配置要求,是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依据之一。本要求适用于本市KTV、舞厅、卡拉OK厅及设置歌舞娱乐项目的酒吧、沐浴场所、音乐茶室等。本要求所称的包房(间、厢)均指用于歌舞娱乐项目的包房(间、厢)。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本要求执行。2  总体要求2.1  场所的硬件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要求。2.2  场所取得相关证照15个工作日内,应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制度,相关技防设施应经过公安机关审核,并按本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2.3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3章的相关规定。2.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安全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2.5  场所不应设置以下设施和物品:音响、灯光等报警装置;“暗室”、“暗门”、“暗道”等设施;提供“跳蚤”、“电动棒”、“仿真生殖器”等性工具;包房内存在插销、门链、搭扣等反锁装置等。2.6  场所经营者不应利用技防设施规避或阻碍治安管理检查。2.7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69.1等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要求。3 等级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场所根据治安管理的要求和经营规模进行划分。3.1  KTV的等级分为三个级别:a)包厢(间)数≥40为一级场所;b)包厢(间)数<40、≥20为二级场所;c)包厢(间)数<20、≥10为三级场所。3.2  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的等级分为二个级别:a)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一级场所;b)酒吧、舞厅、OK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沐浴场所<3000平方米为二级场所。4  硬件设施的基本配置4.1  根据硬件设施基本配置与治安管理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各类各级场所硬件设施应安表1配置。 表1  歌舞类娱乐服务场所硬件设施配套表序号项目安装部位KTV酒吧舞厅OK厅沐浴场所、音乐茶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一级二级1视频安防监控彩色摄像机或分置式LED补光彩色摄像机场所正门外10m范围内√√√√√√√√√√√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系统2场所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3场所内每层楼面出入口√√√√√√√√√√√4场所内主要通道√√√√√√√√√√√5收银处、前台√√√√√√√√√√√6IC卡考勤点√√√√√√√√√√√7贵重物品寄存处√√√√√√√√√√√8场所的地面集中停放区、地下车库出入口√√√√√√√√√√√9监控存储设备放置处√√√√√√√√√√√10电梯厅√√√√√√√√√√√11报警系统紧急报警按钮前台(收银处)√△△√△√△√△√△12入侵探测装置财务室△△△△△△△△△△△13安检设备金属探测安检门△△△△△△△△△△△14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15手持式金属探测器√√√√√√√√√√√16车底探测仪△△△△△△△△△△△17其它设施透视门窗包厢(间)√√√√√√√√√√√18警示标志包厢(间)或其他醒目部位√√√√√√√√√√√19电子巡更系统巡更装置场所正门√√√√√√√√√√√20员工通道√√√√√√√√√√√21场所从业人员IC卡考勤点√√√√√√√√√√√22前台(收银处)及其他重要部位√√√√√√√√√√√注:符号“√”为强制性配置,“△”为推荐性配置。 4.2   技防设施要求4.2.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  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2.1.2  系统前端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a) 摄像机最低有效照度应≤5Lx;  b) 可使用分置式LED彩色摄像机;4.2.1.3  场所正门外监控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外(包括街面)周围10m内,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 4.2.1.4  场所与外界相通的所有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无盲区,无逆光,且安装朝向应一致。出入人员面部有效画面不宜≤监示屏画面的1/60。4.2.1.5  每层楼面出入口、收银处、前台、值班室、IC卡考勤点、贵重物品寄存处和监控存储设备放置处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相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操作行为。4.2.1.6  室内主要通道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包房通道的全程,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包房通道内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分辨出顾客进出的房间。4.2.1.7  地下车库出入口摄取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机动车车辆的牌号;场所自有地面停放区摄取的图像应能显示停放车辆、人员活动的情况。4.2.1.8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2.1.9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国家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保存30d,同时符合以下要求:a)  应以≥25 frame/s和≥ 2 frame/s二种帧速记录方式分别进行图像保存,其中最近的10d以≥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其后20d的图像宜以≥2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b)  亦可30d全部采用≥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c)  图像记录宜在本机播放,也可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4.2.1.10  系统按《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国家标准的规定,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值应≥4级评分等级的要求。系统显示水平分辨力宜≥350 TVL。4.2.1.11 系统应能自动监测前端设备以及系统的各种运行状态,实时或定时提交至公安监管平台,并根据监测情况可将监测数据按以下种类进行分类: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a) 运行信息:系统设备、软件运行情况,系统资源使用状态,通道录像状态,硬盘容量占用情况,设备参数设置修改等。b) 故障信息:视频丢失、硬盘故障、进程异常、心跳超时(包括系统死机、传输故障、退出监测等)。4.2.1.12 应能定时自动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像或图片,以提供远程控制中心管理人员进行比对。4.2.1.13 应能自动启动设备监管服务,且具有≥3种类型用户的登录、操作及记录服务:a) 用于验收人员对系统验收图像进行确认,以及系统验收情况评介的信息输入;b) 用于维保人员对系统设备的类型、数量、品牌、型号等主要信息及调整信息进行输入,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的信息输入;c) 用于操作使用人员对各技防子系统运行过程中所发现的故障报修信息输入。4.2.1.14 应具有通过远程控制中心自动分类、转发前端设备运行故障信息至相关责任人或单位的功能。4.2.2  报警系统4.2.2.1  场所的报警系统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4.2.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3  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20s。4.2.2.4  入侵探测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1、《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0408.8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符合《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4.2.2.5  报警系统相关信息的保存时间应≥30d。4.2.3  安检设备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3.1  娱乐服务场所可选配通过式金属安检门和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4.2.3.2  娱乐服务场所经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2把。4.2.3.3  场所自管的地下车库可配置车底探测仪。4.2.3.4  金属安检门应符合《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技术通用技术要求》GB15210国家标准的规定,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GB12899国家标准的规定,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应符合《微量X射线安检设备技术规范》GB15208国家标准的规定。4.2.3.5  场所的技防设施应按《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7章要求由公安机关职能部门进行检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第8章、《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系统验收。4.2.3.6  场所的技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4.2.4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4.2.4.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 按表1的要求在场所设置巡查点和巡查路线,巡查钮或读卡器设置应牢固;b)巡查路线、时间应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c)能通过电脑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d)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4.2.4.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4.2.4.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644的规定。4.3   其它设施要求4.3.1  警示标志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3.2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4.3.3  警示标志应悬挂或张贴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等显著位置。警示标志的尺度应符合环境、距离与目视的效果。4.3.2  包厢、包间的设置4.3.2.1  娱乐服务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括屏风或“卫生间”、“休息间”、“房中房”和沐浴设施等。4.3.2.2  娱乐服务场所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4.3.2.3  包厢、包间的吧台、餐桌等物品高度≤1.2米。4.3.2.4  包厢、包间内不得装有反锁装置。4.3.3  灯光照明4.3.3.1  经营期间,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应设置长明灯,电源应通过营业场所的总开关控制。4.3.3.2 经营期间,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的长明灯平均照度(现场测定值)应≥10Lx。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来源:  作者:  时间:2014-9-24  介绍:下载: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评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30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旧房利用、房屋租赁改建或扩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本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规模租赁房,度假村、培训中心、会员制俱乐部、休闲娱乐场所的住宿部分以及设有30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下旅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技术要求GB 1520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201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 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T 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5408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A 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751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DG/T08-2054-2013 J11399-2013涉外建设项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旅馆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3.2商务办公楼整体由统一的物业管理,以商务为主,有一定的物管配套措施,由一种或数种单元办公平面组成的自购或租赁的办公建筑。3.3规模租赁房由独栋(或相对独立的楼层)闲置建筑改建的,房间在50间(含)以上,居住总面积在1000m2(含)以上,面向不特定人群集中居住的房屋。3.4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公寓式酒店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3.5候车区旅馆、商务办公楼人员(包括旅馆的团队旅客)上下车辆的专属区域。3.6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设置在商务办公楼人员进入办公区域的出入口用以采集识别人员身份并进行加解密、汇总、分发等功能的专用操作管理系统。 4. 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4.1  总体要求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 15408的规定。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性要求,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8181、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4.1.6  旅馆重要部位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商务办公楼重要部位应根据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涉外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DG/TJ 08-2054-2013的相关规定。旅馆、商务办公楼内的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管理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 旅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正门外周围15m范围的街面宜配置2候车区应配置3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应配置4地面人(车)行主要通道、现金押运通道应配置5旅馆(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6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应配置7体育、康乐场所的出入口、服务台应配置8体育、康乐场所公共活动区域宜配置9货物专用卸货平台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0前厅(大堂)应配置11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其他服务收费处应配置12贵重物品寄存处、行李临时存放处应配置13餐厅、酒吧、购物中心的人员活动区域宜配置14厨房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应配置15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应配置16电梯轿厢内应配置17客房通道应配置18非客房通道宜配置19楼群之间的建筑连廊应配置20顶层平台的出入口应配置21开放式顶层平台(含裙房)应配置22总配电、水泵、锅炉、空调新风机及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应配置23行政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配置24财务出纳室宜配置25抢险救援物资仓库、酒店物资仓库宜配置26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27入侵报警系统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宜配置28入侵探测器厨房食品储存区域应配置29设备层、避难层的出入口应配置30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应配置31无人值守的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32行政办公区域宜配置33财务出纳室应配置34抢险救援物资仓库应配置35酒店物资仓库宜配置36现场声光告警器安防设备机房、财务出纳室应配置37紧急报警装置总台接待处、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其他服务收费处应配置38贵重物品寄存处应配置39小件行李存放处宜配置40财务出纳室应配置41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42出入口控识读装置、电控锁贵重物品寄存处宜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制系统43抢险救援物资仓库宜配置44酒店物资仓库宜配置45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宜配置46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47声音复核装置总台接待、收银处、外币兑换处应配置48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停车场(库)、客房通道、设备层、避难层、功能转换层、顶层平台、抢险救援物资仓库以及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49行政办公区域和其他需要管理部位宜配置50各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51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应配置52电话录音四星级以上(含)旅游饭店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应配置53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贵重物品寄存处应配置54无人值守的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55财务出纳室应配置56抢险救援物资仓库应配置57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 表2  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系统彩色摄像机正门外周围15m范围的街面宜配置2候车区应配置3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应配置4地面车行、人行主要通道应配置5办公楼(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6停车库/场内主要通道应配置7办公楼总服务台应配置8租赁用会议室楼层的出入口应配置9电梯轿厢应配置10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或主要通道应配置11楼群之间的建筑连廊应配置12顶层平台的出入口应配置13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4入侵报警系统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宜配置15入侵探测器设备层、避难层的出入口应配置16非开放式顶层平台的出入口应配置17各业主及租赁独立单元内宜配置18无人值守的配电、水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19声光告警器安防设备机房应配置20紧急报警装置总服务台、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21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22各独立单元内宜配置23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办公楼人员进入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配置24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停车场(库)、各楼层主要通道、设备层、避难层、功能转换层、顶层平台、抢险救援物资仓库以及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25其他需要管理部位宜配置26各系统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27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应配置28电话录音对外公开的直线电话宜配置29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财务出纳室应配置30配电、发电机、水泵、锅炉、电梯设备、空调新风机、油库、通信、数据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应配置31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32各独立单元宜配置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  应安装固定焦距和方向一致的摄像机。建筑物同一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安装朝向应一致,并应尽量避免逆光、俯视和侧视。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的图像,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4.2.2  制高点宜选择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应采取有效的防雷击保护措施。4.2.3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先设定状态和位置。4.2.4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图像应能看清电梯轿厢内人员活动情况,且应有楼层显示信息;采用抗逆光技术的摄像机可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对面上方一侧的顶部。4.2.5  各通道、连廊等安装的摄像机图像应符合表3“纵深(点)”的要求,客房通道的图像还应能看清人员进入客房的准确位置;各出入口、服务接待台、收费处、电梯厅、楼梯口等安装的摄像机图像除应符合表3“水平(线)”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表3“纵深(点)”的要求;区域安装的摄像机图像除应符合表3“区域(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表3“纵深(点)”、“水平(线)”的要求;其他安装的摄像机图像应兼顾“纵深(点)”、“水平(线)”和“区域(面)”的要求。 表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应用技术参数清晰度级别纵深(点)水平(线)区域(面)A级≤15m≤40m≤4m≤60m2B级≤17m≤50m≤7m≤120m2C级≤20m≤60m≤10m≤180m2图像内容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车辆活动情况脸部特征及车辆牌照人员及车辆活动情况应用举例人行通道等车行主通道等出入口等广场、大厅、等 4.2.6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7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按其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A、B、C三级,相应的系统清晰度和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和4.2.8的要求。 表4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清晰度级别水平分辨力峰值信噪比(PSNR)图像画面灰度视音频记录失步A级≥400TVL≥32dB≥8级 ≤1sB级≥600TVL≥34dB≥9级C级≥800TVL≥36dB≥9级 4.2.8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a)  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b)  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c)  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应≤4s。4.2.9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2.10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具有16路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合适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装置,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图像显示装置配比、屏幕(显示窗口)最小尺寸等可参照表5要求。图像手动单路切换延时应小于1s。4.2.11 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显示图像的清晰度应与摄像机的清晰度相一致。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12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应实现时钟同步。4.2.13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帧速保存30d,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4.2.14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4.2.15 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4.2.16 星级旅游饭店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的防泄密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4.2.1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2011、GB 50395、GA/T 367的规定。4.2.18 涉外建设项目还应符合 DG/TJ08-2054-2013 J11399-2013的规定。 表5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终端显示屏数量配置表序号摄像机接入数量多画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合计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1161 12 2322 24 3483 36 4644 48 5805 510 6966 612 71127 714 81288 816 91608 917 101928 1018 112248 1119 122568 1220 132888 1321 143208 1422 153528 1523 163848 1624 174168 1725 184488 1826 194808 1927 205128 2028 215768 2129 226408 2230 237048 2331 247688 2432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58328 2533 268968 2634 279608 2735 2810248 2836 注1:多画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5英寸。注2: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10英寸,清晰度级别应与系统指标一致。4.3  入侵报警系统4.3.1  应选用不易受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系统应根据防护区域特点、使用要求设置。4.3.2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4.3.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3.4  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15min。4.3.5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0s。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3.6  系统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报警信号。4.3.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d,并能输出打印。4.3.8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宜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4.3.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4.3.10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 12663的规定。4.4  出入口控制系统4.4.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以及开启超时2min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5min。同时系统还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4.4.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4.4.3  商务办公楼应设置、安装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其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4.4.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4.4.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394的规定。4.5  声音复核装置总服务台、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4.6  电话通讯系统4.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4.7  电子巡查系统4.7.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b)巡查路线、时间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c)应能通过电脑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e)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4.7.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大于等于2。4.7.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8  安防中心控制室4.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的终端设备及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对各子系统操作、记录和显示。4.8.2  星级旅游饭店及商务办公楼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4.8.3  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安全、操作规定的其它场所。4.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入侵(出入口控制)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以方便准确地识别、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4.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4.8.6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非24h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4.8.7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安防设备机房内应具有满足人员、设备工作要求的良好环境。 4.8.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防护装备。4.8.9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9  实体防护装置4.9.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5. 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通过。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GA/T75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或运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操作、使用,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5.3  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单位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技术要求,是本市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检验的基本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银行、邮政储蓄、证券、保险、信托、小额贷款、财务公司等金融单位的营业(办公)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自助服务设备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建金融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标准执行。金融外包服务单位、外币兑换点、典当行、拍卖行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840    防弹玻璃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2-2007    综合布线工程验收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 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B/T 15408-2011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16676  银行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8181-201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技术要求GA 38-2015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GA 165      防弹复合玻璃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501      银行用保管箱通用技术条件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 745      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844      防砸复合玻璃通用技术要求GA 858      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GA 1003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GA/T 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73     机械防盗锁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1127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8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高清晰度摄像机测量方法JR/T 0003   银行金库 JR/T 0011   银行集中式数据中心规范 3. 术语和定义GB50348-2004、GA38-2015、GA 745已经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集中式数据中心以集中的数据存储和统一的信息处理平台为依托,在相应的系统支撑下,通过集中的运行、监控、管理手段,承担金融单位区域或全辖范围内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机构。包括生产中心、灾备中心等。3.2. 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以维护金融单位安全为目的,基于金融单位本地安全防范系统,利用网络技术构建的具有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存储/管理等功能,可对金融单位管辖范围内需要防范的目标实施报警、视频监控和安全管理的专有网络系统。3.3. 柜员现金自助服务机具组合了多种金融业务功能的专用自助服务机具,银行柜员可利用该设备完成现金存款、取款等柜台服务。 4. 系统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以及供电、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GB50311-2007、GB50312-2007的相关规定。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应配置性标准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具备报警、视音频联网功能。联网技术要求宜参照GB/T 16676-2010、GB/T 28181-2011的相关要求。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宜同本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GB/T28181-2011、GA/T 669.1等相关标准要求。4.1.6. (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非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2的规定;集中式数据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远程监控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保管箱库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6的规定;业务库应按照GA858、JR/T0003标准的规定,并应在机动车辆出入口处安装机动车阻挡装置。金融单位办公场所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DB31/329.8《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的相关规定。   表1(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临街出入口周边应配置2出入口[含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及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出入口] 应配置3独立院落内、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及独立院落的周界应配置4建筑物内部各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及通(楼)道应配置5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运钞车停靠区域及押送线路、交接区域应配置6现金柜台和现金业务区内部应配置7现金清分场所、清点处、捆钞处应配置8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应配置9对公、理财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应配置10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应配置11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营业厅客户区域及贵金属展示区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2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办公区域的交界处应配置13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1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应配置15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16电梯轿厢应配置17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1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9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应配置20入侵报警系统周界入侵探测装置独立院落的周界应配置21入侵探测器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22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平面高差在5m(含)以下及顶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应配置23现金业务区、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应配置24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应配置25营业场所客户区域应配置26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在行式自助银行、办公区域的交界处内侧应配置27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28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应配置29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30紧急报警装置现金柜台处应配置31对公、理财等业务办理处应配置32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应配置33财务室应配置34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应配置35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36控制、记录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37出入口控制系统识读装置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出入口宜配置38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出入口宜配置39营业场所客户区域与办公区域交界处出入口应配置40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应配置41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应配置42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等运钞车停靠区域出入口处及业务库库区外等候区域出入口处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3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出入口应配置44声音复核装置现金柜台处、交接款处应配置45自助银行客户区域及内部加取款处应配置46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47对公、理财、保管箱库接待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应配置48远程对讲装置自助银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49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应配置50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宜配置51现金柜台内,营业场所、自助银行营业厅宜配置52使用柜员现金自助服务机具夜间存放现金的现金柜台内应配置53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自助银行营业厅客户区域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54实体防护装置防盗安全门现金暂存处、重要凭证存放处出入口应配置55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图像调阅室宜配置56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应配置57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室应配置58金属防护门、防砸玻璃门或防盗安全门营业场所与外界或与在行式自助银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59金属防护网或防砸玻璃窗户并限位建筑物高度在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应配置60防暴膜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采用夹膜玻璃材质除外)应配置61金属防护网现金柜台内对外通风口应配置62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现金柜台出入口应配置63防弹防砸复合玻璃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应配置64防弹复合玻璃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可视窗应配置65金属盖板现金柜台收银槽应配置66安防数据介质防护柜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67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自助银行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客户独立操作空间应配置68临街的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的客户独立操作空间应配置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表2(非现金)营业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银行业金融单位的临街出入口周边应配置非银行业金融单位的临街出入口周边宜配置2出入口[含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及营业场所出入口]应配置3独立院落内、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宜配置4建筑物内部各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及通(楼)道应配置5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应配置6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档案资料室应配置7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8营业场所营业厅客户区域(证券中、大户室除外)应配置9电梯轿厢应配置10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11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2入侵报警系统周界入侵探测装置独立院落的周界宜配置13入侵探测器非24小时工作建筑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宜配置14非24小时营业场所与外界平面高差在5m(含)以下及顶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玻璃幕墙处宜配置15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应配置16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应配置17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房应配置18紧急报警装置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应配置19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应配置20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21控制、记录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22识读装置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出入口宜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23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出入口宜配置24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出入口应配置25声音复核装置理财、保险,开户、签约等业务办理处,洽谈场所应配置26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27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应配置2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安全门重要凭证存放处、单证库应配置29财务室、档案资料室宜配置30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计算机机房应配置31金属防护门、防砸玻璃门或防盗安全门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32防暴膜建筑物高度在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宜配置33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采用夹膜玻璃材质除外)宜配置34安防数据介质防护柜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 表3集中式数据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临街出入口周边环境宜配置2出入口[含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同一建筑物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3独立院落、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及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及独立院落周界应配置4建筑物内部各层面所有出入口(含楼梯出入口、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等)、数据机房所在建筑通(楼)道应配置5电梯轿厢应配置6安检门、X光安检装置、包裹寄存处、访客登记处应配置7存放重要物品、档案等仓库应配置8水泵房、空调、新风主机房、配电房、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出入口及备用发电机燃料存放处出入口应配置9数据机房出入口应配置10数据机房内部、操作间、调试机房应配置11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12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3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应配置14入侵报警系统周界入侵探测装置独立院落的周界应配置15入侵探测器无人值守存放重要物品、档案等仓库应配置16无人值守水泵房、空调、新风主机房、配电房、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备用发电机燃料存放处出入口应配置17无人值守数据机房内部、操作间、调试机房应配置18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9紧急报警装置数据中心建筑出入口、机房出入口值班岗点及访客登记处应配置20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21控制、记录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22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识别识读装置数据机房出入口应配置23识读装置存放重要物品、档案等仓库出入口宜配置24水泵房、空调、新风主机房、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备用发电机燃料存放处出入口宜配置25数据机房内部、操作间、调试机房出入口应配置26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数据中心出入口、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27电子巡查系统独立院落、地下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及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及周界应配置28水泵房、空调、新风主机房、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备用发电机燃料存放处外通(楼)道应配置29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应配置30安全检查系统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数据机房所在建筑出入口或数据机房出入口值班岗点应配置31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数据机房所在建筑出入口或数据机房出入口值班岗点应配置32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数据机房所在建筑出入口或数据机房出入口值班岗点应配置33机动车阻挡装置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机动车辆出入口或独立院落内数据机房所在建筑周边车行通道应配置34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数据机房宜配置35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或防砸玻璃门存放重要物品、档案等仓库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装置36水泵房、空调、新风主机房、配电房、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备用发电机燃料存放处应配置37数据机房出入口应配置38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39金属防护网数据机房及备用发电机房、UPS机房等重要设备间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对外通风口应配置40防暴膜数据机房与外界相通的玻璃幕墙(采用夹膜玻璃材质除外)应配置41安防数据介质防护柜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 表4远程监控中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出入口应配置2操作控制台应配置3图像调阅室应配置4设备机房、UPS机房应配置5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6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7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应配置8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设备机房应配置9操作控制台应配置10控制、记录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1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可视)对讲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应配置12识读装置图像调阅室出入口宜配置13设备机房、UPS机房出入口宜配置14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应配置15声音复核操作控制台应配置16远程对讲系统操作控制台应配置17电话来电显示系统电话总机或对外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应配置1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安全门出入口应配置19设备机房、UPS机房应配置 表5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自助服务设备周边环境应配置2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运钞车停靠区域、押钞通道宜配置3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4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5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应配置6自助服务设备加取款处应配置7安防设备间应配置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设备间、自助服务设备机架或机顶箱处应配置9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应配置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11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应配置12自助服务设备保险箱门、机架或机顶箱可开启部位应配置13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4紧急报警装置自助服务设备加取款处应配置15安防设备间、自助服务设备机架或机顶箱处应配置16控制、记录系统安防设备间、自助服务设备机架或机顶箱处应配置17声音复核装置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18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自助服务设备内部加取款处或自助服务设备处应配置19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自助服务设备处、自助服务设备加取款处应配置20离线交互式动态编码电子锁具自助服务设备现金保险柜应配置21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临街的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的客户独立操作空间应配置 表6 保管箱库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彩色摄像机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的周边环境应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系统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3客户接待、业务办理处应配置4客户等候区应配置5重要凭证存放处、档案资料室应配置6保管箱库内(除看物间)、自助保管箱操作区域应配置7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8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应配置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配置10保管箱库墙体应配置11保管箱库应配置12重要凭证存放处、档案资料室应配置13无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14紧急报警业务办理处应配置15求助装置看物间应配置16控制、记录系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17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保管箱库内宜配置18出入口控制系统楼寓对讲装置保管箱库内与业务办理处应配置19识读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宜配置20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自助保管箱、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21远程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24小时自助保管箱库操作区域应配置22实体防护装置金库门保管箱库出入口应配置23防盗安全门与外界相通出入口应配置24安防数据介质防护柜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配置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独立院落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一致向外。2)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3)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4)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宜≤45°。5)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6)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 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7)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电梯轿厢应采用数字摄像机,安装在电梯轿箱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对角处。逆光情况下,数字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顶部、电梯控制面板的上方,且监视方向朝向电梯轿厢内部,并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8)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4.2.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序号监视范围监视要求1室外周边营业时间内应能清晰显示营业网点门外两侧以摄像机为基准半径50m监控范围内沿摄像机监视中心线方向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颜色、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半径20m监控范围内沿摄像机监视中心线方向人员的面部特征、车辆号牌等情况。(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2室外周界应能清晰显示物体穿越等情况,周界监视图像应连续。3运钞车停靠区域及押钞、交接全过程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牌照及相关活动情况。押钞通道监视图像应连续;运钞车交接监视图像应覆盖运钞车的边门、尾门、装卸过程、押运员警戒情况及运钞车周边环境、业务员上下车和押钞进入网点内交接区域或内部加取款处的全过程。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内应设置专用固定的款箱交接处,监视图像应覆盖交接全过程。4出 入 口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牌号。5走廊通道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行驶等情况。6区域范围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7制 高 点应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8楼 梯 口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9电 梯 厅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10自动扶梯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11电梯轿厢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12设备机房应能清晰显示安防中心控制室、计算机房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13过程监控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14设备操作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15现金操作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监视图像不应看到客户的操作密码。16业务办理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17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进/出钞和现金装填的操作过程,以及自助服务设备的插卡口等关键部位,监视图像不应看到客户的操作密码。18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用于具备转账、开卡等功能的非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监视的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和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监视图像不应看到客户的操作密码。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9自助银行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监控摄像机的安装高度宜不低于2.5m,应保证其视频画面有效包含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及出入口的完整区域,能有效观察存取款人员各种肢体活动。监视图像不应看到客户的操作密码。 4.2.3.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4.2.4.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 50198-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要求。室外摄像机分辨率应不低于C级(900线),室内摄像机分辨率应不低于B级(700线),相应的系统清晰度和相关技术指标应符合表8的要求。 表8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清晰度级别系统水平分辨力图像画面灰度视音频记录失步B级≥600TVL≥9级≤1sC级≥800TVL≥9级 4.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 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2.6. 有人值守且具有16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1/64(含)的比例另配图像显示终端,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切换显示,营业网点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4.2.7. 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4.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记录。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GB 20815-2006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录像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30d;2) 系统应保持24h开启状态;3) 室外区域应采用24h连续录像方式;室内区域重要部位(出入口等)营业时间应采取连续录像方式,非营业时间可采用连续录像或报警联动录像的录像方式;4) 采用报警联动录像方式录像的,预录和延录时间均应≥10s;5)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供电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4.2.9.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防遮挡、视频丢失侦测识别(探测)报警、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4.2.10. 系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22239-2008第三级安全防护和本市相关规定。4.2.1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2011、GB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4.3. 入侵报警系统4.3.1.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0±50,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2)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0±50,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3)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4)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及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5)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6)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牢固安装在被探测部位的表面,在探测范围内受到大于100N外力敲击时应能感应并输出报警信号,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7) 其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4.3.2. 紧急报警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2) 每个现金柜台区域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现金业务区现金柜台相邻席位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2个席位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非现金业务区业务柜台区域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具有2个以上柜台的应安装不少于2个紧急报警装置。每路防区上串联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多于4个;3)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同时应将紧急报警信号传送至区域报警服务中心和银行远程监控中心,并可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4.3.3. 周界入侵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 系统的防区不应有盲区和死角,且应24h设防;2) 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4.3.4. 实体墙、栅栏围墙、与建筑相连且高度在5m(含)以下的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墙或裙房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报警系统的防护区域有视频安防监控摄像机的,应与相应部位的灯光照明设备联动,或将相应部位的灯光照明设备设置为24h不间断照明等方式,保证夜间防区报警时的环境照度满足摄像机的工作要求。4.3.5.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4.3.6.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3.7. 系统报警时,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有周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或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4.3.8.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30d。4.3.9. 入侵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8h。4.3.10. 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其它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4.3.11.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银行营业场所及自助银行入侵报警系统应采用双路由双报告联网方式,即同时通过公共电话网和有线或无线IP网络方式传送报警信号至区域报警服务中心及远程监控中心。其中,使用公共电话网的,报警响应时间应≤20s,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IP网络方式的,至远程监控中心报警响应时间应≤4s,至区域报警服务中心报警响应时间应≤6s。系统应具当公共电话网通讯中断即时通过IP网络向报警服务中心和远程监控中心报告的功能。4.3.12. 报警服务中心和远程监控中心应具备对通过有线或无线IP网络方式入网的前端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巡检功能,巡检内容应包括前端入侵报警系统的工作状态、电源供应状况、通讯联通状况。系统应具有通讯中断即时向报警服务中心和远程监控中心报告的功能。4.3.13. 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业务库、保管箱库等场所的现金区域、客户区域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应具备视频报警联动功能,除特殊情况外,应使用有线方式传输报警视频联动信号;每个防区及每台数字录像设备的联网报警视频联动系统所上传图像的路数不应超过4路;联网报警主机中应当安装报警联动输出模块,确保上传的报警视频联动图像与所触发的报警防区相对应。4.3.14.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4.3.15.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4.3.16.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GA/T 368的有关规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统4.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2) 出入口控制器应设置在受控门以内。3)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4) 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5) 重要部位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4.4.2.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1)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通话语音应清晰,图像能分辨出访客的面部特征,开锁功能应正常,提示信息应可靠、及时、准确。2)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的对讲分机宜具有访客图像的记录、回放功能,图像记录存储设备的容量宜≥4G。3) 门口对讲主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宜离地1500mm±100mm。4.4.3. 自助银行、穿墙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内部加取款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4.4.4. 自助银行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电子锁具,其出入口门体安装的闭门器(包括地弹簧)应确保门体在开启任意角度时都能复位至关闭状态。4.4.5.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4.4.6.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4.4.7.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180d。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4.8. 金融单位营业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远程监控中心、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及自助保管箱库等安装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4.4.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72、GA/T 394、GA/T 678的有关规定。 4.5. 电子巡查系统4.5.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2) 巡查路线、时间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3) 应能通过电脑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4)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4.5.2. 宜采用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采用非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2个,且应为巡查人员配备无线即时通讯工具,确保其在每个巡查点位能够与安防中心控制室保持实时通讯联络。4.5.3. 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30d。4.5.4. 电子巡查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有关规定。 4.6. 声音复核装置/远程对讲装置4.6.1. 声音复核装置,在营业时间内应与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声音记录应能清晰辨别监听区域以及营业员与客户的对话内容。4.6.2. 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清晰探测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4.6.3. 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4.6.4. 远程对讲装置应采用全双工模式,音质应清晰可辨。 4.7. 电话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4.7.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4.7.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4.8. 安全检查系统4.8.1. 金属探测系统4.8.1.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899的规定。4.8.1.2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的规定。4.8.2. 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08的规定。 4.9. 机动车阻挡装置4.9.1. 立柱式阻挡装置单根升降立柱外径应≥270mm,柱体钢管壁厚宜≥10mm,抗冲击能力应≥60000J;升降立柱工作高度应≥600 mm,立柱间距应≤800mm,升降时间应≤6s;装置的驱动、控制装置及检修口应设置在装置的上端,现场安装后,应置于地表以下≤200mm位置。4.9.2. 翻板式阻挡装置的顶板钢板壁厚宜≥25mm,挡板钢板壁厚宜≥15mm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抗冲击能力应≥60000J;单个翻板翻起后顶端至地面高度应≥330mm,宽度宜≥2500mm,翻起时间应≤2秒。4.9.3. 阻挡装置立柱或翻板下降后,应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承载能力应≥20T。4.9.4. 阻挡装置在摄氏-10o~+55o、相对湿度90%工作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立柱式装置驱动部分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2008 IP67的要求;翻板式装置驱动部分的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2008 IP54的要求。4.9.5. 阻挡装置应具有手动应急(或手动)升起、下降、锁止功能,且在线控(遥控)电动操作发生故障时,手动功能仍能正常操作。4.9.6. 阻挡装置应能接入其他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4.10.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4.10.1.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的选择和安装应满足烟雾对特定区域的防护要求:当烟雾喷射的时间不超过30s时,在平均照度不小于200Lux的环境中,烟雾形成的能见度应不大于400mm。4.10.2.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烟雾喷射续、断的状态应可控,连续喷射时间应在1s至50s之间可调。4.10.3.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应具备本地手动控制喷射烟雾、编程自动控制喷射烟雾和远程控制烟雾的触发响应功能。手动喷射烟雾、编程自动喷射烟雾触发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远程控制喷射烟雾的触发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0s。4.10.4.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的烟雾喷射控制接口(电话线、网络、入侵报警系统或其他技防系统联动响应的接口等)及其他重要关键部件不应处于主机安全防护罩之外。烟雾发生装置、烟雾喷射装置应具备免维护技术措施。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应具备反复多次充装烟雾剂的功能。4.10.5. 防盗抢安全烟雾系统使用的烟雾剂及喷射的烟雾均应无辐射、无腐蚀、无强烈刺激气味、不可燃、不易爆,并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规定。 4.11.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4.11.1. 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防护区域的有效覆盖和保护。其前端设备应能对本地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声音复核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多种系统的信息源进行集成化采集和智能化实时分析及识别;终端处理平台应能根据前端设备实时分析及识别面部特征不清、摄像机被遮挡或移位、物品遗留或遗失、异常徘徊或滞留、尾随进入、强行推入、破坏、打斗、挟持等内容,发出不少于三类不同等级的告警信息,每一等级的告警事件应具有对应的处置预案弹出显示功能,高等级告警事件应享有优先弹出和处理的优先权。实时识别告警响应时间应≤2s。相关功能设置和预案设定可按照实际应用需要进行调节。4.11.2. 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处安装的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应能实时分析及识别摄像机被遮挡、移位、视频图像信号丢失、插卡口或操作键盘的防护装置被损坏、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被人为破坏、未在加钞时有人长时间蹲在自助服务设备处大于1min,以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在加取款操作期间加取款处内人数少于或超过2人等情况,并应立即按一般管理事件向远程监控中心发送告警信息,同时,远程监控中心图像终端显示装置应自动弹出相应的监控图像。4.11.3.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终端处理平台可按照系统前端实时识别的不同等级类别事件自动弹出,也可以根据人工实时远程监控发现的不同等级类别事件手动控制弹出相应的处置预案,包括该网点的实时视频图像、报警信息(时间、地点、报警类型)、紧急联系方式等。同时应能自动、手动联动控制各种设备,包括双向语音对讲系统、自动语音播报系统、声光告警报警设备、出入口控制系统等。4.11.4. 应具有对前端本地存储视频资料的快速检索功能,即可根据相关事件快速检索并回放事件触发前60s至后60s的录像资料(设置可调)。同时,应能通过系统直接导出事件触发前10min至事件处理结束的所有录像资料,并可通过系统快速浏览。 4.12. 安防系统远程控制联网系统4.12.1. 安防系统远程控制联网系统由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技防设备监督管理系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等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应能以模块化的方式实现对本地安全防范系统的远程集中控制及信息查询、实时图像切换预览及手动/自动存储、录像图像查阅及回放、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视频报警视音频联动及远程控制、流媒体服务及转发等功能。2) 技防设备监督管理系统应能实现自动监测本地技防设施及系统的运行状态,并根据监测情况对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分发本地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截取并上传的图像或图片;可通过技防监督管理系统查询所管辖范围内技防项目基本信息、设备运行信息、图像图片比对、设备故障信息、维护保养信息等,生成相应的报表,反映辖区内技防设施实际运行和维护情况等功能;应直接与“上海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平台”联网。3) 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应能与本地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等系统进行联接。当本地安全防范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或紧急报警系统被触发时,应能在监控中心启动声、光告警,并即时接收根据要求自动截取的所有报警视频联动图像或图片。应能与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可通过区域报警服务中心将报警视频联动图像或图片信息传送至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4.12.2. 安防系统远程控制联网系统应具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智能分析系统功能。4.12.3. 本地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单路图像清晰度应不低于400TVL。银行营业场所、自助银行及异地守库的业务库上传带宽应不低于20M,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上传带宽应不低于10M。用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远程传输的网络宜物理独立。传输网络应能自动检测线路在线、断线、故障以及在线设备数量变更等状态,并应具有自动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等功能,且应即时将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信息向远程监控中心和区域报警服务中心报告。4.12.4. 远程监控中心应设置用于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的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终端,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 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终端应能显示、控制所有接入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网点、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业务库、保管箱库摄像机的图像。2) 电视墙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每个接入营业网点、自助银行网点显示要求,显示图像质量与前端摄像机的图像质量相匹配,还应满足实现实时图像切换预览、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视频报警视音频联动等功能的显示要求。显示终端尺寸宜不低于40英寸,分辨率应不低于1080p(1920×1080像素),显示终端显示屏宜按照不低于接入营业网点和自助银行网点总数1:16的比例配置;用于显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应满足实时图像切换预览、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联网报警视音频联动等功能的显示要求,宜按照不低于离行式自助服务设备接入总数1:32的比例配置,最少数量不低于4台;用于显示业务库、保管箱库的显示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应满足实时图像切换预览、电子地图联动跳转、联网报警视音频联动等功能的显示要求,业务库宜按照不低于业务库接入总数的1:1的比例配置,保管箱库宜按照不低于保管箱库接入总数的1:4的比例配置,最少数量不低于1台。3)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桌面显示终端的配置数量应满足实现远程集中控制及信息查询、实时图像切换预览控制及手动/自动存储、录像图像查阅、回放及远程控制等功能的显示要求。4) 电视墙显示终端及桌面显示终端应人性化的设置,每个操作工位的桌面显示终端宜不大于4台。4.12.5. 远程监控中心与自助银行、夜间延时服务的营业场所之间应安装双向语音对讲系统,通话音质应清晰可辨;应能控制自助银行的出入口门锁的开关。4.12.6. 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6676的有关规定。4.12.7. 安防系统远程控制联网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照GB 50198-2011中3.4、GB 50348-2004中3.14的相关规定。 4.13. 实体防护4.13.1. 周界围栏高度应≥2200mm。4.13.2. 金属防护栏1) 应采用单根直径≥20mm、壁厚≥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φ14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100mm×250mm。2)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3)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400mm×100mm;4) 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防护栏高度应≥22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150mm,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应≥300mm,且不易攀爬。4.13.3. 金融营业场所的墙体为玻璃幕墙的,应至少采取以下一种防护措施:1) 使用防弹复合玻璃或防砸复合玻璃作幕墙;2) 在玻璃幕墙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3) 玻璃幕墙粘贴防爆膜,膜厚≥0.275mm(采用夹膜玻璃材质的除外);4) 安装金属卷帘窗,窗体上应加装防盗锁,防盗锁宜具备用于切断卷帘门电源的触点式装置;4.13.4. 金融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或平台、走道高差在5m(含)以下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采取窗户开启限位措施,限位后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100mm。采取窗户开启限位措施的玻璃应粘帖防暴薄膜,膜厚≥0.275mm。4.13.5. 现金业务区域的单体建筑墙体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墙体厚度应≥160mm;非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加强防护:1) 采用钢板防护,在墙体内侧加装≥6mm厚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235MPa;2) 采用钢筋网防护,钢筋直径≥14mm,网格≤150mm×150mm,并与建筑主体可靠连接;3) 采用钢筋网抹灰防护,钢筋直径≥6mm,网格≤150mm×150mm,抹灰厚度≥40mm,水泥砂浆强度≥M5。4.13.6. 具有现金业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重要场所(含:机房、库房、财务室、档案室、控制室)以及具有现金业务单体建筑(含:自助银行、穿墙式自助服务设备的内部加取款处)的出入口应安装金属防护门或防砸玻璃门或防盗安全门;门体采用其他材质的,应在外侧加装金属卷帘门或金属防护栏门,所有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防盗安全门体强度应不低于GB 17565-2007规定的乙级,防砸玻璃门强度应不低于GA 844-2009 规定的B级,金属卷帘门强度应加装防盗锁,防盗锁宜具备用于切断卷帘门电源的触点式装置。4.13.7. 金融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1)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内部不应设置窗户和玻璃幕墙;2)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两道门之间的纵深应≥1m,其中与外界相通的门应由内向外开启,门体或箱体上应具有不小于200mm×200mm且不大于400mm×400mm的可视窗,可视窗中心位置离地面高度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550mm±50mm。可视窗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制作,防弹复合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A 165-1997中F 54型B的要求;b) 门体在开启30度(含)以上角度时应能自动关闭,未关闭时应发出声响报警提示信号;c) 应同时具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充电和应急开、关门功能,当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电控装置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有手动应急开启和强制复位功能,且能实现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门体的同时开启和关闭,手动应急开启和强制复位控制装置应设置在现金柜台内部;d) 控制装置能记录授权人员的出入信息。在具有联网控制功能时,联网系统不应对联动互锁安全门的开启和关闭进行控制;e)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 576的相关规定。3)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内部安装对外通风装置的,其通风通道应外低内高呈“S”型,通风口下沿离室外地面的高度应≥2m,面积应≤200×200mm2,并加装金属防护栅栏,栅栏钢筋直径应≥14mm,间距应≤50mm×50mm。有多个通风口的,相邻通风口中心间距应≥600mm;4)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的柜台基座厚度应≥240mm、高度应≥800mm,柜台台面内外宽度应≥500mm。柜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a) 柜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选用C20或以上标号的水泥,中间应用公称直径≥12mm的热轧带肋钢筋加强,相邻钢筋中心间距应≤150mm。热轧带肋钢筋应符合GB1499.2的相关规定;b) 因楼面承重等原因无法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柜体的,可采用钢板结构柜体,柜体前后两面应采用厚度≥8mm的钢板,钢板抗拉屈服强度标准值应≥345MPa,钢板中间应用钢结构加强支撑(在高度及宽度方向≤400mm的间隔上应有直径≥10mm的热轧带钢筋或厚度≥5mm的角钢支撑)并联接成柜体。柜体的长度应≥1500mm、高度应≥800mm、厚度应≥240mm。柜体与地面或墙面应采用连接螺栓的方式在其内部牢固连接,所有螺栓连接的位置应隐藏不易被拆卸。柜体每个连接面的螺栓数量应≥4个,螺栓直径应≥12mm;c) 防弹、防砸复合玻璃顶端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安装金属防护栏封至顶部,防护栏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直径应≥14mm,间距应≤100mm×100mm。d) 柜体采用其他材料的,应符合GA38-2014附录B的要求。5) 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应安装防弹、防砸复合玻璃应符合以下要求:a) 单块防弹、防砸复合玻璃的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应≤4m2;b) 防弹、防砸复合玻璃安装时着弹面应朝向客户区,应与柜体牢固联接,其两侧边及顶部均应嵌入金属结构件,嵌入深度应≥40mm。两侧立柱下端嵌入基座的深度应≥600mm,上端应连接至屋顶并与横梁牢固连接;c) 防弹、防砸复合玻璃上不应开孔,且其下边与柜台台面应无间隙,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备;d) 防弹复合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A 165-1997中F 79型B的要求;防砸复合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A 844-2009中C级的要求。6) 每个现金柜台柜面中间应设置收银槽。收银槽尺寸应选用300mm(长)×200mm(宽)×150mm(深,以槽底计算),凹槽底部为圆弧形的结构。收银槽材质可采用不锈钢、人造石等材料。收银槽上部应安装坚固的滑动式金属推拉板或栅栏板。收银槽朝向柜员侧应加装≥6mm钢板加强防护。4.13.8. 自助银行内的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和临街的穿墙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应安装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将客户操作区域分隔成独立的操作空间。隔间式实体防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实体防护装置门体高度不应≥2100mm;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 实体防护装置门体和固定玻璃隔板应采用规格不低于4mm+4mm的夹膜安全玻璃,夹膜安全玻璃从离地面高度1000mm起至舱门顶部应具备防窥视、防逆光功能;3) 实体防护装置门体应根据门体大小和重量选用适配的闭门装置;4) 实体防护装置门的铰链、门锁、闭门器的安装应牢固。4.13.9. 自助银行和穿墙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的内部加取款处与外部场所相邻的墙体内侧应加装≥4mm钢板加强防护。4.13.10. 金融机构设有业务库、保管箱库的应符合GA 858的规定。其中,保管箱库应符合以下要求:1) 保管箱库应建在营业场所建筑物内。库房墙体不应与公共场所相邻。库房的底部、顶部及内墙不应有给水、排水、空调冷凝水管道及电缆、燃气管道等设施。对于设在地下层的保管箱库,应注意防水、防潮、防霉等安全措施;2) 对以墙体为实体防护主体的保管箱库,应参照GA 858-2010对三类库的实体防范要求建设;对以复合金属材料为库壁的保管箱库,其库壁强度应不低于GB 10409-2001中B2的抗破坏要求。保管箱库门体防破坏极限应符合GA/T 143-1996中B级的要求。4.13.11. 金融单位营业场所、集中式数据中心、保管箱库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应设置存放图像(备份)信息硬盘的安防数据防护柜。安防数据防护柜应具有防火、防盗、防磁性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4.13.12. 银亭应符合GA 1003的规定。4.13.13. 自助服务设备现金保险柜安装离线交互式动态编码电子锁具的,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4.13.14. 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库房壁钢板厚度应≥8mm,库房门钢板厚度应≥10mm;面积≥20m2的贵重商品库房及现金暂存处结构应符合JR/T0003和GA858的规定。4.13.15.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4.13.16. 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砸复合玻璃。防砸复合玻璃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A 844-2009中B级的要求,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4.13.17. 远程监控中心门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监控中心内,并应配有应急照明设备。 4.14.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设备间4.14.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设备间,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4.14.2. 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并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以及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设备。4.14.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的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可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4.14.4.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20m2。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4.14.5.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内应设置给排风空调设施,且应具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环境。温度宜为17℃-27℃,相对湿度宜为30%~65%,照明应≥200Lx。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4.6.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设备间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2004、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7章及GB50312-2007等技术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2004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5.2. 安全防范系统的维护应纳入金融单位的管理体系,应建立专门金融单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设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关档案、应急处置预案等。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运行保障体系的长效机制。每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5.4. 安全防范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在24h内恢复功能,在恢复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展览会场馆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10-2-3  介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899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1520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5210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1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展览会,简称展会在固定地点及预定时期内举办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技术或信息交流的社会活动。3.2展览会场馆,简称展馆举办展会的场所。3.3展区展示展品的区域。3.4展品展示物的总称。3.5特殊展品贵重金银珠宝饰品、字画、钟表等以及武器、《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文物(含)以上的展品。3.6安全技术防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对应当进行治安安全防范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有效防护和守卫,预防、制止、延缓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3.7实体防护装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以实体屏障作为防护手段的装置。4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4.1一类展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展馆:a)展示面积在5000m2(含)以上;b)举办国际性展览;c)举办特殊展品展览。4.2二类展馆不符合一类展馆条件的,均为二类展馆。4.3二类展馆举办国际性展览或特殊展品展览时,应按照一类展馆的要求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5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5.1总体要求5.1.1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5.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5.1.3展馆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5.1.4展馆变(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5.1.5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表1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彩色摄像机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3一类展馆内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装卸区、展品贮存库出入口强制4一类展馆内主要通道强制5一类展馆室外展区强制6一类展馆内非主要通道推荐7二类展馆内主要通道、展区、展品装卸区、展品贮存库、室外展区出入口推荐8展馆电梯轿厢内推荐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展馆出入口、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11展馆财务室强制12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强制13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强制14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5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展区、展品贮存库、财务室、室外展出三级以上文物或特殊展品强制17展馆主出入口内隐蔽处推荐18防盗报警控制器展馆中心控制室强制19出入口控制系统一类展馆展品贮存库强制20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21金属探测系统一类展馆主出入口推荐22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一类展馆主出入口推荐23电话来电显示和语音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展馆电话总机、公开对外的电话强制24来电通话记录公开对外的电话强制25电子巡查系统一类展馆特殊展品的室外展区推荐26一类展馆重要部位强制27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展馆展品贮存库、中心控制室、财务室强制28防盗栅栏展馆通风口强制29一类展馆室外展区特殊展品推荐30防暴展柜一类展馆特殊展品强制      5.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5.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2.1.1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1.2摄像机安装位置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5.2.1.3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5.2.1.4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不应有盲区;    c)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加装照明装置;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30。5.2.1.5室内展区主通道应按1/600m2的比例配置摄像机。对特殊展品的展区,应按1/60m2的比例预留安装摄像机的管线,在展出特殊展品时,应全部安装到位,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展品展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5.2.1.6室外展区可选用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特殊展品展示区域人员活动的情况。5.2.1.7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2.1.8展览期间,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5.2.1.9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2.1.10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1.11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5.2.1.12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5.2.2入侵报警系统5.2.2.1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5.2.2.2展馆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b)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c)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d)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e)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f)振动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展品贮存库的内墙处。5.2.2.3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不应有盲区;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c)应24h设防。d)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20mm;2)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20mm;3)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4)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e)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2)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mm;3)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4)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5)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5.2.2.4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5.2.2.5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2.6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5.2.2.7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不大于2s;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b)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5.2.2.8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5.2.2.9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2.10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5.2.2.11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T10408.8、GB15209的要求。5.2.2.12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5.2.2.13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5.2.3出入口控制系统5.2.3.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5.2.3.2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5.2.3.3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5.2.3.4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5.2.3.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GA/T394的规定。5.2.4金属探测系统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10和GB12899的要求。5.2.5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15208的要求。5.2.6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5.2.6.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5.2.6.2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2.7电子巡查系统5.2.7.1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5.2.7.2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5.2.7.3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5.2.8安防中心控制室5.2.8.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2.8.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2.8.3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5.2.8.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2.8.5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5.2.9实体防护装置5.2.9.1特殊展品展区应相对封闭,展出期间应设置临时单人出入口通道。5.2.9.2特殊展品的展柜应采用防暴柜。防暴柜的玻璃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或夹贴防暴膜玻璃。5.2.9.3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2.9.4裸露的特殊展品的应设立1m参观线,并应另加实体防护装置。5.2.9.5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6检验、验收、维护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6.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50348、GA308的要求。6.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公共供水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10-2-3  介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厂、自来水厂、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等单位,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共供水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供水原水厂、自来水厂、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等单位,以及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的本市公共供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2规范性引用文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安全标志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防弹玻璃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2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165防弹复合玻璃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原水厂能完成原水供应,出厂原水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符合水压力要求,能通过厂外原水管渠、原水泵站输送到自来水厂的生产单位。3.2自来水厂能完成水质净化整个生产过程,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符合水压力要求,并通过厂外供水管网、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输送到用户的生产单位。3.3泵站在供水管网系统中,用于调节管网水压力功能的设施单元。根据不同需要分为原水泵站、水库泵站、自来水泵站。3.4重要办公场所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3.5重要物资仓库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集中存放场所。3.6二次供水设施通过管线(通常指街坊管、室内管线)将饮用水经储存或加压后供给用户的所有设施,主要指泵房、水箱(水池)。4自来水厂分类按安全防范要求,自来水生产厂分为二类:a)日供水能力在10万m3(含)以上为一类自来水厂;b)日供水能力在10万m3以下的为二类自来水厂。5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5.1总体要求5.1.1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5.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5.1.3自来水厂剧毒化学品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5.1.4配电站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5.1.5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5.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5.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表1公共供水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原水厂厂区和生产控制室的出入口强制2原水厂厂区的制高点强制3原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推荐4一类自来水厂厂区、生产控制室、加氯(氨)房的出入口强制5一类自来水厂厂区的制高点强制6二类自来水厂的出入口、厂区制高点、生产控制室出入口推荐7自来水厂的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推荐8水库泵站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周界、电梯轿厢推荐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0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周界封闭屏障处强制11原水厂、自来水厂及各类泵站的重要办公场所和重要物资仓库强制12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水池)所在部位出入口、泵房出入口强制13紧急报警装置原水厂、自来水厂、各类泵站(无人值守的自来水泵站除外)的安防中心控制室、生产控制室强制14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原水厂和一类自来水厂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出入口控制系统识读式原水厂生产控制室、一类自来水厂的加氯(氨)房、生产控制室出入口强制17楼寓对讲系统原水泵站出入口、水库泵站出入口、二类自来水厂的生产控制室出入口强制18电话来电显示、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电话总机、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强制19来电通话记录公开对外服务的电话强制20电子巡查系统原水厂的重要仓库、泵房、周界屏障、水池、水库强制21一类自来水厂的重要仓库、泵房、周界屏障、加氯(氨)房、水池、水库强制22实体防护装置防盗安全门或钢框玻璃防暴门生产控制室出入口强制23重要办公场所出入口强制24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推荐25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出入口推荐26围墙或栅栏原水厂、自来水厂、各类泵站的周界强制27栅栏重要办公场所窗户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1.1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5.2.1.2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5.2.1.3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5.2.1.4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不应有盲区;c)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5.2.1.5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能显示单位内主要通道和重要部位。5.2.1.6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5.2.1.7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5.2.1.8加氯(氨)房摄像机安装在室内时应采取防爆、防腐措施。5.2.1.9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5.2.1.10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2.1.11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5.2.1.12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5.2.1.13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5.2.2入侵报警系统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2.1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5.2.2.2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应有盲区;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c)应24h设防。d)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20mm;(2)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20mm;(3)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4)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e)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2)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mm;(3)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10mm;(4)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5)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5.2.2.3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2.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2.5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5.2.2.6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不大于2s;b)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5.2.2.7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5.2.2.8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2.9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5.2.2.10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5.2.2.11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5.2.2.12无人看守的场所入侵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泵站的周界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b)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水箱(水池)、泵房等部位的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联网;c)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5.2.3出入口控制系统5.2.3.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3.2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5.2.3.3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5.2.3.4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5.2.3.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GA/T394的规定。5.2.4来电显示和电话录音系统5.2.4.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5.2.4.2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2.5电子巡查系统5.2.5.1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5.2.5.2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5.2.5.3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5.2.6安防中心控制室5.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2.6.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防盗报警控制和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2.6.3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5.2.6.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2.6.5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2.7实体防护装置5.2.7.1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mm,宽度应不小于40mm。采用夹贴防暴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mm;采用防弹玻璃的应符合GB17840;采用防弹复合玻璃的应符合GA165的要求。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5.2.7.2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2.7.3自来水水库应全封闭,水库的透气孔应采取措施,防止异物直接投入。5.2.7.4二次供水设施的泵房、水箱(水池)盖板应安装锁具,水箱(水池)盖板的锁具应有防水、防锈蚀措施。5.2.7.5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6检验、验收、维护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6.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50348、GA308的要求。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电力系统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10-2-3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介绍: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电力系统中10MW以上的发电厂、电力调度部门、变电站(所)、重要用户配电站、重要办公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供电营业站、过江(海)电缆隧道等单位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电力系统中10MW以上的发电厂、电力调度部门、变电站(所)、重要用户配电站、重要办公场所、重要物资仓库、供电营业站、过江(海)电缆隧道等单位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安全标志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7840防弹玻璃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72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165防弹复合玻璃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30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发电厂将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生产单位。3.2电力调度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力系统运行实施监视、指挥和控制的单位。3.3变电站(所)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电力网中的线路连接点,用以变换电压、变换功率和汇集、分配电能的电力设施站点。3.4配电站变电站(所)母线的延伸,兼具将中压配电电压降压至低压配电电压功能的供电点。3.5重要办公场所档案室、机要室、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计算机房等。3.6重要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重要配(耗)件、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3.7过江(海)电缆隧道高压电缆穿越江(海)的专用隧道。3.8供电营业站供电辖区内受理用电申请、咨询及现金收费等业务的机构。4系统设计和施工要求4.1总体要求4.1.1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4.1.2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3发电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4电力系统的供电营业站现金收费柜台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按照DB31/329.3的规定。4.1.5电力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泵房、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4.1.6电力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表1电力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彩色摄像机发电厂厂区的出入口强制2视发电厂的主厂房、办公楼、机动车车库出入口推荐3频发电厂的机电炉集中控制室、网控室、升压控制区域出入口强制4安发电厂的主要通道、周界、发电机组运转层、电梯轿厢推荐5防发电厂的油码头、煤码头、重要物资仓库、氢站强制6监调度部门的调度室、机动车车库出入口强制7控调度部门的楼房、通讯机房出入口推荐8系调度部门的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周界推荐9统220kV(含)以上变电站的出入口强制10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出入口强制11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2 入侵探测器有周界围墙的发电厂、调度部门楼房等封闭屏障处强制13入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配电站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推荐14侵35kV(含)以上变电站和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及一楼与外界直接相通的窗户、风口强制15报过江(海)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强制16警重要办公场所强制17系紧急报警装置发电厂的警卫室和调度部门的调度室强制18统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9 防盗报警控制器、告警器、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0出入口控制系统发电厂电气控制室、信息中心、通讯机房的出入口强制21发电厂、调度部门、重要办公场所的出入口推荐22调度部门的调度室、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强制23电话来电显示、记录系统来电号码显示电话总机、公开对外的电话强制24 来电通话记录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25电子巡查系统发电厂油煤码头、重要物资仓库、氢站及其他重要部位推荐26调度室楼房周围、重要物资仓库以及其他重要部位推荐27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框玻发电厂信息中心、6kV(含)以上开关室、电缆层的出入口推荐28实璃防暴门重要用户配电站的出入口强制29体 重要办公场所的出入口强制30防 调度部门的调度室和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推荐31护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变电站的出入口强制32 防盗栅栏无人值守的变电站、重要用户配电站与外界相通的1、2层的窗户和风口强制33 重要办公场所的窗户强制      4.2.1.1系统由前端摄像机、传输网络、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等组成。4.2.1.2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大于2.5m;b)减少或避免显示画面出现逆光;c)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d)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固定焦距、方向;(2)不应有盲区;(3)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必要时应增加照明装置;(4)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器显示画面的1/60。e)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1.3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4.2.1.4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4.2.1.5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4.2.1.6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4.2.1.7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2.1.8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4.2.1.9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有关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4.2.2.2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应有盲区; 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应24h设防。d)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20mm;(2)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20mm;(3)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e)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2)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mm;(3)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探测器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宜为150mm±10mm;(4)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探测器与封闭屏障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5)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4.2.2.3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4.2.2.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5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2.6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不大于2s;b)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应不大于20s。4.2.2.7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4.2.2.8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9无人看守的场所入侵报警系统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或就近的安防控制中心联网;b)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2.10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4.2.2.11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4.2.2.12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4.2.3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4.2.3.2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4.2.3.3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4.2.3.4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m±0.1m。4.2.3.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GA/T394的规定。4.2.4来电显示和电话记录系统4.2.4.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4.2.4.2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4.2.5电子巡查系统4.2.5.1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4.2.5.2系统信息采集点(巡查点)装置安装离地高度为1.4m±0.1m。4.2.5.3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b)在授权情况下应能对巡查路线、时间、巡查点进行设定和调整;c)中心控制室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等功能;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d)巡查违规记录提示。4.2.6安防中心控制室4.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4.2.6.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防盗报警器和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4.2.6.3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4.2.6.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4.2.6.5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4.2.7实体防护装置4.2.7.1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mm,宽度应不小于40mm。采用夹贴防暴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mm;采用防弹玻璃的应符合GB17840;采用防弹复合玻璃的应符合GA165的要求。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4.2.7.2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4.2.7.3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5检验、验收、维护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50348的要求。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GA308的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燃气系统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10-2-3  分享到介绍: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生产、销售、储存等)的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燃气经营(生产、销售、储存等)的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燃气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阀室内有阀井,并装有控制燃气输送阀门、驱动装置等设备的地面建筑(构筑)物。3.2     重要物资仓库重要配(耗)物品、抢险救灾物资等的集中存放场所。3.3       过江井    内有输送穿越江(河)燃气专用井道的地面建筑(构筑)物。 4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4.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合格。在有防爆要求的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设备必须经防爆检验合格。4.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348及国家现行燃气工程建设有关安全、防爆等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4.3燃气系统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4.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5燃气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5各子系统及集成5.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5.1.2摄像机安装应安全、牢固,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逆光。5.1.3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5.1.4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固定焦距和方向;b)不应有盲区;c)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1.5营业收费场所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5.1.6其它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5.1.7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5.1.8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5.1.9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1.10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5.1.11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300TVL。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5.1.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和GA/T367的规定。  表1燃气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成及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储气站、门站的周界推荐2制气企业、储气站、(LNG)气化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瓶库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3有人值守的门站出入口强制4有人值守的调压站(设计出口压力大于等于1.6MPa)出入口强制5重要物资仓库出入口强制635kv(含)以上变电站出入口推荐7码头、油库出入口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8过江井出入口强制9阀室出入口推荐10码头装卸区强制11储气(液)区强制12瓶装供应站换瓶区推荐13储配站灌装设备区强制14槽车卸液区(台)强制15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强制16信息中心机房强制17营业收费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推荐18营业收费场所柜台推荐19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0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1声音复核装置营业收费场所柜台推荐22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气化站的周界强制23调压站(设计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8MPa)周界强制24入侵探测器、告警器阀室强制25现金存放处强制26重要物资仓库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7信息中心机房强制28调压站的仪表控制室强制29紧急报警装置有人值守的调压站强制30有人值守的门站强制31营业收费场所柜台推荐32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强制33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4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5终端图形装置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6出入口控制系统阀室强制37生产控制室推荐38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强制3935kv(含)以上变电站强制40油库强制41信息中心机房强制42楼寓对讲系统过江井强制43有人值守的门站强制44储气站推荐45储配站推荐46电子巡查系统制气企业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7电话来电显示系统对外公开的电话强制4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安全门、铁门阀室强制49瓶装供应站与外界相通的门强制50生产调度控制中心(室)推荐51重要物资仓库强制52信息中心机房强制53现金存放处强制54防盗栅栏瓶装供应站强制55现金存放处强制56重要物资仓库强制57实体墙制气企业、储气站、门站、储配站、过江井、气化站强制 5.2入侵报警系统5.2.1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现场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告警器现场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现场声光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5.2.2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5.2.3系统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5.2.4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5.2.5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5.2.6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7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和GA/T368的规定。5.3出入口控制系统5.3.1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5.3.2识读装置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5.3.3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396和GA/T394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4电子巡查系统5.4.1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5.4.2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5.4.3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5.5电话来电显示系统来电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5.6安防中心控制室5.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系统的控制、显示等设备均应设置在独立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6.3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并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5.6.4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5.6.5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GB50395和GB50396的规定。5.7实体防护装置5.7.1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铁门的板材厚度不宜小于0.8mm。5.7.2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5.7.3实体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构筑,高度应不低于2200mm。6检验、验收、维护6.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的规定进行。6.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GA308的规定进行验收。6.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范系统要求医院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09-10-30  介绍:1 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31/321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系统要求总体配置要求3.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3.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3.3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3.4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3.5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彩色摄像机医院周界推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医院出入口强制3运钞车停放处强制4运钞车交接款通道强制5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强制6医院内主干道推荐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推荐8门(急)诊部、住院楼出入口强制9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出入口强制10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强制11电梯轿厢内推荐12门(急)诊候诊区域推荐13门(急)诊预检处强制14门(急)诊大厅内强制15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强制16收费窗口处强制17药房窗口处强制18门(急)诊补液室内推荐19验血采(抽)血处推荐20手术室外等候区域推荐21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区域推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22新生儿病室内强制23太平间出入口强制24住院病区膳食加工配制区域强制25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26病史室、病理室内强制27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出入口强制28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29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30医院配电站出入口强制31医院配电站内推荐32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3彩色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医患纠纷接待室强制34处理/控制、记录与显示设备值班室推荐35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6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37档案室 强制38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39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40易燃易爆品集中存放场所强制41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院长办公室推荐43门(急)诊预检处强制44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强制45医患纠纷接待室强制46收费窗口强制47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48病史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推荐49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0处理/控制/管理设备独立设防区域推荐51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2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记录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53出入口控制系统识读/执行设备收费窗口强制54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55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推荐56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出入口推荐57档案室强制58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59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60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61联网显示/编程/管理/控制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62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推荐63通讯显示系统医患纠纷接待室、医院领导办公室、总值班电话强制64电子巡查系统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区域推荐65住院楼各楼层推荐66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推荐67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推荐68实体防护装置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收费窗口处出入口强制69病史室、病理室强制70档案室强制71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72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73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74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强制75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强制76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4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4.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1.1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4.1.2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4.1.3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焦距、方向;       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       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4.1.4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过程。4.1.5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4.1.6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4.1.7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1.8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1.9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1.10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4.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1.1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d。4.1.13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4.1.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规定。4.2入侵报警系统4.2.1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4.2.2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4.2.3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5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6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2.7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4.2.8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9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10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规定。4.2.11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的规定。4.3出入口控制系统4.3.1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4.3.2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4.3.3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4.3.4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3.5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6的规定。4.4通讯显示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4.5电子巡查系统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5.1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4.5.2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4.5.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4.7安防中心控制室5.7.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5.7.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5.7.3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5.7.4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5.7.5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GB50394、GB50395和GB50396的规定。      4.8实体防护装置4.8.1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4.8.2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拆措施。4.8.3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5检验、验收、维护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GA308的规定。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零售商业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08-10-29  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腾讯微博网易微博12介绍: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1范围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小时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等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零售商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9防盗保险柜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20815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50198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JR/T0003银行金库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3.1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3.2贵重商品店(柜)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3.324小时营业商店以自选销售为主,零售小量应急性商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昼夜不间断营业的商店。3.4车辆加油(气)站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加注成品油、燃气商品的营业站点。3.5收银区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4系统设施和施工要求4.1总体要求4.1.1零售商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分别根据表1、表2、表3、表4的要求配置。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2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要求配置。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生产登记批准或型式检验、认证合格。4.1.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纳入零售商业单位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同步设计、统一施工、独立验收。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1超市、仓储会员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商店(场)内外广场推荐3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区域强制4运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强制5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6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强制7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强制8商店(场)内主要通道推荐9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推荐10电梯厅、自动扶梯口推荐11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强制12电梯轿厢内推荐13纠纷接待处强制14收银区强制15收银柜台推荐16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17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18计算机信息中心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1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20声音复核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21收银区强制22收银柜台推荐23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24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推荐25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推荐26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27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28现金暂存处强制29紧急报警装置纠纷接待处强制30收银区、财务室强制31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2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3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34终端图形显示装置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35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36来电记录推荐37电子巡查系统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推荐3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强制39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40仓库强制41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42商店(场)出入口强制43防盗保险柜财务室推荐44钢栅栏窗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强制45商店(场)一、二楼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46仓库推荐         表2贵重商品店(柜)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彩色摄像机顾客出入口外区域推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3收银柜台强制4营业柜台强制5现金暂存处强制6贵重商品库房强制7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8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强制9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10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11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12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13营业柜台强制14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5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6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与外界直接相通的出入口推荐17电话通讯系统来电显示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18来电记录推荐19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财务室、现金暂存处强制20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强制21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贵重商品存放处强制22防暴展柜金银珠宝展柜强制23钢栅栏窗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强制         表324小时营业商店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推荐2收银柜台强制3通道、商品货架推荐4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仓库、办公区强制5紧急报警装置收银柜台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入侵报警系统6敞开式商品货架区推荐7仓库推荐8防盗报警控制器仓库强制9实体防护防盗保险柜大数额现金存放处强制         表4车辆加油(气)站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卸油区强制2收银处强制3加油(气)泵岛区强制4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非24小时经营的财务室存放防盗保险柜处强制5紧急报警装置收银处强制6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7非24小时经营的值班室强制8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窗财务室强制9防盗保险柜存放处强制10仓库强制11夹贴防暴膜玻璃收银处推荐12防盗保险柜财务室或收银处强制13密闭盖和锁具埋地油罐计量口、卸油口强制 4.2系统组成和设计施工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要求4.2.1.1摄像机安装应牢固,且应固定焦距和方向,并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4.2.1.2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4.2.1.3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a)不应有盲区;b)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c)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4.2.1.4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4.2.1.5声音复核应与图像记录同步,回放应清晰。4.2.1.6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4.2.1.7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2.1.8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箱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4.2.1.9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4.2.1.10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4.2.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2.1.1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并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20815的要求。4.2.1.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GA/T367的有关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入侵探测器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2.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4.2.2.3同一营业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4.2.2.4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4.2.2.5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6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2.7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4.2.2.8防盗报警控制器及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于入侵探测器的防护范围内。操作键盘应安装在营业场所内,并将最终防区设置为延时状态。4.2.2.9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4.2.2.10系统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系统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2.2.11当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2.12贵重商品店(柜)、24h营业商店、车辆加油(气)站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其他单位安防中心控制室紧急报警装置应与所在地区域报警服务中心联网。4.2.2.13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4.2.2.14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15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4、GA/T368的规定。4.2.3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4.2.3.1贵重商品店门安装的防抢夺启闭控制装置开启、关闭店门的过程应安全、可靠,店门开启后应能迅速自动关闭复位。装置开启应由专职值守人员手动控制或遥控操作。4.2.3.2装置在断电时应处于开启状态。4.2.4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4.2.5电子巡查系统4.2.5.1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7d。4.2.5.2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m±0.1m。4.2.5.3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4.2.6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4.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4.2.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4.2.2的相关规定。4.2.6.3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6.4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4.2.6.5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商店、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4.2.6.6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店可设安防分控室。4.2.7实体防护装置4.2.7.1无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宜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4.2.7.2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安放时,开启面应靠墙。4.2.7.3贵重商品店内小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GB10409要求制造,库房壁钢板厚度不小于8mm,库房门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大型贵重商品库房结构应按照JR/T0003要求建造。4.2.7.4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规定。4.2.7.5贵重商品店顾客进出的店门应向店内开闭,自动关闭装置应可靠。4.2.7.6贵重商品店收银柜台不应正对出入口设置。4.2.7.7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暴玻璃。防暴玻璃可选择夹贴防暴膜玻璃或在玻璃表面粘贴防暴膜,展柜玻璃与玻璃接缝处内外侧或结合面应采用胶粘密封,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4.2.7.8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作。4.2.7.9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4.2.7.10车辆加油(气)站油(气)库(池)卸油(气)口、埋地油罐计量口密闭盖应牢固,上锁具后应能防止异物丢入。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检验、验收、维护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的规定进行。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GA308的规定进行验收。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城市轨道交通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08-3-4  介绍: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标准编号:DB31/329.7-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要求、检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标准编号:DB31/329.7-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则、要求、检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             安全标志GB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GB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照源安全基本标准GB50157      地铁设计规范GB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27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4.总则4.1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应设计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表1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3 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4 城市轨道交通的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要求应符合GA27的规定。4.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应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表1 城市轨道交通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彩色摄像机车站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车站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外15m范围内公共区域强制3车站通向其他区域的人行通道推荐4车站内的站厅层、站台层及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强制5检票出入口强制6电梯轿厢内推荐7售票亭、自动售票机处和客户服务中心强制8车站控制室、设备机房出入口强制9编码(收款)室出入口强制10地下车站内列车隧道出入口推荐11列车各节车厢内强制12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信号楼出入口强制13办公楼(院)出入口推荐14办公楼(院)内主要通道、制高点、周界围墙推荐15地下机动车库出入口强制16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出入口强制17调度室内强制18特种车辆停车库出入口强制19列车检查库、检修静调库、洗车库、镟轮库推荐20  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强制21地面列车隧道出入口强制续表122 人脸识别装置安防分控室强制23无线图像传输装置车站与列车之间强制24控制与显示装置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25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6记录装置车站设备机房强制27车辆段、停车场与综合基地安防分控室强制28列车列车驾驶室或车厢推荐29入侵探测器计算机信息中心、编码(收款)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入侵报警系统 30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强制31安防分控室推荐32基地信号楼、档案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33基地办公楼(院)、周界围墙强制34轨道沿线高架支柱、轨道地面沿线强制35紧急报警装置车站控制室、编码(收款)室、售票亭强制36安防分控室和有人值守的固定安全检查点强制37各节列车车厢内强制38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警卫室强制39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列车驾驶室强制40周界报警图形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41出入口控制系统生物、刷卡识别或对讲装置车站控制室、运营控制中心调度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续表142  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3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话务台、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4来电通话记录对外公开服务、咨询的电话强制45电子巡查系统基地信号楼、加油站、机动车库、档案库、资料室、列车停车库、检修库、静调库、抢险救援物资及重要配件仓库强制46固定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47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48气象传感器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49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0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1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2毒气探测系统固定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3各节列车车厢强制54便携式探测仪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强制55气象传感器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强制56监控装置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7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强制58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强制59固定式探测仪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层、站台层、自动扶梯、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推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60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 60 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61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2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3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4枪支弹药探测装置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车站检票入口推荐65炸药探测系统固定式探测仪站厅层、站台层、检票出入口及各节列车车厢内推荐66便携式探测仪安防分控室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67监测装置地下车站控制室或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68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地下车站安防分控室、车站控制室推荐69记录装置地下车站设备机房推荐70实体防护防盗防火安全门车站控制室、调度大厅、编码(收款)室、环控室、设备机房强制71抢险救援物资、重要配件仓库强制72档案资料室、计算机房、强制73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出入口推荐74栅栏、实体围墙基地周界围墙强制75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强制76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重要物资仓库、设备机房窗户强制5 系统要求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1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5.1.2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不小于3.5m,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宜不小于2.5m。5.1.3 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5.1.4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5.1.5 车站内及车站外15m范围内安装的摄像机在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且应能清楚地显示监视范围内所有人员活动的情况,相邻摄像机间监视图像应能连续拼接。5.1.6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5.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3min±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5.1.8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3.1-1规定的3级。5.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5.1.10 系统应具有日期、时间、摄像机位置等信息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5.1.11 系统的人脸识别装置应建立数据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a)应能对照片或录像等比对源图像信号进行人脸识别;b)应对不小于显示屏1/8比例的人脸有效画面进行识别;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c)脸部小于15°的姿势变化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d)性别、种族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e)年龄、表情、配戴眼镜(除墨镜)和毛发等应不影响识别的正确性;f)每个视频通道应能同时对取自于检票出入口2个(含)以上的静态或移动的的人脸图像进行识别,识别速度应不小于4frame/s,一旦发现识别目标应立即显示并报警。5.1.12 运行中的列车与车站之间的无线图像传输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在车站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列车进出车站、列车车厢内人员进出及人员活动的情况;b)应能将相关站台的视频图像,实时发送给即将进站的列车,并显示在列车内的监视器上。在列车机车进站前150m和列车车尾出站后20m内应能看到清楚的图像,图像延时应不大于300ms。5.1.13 系统终端应采用硬盘录像机,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图像记录要求为:a)列车上应进行运行全程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12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b)其他部位应进行24h图像和音频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天。5.1.14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5、GA/T367的规定。5.2 入侵报警系统5.2.1 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5.2.2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距离应不大于100m。5.2.3 周界、无人职守的场所,系统应24h设防。5.2.4 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使用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其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mm±20mm;b)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20mm;c)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mm;d)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2894的要求。5.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5.2.6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5.2.7 除周界封闭屏障处以外,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5.2.8 入侵报警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以公共电话网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5.2.9 以电话网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5.2.10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5.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5.2.12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0408.8、GB15209的要求和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5.2.13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规定。5.2.14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394、GA/T368的规定。5.3 出入口控制系统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5.3.2 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3.3 对讲控制装置应符合GA/T72和GA/T269的规定。5.3.4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5.4 电话通讯系统5.4.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5.4.2 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5.5 电子巡查系统5.5.1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5.5.2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5.5.3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5.5.4 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采用本地管理模式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5s,采用公共电话网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5.5.5 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5.6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的规定。5.6 放射性物品探测系统5.6.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5.6.2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5.6.3 系统的探测灵敏度应符合GB18871要求的安全规定。5.6.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检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5.6.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8h。5.6.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6.7 系统应具备放射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6.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7 毒气探测系统5.7.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5.7.2 探测器安装应符合生产厂商的技术规定。5.7.3 系统应能同时探测神经性毒气、糜烂性毒气、血溶性毒气、窒息性毒气,其探测灵敏度应符合以下要求:a)神经性毒气应不低于0.01mg/m3;b)糜烂性毒气应不低于0.5mg/m3;c)血溶性、窒息性毒气应不低于10mg/m3。5.7.4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系统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并应能自动分析毒气散布范围、相对浓度、种类及扩散规律等。5.7.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8h。5.7.6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7.7 系统应具备毒气危害性事故发生部位的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7.8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系统5.8.1 各地下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进行24h连续探测。5.8.2 应能探测GB12268中《危险货物品名表》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5.8.3 探测灵敏度应不低于1g/m3,系统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30s。5.8.4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8h。5.8.5 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预留与其他系统的接口。5.8.6 系统探测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实时声光报警(报警声压不应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8.7 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9 枪支弹药探测装置5.9.1 各车站设置的固定式探测装置,应在车站运营时间内连续探测。5.9.2 装置应符合人身健康安全,且应不致使高速胶卷感光。5.9.3 装置探测时传送带负荷能力应不小于40kg。5.9.4 装置的探测穿透(钢板)能力应不小于6mm,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5.9.5 各车站的探测系统误报率应小于1次/8h。5.9.6 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探测现场。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9.7 检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10 炸药探测系统5.10.1 各地下车站配置的固定式探测系统,应在车站运营时间内连续探测。5.10.2 系统的探测灵敏度应不低于0.1mg/m3的TNT。5.10.3 装置探测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0s。5.10.4 探测系统误报率应不大于1次/8h。5.10.5 探测系统应具备实时采样与分析的功能,并具备自动数据记录功能和网络兼容性。5.10.6 报警信息或紧急报警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安防分控室和车站控制室。5.10.7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5.11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5.11.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放射性物品固定式探测系统、毒气固定式探测系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固定式探测系统、炸药固定式探测系统的终端显示设备应设置在各安防分控室,应能准确地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并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5.1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各安防分控室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5.11.3 各安防分控室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和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5.11.4 多线换乘车站安防分控室应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资源同步共享。5.11.5 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并应配备便携式放射性物品探测仪、便携式毒气探测仪、便携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探测仪和便携式炸药探测仪。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5.11.6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安防分控室可设置在符合GB50348-2004中3.13规定的其它场所。5.12 实体防护5.12.1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要求。5.12.2 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应采用防止异物丢入的建筑结构或防护装置。5.12.3 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5.12.4 场(站)周界封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3m,可使用实体围墙;使用栅栏时,栅栏的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50m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或电焊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6 检验、验收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前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GA308、GB50348的规定。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学校、幼儿园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08-2-29  介绍: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标准编号:DB31/329.6-2006),现全文刊登如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校(包括大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包括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等)、幼儿园(包括托儿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本市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及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也适用于本标准。本市其他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266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5209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31/295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329.1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329.2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DB31/329.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DB31/329.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DB31/329.5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术语和定义3.1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学生集体宿舍由校方租赁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形式的各类学校、幼儿园。3.2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对学校、幼儿园内的治安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场所或区域。4系统要求4.1总体配置要求4.1.1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50348-2004第3章的规定,并应根据本标准表1和表2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4.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4.1.3对外开放的博物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GA27的规定。4.1.4展览馆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1的规定。4.1.5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2的规定。4.1.6金融营业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3的规定。4.1.7公共供水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中泵房和房屋水箱(水池)等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应符合DB31/329.4的规定。4.1.8变(配)电站(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DB31/329.5的规定。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1.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4.2各子系统要求4.2.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2.1.1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表1高校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校园出入口强制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强制3校园内主干道、周界推荐4机动车停车场(库)内推荐5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强制6电化教室、电脑室出入口推荐7教师公寓、寄宿制学校集体宿舍楼出入口强制8行政、教学、科研楼出入口及楼内主通道推荐9校医院(门)急诊部出入口强制10电梯厅、电梯轿厢推荐11会场、餐厅、图书馆、体育馆的物品寄存处及出入口强制12体育场制高点强制13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14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出入口强制15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试验场所出入口强制16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出入口强制17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场所出入口强制18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19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20入侵探测器校园周界封闭屏障处推荐21强制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档案室、机要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22电脑室推荐23财务室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24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强制25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强制26枪支、弹药等军工产品使用、存放、试验场所强制27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强制28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实验场所强制29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推荐30校领导办公室推荐31校医院(门)急诊部强制32有线广播(电视)中心强制33财务室现金收支处强制34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强制35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强制36枪支、弹药等军工物品使用、存放、试验场所强制37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强制38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39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40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续表141出入口控制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强制42校园机动车停车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推荐43校领导办公室出入口推荐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4大型会场、图书馆、剧场、室内体育馆出入口推荐45档案室及贵重物品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出入口推荐46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推荐47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信访(窗口接待)处、校(党)办公室、总值班电话强制48来电通话记录推荐49电子巡查校园周界强制50行政、教学、科研楼周边强制51教师公寓、寄宿制学校集体宿舍周边强制52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强制53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校园出入口、围墙(栏)强制54档案室、机要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电脑室强制55财务室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强制56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强制57档案室、贵重物品等集中陈列、存放场所强制58枪支、弹药等军工物品使用、存放、试验场所强制59管制物品集中存放或生产、制作、销毁场所强制60易燃易爆品、致病微生物集中存放、实验场所强制61安防中心控制室、安防分控室强制4.2.1.2出入口、主要通道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小时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表2中小学、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序号项目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彩色摄像机校园出入口强制2校园门外25m范围推荐3校园主要通道、周界推荐4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集体宿舍楼的出入口强制5行政、教学楼的通道、电梯厅、电梯轿厢推荐6会场、食堂、体育场馆内和出入口推荐7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8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续表29入侵报警系统入侵探测器学生宿舍在校园内的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周界墙(栏)处强制10入侵探测器、声光告警器档案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专用电脑教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财务室强制11紧急报警装置门卫室、校(园、所)长室、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2防盗报警控制器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13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推荐14电话通讯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对外公开的电话强制15来电通话记录对外公开的电话推荐16实体防护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钢栅栏校园出入口、围墙(栏)强制17档案室、有线广播(电视)中心、专用电脑教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财务室强制18安防中心控制室强制4.2.1.3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2.1.4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31/295的要求。4.2.1.5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4.2.1.6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2.1.7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1.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67的规定。4.2.2入侵报警系统4.2.2.1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入侵探测器,防区内不应有盲区。4.2.2.2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周界封闭屏障处防区间距应不大于100m。4.2.2.3周界围墙(栏)处应24h设防。4.2.2.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2.5除周界围墙(栏)处,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4.2.2.6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当高校的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报警信号可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但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4.2.2.7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2.8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4.2.2.9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能输出打印。4.2.2.10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4.2.2.11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408.1、GB10408.3、GB10408.4、GB10408.5、GB10408.6、GB15209的要求。4.2.2.12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4.2.2.13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368的要求。4.2.3出入口控制系统4.2.3.1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4.2.3.2系统时间误差应在±10s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4.2.3.3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394的规定。4.2.4电话通讯系统4.2.4.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4.2.4.2来电通话录音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4.2.5电子巡查系统4.2.5.1系统应有扩容余量。4.2.5.2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4.2.5.3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4.2.5.4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振动等提示信号,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4.2.5.5采集装置存贮巡查信息量应不少于4000个点。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4.2.6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4.2.6.1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分控室或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4.2.6.2安防中心控制室或安防分控室配置的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指示报警区域,实时声、光提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等信息。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4.2.6.3安防中心控制室和安防分控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4.2.7实体防护装置4.2.7.1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4.2.7.2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mm;用于校园围墙、门扇时,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4.2.7.3校园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2m。围墙上应安装45°±5°向外折角的金属栅栏,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0.2m。4.2.7.4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5检验、验收、维护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50348-2004第7章的规定。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50348的规定。5.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本市技防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时间:2010-1-15  介绍:一、电视监控系统1.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2.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3.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4.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5.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6.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7.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8.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9.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二、防盗报警系统1.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2.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3.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三、紧急报警系统紧急报一、电视监控系统1.CCD摄像机使用年限为6年。2.电视监视器使用年限为5年。3.专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4年。4.家用录像机使用年限为2年。5.数字硬盘录像机使用年限为5年。6.室内云台使用年限为6年。7.室外云台使用年限为5年。8.视频矩阵控制主机使用年限为8年。9.视频切换器使用年限为4年。130 上海安防---工程标准二、防盗报警系统1.入侵探测器使用年限为6年。2.报警控制器使用年限为6年。3.报警控制器备用电池使用年限为2年。三、紧急报警系统紧急报警按钮使用年限为6年。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