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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相关技术标准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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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相关技术标准815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15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824四、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农业部)831五、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节录)834六、水中含油量分析方法(节录)836七、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节录)836八、散装化肥和农药洗舱废水分析方法(节录)839九、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859十、油品船/船过驳作业指南860十一、易燃和可燃液体基本分类SY/T6460-2000868十二、石油工业用油轮受限空间进入指南SY/T6458-2000870十三、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T15626-1995884十四、交通部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887十五、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897十六、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904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908十八、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913十九、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987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998二十一、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标准1010二十二、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及推荐做法规则1011二十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1021第八部分相关技术标准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3838-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2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4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4.1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4.2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5水质评价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5.2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5.3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5.4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单位:mg/L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ⅠⅡⅢⅣⅤ 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1水温℃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2pH6.5~8.56~93硫酸盐(以SO4-2计)≤250以下2502502502504氯化物(以C1-计)≤250以下2502502502505溶解性铁≤0.3以下0.30.50.51.06总锰≤0.1以下0.10.10.51.07总铜≤0.01以下1.0(渔0.01)1.0(渔0.01)1.01.08总锌≤0.051.0(渔0.1)1.0(渔0.1)2.02.09硝酸盐(以N计)≤10以下1020202510亚硝酸盐(以N计)≤0.060.10.151.01.011非离子氨≤0.020.020.020.20.212凯氏氮≤0.50.5(渔0.05)1(渔0.05)2313总磷(以P计)≤0.020.10.10.20.214高锰酸盐指数≤248101515溶解氧≥饱和率90%653216化学需氧量(CODCr)≤15以下1520304017生化需氧量(BOD5)≤3以下3461018氟化物(以F-计)≤1.0以下1.01.01.51.519硒(四价)≤0.01以下0.010.010.020.0220总砷≤0.050.050.050.10.121总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22总镉≤0.0010.0050.0050.0050.0123铬(六价)≤0.010.050.050.050.124总铅≤0.010.050.050.050.125总氰化物≤0.0050.05(渔0.005)0.2(渔0.005)0.20.226挥发酚≤0.0020.0020.0020.010.127石油类≤0.050.050.050.51.0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以下0.20.20.30.329粪大肠菌群(个/L)≤2001000200050001000030氨氮≤0.50.50.51.01.531硫化物≤0.050.10.20.51.0表2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序号分类标准值项目ⅠⅡⅢⅣⅤ1总磷(以P计)≤0.0020.010.0250.060.122总氮≤0.040.150.30.71.23叶绿素a≤0.0010.0040.010.030.0654透明度(m)≥1542.51.50.5表3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单位:mg/L序号项目标准值序号项目标准值1苯并(a)芘2.8×10-621六氯苯0.052甲基汞1.0×10-622多氯联苯8.0×10-63三氯化甲烷0.06232,4-二氯苯酚0.0934四氯化碳0.003242,4,6-三氯苯酚0.00125三氯乙烯0.00525五氯酚0.00028 6四氯乙烯0.00526硝基苯0.0177三溴甲烷0.04272,4-二硝基甲苯0.00038二氯甲烷0.00528酞酸二丁酯0.00391,2-二氯乙烷0.00529丙烯腈0.000058101,1,2-三氯乙烷0.00330联苯胺0.0002111,1-二氯乙烯0.00731滴滴涕0.00112氯乙烯0.00232六六六0.00513六氯丁二烯0.000633林丹0.00001914苯0.00534对硫磷0.00315甲苯0.135甲基对硫磷0.000516乙苯0.0136马拉硫磷0.00517二甲苯0.537乐果0.000118氯苯0.0338敌敌畏0.0001191,2-二氯苯0.08539敌百虫0.0001201,4-二氯苯0.00540阿特拉津0.003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6.1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6.2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6.3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7水质监测7.1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7.2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表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序号基本项目分析方法方法来源 测定下限mg/L1水温温度计法 GB13195-912pH玻璃电极法 GB6920-863硫酸盐重量法10GB11899-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主0.4GB13196-91铬酸钡光度法81)4氯化物硝酸银滴定法10GB11896-89硝酸汞滴定法2.51)5溶解性铁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3GB11911-89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0.031)6总锰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0.02GB11906-89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1GB11911-89甲醛肟光度法0.011)7总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05GB7475-87螯合萃取法0.001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0.010GB7474-87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0.06GB7473-878总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5GB7472-87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5GB7475-879硝酸盐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0.02GB7480-87紫外分光光度法0.081)离子色谱法0.11)10亚硝酸盐分光光度法0.001GB7493-8711非离子氨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7481-8712凯氏氨 0.2GB11891-8913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GB11893-8914高锰酸 0.5GB11892-89 盐指数15溶解氧碘量法0.2GB7489-89电化学探头法 GB11913-8916化学需氧量重铬酸盐法5GB11914-89库仑法21)17化学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2GB7488-8718氟化物氟试剂分光光度法0.05GB7484-87离子选择电极法0.051)离子色谱法0.02GB11902-8919硒(四价)2,3-二氨基萘荧光法0.00025GB7485-8720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0.007GB7468-8721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0.00005GB7469-87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2冷原子荧光法0.000051)22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0.001GB7475-87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01GB7471-8723铬(六价)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0.004GB7467-8724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0.2GB7475-87螯合萃取法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0.0125总氰化物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0.004GB7486-87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0.0022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0.002GB7490-8727石油类红外分光光度法0.01GB/T16488-4996非分散红外光度法0.0228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0.05GB7479-87 29粪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1)30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0.05GB7479-87水杨酸分光光度法0.01GB7481-8731硫化物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0.005GB/T16489-1996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0.004GB/T17133-1997表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序号特定项目分析方法测定下限mg/L方法来源1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0.012)2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0.05GB11894-893叶绿素a分光光度法 2)4透明度塞氏圆盘法0.05cm1)5苯并(a)芘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4×10-6GB11895-89高效液相色谱法1×10-6GB13198-916甲基汞气相色谱法1×10-8GB/T17132-19977三氯甲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3GB/T17130-19978四氯化碳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05GB/T17130-19979三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5GB/T17130-199710四氯乙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02GB/T17130-199711三溴四烷顶空气相色谱法0.001GB/T17130-199712二氯甲烷吹除及捕集法 3)131,2–二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 3)141,1,2-三氯乙烷吹除及捕集法 3)151,1-二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 3)16氯乙烯吹除及捕集法 3)17六氯丁二烯吹除及捕集法 3)18苯气相色谱法0.005GB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 19甲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0乙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1二甲苯顶空气相色谱法0.005GB11890-89二硫化碳萃取气相色谱法0.0522氯苯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231,2-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2GB/T17131-1997241,4-二氯苯气相色谱法0.005GB/T17131-199725六氯苯气相色谱法0.051)26多氯联苯气相色谱法 3)272,4-二氯苯酚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282,4,6-三氯苯酚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29五氯酚气相色谱法0.0004GB8972-8830硝基苯气相色谱法0.0002GB13194-94312,4-二硝基甲苯气相色谱法0.0003GB13194-9432酞酸二丁酯气相、液相色谱法 待颁布33丙烯腈气相色谱法 待颁布34联苯胺气相色谱法0.00023)35滴滴涕气相色谱法0.0002GB7492-8736六六六气相色谱法 GB7492-8737林丹气相色谱法4×10-6GB7492-8738对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54GB13192-9139甲基参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42GB13192-9140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0.00064GB13192-9141乐果气相色谱法0.00057GB13192-9142敌敌畏气相色谱法6.0×10-5GB13192-9143敌百虫气相色谱法5.1×10-5GB13192-91 44阿特拉津气相色谱法 3)注: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年。2)《湖泊富营养化调查规范(第二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3)《水和废水标准检验法(第15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二、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2、引用标准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2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 GB7489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GB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2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897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9803水质五氯酚钠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GB11891水质凯氏氮的测定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渔业水质要求  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表1:渔业水质标准mg/L项目序号项目标准值1色、臭、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2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或浮沫3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而且悬浮物质沉积于底部后,不得对鱼、虾、贝类产生有害的影响4pH值淡水6.5~8.5,海水7.0~8.55溶解氧连续24h中,16h以上必须大于5,其余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对于鲑科鱼类栖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何时侯不得低于46需氧不超过5,冰封期不超过37总大肠菌群不超过5000个/L(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500个/L)8汞≤0.00059镉≤0.00510铅≤0.05 11铬≤0.112铜≤0.0113锌≤0.114镍≤0.0515砷≤0.0516氰化物≤0.00517硫化物≤0.218氟化物(以F-计)≤119非离子氨≤0.0220凯氏氮≤0.0521挥发性酚≤0.00522黄磷≤0.00123石油类≤0.0524丙烯腈≤0.525丙烯醛≤0.0226六六六(丙体)≤0.00227滴滴涕≤0.00128马拉硫磷≤0.00529五氯酚钠≤0.0130乐果≤0.131甲胺磷≤132甲基对硫磷≤0.000533呋喃丹≤0.01  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4、渔业水质保护  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5、标准实施  5.1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表2:渔业水质分析方法序号项目测定方法试验方法标准编号1悬浮物质重量法 2pH值玻璃电极法 3溶解氧碘量法GB119014生化需氧量稀释与接种法GB69205总大肠菌群多管发酵法滤膜法GB74896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88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57507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98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9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高锰酸盐氧化)GB747510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0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6711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412镍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5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GB747213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1191214氰化物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GB1191015硫化物对二甲氨基苯胺分光光度法1)GB748516氟化物茜素磺锆目视比色法GB7486离子选择电极法 17非离子氨2)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2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418凯氏氮 GB747919挥发性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8120黄磷 GB1189121石油类紫外分光光度法1)GB749022丙烯腈高锰酸钾转化法1) 23丙烯醛  24六六六(丙体)4-乙基间苯二酚分光光度法 25滴滴涕气相色谱法 26马拉硫磷气相色谱法GB749227五氯酚钠气相色谱法1)GB7492气相色谱法 28乐果藏红剂分光光度法GB897229甲胺磷气相色谱法3)GB980330甲基对硫磷  31呋喃丹气相色谱法3)   注: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渔业水质检验方法为农牧渔业部1983年颁布。  2)测得结果为总氨浓度,然后按表A1、表A2换算为非离子浓度。  3)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1978年颁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制订。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1.1按照海水的用途,每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1.2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表1海水水质要求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悬浮物质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0毫克/升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50毫克/升人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过150毫克/升色、臭、味海水及海产品无异色、异臭、异味海水无异色、异臭、异味漂浮物质水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不面不得出现明显的油膜、浮沫和其他杂质pH7.5~8.47.3~8.86.5~9.0化学耗氧量<3毫克/升<4毫克/升<5毫克/升溶解氧任何时侯不低于5毫克/升任何时侯不低于4毫克/升任何时侯不低于3毫克/升水温不超过当地、当时水温4℃-大肠菌群不超过10000个/升(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超过700个/升)病原体含有病原体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消灭病原体后,方可排放底质沙石等表面的淤积物不得妨碍种苗的附着生长 溶出的成分应保证海水水质符合表1、表2的要求有害物质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要求表2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序号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浓度,毫克/升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1汞0.00050.00100.00102镉0.0050.0100.0103铅0.050.100.104总铬0.100.500.505砷0.050.100.106铜0.100.100.107锌0.101.001.008硒0.010.020.039油类0.050.100.5010氰化物0.020.100.5011硫化物按溶解氧计12挥发性酚0.0050.0100.05013有机氮农药0.0010.0200.04014无机氮0.100.200.3015无机磷0.0150.0300.045*无机氮和无机磷为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J8-74《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2防护规定与措施2.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及其水质类型。2.2工业废水、生活污染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3监督与执行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四、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农业部) 为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地计算因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损失,为正确判定和处理污染事故提供依据,现制定以下计算方面。一、污染事故渔业损失量的计算污染事故中的渔业损失量,是指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污染渔业水域造成鱼、虾、蟹、贝、藻等及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死亡或受损的数量。计算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事故水域的类型、水文状况、受污染面积的大小以及受损害资源的种类而定。(一)围捕统计法应用范围:适用于能进行围捕操作的水域,其污染事故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下。围捕设点和计算方法:在事故水域中,设置具有代表性的围捕点8-10个,每个围捕点的面积20-50亩,在围捕中,按种类和规格(苗种、成品)分别统计水产生物死亡量和具有严重毒症的水产生物数量。围捕点及各点面积的设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受污染水域的具体状况决定。计算方法:各围捕点单位面积平均损失量=各围捕点单位面积损失(包括中毒量)之和÷围捕点数事故水域总损失量=(单位面积平均损失量×事故水域总面积+群众捕捞的损失量)水域面积在万亩以上,或其损失密度分布呈明显区域性的养殖水域,分别围捕统计,总损失量等各区域的损失量之和。(二)调查估算法应用范围:适用于难以设点围捕的大面积增、养殖水域。估算方法:1.调查养殖单位当年投放苗种的分类放养量,以养殖单位提供的发票、生产原始记录和旁证为准,并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核定;2.以粗养为主的应考虑原有天然渔业资源量;3.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或事故双方评估事故水域中的损失量(F1)4.由渔政机构抽样调查群众自发性捕捞的损失量(F2);5.总损失量Y=F1+F2(三)统计推算法1、精养池塘或小面积渔业水域。事故水域的损失量=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已捕产量 当年计划全部产量=当年投放的苗种数量×(前三年亩平均产量÷前三年亩平均放苗种数)2、养殖、增殖水面(包括港湾、湖泊、水库、外荡等)。3、推算公式:Y=F+F1+F2F=(M×X×N-F’)×S×PF1=(上年放养增殖量-上年起捕量)×P注释:Y:总损失量(公斤)F:当年放养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F1:上年剩余水产生物损失量(公斤)F2:自然繁殖水产生物的损失量(公斤)M:亩放亩种数(尾、只、颗/亩)X:成活率(%)N:起捕规格(公斤/尾、只、颗)F’:已捕产量(公斤/亩)S:受污面积(亩)P:受污水产生物损失率(%)3.滩涂养殖和围塘养殖:Y=(M×X×N-F’)×X×P※(公式中字母注释同上)各因子的确定:M、N、X、F’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S,P由污染受害单位或个人提供情况,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确定。4.虾、蟹、贝、藻损失量的失算方法:计算公式Y=K×(S×M×X÷N)-F1注释:Y:损失产量(公斤)F1:污染面积内收获产量(公斤)K:养殖技术、养殖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参考系数。S:受污染面积(亩)M:亩放亩种数量(只、棵、尾)X:成活率(%)N:成品规格(只、棵、尾) 各因子的确定可参照表1(××省海水养殖品种情况)注:由于养殖环境、养成水平等差异,造成各地养成产量参差不齐,故设K值系数,该系数的具体数值可参考当地历年产量和本年度产量等因素而定。(四)专家评估法在难以用上述公式计算的天然渔业水域,包括内陆的江河、河泊、河口及沿岸海域、近海,可采用专家评估法,主要以现场调查、现场取证、生产统计数据、资源动态监测资料等为评估依据,必要时以试验数据资料作为评估的补充依据。基本程序为:1.进行生产和资源的现场调查,确定事故水域主要渔业资源的种类及主要渔获物组成。2.资源量的确定:(1)江河、河口及海域的资源量近3~5年的平均产量÷资源开发率(2)增殖资源量近3~5年的平均投放尾数×回捕率÷资源开发率3.资源损失量的确定。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定其损失量,对资源损失大的(10万以上)要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二、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量的计算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直接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只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因渔业环境污染、破坏不仅对受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而且造成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增殖放流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渔业产量减产等损失,在计算经济损失额时,将直接经济损失额与天然渔业资源损失额相加。(一)直接经济损失额的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损失、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清除污染费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工作的实际费用。水产品损失额按照当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菜市场零售价格来计算。水产品损失量包括中毒致死量和有明显中毒症状但尚能存活以及因污染造成不能食用的。由于水产品损失量既包括成品、也包括半成品、苗种、而计算损失量,最终以成品损失表示,因此苗种、半成品损失量的换算比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种类和当地实际情况而定。网箱、稻田养鱼按实际损失额计算。水产品损失额==当地市场价格×损失量养殖种类亲本和原种的死亡损失价格,计算时要根据其重要的程度按高于一般商品价格的50%-500%计算,具体价格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污染防护设施损失、渔具损失以及以清除污染费用和监测部门取证、鉴定等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投入计算。(二)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额的计算该损失计算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而定,但不应低于直接经济损失中水产品损失额的3倍。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费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用于增殖放流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及管理。因爆破、勘探、倾废、围垦等工程造成的渔业损失计算原则上适用于本规定。因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生息繁衍条件受到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处理。三.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4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印以《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同时废止。五、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节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治船舶造成水域污染物,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第三条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应符合本标准。其它污染物排放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排放标准执行。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水域,禁止排放任何污染物。第二章定义第六条下列术语在本标准中的含义:(一)船舶:系指一切类别的机动、非机动船舶,水上作业的工程船和钻井采油平台等。(二)港口:系指江、河、湖、海中的港口。(三)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四)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五)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的医疗单位排出的污水。(六)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七)其它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八)其它污染物:系指烟尘、有害物质等。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应符合下列标准:表1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毫克/升沿海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不大于15毫克/升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不大于100毫克/升 第八条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应符合下列标准:表2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五天)不大于50不大于50毫克/升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毫克/升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第九条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表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排放物内河沿海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漂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六、水中含油量分析方法(节录)本标准适用于交通部所属港口、船舶、工厂以及检测站对环境水质、工业废水中油分含量的分析测试。1重量法1.1适用范围重量法用于测定含原油、重质燃料油、润滑油等水样,不适用于测定含大量低沸点烃类的煤油、汽油、轻柴油等水样。重量法分析测试范围为含油量大于4㎎/L。2红外吸收法2.1红外吸收法测定水中油分时,测试结果比其他光谱法受标准油的影响小,适用于环境检测和污染源的分析。其检测范围为0.2—200㎎/L。3紫外吸收法3.1适用范围紫外吸收法受标准油的影响大,只用于检测含微量油(小于1㎎/L)的港口水质。如果能获得污染水体的标准油,其适用范围同2.2条。七、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节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溢油分散剂(以下简称“分散剂”)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水域内使用的分散剂。2引用标准GB3536石油产品闪点和燃点测定方法(克利夫开口杯法)GB256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GB7488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3产品分类分散剂分为常规分散剂和浓缩型分散剂两类。A、常规型分散剂含有少量表面活性剂混合物(一般不超过30%)和大量石油烃溶剂(70%以上)。B、浓缩型分散剂含有大量表面活性剂混合物(一般不超过50%),具有对油的高乳化能力。4技术要求分散剂技术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5.5乳化率试验 5.5.1原理油与水不相溶,分散剂的作用是将乳化成微细的颗粒,分散于水中,形成乳化液。由于油分上浮,下层乳化液中的油分含量将随着静置时间增加而减少。在特定的试验条件下,乳化液中的油量与加入的油量之比称为乳化率。本试验规定,将1.00g按比例混合的油与分散剂混合物(以下简称混合物)加至50mL人工海水中,振荡乳化后分别静置30s和10min,取20mL下层乳化液,测定其油分浓度,计算30s的乳化率(表示分散剂的乳化能力)和10min的乳化率(表示分散剂的乳化稳定性)。条项目技术性能4.1外观清澈、透明、无分层4.2PH值7~7.54.3燃点>70℃4.4运动粘度(30℃)<50㎜²4.5乳化率30s>60%10min>20%4.6鱼类急性毒性—在规定浓度下的半致死时间>24h4.7可生物降解性—BOD5/COD>30%5.6鱼类的急性毒性5.6.1原理分散剂对水生物的毒性,通常用鱼类急性毒性的试验结果来鉴定,试验时,把供试鱼置于不同浓度的分散剂溶液中24(48或96)h、求得供试鱼半数死亡的试验液浓度即为24(48或96)h半致死浓度;也可以测定在一定浓度的分散剂溶液里,供试鱼半数死亡的时间,为该浓度下鱼的半致死时间。两种测定的方法均可以评价分散剂对鱼类的毒性。本标准采用在确定浓度下测定半致死时间的试验。常规型分散剂试验浓度为300㎎/L;浓缩型分散剂试验浓度为600㎎/L。5.7可生物降解性5.7.1原理生物降解(也称生化分解)系指在有氧条件下,有机物被有机体(微生物)通过中间代谢、最后完全转化成有机物的过程。生物降解的全过程进行的很缓慢,在评价有机物的可生物降解性时,都以特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本标准采用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相关性比较法评价分散剂的可生物降解性。配置一定浓度的分散剂水溶液(常规型分散剂为300㎎/L,浓缩性分散剂为200㎎/L)。分别测定其化学需氧量(COD和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分散剂可生物降解性以BOD5/COD>30%可直接受。 5.7.2COD5测定按照GB7488的规定进行。也可使用公认的BOD测定仪进行测定,但仪器必须符合GB7488的试验要求及相应的技术要求。5.7.3COD测定按照(82)城环监字第66号文规定进行。表2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性能要求1外观按5.1条规定按表14.1条2PH值按5.2条规定按表14.2条3燃点按5.3条规定按表14.3条4粘度按5.4条规定按表14.4条5乳化率按5.5条规定按表14.5条6鱼类急性毒性按5.6条规定按表14.6条7可生物降解性按5.7条规定按表14.7条7包装、标志和贮存7.1分散剂可直接装入18L和200L铁皮桶,密封。包装桶内壁不许采用聚氯乙烯材质。7.2标志分散剂白状桶上应帖有标志,其内容包括:A、商标;B、分散剂名称C、生产厂名称D、出厂日期或产品批号;E、型式认可机构名称,认可时间和认可证书编号。7.3贮存7.3.1分散剂应以密封的原包装贮存。7.3.2分散剂包装桶应贮存于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7.3.3贮存期限五年。八、散装化肥和农药洗舱废水分析方法(节录)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化肥和农药洗舱水中总氮、总磷、铵氮、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分析方法。1.2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洗舱水、集装箱洗箱水、污染的河水和海水,压舱水也可参照使用。1.3本标准的总氮和化学需氧量的分析方法不适用于海水洗舱、洗箱的废水和污染的海水。2引用标准GB6920—86《水质PH值的测定》3总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3.1测定范围试样体积为50mL,使用光程长为10㎜比色皿,方法最小检出量为1.5μg,检出限浓度为0.022㎎/L,测定上限为0.60㎎/L。3.2干扰铁含量为50㎎/L,铜10㎎/L,六价铬30㎎/L,硅10㎎/L,砷10㎎/L,对测定无影响。3.3定义总磷:未经过滤的水样,经氧化消解后测定的磷浓度。它包括溶解和悬浮状态的无机磷、有机磷等全部的磷。4总氮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4.1测定范围试份体积为10mL,使用光程长为10㎜比色皿,方法最低检出限为0.1㎎/L。测定上限为10㎎/L。4.2干扰测定中的干扰物主要是碘离子和溴离子。测定20μg硝酸盐氮(NO3—N)时,碘离子相对总氮含量的0.2倍以上,溴离子相对于总氮含量的3.4倍以上有干扰。硝酸盐对测定有微弱影响,在加入少量盐酸后可以消除。盐酸羟胺可用来消除六价铬离子和三价铁离子的干扰。4.3定义总氮:未过滤的水样,经氧化消解后测定的氮浓度,它包括溶解和悬浮状态的无机氮、有机氮等全部的氮。5铵氮的测定—分光光度法5.1测定范围试份体积为25mL,使用光程长为10㎜比色皿,本方法检测限浓度为0.05㎎/L,测定上限浓度为1.60㎎/L。5.2干扰胺类如苯胺和乙醇胺对测定的干扰,但是这些物质在散装化肥和农药洗舱水中以明显浓度出现是很少见的。 试样颜色深或含盐量高(如海水洗舱、洗箱的废水)干扰严重,则用蒸馏法制备试样(见附录A)。6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按GB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的方法进行测定。7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按国家环保局(82)城环监字第66号颁发《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第二章第二部分测定。8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按国家环保局(82)城环监字第66号颁发《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水部分第二章第二部分测定。9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取样日期、时间和地点B、样品保存方法C、所用方法D、测定样品日期和时间及温度E、测定结果和准确度F、测定过程中注意到的反常现象G、其它需说明的情况九、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节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船洗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50总吨及150总吨以上的油船。3原油洗舱3.1实施原油洗舱的申报程序3.1.1事实原油洗舱之前,船长应按港务监督要求及时向卸货港的港务监督申报。3.1.2申报的内容:A、本船安全构造、安全设备和国际防污证书号码、有效期经历;B、主管操作人员姓名、职务、油船工作和原油洗舱经历;C、原油洗舱计划;D、按港口要求的其它内容。 3.1.3抵港后立即向港务监督书面报告安全检查结果,及卸货和原油洗舱作业计划,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卸货和实施原油洗舱。3.2对原油洗舱作业人员要求3.2.1原油洗舱总负责人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原油洗舱监督员资格证书”的大副或船长担任。3.2.2如本船没有符合3.2.1条要求的船员或新接入的船,由公司派一名持有“原油洗舱监督员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到船负责指导监督原油洗舱作业。3.2.3参加作业的主要人员,至少应有6个月的油船工作经验,其在船工作期间,应从事过卸油和原油洗舱作业,或受过原油洗舱作业专业训练,并熟悉《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的内容。3.3对原油洗舱设备的要求3.3.1惰性气体系统3.3.1.1惰性气体系统的风机必须有2台,其总容量应是货油泵总容量的1.25倍。3.3.1.2固定式氧气分析仪,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3.3.1.3压力/真空释放的密封液体必须是不冻液或高级润滑油,其充入量保证高压释放压力大于呼吸阀正压动作压力,负压释放压力,等于呼吸阀负压动作压力。3.3.1.4惰性气体系统停止使用时,必须连续向甲板水封供水,保持水封液位正常,使其有效地水封水柱高度大于呼吸阀和压力/真空释放阀正压动作压力。3.3.1.5惰性气体系统向货油舱供应的惰性气体含氧量不能超过5%(容积),气体温度不能超过60℃。3.3.2洗舱机必须固定安装在舱内,顶部机应有喷嘴垂直角度和旋转方向的调整及指示装置。3.3.3原油洗舱供油泵,可是专用泵也可是货油泵,其排量和排出压力应能满足洗舱机工作要求。3.3.4原油洗舱管路系统必须固定安全并能承受最大工作油压1.5倍的压力,不能用软管联接,其管路不能穿越机舱等非危险区域,与洗舱加热器联接的管路必须有二道截止阀或一道截止阀、一个盲通板,总管上应装有压力和温度表。3.3.5油舱液位应能在货控室内遥测,并应设高液位警报。3.3.6下列部位的压力应能在货控室内遥测:A、原油洗舱供液泵的吸入和排出压力;B、扫舱泵和扫舱喷射器的吸、排压力;C、惰性气体系统总管内压力。3.3.7货控室、甲板及货泵舱之间,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防爆型通信联络设备。3.3.8至少应配备2台便携式氧气分析仪。3.4原油洗舱作业计划3.4.1 原油洗舱作业计划应与卸货计划同时制定。编制计划时《原油洗舱操作和设备手册》,根据本航次货载情况、港口卸货速率和预定洗舱数目以及洗舱目的编制“原油洗舱与卸货计划”交船长认可签字,若有原油洗舱监督员在船,大副编制的计划还须由监督员签字认可。3.4.2原油洗舱与卸货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a.原油洗舱前的卸货和压载程序;b.原油洗舱过程中所要求达到的纵倾值;c.原油洗舱详细操作程序,诸如原油洗舱时使用的泵和管系、供油油舱、污油舱液位的控制、预定清洗的油舱和清洗的顺序、洗舱方法、洗舱机喷嘴垂直角度冲洗范围的设定、洗舱周期或喷嘴水平回转速度;d.卸货/洗舱期间剪切应力和弯曲力矩的预算。3.4.3驾驶员及泵浦员应掌握原油洗舱及卸货计划中内容并能按计划贯彻实施。3.5原油洗舱作业实施。3.5.1经卸货港港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原油洗舱作业。3.5.2实施原油洗舱作业期间应在主要通道处和布告牌处张贴或悬挂警告标志。3.5.3洗舱作业必须在日出到日落的时间内开始。3.5.4洗舱油必须是与被清洗油舱所载油相同品种,洗舱油内不应混入杂质和水,因此应将预定用做洗舱油的油舱卸掉1m舱深后才能供洗舱用。3.5.5用污油水舱作洗舱油供给舱时,必须先将其混有污油的原油全部卸掉,用原油清洗后再装入清洁货油作为清洗用原油。扫舱抽回的原油不能直接排入该舱,经一定时间沉淀后,再经水平连通管流入该舱。3.5.6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即通告港方负责人员:a.原油洗舱计划变更时;b.与原油洗舱有关设备出现故障时;c.卸货速度或接岸管系变更时;d.发生其它紧急情况时。3.6原油洗舱作业安全措施3.6.1安全检查3.6.1.1船到达卸货港之前,按“原油洗舱安全确认表(附录A表A1)的项目进行检查。3.6.1.2原油洗舱作业开始前,按附录A表A2各项检查确认无误,方可开始洗舱。3.6.1.3原油洗舱作业期间,按附录A表A3各项检查,如有不符要求项目应停止洗舱作业。3.6.1.4原油洗舱作业结束后,按附录A表A4各项检查,并报告港方宣告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结束。3.6.2氧气浓度的控制3.6.2.1洗舱前应在甲板1m处及油舱空间的中间处测量舱内氧气浓度。 3.6.2.2原油洗舱期间货油舱氧气浓度必须在8%以下。惰气总管的氧气含量不能超过5%,由于锅炉波动等原因导致含氧量瞬时升高时不能超8%。3.6.3油舱内压力控制原油洗舱作业时,货油舱内气体应保持在正压状态。3.6.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中止原油洗舱作业:a.舱内氧气浓度超过8%时;b.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时;c.舱内压力降至1000Pa以下时;d.原油洗舱管系发生漏油时;e.原油洗舱用泵发生故障时;f.有关原油洗舱用压力表发生故障时;g.货控室的控制机能发生故障时;h.发生其它紧急情况时。3.6.5由于3.6.4条任何一种原因而中止原油洗舱作业,再重新开始原油洗舱作业时,必须确认中止原因已消除才能恢复原油洗舱作业。4水洗舱4.1水洗舱设备要求4.1.1固定式洗舱机要求同3.3.2条。4.1.2移动式洗舱机放入舱内必须用防静电绳牢固吊挂在甲板上。连接软管不能漏泄,并有良好接地。4.2水洗舱计划4.2.1洗舱作业前,大副应根据本船设备情况,洗舱目的,如修船或其它舱内作业或换装油种等对洗舱的具体要求等制定水洗舱计划,交船长认可签字后方可实施。4.2.2水洗舱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管系的布置、对纵倾值要求、泵的要求、污油水舱的控制、预定清洗的油舱和洗舱顺序、洗舱方法、洗舱机位置和高度的设定、洗舱的时间、洗舱时舱内气体状态及安全防患措施等。4.3水洗舱作业实施4.3.1原油洗舱后的水洗舱,应在全部货油舱用原油洗舱清洗后,再用水洗,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按原油洗舱计划进行。4.3.2用移动式洗舱机洗舱,洗舱机吊入油舱前应连接好所有软管,而在洗舱机未吊出油舱前不可拆开任何连接,作业期间不许严格按4.4条“水洗舱作业安全措施“有关规定进行。4.3.4 若采用循环洗舱方式,应用二个污油水舱,先将洗舱污水打入一级污油水舱,经沉淀分离后,下部清水经连通管流入二级污油水舱,再经一定时间沉淀分离,供液泵从下部抽出清水再供洗舱用。4.4水洗舱作业安全措施4.4.1非惰性化油舱水洗舱作业安全措施4.4.1.1在一个舱内同时使用流量小于35m³/h的洗舱机不能多于4台,若使用流量在35~60m³/h的洗舱机不能超过三台。4.4.1.2移动式洗舱机放入油舱之前,必须接妥全部软管接头并测其是否有良好连续地接地性。洗舱机从油舱取出之前,不得拆开任何接头和接地线。4.4.1.3不准采用循环水洗舱。4.4.1.4不准使用化学添加剂。4.4.1.5洗舱水加热温度不能超过60℃,三级油的货油舱洗舱水加热温度不能超过80℃。4.4.1.6测量或吊放其它器具的作业,必须通过所设测量孔进行。否则,待洗舱结束后5h方可进行这类作业。4.4.2惰性化油舱水洗舱作业安全措施4.4..2.1洗舱作业之前,必须用便携式氧气测量仪测量舱内氧气浓度,其值必须在8%以下。4.4.2.2洗舱作业时,油舱内氧气浓度若大于8%或惰性气体系统发生故障时,洗舱作业必须暂停,直到条件符合时才能再恢复洗舱作业。4.4.2.3洗舱时,舱内应保持正压,以防空气侵入,如出现负压就应暂停洗舱作业。4.4.3移动式洗舱及其连接软管的安全标准4.4.3.1移动式洗舱机的外壳材质应符合这样要求,即当其与油舱内部结构接触时不致引起火花。4.4.3.2所有软管必须有良好的导电性,在干燥条件下,电阻不得超过106Ω/m。4.4.3.3洗舱机伸入舱内时,应用防静电绳索掌挂,不应使软管受力。附录A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补充件)表A1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抵港前)年月日序号检查确认项目船方岸方备注1是否向卸货港务监督申报?2是否已编制卸货与原油洗舱计划3洗舱管路是否已用压力工作压力1.1倍的原油进行了试验?是否4惰性气体系统工作是否正常?其报警是否测试过?5洗舱管系是否与机舱隔绝?管路上的水加热器是否已用盲板堵死? 6原油洗舱用泵的应急停止装置工作是否正常?7原油洗舱用各种仪器工作是否正常?8油舱液面指示仪工作是否正常?其报警装置是否已测试过?9联络装置是否工作正常?10测氧仪是否经过检查和校正?是否工作正常?表A2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原油洗舱开始前)年月日序号检查确认项目船方岸方备注1是否已得到卸货港港务监督的许可?2船岸双方是否进行了洗舱作业的磋商?3主管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原油洗舱经验?如没有,是否有原油洗舱监督员?4关于原油洗舱的实施,有关作业人员是否详细了解?是否具备作业能力?5是否已挂出原油洗舱的标志?6油舱内氧气浓度是否在8%以下?7油舱内压力是否在1000Pa以上?8洗舱机是否已准备妥当?9通往洗舱机的阀门是否已开启?10浮子式液位计是否已收起?表A3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原油洗舱作业期间)年月日序号检查确认项目船方岸方备注1是否配备足够的原油洗舱作业人员?2洗舱管系是否有漏油现象?3主管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原油洗舱经验?如没有,是否有原油洗舱监督员?4洗舱机工作是否正常?5油舱内氧气浓度是否在8%以下?6油舱内压力是否在1000Pa以上? 7与原油洗舱机关联的设备是否工作正常?8货控室控制机能是否正常?9是否有专人始终在甲板值勤?表A4原油洗舱作业安全确认表(原油洗舱结束后)年月日序号检查确认项目船方岸方备注1卸油系统与洗舱管路间阀门是否全部关闭2洗舱管系内的残油是否已泄放干净?3洗舱机上的阀门是否全部关闭?4甲板水封水位是否正常?十、油船静电安全技术要求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船静电事故的防防护措施。本标准适用于承运散装原油及其成品油船舶的防静电危害的生产作业。2术语2.1静电放电Electrostaticdischarge当静电体周围的电场强度超过周围介质的击穿电场强度时,因介质产生电离而使带电体上的电荷部分或全部消失的现象。2.2静电导体Electrostaticconductor在任何条件下体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6Ω.m(即电导率等于或大于1╳10-12S/m)的固体和液体及表面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7Ω的固体表面。2.3静电积聚性油品Electrostaticaccumulatoroil电导率低于100╳10-12S/m能有效积聚静电荷的洁净油品(天然汽油、煤油、动力汽油和航空汽油、喷气式发动机燃油、轻柴油、润滑油等属于此类)2.4非静电积聚性油品Electrostaticnoaccumulatoroil电导率高于100╳10-12S/m的油品(如大部分原油、残油燃料油、重柴油等属于此类)2.5接地Earthconnection为加速带电导体上电荷的泄露,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作导通性连接,以确保设备能够获得地电势。由于海水的良好导电性,船舶能获得地电势,因而船上设备的接地就是指与主船体壳板金属构件的导通性连接。 2.6静置时间Staticaltime在油船装载或洗舱等有静电危险的生产过程中,从设备停止操作到油面电位(或空间电场)降低到安全值以下,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所需要的间隔时间。3油船静电危害防护措施3.1接地3.1.1对于防止带电的接地,在任何情况下其泄露电阻要确保低于106Ω。接地电阻一般应在103Ω以下。3.1.2为确保接地和连接的高度可靠性,连接线应使用软铜绞线。导线直径的最小值为2.6mm,截面积为5.5mm2。3.1.3码头上的输油管线、货油舱、货油舱口等处不应存有水、铁锈沉渣及其它细碎物质等与油品不相溶的杂质。3.2.2货油舱内不允许存有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3.2.3在往油舱装油的最初阶段,油舱支管中的货油流速不得超过1m/s。当吸入口被浸没200mm后方可逐渐提高流速。线流速响应的容积流速见表1。表1管径(mm)80100150200150305360410460510610容积流速(m3/h)1629651161822633204245426769863.2.4输油管内最大流速控制对底部进油的油船推荐表2所列的不同管径对应的最大流速。当Ó=0.1╳10-12S/m时不同管径的最大流速与流量见表2表2管径(mm)100150200250305360410460510610最大流速(m/s)9.06.75.64.73.93.52.92.62.31.7容积流量(m3/h)254426633831102612831378155616911789对非静电积聚性油品最大流速应限制在10m/s以下。对静电积聚性油品,不论管径多少,最大流速限制在7m/s以下。3.2.5挥发性油或油温低于闪点不到10℃的非挥发性油严禁灌装。非挥发性油在油温低于闪点10℃以上时可以灌装。但必须遵守:a.有关油舱确已除尽油气,且不再被挥发性油做污染;b.软管的自油端应无法兰伸入到舱口围板以内且不准摆动;c.伸入舱内的注油管管口离舱板距离不得大于200mm; d.在液面未浸没油管前,其流速必须限制在1m/s以内。3.2.6在开敞式船舶的装卸油作业中,如果进行测量作业,应通过测量管进行,如无测量管,测量工具必须符合3.1.4条的要求。3.2.7装油结束必须在静置时间之后才可以进行检尺、采样等作业。当舱内涂防腐蚀层时,若此层材料的电导率比油品电导率低时,静置时间为表3中数值的3倍。静置时间与油品电到导率及容积的关系见表3。表3油品容积(m3)静置时间(min)电导率(s/m)<10≥10<50≥50<5000≥5000>10-6111210-12~10-823203010-14~10-124560120<10-1410151202403.2.8如果装用微孔滤器,则必须保证货油在离开滤器到进入油舱其间至少需要30s的缓和时间。3.2.9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的船舶宜用惰性气体清扫管线。3.3洗舱软管必须有良好的导电性,在干燥条件下电阻不得超过6Ω/m。3.3.2洗舱机软管在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连接,先接搭接线后接软管,清洗完后先拆软管后拆搭连线。3.3.3洗舱机吊入油舱前应连接好所有软管,而在洗舱机未吊出油舱前不可拆开任何连接。3.3.4吊入洗舱机,检测设备或其它金属用品,所用绳索为植物纤维绳索(或防静电绳索)。3.3.5在洗舱过程中该舱不得再吊入其它洗舱机,也不允许落下木块、金属等各种导电性物体。3.3.6对于非惰化油船,一个舱同时使用的洗舱机数,至多使用低容量型(流量小于35m3/h)4台,或高容量型(流量为35~60m3/h)3台。3.3.7非惰化油舱,严禁使用循环水洗舱。3.3.8不允许使用化学清洗剂。必须使用化学清洗剂时,应使油舱处于惰化状态,或油气体积比浓度低于可燃下限10%,或油气体积浓度高于可燃上限15%以上。3.3.9在非惰化情况下,洗舱水温度不宜超过60℃。3.3.10把探测棒或其它用具吊入油舱时应通过测量管进行,使用的吊绳应为仿静电绳索,否则必须经过不少于5个小时的静置时间。3.3.11 在惰化条件下洗舱时,可不遵守3.3.10条的限制,但必须注意,当舱内氧气含量超过容积含量的8%或不能保持980Pa以上的正压时,应立即停止洗舱。3.3.12原油洗舱时,洗舱所用的原油与货油品种相同。3.3.13原油洗舱前,应将供给洗舱用的原油的油舱先从底部卸掉1m以上深度。3.3.14洗舱时舱内的积水必须连续进行排放,否则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3.4货油舱压载3.4.1在装压载水的初期阶段,海水在管中的流速不得超过1m/s。3.4.2压载水必须达到满舱。3.5防止操作人员带电3.5.1作业人员在进入有爆炸危险场所之前,必须先穿好符合《交通行业防静电系列个人防护用品技术条件》的防静电工作服与工作鞋。3.5.2上船人员应在上船必经之处,在消电板、扶手栏杆等处消除静电。3.5.3作业人员不准用化纤与丝绸织物擦拭油污。3.5.4禁止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十一、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危害性评价规范(节录)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节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包括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蚤急性毒性试验。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化学品的危害性评价和污染分类。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3266—91水质物质对蚤类(大型蚤)急性毒性测定方法。GB/T13266—91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JT2013—89溢油分散剂技术条件MARPOL73/78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液体化学品Liquidchemicals系指那些温度为37。8℃时蒸汽压力不超过2.8kPa/cm2的物质。4原理 通过鱼类急性毒性实验,大型蚤急性毒性试验和卤虫急性毒性试验,得到化学品对水环境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生物的急性毒性试验数据,为化学品的综合提供依据。本标准中鱼类急性毒性试验方法推荐斑马鱼为试验鱼种,但也可采用其他鱼种,如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虹鳟等。6鱼雷急性毒性试验方法鱼雷急性毒性试验方法按GB/T132677大型蚤急性毒性试验方法大型蚤急性毒性试验方法按GB/T132668卤虫急性毒性试验方法十二、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码头设施、设备和作业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港(包括河口港)、河港油码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GB2894—88安全标志GB4385—1995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实际规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92—93河港工程设计规范JTJ211—87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SY0075—93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油码头oilterminal专供油船停靠、装卸散装油类的泊位及装卸作业区。3.2绝缘法兰insulatingflange指为防止管段间、软管串间或输油臂间有电流通路的装有绝缘衬片、衬套和垫圈的接头专用法兰。3.3不导电短管singlelengthofnon-conductinghose指为防止管段间、软管串间、或输油臂间有电流通路用橡胶制成的短管。4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分级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按油类闪点划分为三级,见表1。表1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分级类别闪点,℃甲<28乙≥28~60丙≥605技术要求5.1平面布置5.1.1内河港油码头应建在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安全设施条件下,也可建在上游,并均应避开航道、通航环境条件复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5.1.2海港油码头应建在位于非油类码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侧。5.1.3油码头至其他相邻码头、建筑物、构筑物和油码头相邻两泊位以及油码头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按有关装卸油类码头防火设计规定执行。5.1.4油码头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护舷设施除外)5.2电气装置5.2.1油码头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5.2.2油码头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5.2.3油码头内电压为10KV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油类泵房相毗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b)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设防鼠网,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密闭固定窗。c)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m。5.2.4油码头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应采用难燃电缆,当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不得与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地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在电缆沟敷设后应用土砂充填电缆沟。当电缆采用桥架架空敷设时,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0.2m。5.2.5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报警系统。并配备必要的有效防爆通讯器材。5.2.6防静电5.2.6.1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除人身静电装置。5.2.6.2油码头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装卸设备连接并采用静电接地,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5.2.6.3防静电设计方法、措施和管理应符合GB13348和GB12158的规定。5.2.6.4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GB12014的规定。5.2.7防杂散电流。5.2.7.1油码头采用输油臂装油类时,应在输油臂装一个绝缘法兰,用橡胶软管装油类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装设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法兰和不导电短管以下统一简称防杂散电流段)。5.2.7.2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kΩ。5.2.7.3防杂散电流段临水一侧的所有金属应与船体保持电气连续,其接岸一侧所有金属都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保持电气连续,并防止防杂散电流段两侧外部金属接触,以免短路。5.2.7.4油码头的护舷设施应与靠泊油船绝缘。5.2.7.5使用码头前方设置专供人员上下的梯道时,不得形成船/岸间的电气通路。5.2.8防雷5.2.8.1油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和GB15599的规定。5.2.8.2油码头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应符合BGJ65的规定。5.3消防设施5.3.1油码头的消防设施按有关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定执行。5.4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应在油码头适当位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根据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性质也可设置反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GB2894的规定,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执行。5.5总体、工艺及工程设计 5.5.1油码头总体、工艺及工程设计应GB50192、JTJ211的规定。5.6输油及热力管线5.6.1输油及热力管线的材质、管径和壁厚应按其输送介质、流量和压力等因素确定。5.6.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5.6.3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均应采用补偿和锚固措施。5.6.4穿越5.6.4.1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应小于60º,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道路路肩不得小于1.0m;套管顶距路轨应应小于1.0m,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8m。5.6.4.2套管内的管线不应有连接焊口。5.6.5跨越5.6.5.1管线跨越铁路和道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m(蒸汽及内燃机车)、6.5m(电气机车),路面以上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0m。5.6.6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安全检查和维修。5.6.7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还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输送易凝油类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不防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5.7铁路装卸油类设施5.7.1铁路装卸油类作业线应满足下列要求:a)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档的安全距离为20m;b)作业线应为平直线;c)作业线中心线至油码头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应不小于10m。5.7.2铁路装卸油类栈桥桥面应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5.7.3甲、乙油类的装卸车作业线与丙类的装卸作业线应分开设置;当合同一条作业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4m;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5.7.4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取密闭式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类时,应采取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5.7.5铁路装卸油类设施的固定部分不得侵入铁路油罐车运行的安全限界。5.7.6相邻两装卸油类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类时应不小于10m,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类时应不小于6m。5.8油类装车(火车、汽车)、装船 5.8.1当装卸甲、乙类油类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注油口必须在舱底、罐底,禁止罐装(注油口在油舱舱口、油罐灌口从顶部往油舱、油罐装油)。5.9油泵房、设备5.9.1油泵房、油罐区设计应符合GBJ74和SY0075的规定。5.10油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和溢油、浮油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应按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选用的防污染设施、设备应满足其技术要求,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放,经处理,符合GB8978要求后,才可排放。5.11通风5.11.1油码头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5.11.2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场所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十三、围油栏产品认定技术条件(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HCRJ062—1999)1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的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在海洋、江河、湖泊等水域围控溢油,防治溢油污染用的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以下简称围油栏)。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GB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549—83电焊锚链GB/T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FJ358—76特种工业用缝纫线JT2022—92固体浮子式围油栏SG232—81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采用其最新版本。3命名WYGP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设计改进序号,以字母A、B、C……表示围油栏总高度,以mm为单位的3位或4位数本体材料为织物增强PVC布固体浮子式围油栏 示例:WYGP750指围油栏总高度为750mm,以织物增强PVC为本体材料的固体浮子式围油栏。上述围油栏的设计经过一次改进后的产品,其型号则为WYGP750A。4要求4.1围油栏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与技术文件制造。4.2围油栏的使用条件各型围油栏在表1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2000-03-01实施HCRJ062—1999表1围油栏的使用条件型号波高m风速m/s潮流Knot储存温度/使用温度°CWGP7500.75101.0-25~60/0~50WGP9001101.0-25~60/0~50WGP11001.2151.5-25~60/0~50注:Knot是潮流速度单位,海里/小时。4.3基本参数4.3.1围油栏产品各部分的名称见附录A,其基本参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围油栏的基本参数型号总高度H,mm水上高度H1,mm水下深度H2,mm每节长度L,mmWGP75075020030020WGP90090030040020WGP1100110040060020 4.3.2围油栏的尺寸允许误差为±3%。4.3.3围油栏的总浮力(指浸没时可产生的最大浮力)与重力之比不小于3。4.4围油栏的抗拉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围油栏的抗拉力型号最低抗拉力,kNWGP75023WGP90030WGP1100454.5包布、拉力带、缝纫线和配重链4.5.1包布的物理、机械性能(含耐油性能)应达到JT2022的规定;经海水浸泡试验后,不应发生溶胀、变形和腐蚀。4.5.2拉力带拉力带为涤纶或锦纶带,在采用一条拉力带时,拉力带的拉断力不小于4.4中规定的最低抗拉力的1.2倍,在采用并列的双拉力带时,每条拉力带的拉断力不小于4.4中规定的最低抗拉力的0.7倍,延伸率不大于17%。经海水和油浸泡试验后,不应发生溶胀、变形和腐蚀。4.5.3缝纫线缝纫线为涤纶或锦纶线,其抗拉能力应符合FJ358中3#线的抗拉强度的规定。4.5.4配重链的抗拉力和每米质量应符合GB/T549的规定。4.6外观要求4.6.1所有部件应无撕裂或划痕,表面应清洁。4.6.2浮子浮子材料应符合SG232要求。表面光滑平整,内置配重链不得外露,放置于水平处或静水中稳定后自由倾斜应小于30度。4.6.3缝纫缝线线迹与拉力带边缘距离的变动量在5mm以内。针距5mm~8mm,任选1m内的断线和跳线应不多于2处,明线和底线松紧度应一致,缝线相接处必须搭缝35mm以上。4.6.4拉力带端面应加热粘连,无松散现象。4.6.5配重链应无毛刺,无虚焊,表面涂沥青漆或镀锌。4.6.6泄水孔和接头上的蓬布圈必须铆合牢固,应无开裂或偏斜。5试验方法5.1水上、水下高度试验 将一节或含三个以上浮子的一段围油栏置于静水中,用卷尺测量其中部的水上、水下高度。5.2将围油栏一节以上布放于符合表1中规定的水流中,潮流垂直于围油栏长度方向,观察围油栏有无倾覆翻倒和波浪从本体上方越过的现象。5.3拉力试验5.3.1围油栏抗拉力试验从同批围油栏半成品中取材。制做试样,在符合实际围油栏纵向几何尺寸并符合两端连接部实际形状尺寸的条件下,制作至少含两个浮体的长度段的试样。把制作好的试样装在围油栏拉力试验装置上进行抗拉力测试(见附录B)。拉力加至表3中数值后,保持1min,检查试样是否被破坏。5.3.2拉力带拉断力试验从同批拉力带原料中每百件任取3件,3件各取1m为试样,除两端夹持部分外,中间应剩有250mm测试段。用围油栏拉力试验装置测试其拉断力。5.4海水浸泡试验包布、拉力带和缝纫线的试样在常温海水中浸泡100h后,检查试样是否发生溶胀、变形和腐蚀。5.5油浸泡试验包布、拉力带和缝纫线的试样在常温20#机油中浸泡100h后,检查试样是否发生溶胀、变形和腐蚀。5.6其它项目及外观采用目测和通用量具检验。6检验规则围油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出厂检验6.1.1产品应由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每批抽检1/10,如有不合格项,再加倍抽检,仍不合格,则判定此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1.2出厂检验项目按4.1和4.6的规定进行检验。6.2型式检验6.2.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b)当结构、材料、工艺等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正常生产,每五年进行一次;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2.2型式检验项目及要求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6.2.3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每次抽取3/100件产品,最低抽样量不得低于2件。检验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 6.2.4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验按型式检验进行。7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191和GB/T6388规定。附录A(技术条件的附录)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结构示意图附录B(技术条件的附录)围油栏拉力试验装置图九、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表1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内河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表2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排放区域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距最近陆地4~12海里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表3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排放物内河沿海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漂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2其他规定2.1名词解释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磁品及其类似废弃物。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标准的监测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十、油品船/船过驳作业指南1引言本指南所列出的为一般要求,船东可依据特别的设计对如何实施操作作特殊的补充说明。本指南的对象是船/船过驳作业的船长、船员和其他有关人员。2油轮上的一般防患措施2.1明火在油轮甲板或其它可能接触到油气的地方绝对禁止吸烟。严格禁止在生活舱以外的地方使用火柴和打火机;不得将火柴和打火机随身携带到油舱甲板或任何可能接触油气的地方;绝对禁止使用明火。2.2厨舱厨舱区、烟道内以及厨舱通风口的滤气罩等处积存了残余的燃油和油脂可能容易引起火灾,这些地方必须检查并处于清洁状态;作业过程不要使用厨房(尤其是受载船)。2.3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须属于本质性安全型。2.4服装建议不穿着尼龙、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的鞋、靴。2.5在甲板区不得使用手提电话和传呼机。3对过驳作业船舶的一般要求3.1人员 3.1.1应该指定过驳作业负责人全面管理过驳作业,这个人通常是大船船长或由船长任命,最低限度应该有下列资历:.1持大副或以上适任证书;.2有装卸油品作业的经验;.3熟悉过驳区域周围的环境;.4熟悉溢油清除处理技术,包括熟练使用船上应急设备和资源;.5熟悉过驳计划。3.1.2对于其他的有关人员:.1按本指南进行作业;.2配合船长操作好危险阶段如系泊、锚泊和货物过驳作业的工作;.3确保应急计划在发生事故时能按计划执行;3.1.3有关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1暂停或结束过驳作业;.2修改某一操作;.3及时向船长报告。3.1.4每艘船须有货物过驳作业负责人,全过程监视作业,负责人应该:.1作业前检查货物管路系统;.2管理过驳过程的各个环节;.3按计划执行过驳作业;.4检查系缆、碰垫及其它安全措施。3.2过驳区域3.2.1过驳作业由作业人(船舶或货主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指定作业点。作业点应该:.1通航密度小,适合锚泊;.2水深等于或大于满载吃水(1+10%);.3海况:波小,无涌;.4天气好;.5远离环境敏感区。3.2.2减载船船长或代理须在船舶抵过驳地点前72小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内容如下:.1船名和呼号;.2吃水;.3船上货物的类型和数量; .4准备过驳的数量;.5预计到达时间;.6预计开始和结束时间。3.2.3受载船船长或代理应该在船舶抵过驳地点前6小时报告港务监督,内容如下:.1船名和呼号;.2货物的类型和数量;.3估计到达时间。3.2.4如到达时间延误超过两小时,应该向港务监督报告改变情况。3.2.5时间按北京时间为准。3.3过驳计划3.3.1参加过驳作业的船舶应该有船上的作业计划。3.3.2船上的所有人员应该熟悉过驳计划。3.3.3船上下列位置应该有该计划的副本:.1驾驶台.2货物控制台.3机舱3.3.4过驳作业计划应该包含如下材料:.1整个过驳作业的步骤;.2系泊和解系泊的锚述,必要时附图;.3整个过驳过程的完整描述,包括航行,锚泊,系泊,平舱和拆管的程序;.4压载水的排放及接收安排,压载水输送系统的描述和使用程序,包括关闭阀门或其他能使压载水和货物系统分开的隔离装置的位置;.5作业中个人的职位、位置和责任;.6紧急关闭操作,通信系统和快速离开的程序;.7接油盘及如何清理油盘的油;.8溢油入海的报告程序;.9货物配载。3.3.5船长应该确保计划是现行的,并要求船上的人员按计划的程序进行作业。3.4通讯系统3.4.1为了保证船/船过驳能安全并取得成功,必须有有效的通讯,船/船双方的通讯应该是双方认可的,而且能让操作过程的有关人员都懂,这样可以避免误解对方的要求或信号。3.4.2作业开始前双方船长须商定过驳计划,这种联系可在VHF或其它有效的方式及早进行。 3.4.3操作过程中,双方的操作人员要有有效的通讯工具(如对讲机)。3.4.4当两船使用非同一语系的语言时,应该使用英语并尽量使用IMO《国际标准航海英语》,或有翻译人员在场协助工作。3.4.5如果通讯系统出现故障,双方必须约定紧急信号;出现这个信号时,作业终止,直到通讯系统修复为止。3.5设备3.5.1开始过驳前,双方船长须通报过驳作业有关设备的可用程度,准备情况和相容程度。3.5.2船/船过驳作业一般该使用靠垫,靠垫必须能经受挤压,且分布均匀,对于较大的靠垫,必须用合适的设备操作。.1靠垫的布置应能使冲击负荷适当地分布在两船船舯平行体的全长面积上,并注意等距离间隔。.2靠垫应能满足于吸收冲击负荷和复原的要求。.3在整个过驳作业期间发生横摇的情况下,经压缩后的靠垫直径应能满足于不致使船体的上部构造发生接触。.4通常,1000~2000吨级的船舶靠2.5万吨级的船舶须使用3个1.5×3.0(直径×长,米)的高压充气式或泡沫式靠垫。3.5.3船舶必须备有合适直径和长度的软管,软管要有如下标志:──“用于油品”(“FOROIL”);──生产日期;──破裂压力;──工作压力;──最后一次测试日期;──试验压力;──下次测试日期(或有效期);测试日期必须载入有关文件,文件还必须有软管的目录。3.5.4软管必须附合下列要求:.1螺栓连接即使无其它附加的固定设备也能安全;.2法兰接头用国际标准,设计和材料须符合现行的标准;.3速闭阀(回止阀)的设计、材料和尺寸须符合国际标准。3.5.5关于软管.1推荐使用6英寸管,最大不超过10英寸,否则使用和拆装将很困难。.2必须考虑两船的干舷差和前后位移,决定软管长度、法兰及其它联接处的状态。.3使用时周围环境温度一般为-29℃~52℃。 3.5.6其他设备.1吊起设备:用于安装和拆装软管及作业过程中调整软管的位置。.2工具、吊索、螺帽、螺栓、垫圈等。3.6防污警告3.6.1作业前,预备好系缆。3.6.2当发现不安全或对环境有害的因素存在时,所有的过油作业必须停下。这些因素有:.1软管受损或系缆不妥;.2天气或海况变坏;.3船舶甲板上气体积聚到危险程度;.4有明显溢油。3.7防污应急程序3.7.1在过驳过程中一旦可能出现意外,尤其是溢油意外,船上的每个人都须有已经定好的应急岗位职责。3.7.2过驳作业过程中,应该有一艘工作船,随时可以调用,一旦溢油,可以施放围油栏和清除油污。3.7.3溢油处理设备和人员应该按应急计划所列明的配备。在过驳区域,作业过程必须有溢油应急计划,计划应考虑最好的最实用的溢油清除技术。3.7.4应急计划须由有关政府官员批准,列出主要人员的住所和电话,计划还要包括所需设备和材料的详细存放地点和取得材料和设备的人。3.7.5一旦发生溢油,作业必须马上停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接着实施应急计划。3.7.6发生溢油,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4作业过程造成溢油的一般原因造成溢油事故的原因很多,主要的有:⑴船员没有受过足够的训练,准备或资历不足。⑵作业船舶准备不充分,作业过程管理不善。⑶信号或命令不能正确传递或被误解。⑷指派管理和操作作业的船员不足。⑸不按已商定的操作计划作业。⑹船间或有关人员的通讯不顺畅。⑺没有考虑过驳中的干弦差或两船的排列。⑻软管有缺陷。⑼软管与船的接头没有按手册所描述的那样很好联接。 ⑽海况和气候恶化时没有及时停止过驳。⑾航行出现失误。5作业前的准备5.1过驳作业前,双方船长应该检查如下内容:⑴操作指南以及船东和货主的附加要求。⑵确认船员能熟练操作。⑶确认船舶符合相应的要求。⑷保证主机控制装置、舵机、航行设备和通讯处于良好状态。⑸清理甲板上的杂物。⑹收听天气情况。⑺确认管路、软管和工作设备处于良好状况。⑻确认碰垫、系泊锚泊设备已经检查并准备充分。5.2按3.4与对方船长建立通讯联系,约定汇合地点,如果卸载船已经在指定位置锚泊,则说明锚泊的准确位置及船舶标志。5.3船舶做好准备工作就要通知对方,作业在双方都准备好了以后尽快进行。5.4船长应该熟悉有关防污染的现行法规。5.5根据双方交换信息,填写《船/船过驳作业安全检查表》或建立一个作业联合计划,内容包括:⑴系缆安排。⑵装(卸)舱顺序。⑶装油管线。⑷解缆计划。⑸软管压力。⑹过油速度(开始、最大和结束前)。⑺从开始、停止和满舱前改变速度的时间。⑻最大吃水和干弦差。⑼压载水和洗舱水的性质和数量及布置。⑽货物的数量和性质。⑾熏蒸和惰化油舱的详细方法(如有)。⑿原油洗舱的计划(如有)。⒀万一溢油的行动步骤。⒁作业的特别要求如降低速率、停止送油和应急停止的信号。5.6软管必须正确排列。 5.7软管在油轮间的扭曲、挤压及弯曲半径须在制造商推荐的范围内,与船上的摩擦也应在允许范围内。5.8作业开始前,有关操作人员必须确信:⑴系泊良好。⑵两船间有安全和方便的通道。⑶有足够的操作人员,保证安全操作。⑷软管、软管座、支架和拉绳位置和条件合适。⑸货物泵的释放阀开度合适。⑹两船间有有效的通讯。⑺油轮的岐管与软管联结良好。⑻有法兰联接处,已上好螺栓且密封。⑼与作业有关的地点和设备照明良好。⑽有可能泄油入海的阀门须关闭并检查过,如果与作业无关,必须确认已经关闭且不被无意开启。⑾不用的货物或货舱联接口关好。⑿通海阀关好。⒀联接处下置好接油盘。⒁甲板上准备好清除甲板上溢油的材料。⒂作业过程或应急情况下,有关人员能正确理解信号或命令。⒃生活区的舱门孔道和窗口一律关好(尤其是受载船)。⒄货油舱开口,未经除气必须关好,货油舱出气口必要时安装消焰器。⒅泵机运转期间,不得对货油泵和与其相关的出气阀、调节阀等进行修理。5.9双方有关人员(口头或书面)同意后才开始作业。6作业6.1作业开始应该用小的速率,推荐不超过1米/秒,试验管管联接处和软管是否泄漏,油是否按指定的管路进入油舱,软管和管路是否有压力骤集或超压,船舶是否有油渗出。6.2在确认没有泄漏、油按预定的管路进入预定的油舱、管路没有超压现象后,才能把速率按计划提高到最大。6.3在最后的平舱阶段,速率应该降到受载船认为安全的水平。6.4船上有关人员必须定时检查:⑴设备系统和油轮甲板是否有油泄漏。⑵泵房天花板是否有泄漏,装油船是否关好窗。⑶通海阀是否泄漏。 ⑷管路是否超压。⑸系统情况。⑹软管状况。⑺油舱装油数量或剩余空间。(8)船舶横倾或纵倾。6.5作业期间压载/排放压载水6.5.1受载船除非有3.3.4.4描述的隔离装置,否则不能同时进行自货油舱排放压载水和装载货油作业。6.5.2排放的压载水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其他压载物或非SBT系统装载的压载水要留在船上或在允许的条件下排入卸载船或适当的处理排放。7作业完毕7.1保证装油舱有足够的剩余空间,如果有必要停止输油,有关人员必须留出足够时间。7.2输油完毕后,干弦较大的船先关歧管上的阀,并把软管里的油排到另一船上;软管里的油必须排净,完毕后两边都必须盲住。7.3双方船长必须考虑天气和海况,协商离泊计划。7.4整理好过泊资料,检查通讯,双方准备妥当,即按计划离泊。7.5在实际过驳操作完成,离泊之前,双方有关人员应该确保所有阀门和货物舱口都关好,保证海域安全。8暂停作业8.1船舶双方应该准备好中断过驳作业、解缆,如有必要离开。发生下列情况必须暂停作业:⑴互靠船舶的运动太大,可能引起软管强度下降或超过拉伸强度。⑵天气或海况恶劣。⑶其中一船有过没有动力的经历。⑷主要通讯系统有缺陷,无适当的附属通讯。⑸通海阀漏油或发现船边有油。⑹货物系统压力下降,不明原因。⑺火警。⑻软管连接处发现明显的漏油。⑼油舱过满引起甲板溢油。⑽发现某些缺陷或失误可能造成溢油。⑾送油和收油数量相差很大,原因不明。8.2海况和天气趋好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能恢复作业。 十一、易燃和可燃液体基本分类SY/T6460-20001范围  1.1本标准建立了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基本分类体系。  1.2*)本标准分类体系不适用于雾化、喷射或泡沫状态下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本标准不适用于无闪点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燃烧的液体。  1.3本标准的目地在于对易燃和可燃液体分类提供一个统一的体系。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4509-1998沥青针入度测定法  GB/T6536-1997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1987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  ASTMD56塔格密闭式试验器闪点测定的标准方法  ASTMD93宾斯基一马丁密闭式试验器闪点测定的标准方法  ASTMD3278瑟它闪蒸密闭式试验器液体闪点测定的标准方法  ASTMD3828瑟它闪蒸密闭式试验器液体闪点标准的测定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沸点boilingpoint  指在压力为101kpa(14.7psia)下液体的沸点。对得不到精确沸点的上述物质,或对不具有恒定沸点的混合物,为了按本标准分类,可根据GB/T6536进行蒸馏,10%蒸馏点作为该液体沸点。  3.2*)闪点flashpoint  能够挥发出足够的蒸气,与液体表面附近的空气形成可引燃混合物,或按适当的试验方法和规定的仪器进行测定,在所用的容器中形成可引燃的混合物时,该液体的最低温底。  a)在40℃时粘度低于0.055×10-4m2/s或在25℃时粘度低于0.095×10-4m2/s的液体,其闪点应按ASTMGD56进行测定。稀释沥青、易于形成表面膜的液体,以及含悬浮固体的物质,即使它们符合粘度要求,也不在ASTMD56的范围之例。  b)在40℃时粘度等于或大于0.055×10-4m2/s,在25℃时粘度等于或大于0.095×10-4m2/s时液体的闪点,或闪点等于或高于93.4℃时,应按ASTMD93进行测定。  c)ASTMD 3278可作为替代方法,用于涂料、磁漆、喷漆、清漆和有关产品及它们的组分的闪点在0℃和110℃之间,并且在25℃时粘度低于150×10-4m2/s的产品。  *)编号后面的星号表示该内容在附录A(提示的附录)中有相应说明。后同。  d)ASTMD3828可作为替代方法,用于ASTMD3278专门要求以外的物质。  3.3液体liquid  本分类指按照GB/T4509检测时,流动性大于300针入度沥青的任何物质。  3.4可燃液体combustibleliquid  系指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37.8℃的液体。  3.5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  系指闭口杯闪点在37.8℃以下,并且在37.8℃时雷的蒸气压时雷德蒸气压不超过275kPa(40psia)的液体(根据GB/T8017进行测定)。  3.5蒸气压vaporpressure  系指液体挥发产生的压力。按GB/T8017进行测定。  4*)液体的分类  4.1I类包括闭口杯闪点低于37.8℃的液体,可以细分为;  IA类包括闭口杯闪点低于22.8℃且沸点低于37.8℃的液体。  IB类包括闭口杯闪点低于22.8℃且沸点等于或高于37.8℃的液体。  IC类包括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22.8℃而低于37.8℃的液体。  4.2II类包括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37.8℃而低于60℃的液体。  4.3III类包括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60℃的液体,并且可以细分为:  IIIA类包括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60℃而低于93.4℃的液体。  IIIB类包括闭口杯闪点等于或高于93.4℃的液体。附录A(提示的附录)参考资料  本附录不是本标准的要求部分,仅作为资料。  A1(1.2)某些具有某种卤代烃的易燃或可燃液体混合物,在标准的闭口杯试验条件下不显示闪点,而其他混合物可能呈现闪点升高。然而,如果卤代烃是更易挥发的组分,其部分蒸发可能导致液体有闪点,或降低的闪点。为了评价这种液体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可以蒸发原始样品的10%,20%,40%,60%甚至90%以后,再进行闪点测试,或在能代表其使用条件的其他百分数下进行测试,对于开放系统,例如敞口工艺罐或户外溅洒,在评价火灾危险性中,可能开口杯测试法更有用。  A2(3.2)闪点。某些液体的水溶液,按照标准的闭口杯试验方法,可能呈现闪点,但不会燃烧,甚至可以熄火。为了帮助鉴别这类溶液,可以采用ASTM同意而发展的下列标准:ASTM D4207《低粘度液体混合物持续燃烧的标准试验方法(威克法)》,以及ASTM4206《瑟它内闪试验器液体混合物持续燃烧的标准试验方法(开口杯法)》。对于在规定的温度下不能持续燃烧到规定时间的液体混合物,将被认为是不持续燃烧。这些试验将对确定这类混合物的正确储存和处理提供辅助数据。在受限空间里,这类物质仍可能产生易燃蒸气-空气混合物,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混合物中易燃物质量和溅出量。  ASTME502《选择和使用ASTM标准按闭口杯法测定化学物闪点的标准试验方法》,包括其闪点在-10℃到370℃的液体和固体化合物闪点的测定。根据可能的误差来源及可能引起干扰的因素,讨论获得的结果。  A3(第4章)按照有关的ASTM试验方法,根据已经校正到海平面的闪点,进行液体分类。在高海拨地方,实际闪点会明显低于在海平面上的闪点,或海平面上闪点的校正值。在高海拨下液体分类中,进行校正可能是必要的。  采用下列公式,可以近似地按海拨高度校正闪点:  实际闪点(°F)=海平面闪点-0.05×[760-当地大气压力(mmHg)十二、石油工业用油轮受限空间进入指南SY/T6458-20001概述  1.1范围  本标准对石油工业用油轮受限空间的安全进入和工作提供了指南。本标准描述的工作程序和建议是为防止在受限空间内发生事故、伤害和疾病所需要的必备条件。  本标准旨在帮助用户编制在受限空间内安全工作的具体程序。受限空间的类型和存在的危险可能不同,但是本标准提出的基本原则却是可以采用的。只要修正一下,对所有油轮的受限空间都是可以使用的。  这些原则对下列情况不适用:  a)紧急情况下进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内的热作业(是指任何可能产生足够高的温度可以点燃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的作业);  c)被认定对人员是安全的油轮。  本标准不涉及有关部门的特定要求,用户应当参照有关部门因某些特定要求而制定的相应规定。  1.2 指导原则  本标准与下述的指导原则有关:  ----应当以保护环境、雇员及公众的安全和健康的方式来运行我们的装置、设施及运输我们的原材料和产品;  ----在我们的规划、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开发中,安全、健康和环境的考虑应当放在优先的位置;  ----积极地向有关官员、雇员、顾客及公众报告与工业有关的重大的安全健康及环境危害方面的信息,并推荐相应的防护措施。  1.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3.1油轮tankship  是以动力或帆推进的油船。  1.3.2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是具有已知或潜在危险和有限的出入口结构的封闭空间。这些封闭空间正常情况下没有人或适当的通风。油轮上的受限空间包括:载油舱、压舱及燃料舱;隔舱;箱形龙骨及甲板之间或载油舱与外层船体(双体船或双层底)之间的空间。尽管泵室让人进入,但它仍带有一些受限空间的特征。在本标准中泵室被视为不同于其他受限空间的空间而给予单独的考虑。  1.3.3爆炸下限(LEL)或燃烧下限(LFL)lowerexplosivelimitorlowerflammablelimit  是指空气中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低于它时,则没有足够的碳氢化合物支持和扩大燃烧。  1.3.4过贫大气leanatmosphere  是指大气中的炭氢化合物含量低于爆炸下限。  1.3.5爆炸上限(UEL)或燃烧上限(UFL)upperexplosivelimitorupperflammablelimit  是指空气中的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高于它时,则没有足够的空气支持和扩大燃烧。  1.3.6过富大气overrichatmosphere  是指大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含量高于爆炸上限。  1.3.7合格人员qualifiedperson  是指经过训练的、得到认证的、熟悉受限空间内工作并能够对受限空间内工作进行监督人员。合格人员应当熟悉内容:  a)执行的任务  b)受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包括氧气的含量、大气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及有毒物质;  c)受限空间内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要求;  d)现场进入许可程序;  e)营救行动程序。  1.3.8监护人员standby  是指符合如下要求的人员;  a)熟悉执行的任务;  b)能够清楚掌握在受限空间内所有人员的状况;  c) 能够并有责任保持进入受限空间内人员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联络;  d)能够并有责任通过通知值班官员来开始救助;  e)忠于职守,任务专一。  1.3.9对工人是安全的safeforworkers  如果受限空间达到以下的要求,则可以认为对工人是安全的:  a)大气中的氧含量体积分数不低于19.5%且不高于22%;  b)大气中的可燃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1个百分点;  c)所有与货物、燃料、罐涂层、惰性介质或烟雾接触的大气中的毒性物质,在检测时处在允许的浓度范围内;  d)工作中允许使用的残余物或材料,在原有大气条件下不会产生高于允许水平的炭氢化合物或有毒物质。  如果a)、b)、c)、d)四项条件不能全部满足,则受限空间应当被定为对工人是不安全的。不允许进入对工人是不安全的受限空间。  1.3.10蒸气vapor  是在室温及大气压力下为固体或液体的物质的气态形式。最常见的蒸气例子就是汽油。据此由液体变成气体的过程被称作蒸发;由固体变成气体的过程叫作升华(例如干冰从白色固体变成无色二氧化碳气体)。  1.3.11气体gas  是物质的一种物理状态,它可以均匀地充满任何大小的容器。气态是氮气、氢气和氧气的正常状态(在室温及大气压力下)。  1.3.12毒性toxicity  是物质本身存在的对生命器官造成危害的能力。  1.3.13阈值thresholdlimitvalue(TLV)  是指几乎所有的工人每天重复地暴露其中,并且相信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大气中的物质浓度和条件。因为每个人的敏感性差别很大,一小部分工人在物质浓度较低甚至低于阈值的情况下也会感到不适,有一少部分人员,因为先前条件的恶化或者职业病的原因,会受到更严重的影响。各项阈值是基于可以得到的来自于工业经验、实验、人及动物的研究或者三者一并考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三项阈值分述如下:  a)单位时间加权平均阈值TLV-TWA  是在8h工作日或40h工作周情况下的单位时间加权平均的物质的浓度。在此浓度下几乎所有的工人每天重复地暴露其中而无不良影响。  b) 短时间暴露阈值TLV-STEL  是指在该物质浓度下,工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地暴露而不会(1)烦躁;(2)慢性的或不可恢复的薄膜组织损害;或(3)足够导致事故伤害的麻痹反应、降低自救能力或实质性地降低工作效率,并且假设单位时间内加权平均阈值(TLV-TWA)又没有被超过。短时间暴露阈值(TLV-STEL)不是一个孤立的暴露极限,而是当发现某种物质毒性的严重影响主要是慢性影响时,对单位时间内加权平均阈值的一个补充。短时间暴露阈值主要是针对短时间高浓度暴露对人或动物的毒性影响。短时间暴露阈值被定义为一个15min单位时间加权平均暴露,在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15min,哪怕8h时间加权平均值是在单位时间加权平均阈值范围内也是如此。暴露浓度超过单位时间加权平均阈值,低于短时暴露阈值的时间不能超过15min,并且一天之内不能超过4次。在此范围内的连续2次暴露之间至少应当间隔60min。如果通过生物反应证明合理的话,平均时间也可以不是15min。  d)极限阈值TLV-C  是指在工作暴露的任何时间内都不能超过的物质浓度。对于刺激性物质,如氨(NH3),只有极限阈值(TLV-C)2行政管理规则  2.3书面程序和指南  油轮船队经理或经营者宜发布及保持书面的程序,并指明对控制进入和在受限空间内工作的职权和责任。  这些书面程序宜保证包括了下列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工作程序:  a)制定进入许可程序;  b)使所有人员熟悉了解受限空间内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危险;  c)培训人员使用安全设施防范危险;  d)为受限空间内工作提供合格的监督人员,以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e)提供援救人员以便开始救护工作;  f)制定应急行动计划。  2.4管理标准  颁发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的管理标准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a)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进行过进入教育,知道进入受限空间的潜在危险;  b)当人员在受限空间内时,应当进行连续通风和空气监测;  c)有一名监护人员守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  d)入口处的监护人员与受限空间内人员和值班官员之间应当有一套绝对可靠的联络系统;  e)应当有合格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  f)应有签发的进入受限空间的许可证;  g)任何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签发的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必须有一份附件留在人口处;  h)许可证必须有一个有效期(从签发时起最多24h);  i) 许可证必须有一项说明:当任何一项许可要求达不到时,许可证无效;  j)许可证必须有说明封闭空间内潜在危险的内容;  k)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名单,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有人员出入,都必须随时对名单进行更新;  l)应记录何时发放许可证、何时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及何时完成工作;  m)应当在船舶记录文件中保存一份许可证的副本件。  2.5最初进入的批准  没主主管签发的许可证,所有人员都不得进入受限空间。3油轮受限空间内的危险  3.1概述  如果有适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受限空间内工作是可以安全进行的。如果缺乏安全保护,可能因下述的原因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a)氧气不足;  b)着火和爆炸;  c)有毒物质  d)物理伤害。  为了最大程度地防范这些危险,应建立工作程序,使用本标准提供的指南和一些公司具体的操作程序,对每次受限空间的进入作业进行危险评价。  3.2氧气不足  除非通过大气试验证实,否则每一个受限空间都必须预先假定为氧气不足。在本标准中,大气中的氧气含量低于19.5%即认为是供氧不足。在海平面无污染可呼吸的空气的氧气含量应当达到20.9%。经验表明,在受限空间的作业中,导致伤亡的最普通的原因就是进入了氧气不足的受限空间。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空间不是没有正确地测试,便是没有进行测试。  导致氧气不足可能是由于包括下述在内的多方面的原因:  a)被其他气体或蒸气(如货物释放的气体、惰性气体、排出废气或燃烧生成气体)所代替;  b)氧气与钢生成Fe2O3(锈)的化学反应,这一过程在空隙、潜水箱、链箱及其他的不经常进入、通风极差的空间内是极其普通的;  c)在淡水罐或压舱水舱及排污系统内的生物反应,因受限空间内的东西种类不同,这一过程可能会形成各种不同的有毒气体。  氧气不足可能是由于空气被惰性气体所代替。以前习惯于对油轮受限空间进行惰性化,惰性气体中氧气的最大浓度只有8%,那是不足以维持生命的。  3.3 着火和爆炸  燃料(可燃蒸气和气体),空气(氧气)和热量(火源)是着火或爆炸的三个必要条件。除非具有这三个条件,否则是不会发生着火或爆炸的。着火可以认为是火焰前沿速度低于声速的燃烧过程。爆炸可以认为是火焰前沿以超音速扩散。碳氢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只有当燃料-空气比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才能被点燃。当大气中的氧气含量高于22%时,则表示可能发生化学反应或氧气泄漏。这样的大气条件增大了可燃性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对工人是不安全的。  其他能促使着火的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a)强氧化物质。这类物质在与可燃物质接触时迅速地释放出氧气。用于饮用水处理的次氯酸钙便是一个例子。  b)自燃材料。这些物质如钠或钾,在有氧气存在时会点燃。  c)当达到临界温度时,自反应物质会进行自加速的放热反应。这种反应可能产生大体积的迅速膨胀的气体,并有发生爆炸或压力冲击波的潜力。这些反应如果有其他物质,如催化剂存在的情况下,也可能在低于临界温度的情况下发生。  在装罐、洗罐或进入前对大罐进行通风的过程中可能产生静电,前两项(装罐和洗罐)不在本标准的范围之内。  3.4有毒物质  有毒物质因个人的敏感性、暴露的浓度和持续时间及毒性物质的特性不同可能导致伤害、急性或慢性(长潜伏期)的疾病或死亡。有毒物质如果通过吸入(对很多物质来说,吸入是主要的暴露途径)、吸收或皮肤及眼睛的接触进入身体可能是有害的。它可能影响接触点或远离接触点的器官的薄膜组织。  刺激物质可能导致短时的但可能是有疼痛的、无痕伤害及不明的后遗症。许多碳氢化合物和极性溶剂,如酒精,就是刺激物质。  与刺激物质相近的便是过敏物质。这些化学制品可以导致一种急性的过敏反应。但是,人从暴露区离开后,一般都会减轻反应。但是随后在化学制品中的暴露,哪怕是远低于先前暴露浓度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  腐蚀剂是可能毁坏薄膜组织并留下永久性伤疤的物质。腐蚀物质的例子包括酸类和碱类。  剧毒物质是指那些通过徽量或短时暴露就可导致从轻微的头痛或呕吐到残疾或死亡等不同症状的物质。H2S即是一种剧毒物质的例子。低浓度的暴露就可以导致不良的健康影响。  慢性有毒物质是指那些可能产生长潜伏期(如癌症)或疾病逐步加重(如慢性肺病或某些情况下的并发症)的生理伤害的物质。例如苯,虽然它可能有强烈的反应,但它是一种慢性的骨髓和肝脏的毒素。  允许暴露的不是固定的,推荐的一此有毒物质暴露极限(阈值)如下:  a)苯1×10-6(1ppm)  b)甲苯50×10-6(50ppm)  c)二甲苯100×10-6(100ppm)  d)总的碳氢化合物300×10-6(300 ppm)  e)H2S10×10-6(10ppm)  因为这些危险的存在,任何油轮受限空间在没有完成大气测试之前都不得进入。附录A(提示的附录)中提供了一些在进入油轮受限空间时可能碰到影响安全与健康有毒物质的考虑因素。  3.5人身危险  在受限空间内操作除了本身存在的大气危险外,人身危险也可能发生。当规划和实施受限空间作业时,海上操作人员应当考虑到下列各种类型的人身伤害危险:  a)滑倒、跌倒或坠落危险:  1)滑的路面及工作面;  2)钢结构和结构构件的损坏;  3)不适当的照明;  4)缺少扶手、拉杆、踏板及栅栏;  5)不适当的间距。  b)电气危险;  1)电动工具;  2)电灯;  3)舱内照明电缆或类似的系统。  c)液浸;  1)由于载油罐的渗漏液体进入受限空间;  2)油罐不慎溢流。  d)冷热应力(一般会因潮湿而恶化)。  e)噪声,例如鼓风机的噪声(在这些设备附近工作的人员应当配戴听力保护装备)。  f)物体坠落;  1)工具、零件、手电筒及其他物体;  2)堆积材料;  3)罐盖或舱盖没有适当地固定。  g)其他危险:  1)蒸汽、高压空气、水或化学制品排入到受限空间  2)不适当或有缺陷的个人防护装备;  3)恶劣的天气:闪电、大风、极端气温;  4)对受限空间不熟悉。  应在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之前进行人身危险评估。  4进入前的考虑因素  4.1确认危险  受限空间内安全工作的必要条件可能会因为工作的性质和地点、受限空间的形状及空间内的设施或条件不同而不同。合格人员应当评估与进入作业有关的潜在危险,并在工作计划中把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包括进去。在恶劣天气条件期间或当油轮进入引航区时,应避免进入受限空间。  4.2许可证  任何人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当签发符合第2章和第6章所规定的许可证。在工作过程中,许可证的一份副本应保留在进入受限空间的入口处。在工作过程当中,合格人员应当接受或被指派负责确保工作条件达到许可证的要求。  4.3隔离  拟进入的受限空间应当保证安全。受限空间应当与其他任何可能含有有毒物质的空间或系统完全隔离。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受限空间的安全:  a)用清水冲洗所有通向或穿过受限空间的管路,包括正常的隔离段,如闸阀之间。  b)对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路使用双阀隔离或插入盲板。  c)所有直接通向受限空间的阀门应当关紧、加标签,可能的话,锁上并标上不许打开的书面警告。这些阀门的电源也应当切断、加标签,如可能的话也应当锁上。  为确保隔离,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a)当有人在受限空间内时,不允许任何液体或危险气体。如惰性气体。在空间内流动或通过空间。这包括液体或危险气体在通向或穿过受限空间管线内的流动。  b)当有人在有穿过其他载油舱的货物管线或压舱物管线的受限空间时,除了在检修之前的工作(钢材检验、清洁)期间外,所有的货物积压舱物的处理都应当被禁止。在检修之前的工作期间,一定要格外小心,以确保同时进行的工作不会威胁到受限空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  载油舱无论是与受限空间相邻的还是与受限空间斜对的,如果要进入,则必须是对工人是安全的或者注入惰性气体,直到舱罐内含有8%或更少的氧气,然后保持轻微的正压。  当进入以前装过含高H2S货物的载油舱时,穿过受限空间的管线应当用干净的压舱水充满。并在整个进入的过程中保持充水状态。  4.4 进入前大气控制及通风  除了非惰性化的载油舱,或为了测量和取样外,直到大气没有被测试和被合格人员定为过贫时,不要打开受限空间或对其通风。如果发现要进入的受限空间内的大气处于爆炸极限内或过富或含有不清楚的碳氢化合物时,按照4.5中的紧急程序处理。  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受限空间必须进行通风。受限空间内采用的通风方式应当是确保危险气体被驱散,并且保证大气中有足够的氧,通风应当在进入的整个过程中持续地进行。  当对货舱或压舱物舱通风时,应有一名官员监督风扇的安装并确保只有正确接地的水管才能与水驱动风扇一起使用。通风过程中,所有通向受限空间的开口都应当清楚地标出来,必要的话,关闭开口,以防止出现伤害和人员暴露以及接触到可能的引火火源。当对确定为对工人是不安全的载油舱进行通风时,要保持所有的外出门和开口关闭,设置不准吸烟的标志,如果条件许可,使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封闭循环。  建议,对于双体船和双层底的船在轻载或部分装载的情况下,在双层底载油舱、压载舱通风后,这些舱用水充满内层底部,并在进入之前排放掉,以去除任何气窝,特别是这些舱没有排气管时,更应如此处理。  在充有惰性大气下维护的载油舱,当进行通风时,绝对不允许达到爆炸范围。载油舱清洗后,每一个将进入的舱,应用惰性气体吹扫,直到舱内碳氢化合物的体积分数低于2%和氧气含量低于8%或更低,一旦该舱经过吹扫,通风即可开始。  4.5对于含有爆炸性气体或过富气体的大气或含有未知的碳氢化合物的受限空间进行惰性化和通风的紧急程序  如果在受限空间的任何点发现有意想不到的在爆炸范围内的大气、过富气体或碳氢化合物,应开始采取下列的紧急程序:  a)保护受限空间;  b)隔离受影响的区域以防止非必要人员进入;  c)隔离受影响的区域以防止可能的引燃源;  d)关闭所有的外出门和开口,设置不准吸烟的标志,并用空气调节设备进行封闭循环;  e)置消防设备于备用状态,并使泡沫系统随时可以使用;  f)除了测试大气以获得爆炸下限百分比外,不能打开受限空间,不要进行通风;  g)通知总部办公室并对下列各项作好计划:  1)惰性化及(或)通风;  2)进入受限空间;  3)采用控制碳氢化合物的方法,并进行维修;  h)根据罐的大气条件,并与总部办公室商议后,采取下列两项措施中的一项:  1)如果大气处在爆炸极限范围内或过富,可以注入惰性气体,受影响的油罐应当用惰性气体冲淡,直到罐中含按体积计低于2%的碳氢化合物或低于8%的氢气。  2)如果气体是过贫的,对受影响罐进行通风,直到对工人是安全的。  4.6 进入前的大气测试  在许可进入之前,受限空间内的大气必须从甲板开始尽可能多的进行各个部位和标高的测试。应当使用在使用前24h内经过校正或者按照制造商的说明经过校正的允许使用的气体测试设备来完成。气体测试设备的校正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下来。  进入前的大气测试应当包括以下的内容:  a)氧气的百分比  b)爆炸下限;  c)有毒蒸气。  通风完成之后,在进入前的大气测试之前,风扇应当至少停用20min。在进入前的测试期间,不允许对任何受限空间进行吹扫或通风。一旦测试结束,在空间可以进入之前,通风必须重新开始。  在检查受限空间以确认达到进入条件之前,测试结果必须表明该空间对工人是安全的。如果怀疑受限空间内含有船上现有的设备不能测出的有毒物质,应当同总部办公室联系以得到进一步的指示。  4.7监护人员  监护人员应当熟悉受限空间内的危险,并且应有能力判断什么时候需要救助。如有紧急情况发生,监护人员应当采取下列行动:  a)不要进入受限空间;  b)尽可能详细地向值班官员报告发生的紧急情况;  c)在抢险队领导到达现场并开始救助工作之前,监护人员应当守候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  d)救助工作安排完成之前,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进入;  e)向抢险队队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细节;  f)按指导协助救护工作。  在进入受限空间的待命人员和值班官员之间应当建立一套通信系统。通信系统在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当进行测试,测试应当包括预定的紧急信号的标识。  4.8照明  受限空间的入口处及空间内应当有充分的照明,罐内用灯和便携灯应当状况良好并且防爆。为了最大程度的照明和通风,舱门盖应当移开。5个人防护装备  5.1概述  除了头盔、手套、工作服、安全鞋、安全眼镜或护目镜、适当的防坠装置及防爆手电筒之外,建议在受限空间内还应当配备以下装备。  a)对于初次进入,以确认大罐内条件对人员是安全的合格人员应当配备有:  1)一部本质安全型对讲机;  2)能够监测氧气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质的气体监测器;  3)一件紧急逃生用氧气袋或自供氧式呼吸器;  4) 一个防毒面具及合适的滤桶,如果有有毒气体存在的潜在危险。  b)对于在已经经过测试对工人是安全的受限代间内工作的人员,宜配备:  1)一部本质安全型的对讲机(每队一部);  2)能够监测氧气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质的气体监测器(每队一部);  3)防毒面具及合适的滤桶。  c)对于大罐入口处的待命人员应配备:  1)自供氧式呼吸器;  2)随时可用的急救设备;  3)足够数量的逃生用氧气袋。  5.2校正与维护  便携式气体探测设备应当适合于在爆炸性的大气中使用,所有的设备应当按照制造商的建议进行校正和维护,自供氧式呼吸器和紧急逃生用胶囊必须充满。6许可与进入  6.1概述  受限空间进入许可证样本及使用说明在附录B(提示的附录)里可以找到,许可证必须在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办理完成。办理完成的许可证复印件应当张贴在要进入工作的受限空间的入口处。  6.2最初进入检查以确认进入条件  最初受限空间进入检查必须由合格人员承担,以确认受限空间对工人是安全的。这种检查必须是在许可证颁发之后,其他人员进入罐之前进行。在初次进入检查期间合格人员应当遵照以下的要求:  a)穿戴第5章所述的个人防护装备;  b)首先用抽气泵对受限空间的大气进行不同位置不同标高的连续取样,以测定氧气的百分比,爆炸下限百分比及有毒物质(见第4章);  c)目测检查受限空间内是否有可能产生爆炸性的气体、导致氧气缺乏或使工人暴露在有毒物质中的残余物或材料。  6.3安全会议  受限空间的进入许可证已经颁发,最初的检查也表明受限空间内条件对人员是安全的以后,应当召开安全会议。会议应当包括:所有要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待命人员及监督工作的合格人员。在安全会上至少下述的各项内容应当予以说明:  a)受限空间内将要进行的工作类型;  b)进入的潜在危险;  c)个人防护使用的装备;  d)受限空间的物理形状;  e) 受限空间内大气条件的监测;  f)急救程序和信号。  6.4工作程序  在进入期间,所有的人员应当意识到工作程序可能会影响到受限空间的大气状况。例如,在进入期间,不允许任何有毒或可燃物质(如清洁溶剂),在事先没有征得合格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带入受限空间。  在进入期间,必须连续地监测大气中的爆炸下限百分比、氧气的百分比和可疑的有毒物质,如H2S。监测结果必须表明受限空间对工人是安全的。另外,周期性的测试应由合格人员来进行,在最初的4h内至少每1h一次,之后每班一次,这包括每个工作日的开始。7泵室的特殊要求  泵室一般认为是狭窄的但不是受限空间,只要采了了本章所述的措施,则不需要进入许可证。  进入泵室之前,通风扇至少要运行30min。进入之前,除了在测试期间通风工作仍在进行外,泵室应以与4.6中的同样方式进行测试,以证实对工人是安全的,另外,必须按照6.4在进入期间进行连续的大气监测及定时测试。如果现在或以前的货物中含有高浓度的H2S,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应考虑紧急逃生用氧气袋及个人用H2S监测器,进入泵室的人员应当使用5.1中所列的个人防护装备。附录A(提示的附录)安全与健康条件  A1概述  暴露到任何化学制品中都可能导致潜在的健康影响。影响的程度取决于化学制品的毒性、浓度和暴露时间的长短。每个人都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对工作地点化学制品的暴露。建议采取以下的措施。  a)尽量减少皮肤和眼睛接触化学制品;  b)尽量减少呼吸蒸气;  c)化学制品切勿入口,如果吞服或吸入可能导致中毒或致命;  d)容器不用时要盖紧;  e)尽可能地保持工作区的清洁和良好的通风;  f)及时清理溅落物及遵守有关的安全、健康和环保规定;  g)注意给定的爆炸极限及使用适当的防护服和用具和设备。  注:有关某种物质或条件下的安全健康危险及相应的措施应当可以从制造商或物质的安全数据表中查到。A2健康安全资料举例  A2.1 二甲苯  二甲苯对健康的影响可能是由于与皮肤和眼睛接触、蒸气的呼吸、摄入或吸入而导致的。二甲苯的局部过敏症状可以通过皮肤的炎症、眼睛、鼻子或喉咙的刺痛或呼吸道的刺激识别出来。在允许的暴露极限以上的剧烈暴露可以导致严重的全身性影响,包括:对中枢神经、心血管、呼吸和肠胃系统的影响。全身性影响的症状可能包括:头痛、疲劳、视力模糊、眩晕、迷乱、手脚麻木、心脏悸动、食欲减退及肠胃或呼吸困难等。对二甲苯的显著的过度暴露可以导致昏迷及死亡。  对二甲苯暴露的严重性不同还可能造成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  A2.2苯  苯对健康的影响可能是由于与皮肤和眼睛接触、蒸气的呼吸、摄入或吸入而导致的。苯的局部过敏症状可以通过皮肤的炎症、眼睛、鼻子或喉咙的刺痛或呼吸道的刺激识别出来。在允许的暴露极限以上的剧烈暴露可以导致严重的全身性影响,包括:对中枢神经系统或血液系统的影响。全身性影响的症状可能包括:神志不清及眩晕、腿部肌肉紧张或前额有压迫感进而形成兴奋状态。对苯的显著的过度暴露可以导致昏迷及死亡。  对苯暴露的严重性的不同还可能造成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  A2.3甲苯  甲苯对健康的影响可能是由于与皮肤和眼睛接触、蒸气的呼吸、摄入或吸入而导致的。甲苯的局部过敏症状可以通过皮肤的炎症、眼睛、鼻子或喉咙的刺痛或呼吸道的刺激识别出来。在允许的暴露极限以上的剧烈暴露可以导致严重的全身性影响,包括:对中枢神经、心血管、呼吸或胃肠系统的影响。全身性影响的症状可能包括:头痛、疲劳、视力模糊、眩晕、迷乱、手脚麻木、心脏悸动、食欲减退及胃肠或呼吸困难等。对甲苯显著过度暴露可以导致昏迷及死亡。  对甲苯的暴露的严重性不同还可能造成长期(慢性)的健康影响。  A2.4硫化氢  A2.4.1总述  化学名称:硫化氢  类似名:氢硫酸、硫化二氢。  A2.4.2物理特征  化学家族:无机硫化物。  化学分子式:H2S。  一般物理状态:无色气体,比空气略重,蒸气浓度(相对密度)在15℃(59°F)和一个大气压下为1.189.  燃点:260℃(500°F)。  沸点:-60.2℃(-76.4°F)。  熔点:-82.9℃(-117.2°F )。  燃烧极限:在空气中以体积计算为4.3%~46%.  溶解度:溶于水和油,液体温度升高时溶解度降低。  可燃性:燃烧发出蓝色火焰,生成SO2。  气味及警告特性:硫化氢有一种极其令人讨厌的如同臭鸡蛋的气味,在低浓度下极易辨别出来,但是因为它可以迅速地使嗅觉器官失去作用(不能辨别味道),气味不应用来作为报警的方法。  A2.4.3暴露极限  对H2S允许的暴露极限(PEL)在8h时间内的加权平均值(TWA)为10×10-6(10ppm),或在15min期间短时间暴露阈值(STEL)的加权平均值为15×10-6(15ppm)。在短时暴露阈值下的暴露一天不宜超过4次,连续两次暴露之间的间隔不少于60min。  A2.4.4生理影响  吸入一定浓度的硫化氢可能导致伤害或死亡(参见表A1)。硫化氢是有剧毒、可燃烧的气体,它在气井的生产及加工工程中,高含硫原油中、原油组分中、伴生气及伴生水中都有可能碰到。因为硫化氢气体重于空气,它可以在低处聚集。它无色并有臭鸡蛋样的恶臭气味,在低浓度时可以凭借其特有的气味觉察到。但是,因为暴露在高浓度的[大于100×10-6(10ppm)]气体中嗅觉很快失灵,所以不能依靠其气味来预知其危险浓度。在低浓度中长时暴露也会使嗅觉器官变得迟钝。对于硫化氢的过度暴露会因为其在细胞范围内毒害呼吸系统而导致死亡。有证据表明,在急性硫化氢中毒事件中,血液中如果有酒精的存在将会使影响恶化。低浓度[10×10-6~50×10-6(50~100ppm)]的硫化氢会对眼睛和呼吸道产生刺激作用。在低浓度下,过度频繁的重复暴露可能导致眼睛、鼻和喉部的刺激作用。这些低浓度下重复暴露的征兆,一般在停止暴露后一定的时间内即会消失。低浓度下的重复暴露最初不会有影响,但最终会导致刺激作用。必须清楚的认识到,对于硫化氢来讲,靠嗅觉的觉察是不够的。它会使你意识不到也许正处在危险的高浓度硫化氢气体中。  注:建议在含有浓度高于允许暴露极限值的大气中,应当配戴正压、有空气供应或自供式呼吸器,并且应当为全面部覆盖型呼吸器。不推荐使用空气滤净型防毒面具来对硫化氢进行防护。十三、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GB/T15626-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化工产品在港口装卸、转运过程中,工艺、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睾:湍诤拥母劭凇⒙胪贰?BR>  2引用标准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术语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liquidchemicalsinbulk  指用化学品船运输的易燃液体、部分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见GB6944).  4 装卸要求  4.1工艺要求  4.1.1根据装卸介质的特性和作业条件可采用自流或泵压装车、装船、车至船、船至车的直取或入罐的作业方法。  4.1.2对人体危害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液体化工品不宜在港口长时间停留,应采用车—船直取的作业方法。  4.1.3装卸车作业时火车槽车车口应采用密闭方式。  4.1.4作业介质温度要适应该介质的储存及运输安全的理化性质的要求。  4.1.5参加装卸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相适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具备剧毒介质装卸作业的应急处理安全措施。  4.1.6装卸人员在易燃液体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穿戴好防静电服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防爆工具及照明设备,接触钢铁设备时严禁敲打和撞击。  4.1.7船舶作业前,岸、船双方要确认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中要密切注视作业动态,防止介质泄漏、溢出。如果需要换舱、换罐时,应先开空舱、空罐,后关满舱、满罐。  4.2流速要求  4.2.1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4.2.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4.3管线清扫要求  4.3.1装卸作业结束,应将管线内剩余的介质清扫干净。  4.3.2易燃液体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管线。  4.4设施要求  4.4.1对于应采用浮顶罐储存的液体化工品,如不具备该设备,可根据介质的特性采用氮气覆盖,氮气的纯度应根据储存的介质特性而定。  4.4.2储存罐的容量应能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4.4.3储罐、泵、管线等设备要完善,严禁跑、冒、滴、漏。  4.4.4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专管专用。如果需要一管多用,必须具备完善的清扫手段。  4.4.5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开放式泵房,对于封闭式泵房要设有足够的通风措施,泵房与操作间、配电间隔离。  5装卸设备  5.1机泵  5.1.1机泵选用的一般原则  5.1.1.1 应综合考虑储罐、管线、火车槽车、船舶等设备能力的协调平衡及储运周期来确定流量,确定的流量应有一定的余量。  5.1.1.2泵的扬程应不小于输送介质设计扬程的1.1倍。  5.1.1.3驱动设备的选择要考虑介质气体的易燃易爆要求和相应驱动功率的富余量,一般选用电动驱动。  5.1.1.4选用真空泵配合离心泵卸车时会增大有毒气体的排放量,应考虑环保治理措施。  5.1.1.5有毒品的输送要确保密封,密封装置应根据化工品的性质来定,可采用软填料、单端面或双端面机械密封的方法。密封件的材质应具备耐腐蚀、磨损、高低温和机械压力。  5.1.1.6泵的流道与介质直接接触的部位,要考虑其材质不得与所输送的介质起物理或化学反应。  5.1.1.7泵的入口尽量减少管阻,避免气蚀和振动。  5.1.1.8部分液体化工品的输送应严格控制温度,泵、阀门、管线的工艺配置应具备异常情况的卸压回流系统。无作业时,泵、管线中不宜存有该介质。  5.1.1.9密封件的采用要考虑介质的理化性质、最大最小密封压力、密封处的温度、液体的蒸汽压、机械的转速。外部冲洗冷却的机械密封,应确保泵输送介质不与机械密封冷却液相混,一般冷却液压力不大于泵输介质压力。  5.1.2离心泵  5.1.2.1离心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650cSt。  5.1.2.2流量小、扬程高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应选用多级离心泵。  5.1.2.3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可选用自吸式离心泵。  5.1.2.4流量变化大,扬程变化小应用平坦Q—H曲线的离心泵,反之选用陡降的Q—H曲线的离心泵。  5.1.2.5固体颗粒超过3%,应选用特殊结构的离心泵。  5.1.3容积式泵  5.1.3.1容积式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10000cSt。  5.1.3.2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可选用容积式泵。  5.1.3.3流量小、扬程高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1.3.4润滑性能差的介质不宜选用转子容积式泵,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2码头设备  5.2.1液体化工品装卸船宜采用金属软管或输液臂,输液臂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船舶和液体的流动方向及脉动情况,输液臂的材质要耐介质腐蚀。输液臂口径及操作方式与船舶的关系见表1。表1输液臂口径及操作方式与船舶的关系5.2.2输液臂宜具备与船舶的紧急脱离装置,以备异常情况时船尽快离开码头。  5.2.3码头应具备手动或自动停泵系统和紧急卸压回流装置,防止发生水击和意外情况。  5.2.4码 头必须设有淡水、消防设备及静电接地设施。  5.2.5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化工品污水接收设施和防止水面污染设施。  5.3储罐  5.3.1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及其他特性,选用不同类型和材质的金属储罐及储罐的附件。  5.3.2苯类、醇类、醚类、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品宜采用钢质浮顶罐或拱顶罐。拱顶罐宜采用有气体回收装置或氮气封顶设施。  5.3.3液碱、冰醋酸、煤焦油、硫酸、乙烯焦油等宜采用钢质拱顶罐。  5.3.4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的容器,应采用地上立式或卧式金属罐。对于储存介质需要采用不锈钢罐,但不具备该条件可采用碳素钢罐,罐内壁必须进行涂装或内衬等处理。  5.3.5液体化工品的储罐应配备液位检测、温度检测、液位报警等仪表设备。  5.3.6根据气候条件,部分液体化工品储罐应设有喷淋装置。  5.3.7作业现场及罐区应具备可靠的避雷装置,储罐及管线应具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5.4管线  5.4.1管线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压力、温度,可选用碳素钢管、铅管、铅合金管、铝管、铝合金管、不锈钢管、复合材料管等。管壁厚度计算、腐蚀余量的选取可参照《化工工艺设计手册》。  5.4.2管线的连接应根据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可选用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箍连接,确保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5.4.3移动频繁的管线及硬质管线与储罐、泵等设备连接处,宜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金属软管、橡胶短接或橡胶软管。  5.4.4管件技术要求  5.4.4.1阀门、法兰管箍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2垫片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选用。  5.4.5管线的热补偿  5.4.5.1散装液体化工品的装卸船管线除采用自然补偿外,亦可选用波纹补偿器等进行补偿。  5.4.5.2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应根据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特性、介质流向、安装位置、补偿距离、大气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港务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庭彬、张仁国、秦小勇、王发清、唐伟文、孙德泉、李寿喜。 十四、交通部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全面消除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目标,进一步忆及关于提供和使用港口接收设施的大会第A.896(21)号决议,希望在这方面进一步减少操作性污染,注意到要求各当事国政府保证提供接收设施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5)条,附则II第7(4)条和附则V第7(2)条,认识到为确保《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条的统一实施,迫切需要制订有关指南,还认识到一些政府在履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时能遇到具体困难,进一步认识到有效规划和准确评估港口使用者对提供充足的港口接收设施的需求的重要性,在第44届会议上审议了各国政府提交的指南的建议,1通过《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其文本列于本决议的附件中;2敦促各国政府履行其确保在其港口适当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并对船舶废物的有效接收作出安排的义务;3进一步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根据本指南规划和建立新设施;4进一步鼓励各国政府利用指南所附的评估表对其港口内的废物接收设施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包括港口接收设施的任何不足,以及为解决这些不足所需的任何技术合作援助告IMO。附件保证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充足性的指南1引言1.1根据《海洋法公约》1和《73/78防污公约》2,当事国有义务解决各种类型和尺寸的船舶包括帆船的非法排放船舶废物的问题。海洋污染不分国界。它的影响遍及全球范围。油的非法排放对海洋和海岸环境有破坏作用。油变成的焦油小球可能会被冲到远离排放地点的岸上。塑料等来自船舶的污染能够在海洋环境中存在数百年。1.2由国际海事组织(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准备的本指南包含了关于提供和改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方面的信息,旨在对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3加以补充。总的来说,本指南提供了与正在进行的现有接收设施的管理以及规划和建立新的接收设施有关的信息。本指南还旨在鼓励各国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鼓励船舶更有效地使用这些设施。这将对实现《73/78防污公约》完全消除对海洋环境的国际性污染这一最终目标作出实质性的贡献。1.3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提醒各国,各种海上活动--商业、渔业和旅游业--都会产生废物,每种活动都需要专门注意。特别是,本指南旨在: .1协助各国规划和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及.2鼓励各国发展环境上稳妥的岸上处置船舶废物的方法。1.4编制本指南的目的是指导成员国政府,港口国和港口当局为提供《73/78防污公约》的规定所要求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所进行的活动。2义务和原则2.1《海洋法公约》规定:.1各国有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的一般义务(第192条);.2各国有责任采取措施,视其能力采用他们能够采取的现实可行的最好方式最大程度上减少船舶造成的污染,特别要采取防止故意和非故意的排放(第194条);以及.3船旗国有责任通过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和法规至少要与IMO所制订的己得到普遍接收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等效(第211(2)条)。2.2《海洋法公约》和《防污公约》建立了一个权利和义务的框架。海岸国有权禁止外国和本国船舶在其海岸地区进行污染排放。如果他们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有责任保证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来接收船舶的废物。《防污公约》明确了这一责任。在《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每种权利也承担着责任。2.3《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已明确承担保证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责任。多数国家将这一责任委托给了他们的港口业或其它公共或私营机构,但是确保实现其承诺的最终责任仍在国家身上。2.4在全球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将帮助为实现《73/78防污公约》序言中所设想的消除海事活动给海洋环境带来的国际污染的目标铺平道路。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给航海者们提供岸上处理船舶废物的方式。使用这些设施的条件不能对航海者使用它们形成障碍,无论是因为操作方面还是经济方面。2.5不能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缔约国就没有履行《73/78防污公约》的义务,也就使控制船舶在海上非法排放的措施更加难以执行。2.6本指南重点强调充足港口接收设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强制履行涉及到国际义务。为达到和保持较高的环境保护标准,所有与船舶操作有关人员,适当管理已得到国际承认。为了解决这一需要,IMO通过了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4,在岸上和船上同时形成一种安全和环境文化。该规则赋予船旗国一种责任,即通过审核的方式,确认岸上的管理系统和船上的操作标准都符合ISM规则。2.7除了《海洋法公约》,《73/78防污公约》和《安全公约》5的要求以外,ISM规则还在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海运业的相关责任之间建立了必要的联系。这种对提供充足接收设施采取的双重措施--通过主管机关和工业界--应作为IMO采取的其它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补充。3如何做到充足 3.1IM0曾同意:"要做到充足,港口应考虑到使用者的操作性需要并按通常使用该港口的船舶的废物类型和数量提供接收设施。"3.2IMO通过MEPC开展了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工作,并监测了港口接收设施的提供情况。它所总结的充足设施的定义,除上文3.1外,还可以指:.1航海者的使用;.2完全满足定期使用它们的船舶的需要;.3不会对航海者使用这些接收设施造成障碍;以及.4有益于改善海洋环境。3.3港口提供的设施必须:.1满足通常使用港口船舶的需要;和.2允许船舶废物的最终处置以无害于环境的方式进行。4操作性需要4.1关于操作性需要,船长、船舶所有人和船舶代理人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很可能是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提供了一个定义:"[废物]转移的时间应经双方同意,废物转移应在港口装卸货工作时间进行,除非船舶通常挂靠港口的时间不在这段时间之内。"4.2船舶不大可能只为排泄废物而进入港口。然而,港口应尽最大努力满足船舶的需要而不对使用其接收设施的船舶制造障碍。4.3出于后勤方面的原因,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者可能要求提前向其通知使用接收设施的意向,特别是在港口废物收集服务部分或全部由独立的废物承包商来提供的情况下。提前通知船上将要向废物接收设施移送的废物种类和数量应会减少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的风险。在获悉将收到的废物数量和种类后,废物接收设施提供者将能更好地在双方接受的时间内满足船舶的要求。.1《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公约》。.3国际海洋组织出版物597E。.4IMO于1993年11月以大会第A.74(18)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ISM规则的要求在SOLAS公约第IX章的规定下具有强制性,第15节包括了有关ISM规则的信息。.5《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6该条是在MEPC第43届会议上同意的。4.4一些国家已在国内或在区域的基础上制订了规范提供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立法。立法目标之一是确保港口提前收到船舶排泄废物意向的通知。 4.5普遍采用提前通知或类似程序应该确保港口能收到定期提供的文件材料。他们可利用这些材料监督其设施的提供情况和充足性,而这将非常有助于港口废物管理规划和审查过程。提前通知的原则是对港口废物管理计划最佳做法的补充,也是与之相一致的。各国可能希望考虑在其国内立法中引入船舶在到港前有义务提交一份废物排放表的积极做法。4.6无论如何,为维持和改进其设施的充足性,港口主管机关应与港口废物设施提供者合作,确保有一个有效的提前通知和监督安排。这种安排需在船舶到港前清楚准确地告知所有船舶(及其代理)。要使该安排有效,船长应在其船舶抵达前至少24小时向港口提供其废物排放要求,对于作短暂停留的经过船舶,越早越好。5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规划5.1《73/78防污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其港口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准备成为公约当事国的国家根据以下要求也将承担一些义务:.1附则I第12条;.2附则II第7条;.3附则V第7条;.4附则IV第10条(待其生效后);和.5附则VI第17条(待其生效后)。5.2仅是提供了设施,而后来没有被充分利用,并不一定表明它们是充足的。位置不好、程序复杂、可用性受到限制、及所提供服务的价格过高都是妨碍使用接收设施的因素。5.3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义务含盖商船和其它类型船舶挂靠的所有港口、码头、港湾和游艇码头。港口保证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的努力应与将移送岸上的废物种类和数量相称。5.4如果对使用者的需要没有准确的评估,港口不可能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对此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制订一个港口废物评估程序或管理计划是关键。它不一定是项繁重的任务,这种计划后面的概念也很简单。船舶是港口的客户,当船舶在港口时满足它们的需要只是简单的"照顾客户"。5.5港口废物管理规划旨在确定所有港口在规划废物管理设施时应考虑的一系列共同的因素;无论港口的大小和类型或所接收废物的种类。这些共同因素体现在一个框架内,可灵活地应用于任何港口。5.6缔约国将需要考虑他们怎样才能最好地推广港口废物管理概念。有两种选择:(a)在其港口、港湾和游艇码头作为一种规定性的责任;或(b)通过工业界的自愿行动。5.7 港口提供足够的接收设施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协商程序。在协商过程中,所有利益各方,包括港口当局、船舶经营人代理和废物服务提供者及各政府机构(包括那些有责任确保以安全和环保方式处置废物的机构)都发挥各自的作用。他们都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影响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和使用。5.8协商的初始阶段完成后,继续进行与使用者的协商是非常重要的。这将保证港口内充足设施的提供始终一贯,并继续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该需要可能随船舶交通的种类和数量的变化而改变。5.9在协商过程中,港口应考虑到一个共同的因素。概括起来,他们可能包括保证这些设施:.1在船舶挂靠港口时可用;.2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3位置便利,易于使用;.4适合通常进港的所有类型的废物流;和.5使用价格不高,不会阻碍使用者使用。5.10港口还应对设施进行定期审查以保证他们能继续满足使用者的需要。政府、海事和环境机构应适当为这种审查过程出力。请参照本指南附录中的《港口评估程序样本》。值得强调的是它只是一个样本,对该程序应加以修改以符合具体条件和要求。定期评估以确定需改进的方面同样符合港口的商业利益。改正缺陷将会提高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从而增强港口的商业吸引力。5.11港口应就移送岸上的废物的最终处理和处置与其适当的国家当局或适当的被授权当局协商。那些负责废物收集和处理的机构可能要求有许可证安排。负责废物处置的适当当局应作出这些安排。5.12在制订管理计划时,港口应考虑如何将接收设施的位置,使用设施的费用和程序通知使用者。对于港口来说,考虑如何能最好地公布接收设施的可用性,向船舶提供岸上适当联系点的名称、传真、电话、电子信箱和设施可用性的细节,将是非常重要的。5.13在协商过程中可能提供有用信息来源的机构包括:.1行业协会;.2船长、船舶所有人和代理.3IMO(例如技术咨询);和.4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例如海事、环境、废物处置规划和法律部门。5.14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为通常挂靠其港口的产生《73/78防污公约》中规定的废物的所有船舶提供接收设施。但是,一些港口当局可能在履行该义务时遇到特殊问题。为确定可能的解决方案,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特别有用。5.15一个区域性安排的港口废物管理计划在以确保船舶不会受到向海洋排放废物的方式进行时则构成了一种解决的方案。在制订这种区域计划时,有关船舶的专用废物储存能力在挂靠的两港间应足以将废物保留在船上,这是绝对必要的。这种计划可能要求国家间的密切合作。5.16在判定一个区域计划内的个别港口的废物接收设施的充足性时,《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需特别考虑到使在该区域内的所有船舶都能在该区域内将废物排放到接收设施中的能力。6港口废物设施--评估战略 6.1港口废物接收设施规划和持续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收集和评估与港口使用者的要求有关的信息。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之一是采用废物接收设施审核或评估战略。6.2这种战略可以支持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的原则,提供对现有设施的评估及对港内正在运行的废物管理项目的有效性评估。例如,通过它可以确定港口接收设施的充足性与当地海洋污染和废弃物水平的相互关系。评估程序6.3最重要的一点是,相关数据的收集应揭示出港口和船舶做法中的弱点并允许实施改进。任何评估战略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其方便收集和解释所有必要信息的能力。这种程序的一个范例列于本指南的附录中。6.4本指南所附的程序列出了一个可由第三方(如咨询专家)开展的具体审核的例子。许多类型的评估将不要求如此全面地进行。例如,港口当局自评将不要求采用本指南附录中列出的整个程序。6.5该程序主要是针对大型商业港口。但是,它可以很方便地被用于小港和游艇码头。在现行格式中,该程序列出了一个旨在获取有关港口的现有设施、需求、和所提供的废物服务的类型和水平方面信息的系统问题核查清单。6.6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有必要对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评审员进行初步培训,以保证对港口废物设施进行客观的评估。当评估由政府机构来进行时,比较理想的是将评估程序根据反映港口或港湾的大小、通过它的交通种类和数量、和定期用户移送岸上的废物流的系统标准适用于该国管辖下的所有港口、游艇码头和港湾。自然,对于商港、游艇码头和渔港做法将有所不同。6.7一个港口内的废物管理系统并不是相对于港口的其它基础设施而独立存在的,正相反,它是港口全部设施和所提供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港口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评估和规划必须与港区的其它基础设施发展相连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使用废物管理计划评估程序6.8废物管理计划评估程序可用于:●在商港、游艇码头和港湾,作为展示良好的废物管理做法通盘战略的一部分;●在需要符合废物许可证或符合规定时或开展需求分析时,由制订法规机构使用;●由废物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人员和港口使用者使用,评估其运作情况;及●由《防污公约》缔约国用于表明其符合1973年公约第II(1)(d)条。评估程序的实施6.9与那些为港口废物管理计划目的而进行的评估相比,此评估可客观并独立地进行。●评估人员应能够展示其在开展环境评估方面具备足够的专业技能(辅助于评估草案和程序)和经验。● 大多数环境咨询专家及许多受雇于废物管理工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专家具备开展这种审核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各国都应考虑这种做法。●国家制订的任何评估表和评估程序都应与接收设施管理人共享,以进一步促进工业界自评及改进其管理实践。7废物接收设施的类型和能力7.1在船舶需要向岸上排放废物的所有港口都应有废物接收设施。这些设施应易于接近并装有能够处理使用者移送的各种废物流和废物数量的设备。接收设施必须能够处理通常使用其港口的船舶上可能产生的各种废物。在适当情况下,这些设施应能够处理:●附则I--来自机舱、污油舱等的含油废物;●附则II-一有毒液体物质,如产生于洗舱操作的物质;●附则V--垃圾;●附则IV一生活污水(尚未生效);和●附则vl.消耗臭氧物质和尾气滤清残余物(尚未生效)。7.2有时,这可能意味着超出了《防污公约》已生效的严格要求。接收设施不足会促使船长向海中排放废物,或使船上的废物存放能力超负荷。7.3港口有必要提供能符合使用该港船舶移送的所有种类废物的接收设施:包括货物残余物和在船上生成的废物。通过协商过程,港口将会更好地根据港口的通常交通格局调整自己提供的设施,以满足个别情况的需要。7.4对于各种不同的废物流,在适当时港口管理机关可以倾向于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与废物承包商作出自己的安排。但是,港口管理机关必须继续承担确保承包商所提供的接收设施足够用于接收到港废物的种类和数量。他们可以通过进行总监督来做到这一点。该监督是其废物管理计划或废物设施评估过程的一部分。7.5港口将希望考虑不同废物流合用同一接收设施所带来的潜在健康和环境风险。这种做法可能会带来废物的收集、处理矛口最终处置方面的技术问题。国家当局的废物政策应规定如何处理和控制港口的不同废物流。7.6应鼓励船舶和港口采取适当措施,提倡废物分类。他们可以提供不同材料的分开收集,以回收利用,如玻璃、金属、纸制包装和塑料。7.7废物在岸上容器的不当存放可能致使害虫的滋生。对这些容器的设计和维护应避免传播感染和疾病。7.8 使用公路罐柜和其它车辆转移船舶废物是一种常见做法。只要这种做法适合于船上废物的数量和种类并满足船舶的操作性要求,它可以便利废物的快速排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船舶的不当延误,公路车辆通常也负责从港口到最终处理和处置地点的废物收集和运输。因此,不应过份限制车辆进入船舶位置,进出设施也不应影响船舶和码头的正常工作。但是,对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要给予充分注意。7.9作为一种替代方案,在不影响船舶作业的情况下,在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或船舶在码头外锚泊时用驳船来收集船上废物可能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尤其是在车辆不可能靠近船舶时这种做法更加适合。7.10IMO的《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核查清单,并总结出,接收设施的选址应考虑到以下各方面:.1不应妨碍港口的其它操作;.2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废物进入水中的风险;.3接收设施应位于一个方便的位置;.4该位置应有充分的照明,允许24小时使用;.5设施的位置应方便使用者、承包商和车辆;.6应明确断定接收设施;.7接收设施的位置不应给当地社区造成不利影响;和.8接收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其它关于垃圾收集和加工的立法。检疫废物7.11一些国家对检验废物有特殊要求。这种废物的定义依国家法律而定,可能基于保护具体的农产品或本地野生动植物。根据国家法律,检疫废物可能要求标志清楚的隔离容器,和充分保护鸟类和动物靠近的设施。这种设施的位置不应对居民形成危险,无论是在接收设施处还是当对这种废物进行运输、处理和最后处置时。7.12港口应保证将国家有关检疫废物的具体要求适当地通知船舶,以便船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这种废物存放方式能够防止传入疾病和害虫。妥善的废物管理应能提供一种将废物送上岸而不致给人类健康、当地环境和海洋环境带来危险的方式。8实施和履行8.1船旗国和港口国应通过保证履行、维护并强制执行有关提供充足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义务来表明其能够充分满足《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8.2在通过关于报告被指称的港口接收设施不足的MEPC/Circ.349号通函(附在本指南后)时,环保会同意《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应履行附则I第12(5)条、附则II第7(2)条和附则V第7(2)条所规定的义务。当船舶所有人或船长确定某港的接收设施根本不足时,他们可按MEPC/Circ.349号通函中建议的报告达到此目的。经修订的格式又加给了船旗国一项义务:"船旗国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港口国。"8.3为了使报告系统充分发挥作用,在使用《指认不足报告表》时,各国应采取以下步骤:.1如果船旗国和港口国为不同国家,船旗国应将所指认的不足情况通知港口国和IMO秘书处。在填写完《指认不足报告表》(MEPC/Circ.349)后应尽快通知。 .2如果船旗国和港口国为同一国家,海事主管机关应直接与有关港口或码头处理被指认的不足情况)对于设施不足的任何指认,船旗国都要通知IMO。9船旗国的作用9.1船旗国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船舶符合《防污公约》的要求。例如,船旗国应:.1向悬挂其船旗的船舶提供建议;.2在检查时核查船上安排(安全和防污染);.3调查违规·情况;和.4处罚违规者。9.2在提供有关船舶挂靠港接收设施不足的准确信息方面,船旗国是港口国的一个独特的信息来源。9.3如果船旗国不提供有关接收设施不足的准确记录,港口国和IMO可能无法尽快解决被指认的接收设施不足问题。9.4要使缔约国间的通信过程能为废物接收设施的提供带来改进,这种通信必须是有意义的。所以船旗国必须承担保证采取适当措施报告接收设施不足情况的责任。如果没有适当的信息,港口国主管机关将无法对其港口采取措施。10港口国的作用10.1港口国需保证国内立法规定出实施、管理和执行《73/78防污公约》的适当权力和基础设施。那些不遵守实施《73/78防污公约》的适当国内法的人将受到港口国的处罚,不管他们是船长、船舶所有人、港口当局还是码头经营人。10.2港口国必须承担保证为挂靠港口国管辖下的港口的船舶提供充足的港口废物接收设施的最终责任。港口国须保证所提供的接收设施是充足的,能够处理港口固定使用者排放的废物。10.3港口国还应保证作出适当安排以对报告的不足情况进行考虑并作出恰当和有效的反应。11IMO的作用11.lIMO并不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对关于港口废物接收设施不足的指认作出反应。然而,各国向IMO报告指认的接收设施不足的义务仍有其价值。IMO处在一个能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有关问题的独特位置。根据议定书II的规定,《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可将其争议诉诛于一个仲裁程序。如果问题关系到一项条文的解释,缔约国可向MEPC提交提案。11.2IMO将继续向《73/78防污公约》的现有缔约国和那些希望批准该公约的国家提供教育、培训和技术方面的援助。12收费12.1虽然没有关于具体或总体收费系统的建议,IMO最近修订了《港口接收设施综合手册》(第11章)。该书包含了一系列可选方案,港口可考虑这些方案作为收回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投资的方法。但是,回收设施的使用费不应成为使用它们的障碍。 13区域合作13.1鉴于海洋污染的跨国性质,对国家保证提供充足的废物接收设施的要求可以通过区域合作进一步改进。13.2通过达成一个区域框架,缔约国可为区域海洋环境带来重大改善。这种安排还可以为各国提供一个实施合作和收费原则以及技术信息交换的基础。这种区域性安排的范例包括下述已经存在的和正在准备之中的安排:.1波罗的海国家之间;.2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3海洋环境保护地区组织(P0RME)成员之间;以及.4欧盟成员国之间。14工业界合作14.1为保证提供充足的设施,港口业和航运业应与废物处理业合作,考虑改进和更新现有排放、运输和最后处置的方法。有关各方的参与将更容易找到革新方法,解决实际问题。14.2目前有许多协会向航运业提供全世界许多港口的接收设施细节。港口管理机关应保证这些数据库包含了其港口内可用的接收设施的信息。有关这些机构的细节可以从IMO处获得。15培训海上15.1虽然保证提供充足的接收设施是港口国的责任,航海者的作用也是很关键的。《73/78防污公约》和《ISM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要求。实施符合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法律的《ISM规则》就是保障了船舶的安全操作、船员的安全并有助于海洋环境保护。《ISM规则》特别规定,每个公司应:.1制订一项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提供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船旗国立法的确保船舶安全营运和保护环境的指示和程序;以及.3确保所有承担安全和环境保护职责的人员都得到关于熟悉其职责的培训。岸上15.2从事收集、处理和处置船舶废物的所有人员需要清楚国家的国内法律和废物管理计划。对这些人员应给予适当培训。15.3国家可能希望考虑处理某些类型废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经过培训的从事收集和处理有毒和有害物质的人员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损伤的威胁或疾病的潜在传播,纯粹依靠的是他们对自身和当地环境所面临的潜在危险的了解。这种措施可能已经成为国家环境或废物管理方针的要求。十五、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为指导和规范各港口配备溢油应急设备,控制溢油污染,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安徽(临泉)奥宏超细滤材有限公司青岛光明研究所青岛欧森海事技术与服务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朝阳高洁徐述铎郭武胜李国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港口及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原则、种类和数量。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及装卸站。2设备配备原则2.1根据码头靠舶能力将油码头分为5000吨级及以下、10000吨级、50000吨级、100000吨级及以上四类。2.2按溢油风险将港口溢油量分为10吨以下、10吨到50吨,以此配备溢油应急设备。3基本要求3.1本标准中规定的作业船舶包括综合污油回收船和围油栏布防艇。各港口可以根据实际能力与其它用途船舶专兼并用。3.2港口的油码头应根据靠泊能力单独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码头有多个泊位,按靠泊能力高的配备,围油栏应单独配备。3.3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应符合技术先进、节能高效。可操作性强、无二次污染,并将配套设备一并配齐。4港口溢油应急设备种类4.1围油栏围油栏的类型分为固体浮子式围油栏、充气式围油栏及特种围油栏,其规格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4.2收油机收油机的类型分为转盘(筒)式、绳式、带式、堰式、抽吸式、动态斜面式、真空式、旋涡式及收油网。其规格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4.3吸油材料 吸油材料的类型分为天然类、粉未类、纤维类、海棉物及纸状物。其规格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4.4消油剂消油剂的类型分为普通型及浓缩型。其规格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4.5配套设备配套设备包括围油栏卷绕架、围油栏动力站。围油栏集装箱、充气式围油栏清洗机。围油栏接头、储油罐。浮动油囊。浮动锁紧装置、定位朕接浮筒及消油剂喷洒装置。其规格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5设备配备5.15000吨级及以下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见表1。表1油品设备名称海港河港类型规格配备量类型规格配备量低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抽吸式绳式10m3/h1抽吸式旋涡式10m3/h1吸油材料纤维类--0.5T纤维类--0.5T消油剂浓缩类--0.5T浓缩类--0.5T储油罐轻便2m32轻便2m32高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带式抽吸式10m3/h1带式抽吸式10m3/h1油拖网----1----1 吸油材料纤维类--0.5T纤维类--0.5T消油剂浓缩类--0.5T浓缩类--0.5T储油罐轻便2m32轻便2m325.210000吨级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见表2。表2油品设备名称海港河港类型规格配备量类型规格配备量低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抽吸式绳式10m3/h~30m3/h1抽吸式旋涡式10m3/h~30m3/h1吸油材料纤维类--1T纤维类--1T消油剂浓缩类--1T浓缩类--1T储油罐轻便2m33轻便2m33高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带式抽吸式10m3/h~30m3/h1带式抽吸式10m3/h~30m3/h1油拖网----1----1 吸油材料纤维类--1T纤维类--1T消油剂浓缩类--1T浓缩类--1T储油罐轻便2m33轻便2m335.250000吨级及以下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见表3。表3油品设备名称海港河港类型规格配备量类型规格配备量低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吸油材料纤维类--2T纤维类--2T消油剂浓缩类--2T浓缩类--2T储油罐轻便5m31轻便5m31高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油拖网----1----1 吸油材料纤维类--2T纤维类--2T消油剂浓缩类--2T浓缩类--2T储油罐轻便5m31轻便5m315.2100000吨级及以上油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见表4。表4油品设备名称海港河港类型规格配备量类型规格配备量低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吸油材料纤维类--3T纤维类--3T消油剂浓缩类--3T浓缩类--3T储油罐轻便10m31轻便10m31高粘度油围油栏港口型GW750GW1100船长+(船宽+50m)*2内河型GW750GW900船长+(船宽+50m)*2收油机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油拖网----1----1 吸油材料纤维类--3T纤维类--3T消油剂浓缩类--3T浓缩类--3T储油罐轻便10m31轻便10m315.210吨级溢油反应中心设备配备见表5。表5设备名称类型规格数量备注围油栏海湾型QW15002000m3收油机转盘式103/h~30m3/h1 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1如油码头已配可合并使用堰式10m3/h~30m3/h1 吸油材料纤维类--5T 消油剂烃类--5T 油拖网可密封起吊型容量>12m32 储油罐轻便型15m32 浮动油囊--15m32综合污油回收船--500kw~2500kw1可兼用围油栏布放艇--500kw~2500kw2可兼用5.310~50吨级溢油反应中心设备配备见表6。表6设备名称类型规格数量备注围油栏海湾型QW15003000米收油机转盘式10m3/h~30m3/h1 动态斜面式30m3/h~60m3/h2如油码头已配可合并使用堰式10m3/h~30m3/h1 吸油材料纤维类--8T 消油剂烃类--8T 油拖网可密封起吊型容量>12m32 储油罐轻便型5m36 浮动油囊--15m32 综合污油回收船--500kw~2500kw1可兼用围油栏布放艇--30kw~120kw2可兼用 附录A(提示的附录)溢油应急设备技术规格序号名称规格种类1固体浮子式(PVC)围油栏GW600、GW750、GW900、GW11002固体浮子式围油栏橡胶围油栏GWJ75、GWJ900、GWJ11003充气式橡胶围油栏QW900、QW1100、QW1500、QW20004防火围油栏FW9005转盘式收油机ZS5、ZS10、ZS20、ZS30、ZS606抽吸式收油机CX-14、CX-18、CX-27、CX-347绳式收油机SS5-308动态斜面式收油机DIP4009消油剂GM210喷洒装置PS40、PS80、11收油网SW2、SW312浮动油囊FN10、FN1513轻便储油罐QG1、QG2、QG3、QG5、QG7、QG9、QG1014吸油材料PPXZ100、PPXZ300(说明:此行业标准,交通部已于2001年8月30日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以该版本为准。)十六、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的程序及检测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的各类船舶供受燃油作业中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4756-8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JT/T38-94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供油方(供方)supplier从事供给燃油的油船或油驳。3.2受油方(受方)receiver接受补给燃油的船舶。4受油船加油前的准备工作4.1受方代表在加油前派专人测量本船油舱、油柜的存油量,并作好记录。尽可能清舱、并舱,注意油的不相溶性。用于补加燃油的油舱、油柜最好是空的,并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4.2受方代表应派人检查加热管系,受油舱、受油柜的甲板透气管是否畅通,并在透气管处放置盛油器和吸油物品以防溢油,出口阀应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置。堵塞甲板上的所有流水孔。4.3受方代表应派人在受油船油气可能扩散的区域,挂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牌,注意防火防爆。4.4供油船靠妥受油船后,受油船应按港口规定,在加油过程中悬挂“B”字旗,夜间开亮桅顶灯。5加油前的必备条件5.1供方代表应向受方代表递交“加油申请确认表”(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油舱测量确认表”(见附录8(标准的附录))、“船舶供受燃油防污染检查表及确认书”(由港务监督提供)。5.2供受油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要求,对“船舶供受燃油防污染检查表”所列项目逐一进行检查。经双方确认符合要求时,填好确认书。5.3受方代表应检查供方用于计量结算的舱容表或流量计检定证书的有效性及合法性。5.4受方代表应在现场核查供油方所供燃油的规格和数量,并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填写“加油申请确认表”和“油舱测量确认表”。5·5受方代表应严格检查供油方所供燃油的质量参数是否符合要求。当燃油品质有偏差时,应立即通知供方代表并报本船公司,经船公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取消加油。5·6供受油双方代表应共同检测供油船所有油舱(无论是否供油)的油位、油温和流量计读数。供方代表应备妥油舱舱容表、管路图等有关资料。5· 7测量供油方的油舱油位时,均须用试水膏测量舱底明水高度,测量部位和油面检尺相同。如发现水位高度超过允许值时,受方代表应在现场与供方代表交涉,妥善解决,油舱测量按JT/T38进行。经供受双方共同检测认可的供油船所有油舱的油位、油温等数据均应记录在“油舱测量确认表”中,使用流量计计量时,应现场核实其基准读数并记录在“油舱测量确认表”中。所使用的流量计应与油品的粘度、工作压力和温度相适应,其准确度应不低于±0.5%。6加油过程6.1加油过程的监督6.1.1经供受双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开始加油。6.1.2供受双方代表可分别指派一名船员共同对加油过程进行监督。6.1.3经受方代表同意,受油船可同时接受两种不同油品的加油。6.2加油过程中的燃油取样6.2.1受油方不应接受供油方事先准备好的油样,应在加油过程中取样,指派船员在现场监督取样过程。6.2.2燃油的取样和取样瓶按GB4756规定进行。6.2.3所有油样自取样日起至少保存60天。7加油后的检测与签收7.1加油后的检测7.1.1每次加油完毕后,指一种油品加油完毕或一艘船加油完毕,供方代表应邀请受方代表当即对供油船各油舱的油温和油位进行测量并把结果填写在“油舱测量确认表”中。7.1.2如以流计计量加油数量时,供方代表和受方代表应当即共同核对确认流量计读数和燃油温度,并填写在“油舱测量确认表”上。7.1.3加油后的油舱油位和油温的测量方法与加油前相同。7.2实际加油数量的确认7.2.1受方代表在核实加油数量时有权要求供方代表提供供油船的法定的舱容表、“石油计算表”和流量计检定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7.2.2供方代表根据油舱舱容表、油位及密度或流量计读数准确计算出加油数量。7.3加油后的签收当受方代表确认供油方在加油前后所有油舱的测量数据无误,应以供油方的数据为准。并在供方代表备妥的加油签收单上确认签字。 8加油公证8.1供油方和受油方单独或共同申请加油公证时,双方都应允许公证人员对供受油船的所有油舱和油柜的油位、油温进行测量或对流量计计量数值进行核准。8.2申请加油公证时的加油数量,应以公证人员的测量数据或计算出的加油数量为难。 加油申请确认表受油船船名受油船轮机长受油船加油日期港口及泊位尊敬的先生:受公司指定,谨向贵船供应下述品种燃料油:吨船用燃料油吨重柴油/轻柴油。所供燃油的基本性能指标与国家标准或买卖双方同意的规范一致。项目单位(燃油品种)生产厂     我船将首先供应,随后供应。供油船设定泵速t/h。加油管位置及尺寸。①受油方要求泵速多少?船用燃料油t/h。重柴油/轻柴油t/h。②双方协商泵速t/h。③受油方是否需要检测供油船油舱油位?是/否/不适用。④受油方是否需要监督取样过程?是/否⑤受油方是否要监督供油船流量计读数?是/否⑥受油方是否申请公证?是/否供油方代表(签字)受油方代表(签字)供油船(盖章)受油船(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为加油前供油方和受油方共同签署的加油凭证,用于确认所供燃油品种、数量和燃油的基本参数以及输油泵速和输送顺序。 2.受油方必须认真核查表中要求供应的燃油质量、数量及泵速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油位测量、流量计检测、燃油取样监督等内容。3.“加油申请确认表”中的所有栏目均须认真填写,空白栏须填写“不适用”。4.本表不得涂改,填写有误时应重新填写。5.加油申请确认表一式二份,正本由供油方保存,副本交受油方保存。油舱测量确认表供油船船名受油船船名油舱测量结果(包括所有油舱):1、油舱读数起供时的油位及温度停供时的油位及温度总供油体积吃水:前m后m吃水差:m吃水:前m后m吃水差:m油舱号温度(℃)实际测量值(cm)修正后数值(cm)总体积(L)油舱号温度(℃)实际测量值(cm)修正后数值(cm)总体积(L)油品油品总供油体积合计:(L)②起供时流量计读数:停供时流量计读数起供时间停供时间燃油密度kg/m备注:供方代表(签字)受方代表(签字)日期/时间年月日日期/时间年月日注:1、此表用于受油船代表现场测量、记录供油船各油舱的油位温度。2、“油舱测量确认表”应和供油船的舱容表一起使用,用以计算燃油的体积。3、“油舱测量确认表”中所有栏目均应填写,空白栏需填“不适用”。4、“油舱测量确认表”填写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时需由供受双方代表签字。。5、“油舱测量确认表”一式二份,正本由供油方保存,副本交受油方保存。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前言本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涉及油码头装卸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级、技术要求,这些规定用来保证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的统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和交通部公安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浙江省港航监督局、大连港务局、锦州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港监处。……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码头设施、设备和作业的安全技术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港(包括河口港)、河港油码头。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GB2894—88安全标志……GB12158—9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3348—92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5599—1995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JTJ211—87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油码头专供油船停靠、装卸散管油类的泊位及装卸作业区。3.2绝缘法兰指为防止管段间、软管串间或输油臂间有电流通路的装有绝缘衬片、衬套和垫圈的接头专用法兰。3.3不导电短管指为防止管段间、软管串间或输油臂间有电流通路用橡胶制成的短管。4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分级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按油类闪点划分为三级,见表1 表1油码头装卸油类火灾危险性分级类别闪点,℃甲<28乙≥28~60丙≥605技术要求5.1平面布置5.1.1内河港油码头应建在相邻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如确有困难时,在设有可靠安全设施条件下,也可建在上游,并均应避开航道、通航环境条件复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5.1.2海港油码头应建在位于非油类码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侧。5.1.3油码头至其它相邻码头、建筑物、构筑物和油码头相邻两泊位以及油码头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按有关装卸油类码头防火设计规定执行。5.1.4油码头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护舷设施除外)。5.2电气装置5.2.1油码头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5.2.2油码头供配电系统应符合GB50052的规定。5.2.3油码头内电压为10kV以上的变配电间应单独设置,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间可与油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油类泵房相毗邻时,应满足于下列要求:a)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变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b)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设防鼠网,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密闭固定窗。 c)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m。5.2.4油码头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应采用难燃电缆,当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电缆不得与输油管线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直埋深度在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在电缆沟敷设后应用土砂充填电缆沟。当电缆采用桥架架空敷设时,电缆可与地上输油管线同架敷设,电缆与管线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应小于0.2m。5.2.5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消除人身静电装置。5.2.6防静电5.2.6.1油码头应在适当位置5.2.6.2油码头输油管线、鹤管、钢栈桥等装卸设备应连接并采用静电接地,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未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5.2.6.3防静电设计方法、措施和管理应符合GB13348和GB12158的规定。5.2.6.4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应符合GB4358和GB12014的规定。5.2.7防止散电流5.2.7.1油码头采用输油臂装油类时,应在输油臂上装一个绝缘法兰,用橡胶软管装卸油类时,应在每条软管管线上装设一根不导电短管(绝缘法兰和不导电短管以下统一简称防散电流段)。5.2.7.2防杂散电流段的阻值下限不得小于25kΩ,上限不得大于2500KΩ。5.2.7.3防杂散电流段临水一侧的所有金属应与船体保持电气保护电气连续,其接岸一侧所有金属都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保护电气连续,并防止防杂散电流段两侧外部金属接触,以免短路。5.2.7.4油码头的护舷设施应与靠泊油船绝缘。5.2.7.5使用码头前方设置专供人员上下的梯道时,不得形成船/岸间的电气通路。5.2.8防雷5.2.8.1油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和GB15599的规定。5.2.8.2油码头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应符合GBJ65的规定。5.3消防设施5.3.1油码头的消防设施按有关装卸油类码头防火设计规定执行。5.4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应在油码头适当位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根据标志的设置位置和性质也可设置反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执行。5.5总体、工艺及工程设计5.5.1油码头总体、工艺及工程设计应符合GB50192、JTJ211的规定。 5.6输油及热力管线5.6.1输油及热力管线的材质、管径和壁厚应按其输送介质、流量和压力等因素确定。5.6.2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线应设管托。5.6.3地上或管沟内的管线以及埋地管线的出土端均应采用补偿和锚固措施。5.6.4穿越5.6.4.1管线穿越铁路和道路时,其交角不应小于60°,并应敷设在涵洞或套管内,套管两端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不得小于2.0m,道路路肩不得小于1.0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1.0m,道路路面不得小于0.8m。5.6.4.2套管内的管线不应有连接焊口。5.6.5跨越5.6.5.1管线跨越铁路和道路时,轨面以上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m(蒸气及内燃机车)、6.5m(电汽机车),路面以上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0m。5.6.6管线应采用焊接连接,特殊需要的地方可采用法兰连接,但应便于安全检查和维修。5.6.7钢管及其附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钢管还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输送易凝油类的管线应采取防凝措施;管线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输油管线应在适当位置采取泄压措施。5.7铁路装卸油类设施5.7.1铁路装卸油类作业线应满足下列要求:a)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档的安全距离为20m;b)作业线应为平直线;c)作业线中心线至油码头内道路(消防道路除外)的距离应不小于10m。5.7.2铁路装卸油类线桥桥面应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处应设上、下线桥的梯子。5.7.3甲、乙类油类的装卸车作业与丙类油类的装卸车作业线应分开设置;当合用一条作业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4m;当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5.7.4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油罐车灌装甲、乙类油类时,应采用插到油罐车底部的鹤管。5.7.5铁路装卸油类设施的固定部分不得侵入铁路油罐车运行的安全限界。5.7.6相邻两装卸油类栈桥之间两条铁路装卸油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类时应不小于10m,当二者都用于装卸丙类油类时应不小于6m。5.8油类装车(火车、汽车)、装船5.8.1 当装卸甲、乙类油类时,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注油口必须在舱底、罐底,禁止罐装(注油口在油舱口、油罐灌口从顶部往油舱、油罐装油)。5.9油泵房、油罐区5.9.1油泵房、油罐区设计应符合GBJ74和SY0075的规定。5.10防污染设施、设备5.10.1油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和溢油、浮油回收,处理设施和器材,并应按有关操作规定安放防污染设施、设备。选用的防污染设施、设备应满足其技术要求,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排放,经处理,符合GB8978要求后,才可排放。5.11通风5.11.1油码头的生产性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5.11.2在集中散发有害物质的操作场所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十八、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健国、许丽娜、王菊英、韩庚辰、韩康、梁玉波、李淑媛、战秀文、温泉、吴冠、马永安、隋吉学。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止和控制海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主要内容、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其它涉海建设项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3552-19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GB12763.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GB12763.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GB12763.3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GB12763.4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GB12763.5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声、光要素调查GB12763.6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处理GB/T13909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GB/T14914-1994海滨观测规范GB17108-1997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378.1海洋监测规范第1部分:总则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T18420.1-200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分级GB/T18420.2-2001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检验方法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4864-2001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海湾bay,gulf被陆地环绕且面积不小于以口门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的海域。[GB/T18190—2000,定义2.1.19]注: 本标准中的海湾不含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杭州湾和北部湾。3.2 河口rivermouth,estuary入海河流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水域。注: 改写GB/T18190—2000,定义2.5.1。3.3 近岸海域nearshorearea指距大陆海岸较近的海域。注: 已公布领海基点的海域指领海外部界限至大陆海岸之间的海域,渤海和北部湾一般指水深10m以浅海域。3.4 沿岸海域coastalarea近岸海域之内靠近大陆海岸,水文要素受陆地气象条件和径流影响大的海域。注: 一般指距大陆海岸10km以内的海域。3.5 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marineeco-environmentsensitivearea 海洋生态环境功能目标很高,且遭受损害后很难恢复其功能的海域,包括海洋渔业资源产卵场、重要渔场水域,海水增养殖区,滨海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典型海洋生态系(如珊瑚礁、红树林、河口)等。3.6 海洋生态环境亚敏感区marineeco-environmentsub-sensitivearea海洋生态环境功能目标高,且遭受损害后难于恢复其功能的海域,包括海滨风景旅游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3.7 海洋生态环境非敏感区marineeco-environmentnon-sensitivearea海洋生态环境功能目标较低,且遭受损害后可以恢复其功能的海域,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港口水域等。3.8 海洋工程oceanengineering 本标准所指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体或者工程主要作业活动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或者需要借助、改变海洋环境条件实现工程功能,或其产生的环境影响主要作用于海洋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注: 海洋工程主要包括:围海、填海、建闸、筑堤、筑坝等工程;海上机场、海上工厂、人工岛、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上储藏库、海底物资储藏设施以及其它海上、海底人工构造物等工程;人工鱼礁、海水养殖等工程;海洋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海中输送物质管道、海底电缆(光缆)等工程;码头和航道开挖与疏浚、冲(吹)填、海洋建筑物拆除等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等;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海上娱乐、运动及景观开发等工程;核电站及核设施工程;其它一切改变海水、海岸线、滩涂、海床和底土自然性状的工程。3.9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environmentalimpactonmarinehydrodynamics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海洋水文动力(包括波浪、潮汐、海流等)环境产生的影响。3.10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environmentalimpactonmarinegeomorphology,erosion andaccumulation 指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海岸、滩涂、海床和底土等自然地理条件的改变及其产生的环境影响。4 总则4.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4.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阶段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第一阶段为准备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和报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研究有关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其他文件,开展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搜集历史资料,开展环境现状踏勘,确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等级和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筛选出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确定主要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和评价因子,明确下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内容等。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已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详细的工程分析,按照已明确的环境评价内容、评价范围和重点评价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和公众参与调查;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分析所获数据、资料,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依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预测分析结果,依照环境质量要求,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布局是否可行的明确结论,给出环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编制和报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4.3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与范围4.3.1 评价内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依照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及其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按表1确定。4.3.2 评价范围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评价内容和评价等级,按照本标准第五章至第九章的具体要求确定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范围。建设项目的总评价范围应覆盖各单项评价范围。4.4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4.4.1 评价等级划分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等级,依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规模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按各单项评价内容划分为1级、2级、3级三个评价等级。属1级、2级和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评价工作程序的要求,编报建设项目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4.4.2 评价等级判定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的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生态环境类型,按表2判定。同一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工程类型时,应分别判定。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按表3判定。4.4.3 建设项目评价等级调整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较为特殊或对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等级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小于一个等级。 表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l         建设项目类型l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内容l         水质l         环境l         沉积物l         环境l         生态l         环境l         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l         水文动力环境l         大气l         环境l         放射性l         环境l         环境l         事故l         围海、填海、海湾改造、滩涂改造、建闸、筑堤、筑坝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海上机场、海上工厂、人工岛、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上储藏库、海底物资储藏设施以及其他海上、海底人工构造物建造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海洋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输送物质管道、电缆、光缆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码头、航道开挖与疏浚,冲(吹)填、海洋建筑物拆除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l         ★l         ★l         ★l         ★l         ★l         ☆l         ☆l         ☆l         人工鱼礁、海水养殖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等工程l         ★l         ★l         ★l         ☆l         ☆l         l         l          l         核电站及核设施工程l         ★l         ★l         ★l         ★l         ★l         ★l         ★l         ★注:★为必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为依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4.5 评价标准采用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按照GB3097、GB18421、GB18668、GB3552-1983、GB3838-2002、GB4914-1985、GB8978-1996、GB11607-1989的要求执行;也可采用行业质量标准和地方质量标准作为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采用的标准中的某项(某要素)质量指标不一致时,应以要求最严格的指标为准。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时,应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名称、类别和标准值,并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6 建设项目的多个选址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多个选址或需进行多个选址的比选时,应对各个选址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比选。4.7 其它内容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放射性、热污染、大气、噪声、文物等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参照HJ/T2.1-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见参考文献)的要求进行评价,也可采用现行成熟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表2 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海域和生态环境类型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水文动力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煤炭、矿石、散化肥及散装水泥码头与渔码头等工程年吞吐量100万吨以上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年吞吐(100~10)万吨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333 石油液化气、化学及其它危险品码头工程所有规模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1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22集装箱、多用码头等年吞吐量大于30万标准箱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332年吞吐量(30~10)万标准箱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客运码头国际客运码头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国内客运码头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围海、填海(海湾改造)等工程50ha以上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1221(50~30)ha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30~10)ha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表2(续)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海域和生态环境类型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水文动力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 人工鱼礁工程固体物质投放大于3万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22固体物质投放(3~1)×104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固体物质投放(1~0.5)×104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22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23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海底隧道及附属工程所有规模所有海域和所有生态环境类型1221岸边火力电站、潮汐电站、波浪发电、温差发电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大型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1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中型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2小型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核电站及核设施工程所有规模所有海域和所有生态环境类型1111a)滨海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等工程污水每天排放5000m3以上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1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32 污水每天排放(5000~1000)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2污水每天排放(1000~200)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22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建闸等工程长度大于2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长度(2~1)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333a在1级评价基础上需增加生物遗传多样性评价内容。表2(续)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海域和生态环境类型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水文动力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建闸等工程长度(1~0.5)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22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海上和海底电(光)缆等工程长度大于150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 长度(150~30)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长度(30~5)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23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333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航道和港池开挖和疏浚、冲(吹)填等工程航道开挖或疏浚、冲(吹)填量大于500×104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1313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1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航道开挖或疏浚、冲(吹)填量(500~100)×104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32航道开挖或疏浚、冲(吹)填量(100~10)×104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等工程污水每天排放量大于10000m3或年产油量大于300万吨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322污水每天排放(10000~5000)m3或年产油量(300~100)万吨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2污水每天排放(5000~1000)m3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31 或年产油量(100~20)万吨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海上人工岛、海上桥梁、海上工厂与机场、海上和海底人工构造物、储藏库等工程所有规模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332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所有规模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2表2(续)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工程所在海域和生态环境类型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水文动力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盐田、滩涂改造、海水养殖等工程大于3000ha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12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2222(3000~500)ha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12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2(500~50)ha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22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3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海洋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等工程污水排放量(m3/d)大于100000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11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121污水排放量(100000~50000)m3/d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1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22污水排放量(50000~5000)m3/d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 物质输送管道等工程管道长度大于100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211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2121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22管道长度(100~10)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121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2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232管道长度(10~1)km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3222近岸海域或生态环境亚敏感区3232其它海域或生态环境非敏感区33334.8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应在各单项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1级和2级时,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形成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建设项目评价等级为3级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的篇幅较短时,可直接在报告书的结论部分形成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的结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应综合分析水文动力、地形地貌与冲淤、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和其它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影响综合评价范围应覆盖各单项评价范围。综合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级和2级评价项目应做到:综合评价内容齐全,应包括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区域的各环境要素的变化、特征与影响结论,分析和预测方法科学合理,评价和预测范围覆盖全部评价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和重点环境保护对象,综合评价结论明晰。——  3级评价项目可适当简化综合评价内容。——  综合评价中应阐明建设项目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各单项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能否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评价结论,应给出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是否合理的评价结论。——  综合评价结论中应就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方案、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防护与恢复措施等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如建设项目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含各单项评价内容)表明该项目会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和其它评价内容产生严重影响,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目标的要求时,应给出明确评价结论,应建议该建设项目进行重新设计或重新选址。重新设计或重新选址后的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应重新进行。 表3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判据评价等级工程类型1面积50ha以上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等于和大于2km)等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a中不可逆改变或严重改变海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较严重冲刷、淤积的工程项目。2面积50ha~20ha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2km~1km)等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中较严重改变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冲刷、淤积的工程项目。3面积20ha~10ha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工程,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长度1km~0.5km)等工程;其它类型海洋工程中改变海岸线、滩涂、海床自然性状和产生较轻微冲刷、淤积的工程项目。a其它类型海洋工程的工程规模可参照表2中工程规模的分档确定。4.9 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和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应有专门的章节评价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处置措施、环境保护或环境恢复方案能否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并给出评价结论。应根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建设阶段、生产阶段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海洋水文动力和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第5章、第6章的要求,也应参照水质环境和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的要求。4.9.1 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4.9.1.1 建设阶段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建设阶段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建设阶段产生的悬浮物对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敏感目标影响的防治措施;——  明确建设阶段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明确建设阶段生活污水和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应从改变排污方式上提出最佳的排污方式和时段建议;——  从管理角度提出必要的环保措施和建议。4.9.1.2 生产阶段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生产阶段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明确生产阶段各环节各类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明确生产阶段生活污水和污染物的处置措施;——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海域,应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应从改变生产阶段排污方式上提出最佳的排污方式和排污时段建议; ——  应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前提下,提出合理划定排污混合区的建议;——  有环境事故风险时,应明确应急措施和方案;——  从管理角度提出必要的环保措施和建议。4.9.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及替代措施和建议应符合本标准9.6条的要求。4.9.3 其它评价内容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放射性、热污染、大气、噪声、文物等内容时,参照HJ/T2.1-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见参考文献)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生产阶段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建议。4.10 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1级和2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运行、投产或投入使用五年内,进行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与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相当。4.1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经审批后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是指导建设项目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文件,也是衡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质量的主要技术判据。4.11.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格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格式(包括章节条目)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4.11.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内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4.11.2.1 总则应阐明评价任务的由来和评价目的,评价大纲的编制依据,评价引用的技术标准与环境质量要求,评价范围、评价内容(含各单项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评价工作等级(含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等级),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等。4.11.2.2 工程概况应阐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建设方案(附平面布置图);阐明建设项目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和利用方式、范围和面积,阐明建设项目控制或利用海水、海床、海岸线和底土的类型和范围,包括占用海域面积,涉及的沿海陆域面积,占用海岸线和滩涂等概况, 生产物流特点与流程,生产工艺及水平,原(辅)材料、燃料及其储运,用水量及排水量等概况;工程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程量及作业时间等概况。4.11.2.3 工程分析应明确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实施方案,确定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等各阶段工程分析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工程分析内容一般应包括:——  生产工艺过程分析。应详细分析生产工艺过程(附工艺流程图),分析建设项目资源、能源、废物等的运输、储运、预处理等环节的环境影响及来源,分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给当地和周围海域带来的环境问题,分析并阐明建设项目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和利用方式、范围和面积,分析并阐明建设项目控制或利用海水、海床、海岸线和底土的类型和范围等。——  污染环境影响分析。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施工、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和事故等各阶段中的产污环节和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等,分析各种废物的治理、回收和利用措施以及工程运行与污染物排放间的关系,核算各阶段的污染源强并列出污染要素清单。——  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施工、生产运行、维护检修和事故等各阶段中产生的非污染环境要素,确定其主要影响方式、内容、范围和可能产生的结果,分析其主要控制因素,核算并列出非污染要素清单。有特殊需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调整。4.11.2.4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应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实施方案。应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和环境事故等各阶段的环境影响要素(包括污染要素和非污染要素)和评价因子筛选提出详细的识别与分析要求,阐明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的筛选原则和方法,明确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影响要素的识别范围、分析内容和评价因子等,筛选出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确定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等具体要求(本条内容可并入工程分析中)。4.11.2.5 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概况应初步了解并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及周围海域的自然环境概况与特征,制定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调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阐明区域环境质量概况,主要包括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概况,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概况,海域水质概况,海域沉积物质量概况和海洋生态环境概况等。 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海域和区域的社会环境与社会经济活动现状,主要包括城市(或城镇)规模,行政区划及人口,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状况,人口密度,交通运输状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等内容。应阐明建设项目周围海域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阐明海洋经济开发利用的内容、类型和程度,海域开发使用现状,现有海洋工程和设施的分布状况等。应阐明海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矿产资源、景观资源、湿地和滩涂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等)现状和开发利用现状。4.11.2.6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应制定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根据已分析确定的各单项评价的内容、范围和等级,结合环境特点和现状评价及影响预测的需要,尽量详细地制定包括调查范围、调查项目及调查方法、调查时期、调查地点、站位布设、调查次数等内容的现状调查实施方案,并明确调查所应执行的技术标准。依据已界定的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明确资料收集的目的、内容、范围等要求。应明确环境质量现状的评价范围、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提出具体要求。应明确环境敏感区(例如渔业资源区、海水养殖区或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等)的调查与评价内容,对已界定的环境敏感区、敏感目标和重点环境保护对象提出调查内容、范围和方法的具体要求,并界定评价标准、评价内容和评价范围。4.11.2.7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应制定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实施方案,明确以下内容:a)       各单项评价内容的预测的目的和要素,预测的范围、时段,参与预测的污染要素和非污染要素的特性,采用的主要预测方法和模式,边界条件、初始条件、计算域、计算参数等计算条件的选取及简化,有关参数的估值方法等,同时应明确预测精度。b)       应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生产阶段、废弃阶段等各阶段的影响要素、影响内容、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等,提出具体预测要求。预测的准确度指标应满足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环境保护设计等要求。c)       应明确环境影响预测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提出评价的具体要求。4.11.2.8 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有环境事故风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制定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实施方案,明确以下内容:a)   提出环境事故风险分析内容和方法的要求,包括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事故发生概率的分析要求,对自身和非自身环境事故叠加的风险概率的分析要求,对发生各类环境事故时各种污染物排放规模与源强的分析要求,对污染物迁移扩散路径与范围的预测要求,对可能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和潜在影响的分析要求等。b)  明确环境事故影响预测的方法,包括预测范围、主要预测因素、污染物扩散浓度、面积等时空要素,应明确不确定性分析内容和方法。c)  明确环境事故处置分析要求,包括对应急设施和器材、配置地点、机动性能、通讯联络、应急组织、应急反应程序、各阶段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等的分析内容。4.11.2.9 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与控制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海域,应进行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并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与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依据环境质量控制要求,给出纳污混合区的位置、面积,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确定污染物排放削减方式和方法的建议值,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等内容。4.11.2.10 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应制定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措施分析与评价实施方案,明确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措施的分析与评价要求。主要包括对清洁生产工艺的分析要求,对回收利用废弃物,避免或减少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减少施工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采用少废、无废工艺流程及有效的控制措施和管理等的要求;对用水和节水方法、途径和具体节水措施的分析要求;对工程建设施工、生产等各阶段的清洁生产措施及效果的分析要求,对建设项目各阶段污染物处理措施的分析要求等。4.11.2.11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应制定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实施方案。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经济效益和环境损益两部分内容。经济效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可采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中的定量结果;社会效益可定性分析项目对海洋和其它行业的经济发展、投资环境和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影响。环境损益分析应包括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和监测机构的建设及运行费用估算,分析项目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给出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分析环保措施的经济可行性、合理性等。4.11.2.12 公众参与应制定公众参与实施方案。包括公众参与的方法、形式,详细列出对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例如调查表格格式及发放、回收方式等),明确调查范围和样本数量,明确被调查对象的分类方法及反馈机制,明确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方法及分析结论的要求。4.11.2.13 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 应制定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内容、任务,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备、人员配备等提出要求;依据环境评价与预测结果,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环境监测的项目、方法、频率及监测实施机构等要求。4.11.2.14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及对策建议应制定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及环境保护对策建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方法,提出建设项目各阶段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环境影响预测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非污染损害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环境事故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清洁生产措施和污染防治对策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区域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要求等,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和选址的环境可行性结论等。明确依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的要求等。4.11.2.15 评价成果与文件应详细列出环境影响评价应提交的评价成果和评价文件清单,详细列出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篇、章、节内容。4.11.2.16 评价工作的组织与计划进度应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任务分工、协作单位和计划进度,给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和计划进度框图。4.11.2.17 评价工作经费预算应按照评价工作内容和范围所界定的工作量,依据有关取费标准,做出评价工作经费预算。4.11.2.18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附件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附件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4.1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批准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精练,资料数据应来源清楚、准确,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必要的原始数据和计算过程可编入附录,参考文献按其发表的时间次序由近至远列出目录。评价内容较多的报告书,其重点评价项目可另编分项报告书,主要技术问题可另编专题技术报告。4.12.1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格式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格式(包括章节条目)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4.12.2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按确定的评价等级、评价内容和评价范围,包括下列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4.12.2.1 总论总论应全面、概要地反映建设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由来和评价目的,报告书编制依据,评价所采用的法规与技术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与要求,环境敏感目标与环境保护目标和控制目标,环境评价的范围与评价重点,评价工作等级,主要评价方法,环境影响要素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原则、方法和结果等。4.12.2.2 工程概况应详细阐明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总体布置(应附平面图,包括附属工程);建设方案概述;建设项目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和利用方式、范围和面积和控制或利用海水、海床、海岸线和底土的类型和范围,包括占用海域面积,涉及的沿海陆域面积,占用海岸线和滩涂等情况;生产物流特点与工艺流程,原(辅)材料、燃料及其储运,用水量及排水量等;工程生产工艺及水平、工程施工方案、工程量及作业时间,等概况。4.12.2.3 工程分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资料为依据。详尽分析下列主要内容:——  生产工艺过程分析。应详细分析生产工艺过程(附工艺流程图),分析建设项目资源、能源、废物(料)等的运输、储运、预处理等环节的环境影响及来源,分析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方法和途径,分析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给当地和周围海域带来的环境问题,分析并阐明建设项目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和利用方式、范围和面积,分析并阐明建设项目控制或利用海水、海床、海岸线和底土的类型和范围等。——  污染环境影响分析。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施工、生产运行、维护检修等各阶段中的各类环境影响来源、产污环节和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等,分析各种废物(料)的治理、回收和利用措施以及工程运行与污染物排放间的关系,核算各阶段的污染源强,列出污染要素清单。应对建设项目一般性事故和泄露等状况时污染物的不正常排放进行分析,了解事故和泄露情况下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环境事故的条件、方式和位置等。——  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应详细分析建设项目上述过程产生的非污染环境要素,确定其主要影响方式、影响范围和可能产生的结果,分析其主要控制因素,核算并列出非污染要素清单。——   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的分析与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影响要素的识别范围、分析内容和评价因子筛选方法,分析、筛选出建设项目施工、生产和环境事故等各阶段的环境影响要素(包括污染要素和非污染要素)和评价因子,筛选出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环境敏感区、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对象,确定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因子,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等。有特殊需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调整。4.12.2.4 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应详细阐明和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及其周围海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现状。主要包括:——  海岸线、滩涂与海域的地质、地形、地貌状况,海域的水文动力情况,区域的气候与气象状况,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和自然地理状况,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状况,人群健康状况等。——  现有城市(或城镇)规模,行政区划及人口,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状况,人口密度,交通运输状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等状况。——  海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渔业资源、油气资源、矿产资源、景观资源、湿地和滩涂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等)现状和各种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类型和程度。——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主要包括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现状,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现状,海域水质环境现状,海域沉积物质量现状,海洋生态环境现状等。——  明确所在区域内及周边的环境敏感区现状与分布,明确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类型、现状与分布。——  海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开发利用的内容、类型和程度,海域开发使用现状,现有海洋工程和设施的分布状况等。4.12.2.5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详细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周围海域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洋环境质量现状的调查方法、调查项目、调查范围、站位布设、调查时间、调查频率和调查结果。详细分析与阐明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和结论等。给出各环境敏感区的功能、方位、距建设项目的距离,详细叙述环境敏感区与重点保护目标(例如渔业资源区、海水养殖区或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等)的调查内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环境质量现状的评价结果和结论等。详细阐明环境质量现状的评价结论。4.12.2.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应详细阐明建设项目各单项评价内容(包括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水水质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环境等)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模式(包括边界条件、初始条件、计算域、计算参数等计算条件的选取及简化,有关参数的估值方法等),明确预测准确度,给出预测范围、预测因子(要素)、预测时段、预测结果和评价结论,重点包括:——  详细阐明重点评价要素的环境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详细阐明建设项目各阶段中各预测因子(要素)对环境的影响内容、影响范围、影响程度。——  详细阐明建设项目各阶段中污染与非污染预测要素(因子)对环境的影响内容、影响范围与影响程度。详细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4.12.2.7 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有环境事故风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详细阐述建设项目各阶段各类环境事故(污染与非污染事故)危害识别与风险分析(潜在危险性)的内容和方法,详细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发生环境事故的风险概率(事故频率),明确环境事故不确定性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详细阐述环境事故影响预测的分析方法和预测范围,主要预测因子(污染与非污染因子)及其扩散浓度、扩散范围与面积等时空要素。——  分析和评价发生各类环境事故时各种污染物排放规模与源强;预测和分析污染物迁移扩散路径与范围;分析与评价环境事故可能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和潜在影响。——  分析建设项目各阶段自身和非自身环境事故叠加的风险概率。——  详细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应急方法、对策是否满足事故应急需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详细分析和评价环境事故处置方案,包括对应急设施、器材、配置地点、机动性、通讯联络、应急组织、应急反应程序、各阶段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等,并提出必要的建议。——  应给出建设项目环境事故影响评价结论。4.12.2.8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海域,应详细阐明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生产阶段的污染物排海方式和排海总量,阐明环境质量控制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预测、分析和控制方法,给出应受控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纳污混合区时空分布,给出应控制的污染物要素和污染物排放削减方式和方法的建议值,给出受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和建议。4.12.2.9 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对策分析评价 应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包括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特点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结果,详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防治对策及措施,主要包括清洁生产的目的与要求,清洁生产的工艺与流程,清洁生产的控制与管理;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的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对象,环境保护防治对策及措施的详细内容;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具体措施和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及技术经济可行性等。4.12.2.10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阐明环境经济损益的分析方法,详细分析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环保设施、管理和监测机构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等),给出环境保护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估算环境直接、间接经济收益;估算环境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详细分析评价环保措施的经济可行性、合理性等;给出环境经济损失和效益的分析与评价结论。4.12.2.11 公众参与阐明公众参与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和调查形式,详细列出对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调查范围、调查表格设计、调查样本数量及回收率,被调查对象的分类方法及调查结果的反馈机制,阐明调查结果的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4.12.2.12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阐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内容、任务,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施及人员配置等;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结果,阐明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环境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等;详细评价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的可行性和实效性,提出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建议。4.12.2.13 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结论;——  建设项目各阶段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各阶段各单项评价内容的环境影响预测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事故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  明确给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结论;——  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否可行和环境影响是否满要求的结论;——  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建议。 4.12.2.14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附件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附件应满足附录B的要求。4.13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各单项评价内容均低于3级评价等级的建设项目,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和填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简要的水文动力环境、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海洋生态环境和其它内容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编制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注: 位于海湾、河口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且工程规模低于表2中规模下限的围海、填海(海湾改造)、滩涂改造、盐田、围海筑坝、防波堤、导流堤、滨海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海水养殖、人工鱼礁、排污管道(污水海洋处置)和物质输送管道工程,应进行专项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 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5.1 通则5.1.1 评价等级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为1级、2级和3级。建设项目的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表2的等级判据确定。5.1.2 调查评价范围1级、2级和3级评价项目的水文动力环境调查和评价范围,应符合:——  垂向(垂直于工程所在海区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一般不小于5km,3km和2km;——  纵向(潮流主流向)距离:1级和2级评价项目不小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的两倍,3级评价项目不小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  1级和2级评价项目应进行水文动力环境现状调查;——  3级评价项目在现有历史资料不能详尽全面地表明评价海域水文动力环境现状时,应开展现场调查;——  调查范围大于评价范围;——  调查与评价范围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5.1.3 调查评价内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 对于明显改变海岸线或海底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属性的建设项目,应对海岸线和海底地形、地貌现状进行调查,同时应对评价海域的水文动力环境现状进行现状评价。应对拟形成的新海岸线和拟形成的新陆域、新海底地形和地貌及其所引起的水文动力环境变化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在预测分析与评价中应对施工阶段和生产阶段的水文动力环境影响分别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5.2 资料的收集与使用应收集尽可能长时间的历史监测调查资料,并应注明资料来源和时间。5.2.1 资料的收集应收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历史资料和最新图件;图件应标明等深线、主要岛屿、港口、航道、海岸线和海上建筑物等内容。图件比例尺应尽可能大。收集的资料应包括:水温、盐度、潮流、流向、流速、波浪、潮位、气象要素(气压、气温、降水、湿度、风速、风向、灾害性天气)等。冰区还应包括海冰要素资料。5.2.2 资料的使用使用历史资料时必须经过筛选,历史资料应按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和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调查资料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处理后方可使用。5.3 环境现状调查5.3.1 调查内容与方法调查内容应包括水温、盐度、潮流、流向、流速、波浪、潮位、悬浮物、泥沙冲淤、水深、气压、气温、降水、湿度、风速、风向、灾害性天气等项目。调查方法应按照GB12763.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GB12763.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和GB12763.3《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等的要求执行。5.3.2 调查站位布设根据随机均匀、重点代表的站位布设原则,布设的调查断面和站位应基本均匀分布于整个评价海域或区域。沿主潮流方向布设的断面,1级评价项目应不少于3条,每条断面应不少于3个站位;2级评价应不少于2条,每条断面应不少于2个站位。3级评价可适当减少调查断面和站位。5.3.3 资料分析与整理调查监测资料的分析与整理应满足GB12763.2《海洋调查规范》和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中的要求。5.4 环境现状评价 应详细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的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现状及其影响,详细、全面地阐述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的分布与变化特征。主要应包括:各季节海水温度和盐度的平面分布、断面分布及周日变化;潮汐性质及类型;潮流、余流性质及类型,涨、落潮流和余流的最大值及方向,涨、落潮流和余流历时,涨、落潮流和余流随潮位(涨、落潮)变化的运动规律及旋转方向;最大风速、最小风速、平均风速及变化规律,典型日平均风速,主导风向、风速及频率等,并附以图表说明。5.5 环境影响预测应重点预测潮流和余流的时间、空间分布性质与变化;包括涨、落潮流和余流的最大值及方向,涨、落潮流和余流历时,涨、落潮流和余流随潮位(涨、落潮)变化的运动规律及旋转方向等。预测水文动力环境的变化可能对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海洋水质环境、海洋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内容、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5.5.1 预测方法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a)模型实验法,包括数值模拟法和物理模型实验法;物理模型实验法适用于复杂海域或评价工作等级较高的影响预测项目。一般评价项目可采用数值模拟法。b)近似估算法,适用于评价等级较低的影响预测项目。5.5.2 潮流数值模拟法对给定的海湾、河口或近岸海域,可采用数值模拟方法求解潮波动力学基本方程,确定计算域内各点的潮位及潮流的分布及变化规律,并进行验证。5.5.2.1 模型维数的选取可采用二维数值模型或三维数值模型。属宽浅型水域且潮混合较强烈、各要素垂向分布较均匀的近岸海域或河口、海湾,可采用二维数值模型近似描述海水的三维运动;其余情况则宜采用三维数值模型。5.5.2.2 模型计算域范围a)  一般情况下,近岸和小海湾、河口海域应将整个海湾作为计算域,且应满足建设项目预测范围的需要。b)  开阔海域的计算范围应满足不同水界位相调和常数差别要足够大的条件,且应满足建设项目预测范围的需要。5.5.3 二维潮流模型的建立和应用二维潮流模型的建立和应用参见附录D,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满足需求的实测资料,包括:开边界端点的潮位数据(用于模型的边界条件),计算域内至少2个站的潮位数据(用于模型潮位验证),计算域内2个~6个测点的海流周日连续观测数据(用于模型潮流验证),测点的多少依评价等级的高低确定。b)  潮流的调和分析应按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调查资料处理所列方法和步骤进行。c)  岸界和水深应从最新出版的海图上摘取,同时应注意海图水深与平均海平面之间的转换,海图上没有标定的应进行实地测量。摘取岸界数据时应注意当地虾池、盐田和围海造地等的实际范围以及建设项目引起岸线改变和地形改变的详细情况。d)  数值计算选取的网格大小应有足够的空间分辨率,并应考虑海洋水质、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沉积物环境等评价内容的预测需求。e)  进行数值计算时,应考虑对模型使用的数据资料的不确定性分析,进行输入对输出的敏感性分析,同时对模型的输出结果进行概率分析,并明确相应的置信区间。5.6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评价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水文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根据建设项目引起的流场、水位场、波浪场等变化情况,结合泥沙冲淤、污染物浓度场等预测结果,评价和给出项目建设对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洋水质、海洋生态等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  给出建设项目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水文动力环境要求的结论。应根据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水文动力环境的保护措施和建议。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生产较大影响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6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6.1 通则6.1.1 评价等级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为1级、2级和3级。依据表3的评价等级判据,确定建设项目的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级别。6.1.2 调查评价范围调查范围应与水文动力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保持一致,同时应满足建设项目评价范围的要求。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6.2 资料的收集与使用 应详尽收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海域的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资料。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资料主要包括:——  地形地貌现状:海岸线、海床、滩涂、潮间带和海岸带地形地貌资料,各种海岸类型(包括河口海岸、砂砾质海岸、淤泥质海岸、珊瑚礁海岸、红树林海岸等)地形地貌的特征及分布范围资料,地面沉降和海岸线、海床、滩涂、海岸等蚀淤资料。——  海洋地质现状:地质类型、沉积类型与构造,硫化物、有机质、附着生物等资料。6.3 环境现状调查查清工程海域和区域的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特征。1级和2级评价项目应开展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调查,包括海洋地形地貌,海岸线、海床、滩涂、海岸等蚀淤,海底沉积环境和腐蚀环境等环境现状调查。3级评价项目以收集历史和现状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状调查。6.3.1 调查断面和站位布设根据随机均匀、重点代表的站位布设原则,布设的调查断面和站位应基本均匀分布并覆盖于整个评价海域或区域。海域调查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海岸垂直,海岸调查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海岸平行,在建设项目主要影响范围和对环境产生主要影响的区域应设调查主断面,在其两侧设辅助断面;1级评价项目应不少于3条调查断面,每条断面应不少于3个站位;2级评价应不少于2条断面,每条断面应不少于2个站位。3级评价可适当减少调查站位。6.3.2 调查时段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各要素的调查一般不受年度丰、枯水期的限制,可与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等评价内容的调查时段一并考虑。6.3.3 调查方法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的现状调查方法应按照GB/T13909《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的要求执行;腐蚀环境调查方法应按照GB17378《海洋监测规范》的要求执行。6.4 环境现状评价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分析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重点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海岸、滩涂、海床等地形地貌的现状;重点分析与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冲刷与淤积的现状。——  铺设海底管线、海底电缆、海洋石油开发等建设项目应增加对海洋腐蚀环境的分析与评价。6.5 环境影响预测预测建设项目对海岸、滩涂、海床等地形地貌的可能改变,并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影响和程度。 预测方法可采用模拟实验法(包括数值模拟和模型实验)和近似估算法。近似估算法适用于2级和3级评价项目。1级评价项目应重点对评价海域的形态变化(包括海岸、滩涂、海床等地形地貌),评价海域的冲刷与淤积,泥沙运移与变化趋势等的范围和影响程度进行预测评价。6.6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评价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根据建设项目引起的海岸线、滩涂、海床等地形地貌变化和泥沙冲淤、运移与变化趋势等预测结果,结合海洋水文动力、污染物浓度场等预测结果,评价该建设项目对海域地形地貌、海岸线、滩涂、海床等稳定性和冲刷或淤积的影响;——  给出建设项目对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要求的结论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应根据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的保护措施和建议。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海岸、滩涂、海床等的地形地貌与冲淤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7 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7.1 通则7.1.1 评价等级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划分为1级、2级和3级三个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质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原则和判据见表2。7.1.2 污水排放与总量控制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例如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等)。在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海域,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要素、浓度和总量应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同时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的环境质量要求。7.2 环境现状调查海洋水质环境的现状调查和监测应参照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中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和GB12763.4《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水化学要素观测的有关要求执行。7.2.1 调查与评价范围海洋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能覆盖建设项目的评价区域及周边环境影响所及区域,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与预测的要求。 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7.2.2 调查断面和站位布设1级水质环境评价项目一般应设(5~8)个调查断面,2级水质环境评价项目一般应设(3~5)个调查断面,3级水质环境评价项目一般应设(2~3)个调查断面;每个调查断面应设置(4~8)个测站;调查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主潮流方向或海岸垂直,在主要污染源或排污口附近应设主断面;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环境亚敏感区的调查站位数量应取大值。1级和2级水质环境评价项目的调查站位布设应满足建立环境评价数学模型的需要;除设置调查断面和站位外,评价海域内主要污染源或排污口附近应设站位,以建立污染源输入与水质之间的响应关系。应设置较为均匀分布的覆盖整个评价海域的水质调查监测站位,站位数量以能反映评价海域内污染物浓度分布的趋势为宜。建设项目在不同海域的海洋水质环境最少调查站位布设应满足表4的要求。表4 最少调查站位数量表评价等级最少调查站位数量(个)河口、海湾和沿岸海域近岸海域其它海域120151021210838867.2.3 调查时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动力特征并考虑环境特征,依照表5确定河口、海湾、沿岸海域、近岸海域和其它海域的水质环境现状的调查时间。当河口和海湾海域的调查区域面源污染严重,丰水期水质劣于枯水期时,应尽量进行丰水期调查或收集丰水期有关监测资料。7.2.4 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建设项目位于海湾、河口、沿岸海域或生态环境敏感区,且为1级评价时,应开展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污染源现状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评价方法等,应参照附录E的要求。7.2.5 资料收集与使用水质环境现状应尽量利用调查区内已有的三年内的监测数据资料。现状监测数据资料应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海洋环境监测资质单位所出具的调查监测数据和资料。使用已有资料时须经过筛选,应按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中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和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调查资料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处理后方可使用。7.2.6 调查参数选择 水质调查参数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处海域的环境特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按表6选择。使用时可根据具体要求适当增减。7.3 环境现状评价水质环境现状评价宜采用主要污染物浓度梯度的平面图表示方式,并辅以文字分析、描述和数学表达式。在文字分析与描述中,也可采用检出率和超标值等统计值,但应阐明调查站位的平面分布。表5 各类海域在不同评价等级时水质调查时间海域类型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等级1级2级3级河口、海湾海域应进行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枯水期的大潮期和小潮期调查。至少应进行一次调查。沿岸海域应进行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大潮期和小潮期调查。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枯水期的大潮期和小潮期调查。至少应进行调查评价工作期间的小潮期调查。近岸海域应进行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丰水期调查。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丰水期调查。至少应进行一次调查。其它海域应进行丰水期和枯水期的调查;若时间不允许,至少应进行一次调查。至少应进行一次调查。至少应进行一次调查。注:河口、海湾和沿岸海域的每次调查均应包括高潮期和低潮期。表6 水质调查参数表序号建设项目类型水质调查参数1滨海及海上娱乐、运动及景观开发等工程,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酸碱度、水温、盐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重金属、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病原体等2滨海及海上建闸、筑堤、筑坝等工程;海上机场、海上工场、海上桥梁、海底隧道、海上储藏库等工程酸碱度、水温、盐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重金属等3围海、填海、海湾改造、滩涂改造、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人工岛、海底物质储藏设施及其它海底人工构造物等工程酸碱度、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溶解氧、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石油类、重金属、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4滨海电站、核电站及核设施、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等工程酸碱度、水温、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石油类、重金属、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放射性核素等 5人工鱼礁、海水养殖等工程酸碱度、水温、盐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大肠杆菌等6码头、航道、疏浚、拆船等工程,海底光(电)缆、海底物质输送、排污管道等工程酸碱度、盐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溶解氧、硫化物、有机锡类、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石油类、重金属、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7.3.1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采用GB3097《海水水质标准》。有些内容国内尚无相应标准的,可参照国际和国外先进的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同时应符合本标准4.5条的要求。7.3.2 评价方法一般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即标准指数法。有特殊需要时,可采用多项水质参数评价方法,或参照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的要求执行。7.4 环境影响预测7.4.1 资料与数据水质环境影响预测所需的资料与数据包括:污染源调查数据,水质调查监测数据,海洋生物调查数据,工程分析资料,海洋自然环境状况调查资料,海洋功能区划资料和其它相关参考资料。7.4.2 预测方法预测方法可按下列内容选择:——  模拟实验法,包括数值模拟法和物理模型实验法;一般可采用海洋污染物输运扩散的数值模拟方法(参见附录F)。——  近似估算法,适用于3级评价项目。7.4.3 预测项目和内容预测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  在施工及正常生产和事故条件下,分别定量预测分析各评价因子在评价海域的浓度增加值及其分布;——  列出各评价因子预测浓度增加值与现状值的浓度叠加分布表(图);——  1级和2级评价应绘出叠加现状值和预测值后的各评价因子等浓度曲线及平面分布图。应考虑由建设项目引起的海岸形态、海底地形地貌的改变,对评价因子在评价海域浓度分布时的影响。7.4.4 数值模拟可采用本标准所列的数值模拟方法进行预测(参见附录D和附录F),也可采用其它成熟的数值模型和方法。采用数值模拟方法进行预测时,应采用调查或最近监测的实测数据予以验证。 7.5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评价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水质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根据各评价因子的平面分布等值线说明其影响范围、位置和面积,同时说明主要影响因子和超标要素;——  给出评价海域水质环境影响的现状与评价结论;——  给出评价海域水质环境影响预测的结果与评价结论;——  给出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水质环境质量要求的结论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应根据海洋水质环境影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水质环境影的保护措施和建议。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的海水水质生产较大影响,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8 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8.1 通则8.1.1 评价等级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划分为1级、2级和3级。其分级原则和判据详见表2。8.1.2 调查评价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设计环境现状的调查评价范围时,应将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海洋沉积物的区域包括在内,即调查评价范围应能覆盖受影响区域,并能充分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预测的需求;一般情况下应与海洋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评价范围保持一致。当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有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时,调查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将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涵盖其中,以满足评价和预测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区所受影响的需要。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8.1.3 资料收集与使用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应充分利用评价区域内或邻近区域已有的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其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海洋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十年内的调查监测数据。使用已有资料时须经过筛选,应按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中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和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调查资料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处理后方可使用。8.2 环境现状调查 8.2.1 调查断面与站位布设3级评价项目的沉积物环境调查站位布设应覆盖污染物排放后的达标范围;一般可设(2~4)个断面,每个断面设置(2~3)个测站。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主潮流方向或海岸垂直,在主要污染源或排污口附近应设主断面。1级和2级评价项目的沉积物环境调查断面设置可与海洋水质调查相同,调查站位宜取水质调查站位量的50%左右,站位应均匀分布且覆盖整个评价海域,评价海域内的主要排污口应设有站位。调查断面和调查站位的设置以能反映调查区域内各要素的浓度分布趋势为宜,最少调查站位数量可参照本标准表4取用。8.2.2 调查时间沉积物调查时间可以与海洋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调查同步进行,一般进行一次现状调查。8.2.3 调查参数沉积物调查参数包括常规沉积物参数和特征沉积物参数。常规沉积物参数主要包括(参见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中所列各测定项目):总汞、铜、铅、镉、锌、铬、砷、硒、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狄氏剂、硫化物、有机碳、含水率、氧化还原电位等。可依据海域功能类别,评价等级及评价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结果进行适当增减。特征沉积物参数应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特点,海域功能类别及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选定,主要包括:沉积物温度、密度、氯度、酸度、碱度、含氧量、硫化氢、电阻率等项目;沉积物中的大肠菌群、病原体、粪大肠菌群等项目。若港口和航道工程、疏浚工程、围(填)海工程等有疏浚物处置的建设项目处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生态环境亚敏感区时,应进行疏浚物的生物毒性检验试验。8.2.4 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分析方法沉积物现状调查时样品的采集应遵照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中表层样品的采集有关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与运输应遵照GB17378.3《海洋监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方法应遵照GB17378.5《海洋监测规范》中的有关条文执行。8.2.5 数据处理、分析的质量控制沉积物样品所得分析结果的数据处理应遵照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应遵照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8.3 环境现状评价8.3.1 评价参数评价参数应包括全部调查参数。 8.3.2 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采用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同时应参照海域功能区划中所对应的类别要求进行评价。8.3.3 评价方法沉积物质量现状评价应采用标准指数法,按评价参数逐项计算出指数值后,再根据指数值的大小评价其污染水平。根据沉积物参数实测值,逐项绘制浓度等值线分布图,并评述调查海域的沉积物污染水平及其分布状况,阐述该区域现存的主要沉积物环境质量问题。8.4 环境影响预测8.4.1 预测方法采用的沉积物环境质量影响预测方法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1级评价项目应尽量采用定量或半定量预测方法,2级和3级评价项目可采用半定量或定性预测方法。8.4.2 预测因子(参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结果,结合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进行预测因子(参数)的筛选。筛选的原则为:预测因子的数目既要能说明问题而又不宜过多,所甄选的预测因子应能反映建设项目对沉积物环境的影响状况。8.4.3 预测时段一般建设项目,应对施工阶段和生产阶段的沉积物环境质量影响进行预测。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应进行施工阶段、生产阶段和废弃阶段的沉积物环境质量影响预测。8.4.4 预测内容与范围沉积物环境质量影响预测的范围和内容应包括:——  预测分析各预测因子的影响范围与程度,应着重预测和分析对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  有污染物排放入海的建设项目(例如污水排海工程等),应重点预测和分析对排污口、扩散区和周围海域沉积物质量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8.4.5 预测结果1级和2级评价项目应给出预测因子的趋势性分布描述,阐述影响范围与程度。3级评价项目应定性地阐述影响范围与程度。8.5 措施与建议应根据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沉积物环境的保护措施和建议,主要应包括:——  从改变排污方式上提出最佳的排污方式和时段建议; ——  在满足环境质量和功能区划要求前提下,提出合理划定混合排污区的建议;——  提出在港池、航道疏浚或吹填造陆等过程中悬浮物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从管理角度提出必要的环保措施、方案。8.6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评价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沉积物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应根据各评价因子的平面分布等值线说明其影响范围、位置和面积,同时说明主要影响因子和超标要素;——  应给出评价海域沉积物环境影响的现状与评价结论;——  应给出评价海域沉积物环境影响预测的结果与评价结论;——  应给出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沉积物环境质量要求的结论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的沉积物环境质量生产较大影响,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9 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9.1 通则9.1.1 评价等级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建设项目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工程规模及工程特点,划分为1级、2级和3级。评价等级的分级原则和判据详见表2。9.1.2 调查评价范围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范围,主要依据被评价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生态完整性确定。1级、2级和3级评价项目,以主要评价因子受影响方向的扩展距离确定调查和评价范围,扩展距离一般不能小于(8~30)km,(5~8)km和(3~5)km。调查与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9.1.3 资料收集与使用应尽量收集评价及其邻近海域已有的生态环境历史资料,包括海域生物种类和数量、外源物种种类数量、渔业捕捞种类及产量、海水增养殖种类与面积、自然保护区类别与范围、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种类与数量等。用于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和预测的数据资料应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海洋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所出具的近三年内的调查监测数据资料。渔业资源的调查一般可以收集资料为主。 使用已有数据资料时须经过筛选,应按GB17378.2《海洋监测规范》中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和GB12763.7《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调查资料处理的方法和要求,处理后方可使用。9.1.4 评价因子筛选应依据对建设项目现状和潜在生态环境问题的分析,以及对建设项目性质和区域生态环境基本特征的分析,在大纲编制阶段识别生态环境的关键问题(要素),用列表法对主要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因子进行初步筛选。在评价阶段,应进一步筛选并确认主要评价因子。9.2 环境现状调查海洋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和监测方法,应按照GB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GB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和GB12763.6《海洋调查规范》中海洋生物调查的有关要求执行。9.2.1 调查断面和站位根据随机均匀、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照顾的调查断面和站位布设原则,布设的调查断面和站位,应均匀分布和覆盖整个调查评价海域和区域;调查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海岸垂直,在影响主方向应设主断面。各级评价项目调查断面的布设数量应与水质调查相同,调查站位数量应不底于水质调查站位的60%,最少调查站位数量可参照本标准表4取用。9.2.2 调查内容1级评价项目的现状调查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选择下列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海域初级生产力、叶绿素a、颗粒有机物(POM)、病毒、细菌(包括粪大肠杆菌、异养细菌、弧菌等)、经济与珍稀动物卵子和幼体、底栖生物、游泳动物、污损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种类与数量,重要经济生物重金属及石油烃的富集、激素、贝毒、农药数量等。有核素放射性评价要求的项目应对调查海域重要海洋生物进行遗传变异背景调查。2级评价项目的现状调查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选择下列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叶绿素a、颗粒有机物(POM),底栖生物、游泳动物、污损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种类与数量,重要经济生物重金属及石油烃的富集、农药数量等。3级评价项目应收集建设项目所在海域近三年内的生态环境数据资料,资料不足时应进行补充调查。调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叶绿素a、底栖生物、游泳动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种类和数量,重要经济生物重金属及石油烃的富集等。9.2.3 调查时间与频次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时间应选择在主要调查对象的成熟期。1级和2级评价项目一般应在春、秋两季分别进行调查;有特殊物种及特殊要求时可适当调整调查次数。 调查时间与水质调查同步,但处于非生物成熟期时,应尽量收集主要调查对象的生物成熟期的历史资料给予补充。9.3 环境现状评价9.3.1 生态环境影响分类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划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一次性影响和累积影响,明显影响和潜在影响,局部影响和区域影响,可逆影响和不可逆影响等。9.3.2 评价内容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应包括:——  从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角度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注意区域生态环境的功能与稳定性;——  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评价海洋生物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现状、发展趋势和承受干扰的能力;——  详尽阐述生境破坏、珍稀濒危动植物损害、海洋经济生物产卵场破坏或损害、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生物危害等重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应论证原有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或次生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状况并用调查数据予以佐证。9.3.3 评价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参照HJ/T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见参考文献),采用图形叠置法、生态机理分析法、类比法、列表清单法、质量指标法、景观生态学法、系统分析法、生产力评价法、数学评价方法等评价方法。9.3.4 评价结论应明确回答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的完整性,海洋生物生产能力是否受到损害或潜在损害等重大生态问题;应回答海洋生物资源的特征及其对干扰的承受能力,并用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判定。9.3.5 重要生态因子再确定重要生态因子再确定通常可以采用生态机理或类比法在现状评价基础上得到再确认,也可以借助数学方法进行要素的重要性分析;得到的再确认评价因子应参与预测过程。9.4 环境影响预测应对建设项目建设阶段和生产阶段的影响分别做出预测与评价。9.4.1 预测内容 重点分析海岸线变化、栖息地变化、海床(滩涂)冲刷与淤积、污染物排放等对海洋动物产卵场、索饵场和育幼生长区的影响,对珍稀濒危动植物、底栖动植物、浮游生物、水产养殖、渔业捕捞、生态群落与结构等产生的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活动使海洋生境变化的定量程度,以及由于此种变化导致生态因子的变化而使自然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生产运行改变了的生态环境区域空间格局和水体利用的影响状况,以及由此而影响的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的预测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各种干扰,对评价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是否带来某些新的变化,是否使某些生态问题严重化,是否使生态环境发生时间与空间的变更,是否使某些原来存在的生态问题向有利的方向发展等。3级评价项目要对关键评价因子(如珍稀濒危物种、海洋经济生物等)进行预测;2级评价项目要对所有重要评价因子进行单项预测;1级评价项目除了进行单项预测外,还要对区域性全方位的影响进行预测;有放射性核素评价要求的项目除了进行1级评价项目的预测外,还应进行海洋生态遗传变异趋势的预测。应预测、分析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性质、范围、程度、时段;应预测、分析建设项目生产阶段各影响因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性质、范围、程度、时段。生产阶段的预测时段应不少于五年。应预测、分析建设项目所造成的水文动力条件变化而导致岸线、海底地形变化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9.4.2 预测方法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可采用类比分析、生态机理分析、景观生态学等方法进行预测分析和定性描述,或辅之以数学模式进行预测分析。9.5 经济损益分析生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是建设项目经济损益分析的一部分。9.5.1 分析原则生态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原则包括:——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应对主要影响因子进行分析,对相关密切的一般影响因子适当进行综合分析;——  终极影响原则,只考虑那些与人类经济活动或生态环境直接相关的终极影响后果。——  一次性估价原则,只考虑依经济寿命年限进行折现分析,使分析具有可比性。9.5.2 经济损益分析方法 可采用恢复和防护费用法、影子工程法、市场价值法、机会成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方法进行经济损益分析,根据影响因子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分析方法估算经济损益。应以投资所得到利益的固有比率形式比较所有效益和成本的当前价值和纯当前价值。环境保护投资的有效性分析要单独进行,列出环境保护投资及所占总投资的比例。无法恢复的海洋生境的破坏和物种灭绝不作经济损益分析。9.6 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及替代方案应根据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和预测结果,结合区域的资源特征和生态特征,按照资源的可承载能力,论证项目的合理性,对建设开发方案提出必要的修正,使生态环境得到可持续发展。针对生态环境的短期不利影响,长期不利影响,潜在不利影响和复合影响,制定具体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方案与监测方案。9.6.1 原则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替代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凡涉及到珍稀濒危物种和敏感生态因子发生不可逆影响时,必须提出可靠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  凡涉及到需要保护的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敏感海域,必须制定生态环境补偿措施和保护方案加以保护;——  对于普遍存在的再生周期较短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当其恢复的基本条件没有发生逆转时,应制定临时补偿措施。对海洋自然生态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的具体实施措施,制定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措施。其措施应进行有效性评估论证,经方案比较后择优选择。9.6.2 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应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保护法规和标准,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防护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9.6.3 替代方案与比选替代方案是指建设项目在规模、选址方面的可替代(比选)的方案,包括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多方案比较。替代方案原则上应达到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在方案比选中应评价各方案的优点和缺点。对生态环境有明显影响的1级、2级评价项目须进行替代方案比选,并应对关键的单项生态环境问题和保护措施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择。9.7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果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评价建设项目导致的评价海域生态环境要素的变化与特征;——  根据各评价因子的定量或定性结果说明其影响范围、位置和面积,同时说明主要影响因子和超标要素;——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评价是否会产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评价海域的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承受干扰能力等关键生态问题;——  给出评价海域生态环境影响的现状与评价结论;——  给出评价海域生态环境影响预测的结果与评价结论;——  给出建设项目是否满足预期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结论,给出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定量或定性结论。若评价结果表明建设项目对所在评价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生产较大影响,或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应提出修改建设方案或重新选址等建议。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格式与内容A.1 文本格式A.1.1 文本规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文本外形尺寸为A4(210mm×297mm)。A.1.2 封面格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封面格式如下:第一行书写项目名称:××××工程(居中,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名称,不超过30个汉字);第二行书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居中);第三行落款书写:编制单位全称(居中);第四行书写:地名(居中);第五行书写:××××年××月(居中)。以上内容字体字号应适宜,各行间距应适中,保持封面美观。A.1.3 封里1内容封里1为环境影响评价证书1/3比例彩印件,同时应写明证书持有单位的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内容。A.1.4 封里2内容 应写明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单位全称,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全称,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级与编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评价机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和证书编号等内容。A.1.5 封里3内容封里3为技术签署页,应写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主要编写(制)人员、校核、审核、审定和批准等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和证书编号等内容并签名。A.2 大纲章节内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包括以下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章节内容。如有需要,其中的有关章节内容可另行编制成册。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可对下列章节内容适当增设或删减。1总则1.1评价任务由来与评价目的1.2大纲编制依据1.3评价标准与环境质量要求1.4评价范围、评价内容与评价重点(含各单项评价内容)1.5评价工作等级(含单项评价内容的等级)1.6环境敏感区及其分布1.7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2工程概况2.1项目名称、建设与投资规模及地理位置2.2建设方案概述2.3占用(利用)海岸线、滩涂和海域状况2.4生产物流与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其储运、用水量及排水量等2.5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程量及作业时间3工程分析实施方案3.1生产工艺与过程分析3.2工程各阶段污染环境影响分析3.3工程各阶段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实施方案4.1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的原则与方法4.2污染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筛选范围与分析方法 4.3非污染环境影响要素和评价因子筛选范围与分析方法4.4环境敏感目标和重点环境保护对象筛选范围与分析方法4.5工程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范围、分析内容和评价方法5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概况5.1工程区域自然环境概况5.2工程区域环境质量概况5.3工程区域社会环境与社会经济活动概况5.4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现状5.5海洋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6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实施方案6.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6.1.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范围与站位布设6.1.2调查项目与方法6.1.3调查时间与频率6.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及要求)6.2.1水文动力环境现状评价6.2.2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评价6.2.3水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6.2.4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评价6.2.5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含渔业资源环境现状评价)6.2.6其它环境要素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包括大气、放射性、噪声等)6.3环境敏感区调查与评价6.3.1环境敏感区调查范围与站位布设6.3.2调查项目与方法、调查时间与频率6.3.2环境敏感区现状评价7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实施方案7.1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2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3水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4沉积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5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含渔业资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6其它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大气、放射性、噪声等)8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实施方案8.1源项分析方法(危害识别与事故频率估算)8.2事故后果分析方法(后果估算与风险估算)8.3环境事故影响评价方法8.4环境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置分析要求9污染物排放总量分析与控制实施方案9.1项目各阶段污染物排放源强及达标分析9.2区域环境容量分析9.3受控污染物筛选与纳污混合区分析9.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10清洁生产措施与污染防治对策分析与评价实施方案10.1清洁生产措施与污染防治对策分析与评价要求10.2建设项目各阶段清洁生产工艺分析与评价10.3建设项目各阶段污染防治对策分析与评价10.4建设项目各阶段清洁生产措施和污染防治对策效果分析与评价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实施方案           11.1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11.2建设项目环境损益分析1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11.4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损益分析与评价12公众参与实施方案12.1调查方法和形式12.2调查范围与调查表设计12.3调查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方法13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实施方案13.1环境管理13.2环境监测14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及对策建议实施方案1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方法和要求14.2工程分析与综合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14.3环境质量现状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4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5非污染损害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6环境事故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7清洁生产措施与污染防治对策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8区域环境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和要求14.9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综合评价结论的内容和要求14.10环境保护对策与建议的内容和要求15评价成果与文件15.1评价成果清单15.2报告书主要内容16评价工作的组织、分工与计划进度16.1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分工16.2评价工作进度计划17评价工作经费预算18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附件应包括:·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 其它应附的附图、附表和参考文献等附 录 B(规范性附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与内容B.1 文本格式B.1.1 文本规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外形尺寸为A4(210mm×297mm)。B.1.2 封面格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格式如下:第一行书写项目名称:××××工程(居中,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名称,不超过30个汉字);第二行书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居中); 第三行落款书写:编制单全称(居中);第四行书写:地名(居中);第五行书写:××××年××月(居中)。以上内容字体字号应适宜,各行间距应适中,保持封面美观。B.1.3 封里1内容封里1为环境影响评价证书1/3比例彩印件,同时应写明证书持有单位的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B.1.4 封里2内容封里2中应写明: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单位全称,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全称,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级与编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评价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审核人姓名、职务、职称,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和证书编号等。B.1.5 封里3内容封里3应写明环境影响评价参加单位及主要参加人员情况,包括参加单位全称,参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和证书编号等。B.1.6 封里4内容封里4为技术签署页,应写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编写(制)人员和校核、审核、审定和批准等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证书编号等内容并签名。B.2 报告书章节内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章节内容。如有需要,其中的有关章节内容可另行编制成册。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内容,可对下列章节及内容适当增设或删减。1总论1.1评价任务由来与评价目的1.2报告书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依据1.2.2技术依据1.3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标准1.3.1环境质量标准1.3.2污染物排放标准1.3.3其它标准与规范 1.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1.4.1环境影响要素识别1.4.2评价因子筛选1.4.3建设项目各阶段环境影响要素分析1.4.4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要素清单1.5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1.5.1环境敏感区及其分布1.5.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分布1.6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评价重点(含各单项评价内容)1.7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含单项评价内容与评价等级)2工程概况2.1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工程与投资规模及地理位置2.2建设方案概述2.3占用(利用)海岸线、滩涂和海域状况2.4生产物流与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及其储运、用水量及排水量等2.5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程量及作业时段3工程分析3.1生产工艺与过程分析3.2工程各阶段污染环境影响分析3.3工程各阶段非污染环境影响分析3.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3.5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对象分析3.6工程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评价方法4区域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概况4.1工程区域自然环境概况4.2工程区域社会环境概况4.3工程区域海洋资源和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概况4.4工程区域环境质量概况4.5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现状与分布5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1水文动力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2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5.3水质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4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5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含渔业资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5.6其它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大气、放射性、噪声等)5.7环境敏感目标和重点保护对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1水文动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2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3水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4沉积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5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含渔业资源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6其它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大气、放射性、噪声等)7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7.1事故危害识别与事故频率估算7.2环境事故影响预测方法、预测主要因素和预测准确度7.3污染物迁移扩散路径、范围和扩散浓度、时空分布预测分析7.4事故后果分析(后果估算与风险计算)7.5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法与对策分析8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8.1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分析8.2主要受控污染物筛选与预测分析方法8.3受控污染物排放削减方法8.4受控污染物纳污混合区的位置与面积8.5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与建议9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对策9.1建设项目各阶段清洁生产与污染防治对策及分析9.2环保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10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0.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方法10.2环境保护设备与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0.3环境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估算10.4环境直接、间接经济收益估算10.5环境经济损益综合分析与评价11公众参与11.1公众参与的方法与形式11.2公众参与的调查范围与内容11.3调查对象的分类方法与反馈机制11.4调查样本数量与回收率11.5公众参与分析与结论(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态度、意见和建议等)12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2.1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内容、管理方法、设施、人员配置等)12.2环境监测计划(包括监测范围、监测内容与项目、方法、频率及监测实施单位等)12.3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可行性与实效性评估12.4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的建议13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及对策建议13.1工程分析结论13.2环境质量现状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13.3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13.4非污染环境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13.5环境事故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13.6区域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13.7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与可行性结论13.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与建议1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附件应包括:· 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批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批复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合同书)· 其它应附附图、附表和参考文献等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与内容C.1 文本格式C.1.1 文本规格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本外形尺寸为A4(210mm×297mm)。C.1.2 封面格式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格式如下:第一行书写项目名称:××××工程(居中,指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名称,不超过30个汉字);第二行书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居中);第三行落款书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全称(居中,加盖公章);第四行书写:××××年××月(居中);第五行书写:地名(居中)。以上内容字体字号应适宜,各行间距应适中,保持封面美观。C.1.3 封里1内容封里1为环境影响评价证书1/3比例彩印件,同时应写明证书持有单位的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等。C.1.4 封里2内容封里2中应写明: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单位全称,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全称(加盖公章),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级与编号,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评价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校核、审核、审定和批准人的姓名、职务、职称等。C.1.5 参加评价人员基本情况参加评价工作所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应按照表C.1内容填写。表C.1评价人员基本情况姓名从事专业技术职称上岗证书号本评价职责签名 C.2 报告表表格与内容C.2.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应按照表C.2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表,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填写空格内容。C.2.2 工程概况与分析应按照表C.3的格式填写工程概况与分析表。工程概况与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建设方案(附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方案与施工方法,工程量及作业时间,生产物流特点与流程,生产工艺及水平,原(辅)材料、燃料及其储运,用水量及排水量等概况;建设项目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类型和利用方式、范围和面积,建设项目控制或利用海水、海床、海岸线和底土的类型和范围,包括占用海域面积,涉及的沿海陆域面积,占用海岸线和滩涂等概况。C.2.3 污染与非污染损害要素分析应按照表C.4的格式填写建设项目的污染与非污染损害要素分析表。污染与非污染损害要素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施工期、生产期和废弃期产生的污染与非污染环境影响要素及主要环境问题;对产生的污染环境影响要素,应给出污染源与污染物清单,分析污染物排放量(源强)、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污染要素的筛选与排序;对产生的非污染环境影响要素,应给出非污染环境影响要素清单,分析其主要影响方式、影响内容、影响范围、可能产生的结果、主要控制因素等。C.2.4 区域环境现状分析应按照表C.5的格式填写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分析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分析的内容应包括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环境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海岸岸滩、海岸线与海域地质、地形、地貌现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包括水文动力环境、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和生态环境等),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现状,其它要素(包括大气、放射性、噪声等)的环境污染、环境损害现状,海洋工程现状,污染源及其分布现状等。社会环境状况应包括: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状况和人口密度,海域使用现状,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现状,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现状,人群健康状况等。C.2.5 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应按照表C.6的格式填写建设项目的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列出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海洋环境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和沿岸陆域环境保护目标清单,列出环境敏感区、保护目标的性质和规模,分布的位置、面积和距建设项目的距离等(图示);分析上述保护目标面临的环境威胁和压力,明确各保护目标的保护标准和保护级别。主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应包含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水增养殖区、海洋生物产卵场和索饵场、海水利用区、河口与滨海湿地、风景旅游区、红树林、珊瑚礁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等。主要沿岸陆域环境保护目标包含居民区、学校、文物区、风景区、水源区和生态敏感点等。C.2.6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应按照表C.7的格式填写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表。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对岸滩稳定、海岸线变化、海底稳定及冲刷和淤积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生产期、废弃期和事故期的污染与非污染要素(因子)对海水、沉积物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的影响内容、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分析、评价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应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分析与评价结论,包括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环境影响、事故阶段环境影响、区域与社会环境影响等的综合分析和评价结论。必要时应进行专项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专项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内容可另行编制专题报告书。C.2.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应按照表C.8的格式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结论与建议表。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各单项评价内容环境质量现状与环境质量预测的影响分析与评价结论,各阶段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C.2.8 预审和审查意见应按表C.9填写预审和审查意见。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无主管部门时可不填写。审查意见由受理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填写。C.2.9 审批意见应按表C.10填写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审批意见。C.2.10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附件应包括:· 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委托书(合同书)· 其它应附的附图、附表和参考文献等表C.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建设地点通讯地址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项目设立部门文号项目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所占比例%报告表编制单位环评经费万元建设规模(按工程性质可增减下列内容)总工程量m3陆域挖方量m3海域挖方量m3海域填方量m3海域使用面积m2水下疏浚量m3滩涂使用面积m2占用岸线长度m年污水排海量m3年用水量m3年废弃物倾倒量m3建设总面积m2 表C.3工程概况与分析表 (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表C.4污染与非污染损害要素分析表(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表C.5区域环境概况分析表自然环境概况(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社会环境概况(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表C.6环境敏感区和环境保护目标分析表 (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表C.7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表 (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表C.8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表 (可附图、表格和填加页) 表C.9预审和审查意见表预审意见:预审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 审查意见:审查部门公章经办人(签名):年月日表C.10审批意见表 审批意见:经办人(签字):审批部门公章年月日 附 录 D(资料性附录)二维浅海环境动力学数值模拟方法D.1 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海水垂向混合比较充分的浅海和海湾水域。D.2 控制方程在Cartesian坐标系,传统的垂直积分浅水波动方程是:…………………………………………………………………(D.1)…………………………………………………(D.2)…………………………………………………(D.3)式中:h——平均海平面以上的水位(m);H——总水深(H=h+h)(m);u,v——深度平均速度的东分量和北分量(m/s);x,y——空间坐标(m);t——时间坐标(sec);h——净水深(m);f——Coriolis参数(1/s);g——重力加速度(m/s2);——风应力分量;——底应力分量。………………………………………………………………………………(D.4)式中:C——Chezy系数,C=H1/6/n,其中n为Manning系数;r——海水密度(kg/m3)。D.3 边界条件和初始条件D.3.1 潮波边界条件潮波计算,采用下列边界条件。沿闭边界,垂直海岸的流通量等于零:………………………………………………………………………………………(D.5)其中:是指向边界外的单位法向量。沿开边界,用水位控制:………………………………(D.6)式中:Ai——第i个分潮的振幅; si——第i个分潮的角频率;gi——第i个分潮的迟角;ni——第i个分潮的初位相;fi,ui——第i个分潮交点因子及交点的改正角。关于对流项,在开边界当海水向计算区域流进时,法向流速的导数等于零。D.3.2 风海流边界条件风海流计算,采用下述边界。风应力可表示为:τ=cρau2………………………………………………………………………………………(D.7)式中:u——风速;ρa——空气密度:c——比例系数。D.4 数值解法二维模型的数值解法按网格形状可分为:三角形、正方形、长方形、四边形、曲线坐标网格及各种形状的组合等。按计算方法可分为:有限差分法、有限元素法及破开算子法等。推荐采用长方形有限差分法或三角形有限元素法。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采用何种方法。D.5 计算结果验证D.5.1 潮波系统验证以计算结果绘出的同潮时线和等振幅线与实测资料的分析结果或已有的工作成果相比较,验证潮波系统。D.5.2 潮位验证将潮位验证点的计算潮位过程曲线与实测潮位过程曲线进行对比验证。D.5.3 潮流验证潮流验证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  将潮流验证点的潮流流速、流向计算值与实测值进行对比验证。——  验证计算与实测的潮流玫瑰图,主要验证最大流的大小、方向、发生时刻。旋转流还应验证旋转方向。D.5.4 不确定度要求 潮位差应小于(或等于)10%;潮流流速差应小于(或等于)20%;流向差应小于(或等于)15゜,最大不能超过20゜。附 录 E(资料性附录)入海污染源调查E.1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入海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的程序、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本附录适用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入海污染源调查和评价,其它海洋环境调查也可参考使用。E.2 入海污染源调查E.2.1 调查程序根据入海污染源调查的目的和要求,应首先制定出调查工作计划,包括程序、步骤、方法等。调查一般分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总结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明确调查目的,制定调查计划,做好调查准备(组织准备、资料收集和分析准备、工具准备)。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产管理调查,污染物治理调查,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排放种类及其数量(可通过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实测法得出),排放方式,排放规律等],污染物危害调查,生产发展调查等。总结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到处数据处理与分析,调查资料归档,评价报告编写,绘制污染源分布图等。E.2.2 调查方法一般采用社会调查法、普查法和详查法。社会调查法即通过深入排污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访问,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的方式,获得入海污染源的相关资料信息。普查法即对调查区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全面调查。一般采用发放调查表的方式进行。详查法即对调查区内的重点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选择那些污染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危害程度大的污染源进行重点详细调查。E.2.3 污水排海量的确定污水排海量的确定是污染源调查的重要内容,确定污水排海量的方法有推算法和实测法。推算法。根据用水量和耗水量推算污水排海量:Qw=Qc-Qh………………………………………………………………………………………(E.1)式中: Qw——污水排海量,万吨/年;Qc——用水总量,万吨/年;Qh——消耗水总量,万吨/年。实测法。通过对入海排污口的现场测定,得到污水的排海速度和污水排海管(渠)道的截面积,计算出污水排海量:Qw=S×M×T……………………………………………………………………………………(E.2)式中:Qw——污水排海量,万吨/年;S——污水排放速度,m3/秒;M——污水排海管(渠)道的截面积,平方米;T——年排放时间,秒。E.2.4 污染物排海量的确定污染物排海量的确定是污染源调查的核心。确定污染物排海量的方法有物料衡算法、经验计算法和实测法三种。物料衡算法。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物料应等于产品所含此种物料的量与此种物料流失量的总和。如果物料的流失量全部由污水携带入海,则污染物的入海量就等于物料流失量。经验计算法。根据生产过程中单位产品的排污系数求得污染物的入海量:Q=K×W………………………………………………………………………………………(E.3)式中:Q——污染物入海量,千克;K——单位产品经验排放系数,千克/吨;W——单位产品的单位时间产量,吨/小时。实测法。通过对入海排污口的现场测定,得到污染物的排海浓度和污水排海量,计算出污染物的排海量:Q=C×L×106…………………………………………………………………………………(E.4)式中:Q——污染物的排海量,吨;C——实测的污染物算术平均浓度,毫克/升;L——污水排海量,m3(吨)。E.2.5 调查内容 E.2.5.1 社会经济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沿岸区的土地面积,总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等。沿岸区的污水排放总量(含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市政污水等),污水处理率,达标排放率,排海污水总量(工业污水量、生活污水量)等。沿岸区的固体废物发生总量,综合利用率,排放量,处理方式及堆放地点等。沿岸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名称、地点、处理水平、处理能力等。沿岸区的废气处理率等。沿岸区毗邻海域的功能及其环境污染状况。E.2.5.2 入海河流调查入海河流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入海河流名称,长度,流域面积,年迳流量,河口区海域功能及环境现状等。河口监测断面地点,距河口距离,断面监测点数,监测频率,监测项目,各种污染物浓度及排海量等。E.2.5.3 直接入海排污口调查直接入海排污口包括临海工厂企业独立入海排污口、混合入海排污口、市政污水入海排污口、污水处置工程入海排污口等。直接入海排污口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排污口位置,年污水排海量,各类污染物的浓度及排海量,排污口附近海域功能及污染损害情况等。E.2.5.4 沿岸农业污染源调查沿岸农业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沿岸区耕地面积,土壤类型,地形特征,降水量,蒸发量;主要作物种类;使用化肥的品种,数量,使用方式与施用强度;使用农药的品种,数量,使用方式与施用强度等。E.2.5.5 水产养殖废水排海调查水产养殖废水排海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水域面积,年投饵量,投饵方式,养殖废水年排海量,养殖水域邻近海域功能及污染损害状况等。E.2.5.6 石油平台排污调查石油钻井平台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平台及作业区基本情况:平台名称,作业海区,平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作业者,平台附近海域功能,污染防治设备与器材配备及运行情况等; ——  钻井泥浆:种类,排海量,含油量,油入海量等;——  钻屑:排海量,含油量,油入海量等;——  含油污水:排海量,油含量,油入海量等;——  试油时原油入海量,其他残油废油入海量;——  消油剂使用量,残渣残液入海量,垃圾入海量等。采油平台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平台及作业区基本情况:平台名称,作业海区,平台具体位置(地理坐标),作业者,原油年产量,平台周围海域功能;污染防治设备及器材配备和运行情况等;——  含油污水排海量,含油浓度,油入海量等;——  其它残油废油入海量,残渣残液入海量,垃圾入海量,消油剂使用量等。平台事故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事故设施名称及地点(地理坐标),周围海域功能等;——  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污染物名称及其入海量等;——  事故污染损害情况,处理情况等。E.2.5.7 海洋船舶排污调查油轮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油轮基本情况:船名,吨位,载重量,主要运载油种及数量等;——  污水排放情况:含油污水及油排海量,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排海量等。非油轮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船舶基本情况:船名,吨位,载重量,燃油种类及年用量等;——  污水排放情况:机舱水及含油量,其他含油污水及含油量,含油污水排海量;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排海量等。渔轮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渔轮基本情况:渔轮数量,吨位,耗油总量等;——  污水排放情况:含油污水排海量,污水含油浓度等。船舶事故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船舶基本情况:船名,船型,吨位,排水量,国籍等;——  事故性质,发生地点(地理坐标)及附近海域功能状况等;——  事故污染物种类及入海量;——  事故污染损害及处理情况等。E.2.5.8 海洋倾废排污调查 海洋倾废排污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倾废区名称,位置(地理坐标),类别,面积,平均水深,距岸平均距离,启用时间,毗邻海域功能,受纳的废弃物种类,数量,主要有害成分等。E.3 入海污染源评价入海污染源评价是入海污染源调查的继续和深入,目的是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及其分布状况。E.3.1 评价内容评价内容包括主要入海污染源评价,主要入海污染物评价和主要排污地区的确定。E.3.2 评价因子评价因子的选择应以对海域影响较大的污染物为主,同时考虑该海域的功能和特点。一般应包括: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总汞、总镉、总铬、总锌、总铅、总砷、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挥发性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表面活性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悬浮物等。E.3.3 评价标准通常应采用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例如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GB3552-19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等)作为评价标准。E.3.4 评价方法一般应采用“等标排放量法”分析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区域等标排放量和区域污染源等标排放量比值。· 等标排放量的基本计算公式:P=M/S………………………………………………………………………………………(E.5)式中:P——等标排放量;M——污染物入海量(吨∕年);S——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毫克∕升)。· 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为:Pij=Mij/Sb………………………………………………………………………………………(E.6)式中:Pij——i污染源的j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i=1……n),(j=1……m); Mij——i污染源的j污染物的入海量;Sb——选用的评价标准。· 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为: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等于该污染源各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之和。· 区域等标排放量为:区域的等标排放量等于该区域内各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之和。· 区域污染源等标排放量比值为:K=Pj/Pr×100…………………………………………………………………………………(E.7)式中:K——区域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比值;Pj——j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Pr——区域污染源等标排放量之和。E.3.5 主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源的确定E.3.5.1 主要污染物的确定根据调查区域内各种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分别计算各自的百分比,按大小顺序排列,将累计百分比大于80%的污染物列为该区域的主要污染物。E.3.5.2 主要污染源的确定根据调查区域内各污染源的等标排放量分别计算百分比,按大小顺序排列,将累计百分比大于80%的污染源列为该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附 录 F(资料性附录)海洋污染物输运扩散方程的数值模拟方法F.1 输运扩散方程的一般形式……………………………………………………………………………………(F.1)式中:P——污染物浓度(mg/L);S——单位时间内海水中污染物的增减量(g/s)。F.2 二维平均水质模型 对于垂向混合比较均匀的浅海水域,可采用本模型与二维环境动力模型配合使用,其方程表达式为:………(F.2)式中:H=h+ξ——瞬时水深(m);H——平均海平面以下水深(m);ξ——平均海平面以上水位(m);u,v——深度平均流速的东分量和北分量(m/s);Dx,Dy——离散系数(m2/s)。其它符号同上。对于Dx,Dy通常采用Elder公式计算:………………………………………………………(F.3)式中:g——重力加速度(m/s2);C——Chezy系数,C=H1/6/n,n为Manning系数。求解(F.2)式的边界条件为:在闭边界上,物质不能穿越边界,即,n——闭边界的法线方向。在开边界上,最理想的状况是具有实际观测资料。如无实测资料,则可按下式处理:流入时,P=0或某常值。流出时:……………………………………………………………………(F.4)式中:Vn——开边界的法向流速,N——开边界的法线方向。初始条件可从零值P(x,y,0)=P0(x,y)开始。F.3 三维输运扩散模型对(F.1)式进行雷诺平均,对湍流引起的浓度变动项引入与“Fick”法则类似的湍流扩散系数,则有湍流平均运动的物质输运扩散方程: ……………(F.5)式中:P——污染物浓度(mg/L);Kx,Ky,Kz——湍流扩散系数(m2/s);S——污染物的源或汇(g/s);u、v、w——流速的东分量、北分量和垂向分量(m/s)。结合连续方程,(F.5)式可改写为:……(F.6)上述模型仅适用于保守性物质。对于不同的污染物,可以根据其特性适当增加方程的项数,例如计算温排水时需考虑海面与大气的热交换,计算悬浮物时应考虑其沉降等。F.4 可降阶模型非保守性物质进入海洋后会发生一系列的生物、化学过程转化,从而使其浓度发生变化,计算时应考虑其降阶作用。以化学需氧量(COD)为例的降阶过程主要包括分解、沉降和溶出。F.4.1 分解过程分解项在输运扩散方程中的形式为:-B·P·H……………………………………………………………………………………(F.7)式中:B——分解速度;P——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H——水深。分解速度B由下式定义:……………………………………………………………………………(F.8)式中:M——海水中有机物的浓度。将(F.8)作时间积分,得:M=M0e-Bt……………………………………………………………………………………(F.9)式中:M0——t=0时有机物的浓度。 B可通过现场和实验室两种方法测定。F.4.2 沉降过程沉降项在输运扩散方程中的形式为:-Wc·P……………………………………………………………………………………(F.10)式中:Wc——沉降速度;P——海水中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Wc通常采用现场测定的方法测定。其计算公式为:…………………………………………………………………(F.11)式中:F——沉降通量;R——总沉降量;C0——初始浓度;V——采样瓶体积;A——采样瓶瓶口面积;T——采样时间。F.4.3 溶出过程溶出项在输运扩散方程中的形式为:+R·M…………………………………………………………………………………(F.12)式中:R——溶出速度;M——底泥中化学需氧量(COD)的含量。溶出速度的表达式为:…………………………………………………………………………(F.13)式中:R——溶出速度;C——底泥上水的化学需氧量(COD)的浓度;V——底泥上水的体积;T——时间;A——底泥的表面积。 溶出速度R还与温度T和生化需氧量(DO)有关。与温度的关系式为:R=R18·qT-18………………………………………………………………………(F.14)式中:R18——T=18℃时的溶出速度;T——温度;q——温度订正系数。与生化需氧量(DO)的关系式为:R=a-b·DO………………………………………………………………………(F.15)式中:a,b——常数。F.5 二维平均水质模型的准分析解法首先将方程(F.2)按照各项的物理意义在时间步长(nDt®(n+1)Dt)内剖分为三部分:1.对流项:………………………………………………………………(F.16)2.扩散项:…………………………………………………(F.17)3.源汇项:…………………………………………………………………………(F.18)方程(F.16)~(F.18)的初始条件依次为:……………………………………………………(F.19)…………………………………………………………(F.20)……………………………………………………(F.21)……………………………………………………(F.22) 式中:n=1,2,...,N;N——计算步数。分别对方程(F.16)~(F.18)在初始条件(F.19)~(F.22)下求其解析表达式:方程(F.16)为双曲型方程,具有向下游的极性。由特征线法可知,沿特征线浓度保持常数:……………………………………(F.23)方程(F.17)为抛物型方程,假设Dx,Dy沿程变化较小,近似视作常数,则有:…………………………………………………………(F.24)该式在初始条件(F.21)下的解为:……………(F.25)方程(F.18),一般取,则(F.18)的准分析解为:…………………………………………………(F.26)F.6 模型的验证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均应用水质监测结果加以验证,不确定度应小于30%。   参考文献HJ/T2.1-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19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19-199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JTJ226-1997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十九、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可参照本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  2引用标准    HJ/T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  3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3.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如图所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部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的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3.2在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如需进行多个厂址的优选,则应对各个厂址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  3.3如通过评价对厂选厂址给出否定结论时,对新选厂址的评价应按3.1的规定重新进行。  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  4.1划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是以下列因素为依据进行划分的:  4.1.1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这些特点主要有: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包括水)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等。  4.1.2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自然环境特点、环境敏感程度、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等。  4.1.3国家或地方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法规(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概要  4.2.1环境影响的评价项目根据环境的组成特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通常可进一步分解成对下列不同环境要素(或称评价项目)的评价,即: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噪声、土壤与生态、人群健康状况、文物与"珍贵"景观以及日照、热、放射性、电磁波、振动等。建设项目对上述各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统称为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简称单项影响评价)。  4.2.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4.2.2.1按照4.1中的划分依据,可将上述各单项影响评价划分为三个工作等级。例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等,依此类推。一级评价最详细,二级次之,三级较简略。各单项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详细规定,可参阅相应的导则。一般情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一个以上的单项影响评价,每个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不一定相同。  4.2.2.2对于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均低于第三级的建设项目,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需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建设项目中个别评价工作等级低于第三级的单项影响评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简单的叙述、分析或不做叙述、分析。  4.3对于某一具体建设项目,在划分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或当地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等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5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5.1评价大纲应在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它是具体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也是检查报告书内容和质量的主要判据,其内容应该尽量具体、详细。  5.2评价大纲一般应按3.1中所表明的顺序,并在充分研读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后编制。  5.3评价大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总则其中包括评价任务的由来、编制依据、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采用的评价标准、评价项目及其工作等级和重点等。  5.3.2建设项目概况(如为扩建项目应同时介绍现有工程概况)。  5.3.3拟建地区的环境简况(附位置图)。  5.3.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内容与方法根据当地环境特点、评价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与重点等因素,说明工程分析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5.3.5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调查  5.3.5.1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现状调查。  5.3.5.2环境中与评价项目关系较密切部分的现状调查根据已确定的各评价项目工作等级、环境特点和影响预测的需要,尽量详细他说明调查参数、调查范围及调查的方法、时期、地点、次数等。  5.3.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根据各评价项目的工作等级、环境特点,尽量详细地说明预测方法、预测内容、预测范围、预测时段以及有关参数的估值方法等。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应说明拟采用的评价方法。   5.3.7评价工作成果清单、拟提出的结论和建议的内容。  5.3.8评价工作的组织、计划安排。  5.3.9评价工作经费概算。  5.4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下应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作为大纲的必要补充:第一,由于必需的资料暂时缺乏,所编大纲不够具体,对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不足;第二,建设项目特别重要或环境问题特别严重,如规模较大、工艺复杂、污染严重等;第三,环境状况十分敏感。  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6.1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并尽量采用图表和照片,以使提出的资料清楚,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原始数据、全部计算过程等不必在报告书中列出,必要时可编入附录。所参考的主要文献应按其发表的时间次序由近至远列出目录。评价内容较多的报告书,其重点评价项目另编分项报告书;主要的技术问题另编专题技术报告。  6.2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环境和工程的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6.2.1总则  6.2.2.1结合评价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   6.2.1.2编制依据:a.项目建议书;b.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c.评价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d.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6.2.1.3采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拟参照的国外有关标准(参照的国外标准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6.2.1.4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的目标。  6.2.2建设项目概况  6.2.2.1建设项目的名称、地点及建设性质。  6.2.2.2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占地面积及厂区平面布置(应附平面图)。  6.2.2.3土地利用情况和发展规划。  6.2.2.4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  6.2.2.5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  6.2.3工程分析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说明,并作出分析:  6.2.3.1主要原料、燃料及其来源和储运,物料平衡,水的用量与平衡,水的回用情况。  6.2.3.2工艺过程(附工艺流程图)。  6.2.3.3 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以及其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产生的噪声、振动的特性及数值等。  6.2.3.4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  6.2.3.5交通运输情况及厂地的开发利用。  6.2.4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  6.2.4.1地理位置(应附平面图)。  6.2.4.2地质、地形、地貌和土壤情况,河流、湖泊(水库)、海湾的水文情况,气候与气象情况。  6.2.4.3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  6.2.4.4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农作物等情况。  6.2.4.5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6.2.4.6社会经济情况,包括:现有工矿企业和生活居住区的分布情况,人口密度,农业概况,土地利用情况,交通运输情况及其它社会经济活动情况。  6.2.4.7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情况。  6.2.4.8其它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现状资料。  6.2.5环境影响预测  6.2.5.1预测环境影响的时段。  6.2.5.2预测范围。  6.2.5.3预测内容及预测方法。  6.2.5.4预测结果及其分析和说明。  6.2.6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6.2.6.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  6.2.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6.2.6.3如要进行多个厂址的优选时,应综合评价每个厂址的环境影响并进行比饺和分析。  6.2.7环境保护措施的评述及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列表)  6.2.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6.2.9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的建议  6.2.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7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7.1工程分析的原则  7.1.1当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技术文件中记载的资料、数据等能够满足工程分析的需要和精度要求时,应通过复核校对后引用。   7.1.2对于污染物的排放量等可定量表述的内容,应通过分析尽量给出定量的结果。  7.2工程分析的对象主要从下列几方面分析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有关的情况。  7.2.1工艺过程通过对工艺过程各环节的分析,了解各类影响的来源,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各种废物的治理、回收、利用措施及其运行与污染物排放间的关系等。  7.2.2资源、能源的储运通过对建设项目资源、能源、废物等的装卸、搬运、储藏、预处理等环节的分析,掌握与这些环节有关的环境影响来源的各种情况。  7.2.3交通运输分析由于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使当地及附近地区交通运输量增加所带来的环境影响。  7.2.4厂地的开发利用通过了解拟建项目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和环境间的关系,以分析厂地开发利用带来的环境影响。  7.2.5对建设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开车、停车、检修、一般性事故和漏泄等情况时的污染物不正常排放进行分析,找出这类排放的来源、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的频率等。  7.2.6其它情况。  7.3工程分析的重点工程分析应以工艺过程为重点,并不可忽略污染物的不正常排放(简称不正常排放)。资源、能源的储运、交通运输及厂地开发利用是否分析及分析的深度,应根据工程、环境的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决定。  7.4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阶段划分与工程分析  7.4.1根据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建设项目分为建设过程、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三个阶段进行工程分析。  7.4.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分析生产运行阶段所带来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阶段要分析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对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影响有可能增加较大的建设项目,同时它的评价工作等级、环境保护要求均较高时,可将生产运行阶段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并分别按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进行分析,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的划分应视具体工程特性而定。  7.4.3个别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和服务期满后的影响不容忽视,应对这类项目的这些阶段进行工程分析。  7.4.4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所酿成的爆炸、火灾、中毒等后果十分严重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属风险事故。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应视工程性质、规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特征以及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目前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尚不成熟,资料的收集及参数的确定尚存在诸多困难。在有必要也有条件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分析。  7.5工程分析的方法 当建设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技术文件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工程分析。目前采用较多的工程分析方法有: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等。类比分析法要求时间长,工作量大,所得结果较准确。在评价时间允许,评价工作等级较高,又有可资参考的相同或相似的现有工程时,应采用此方法。如果同类工程已有某种污染物的排放系数时,可以直接利用此系数计算建设项目该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不必再进行实测。物料平衡计算法以理论计算为基础,比较简单。但计算中设备运行均按理想状态考虑,所以计算结果有时偏低。此方法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均能采用,具有一定局限性。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最为简便,但所得数据准确性差。当评价时间短,且评价工作等级较低时,或在无法采用以上两种方法的情况下,可采用此方法,此方法还可以作为以上两种方法的补充。  8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现状的调查  8.1环境现状调查的原则和方法  8.1.1环境现状调查的一般原则  8.1.1.1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点,结合各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确定各环境要素的现状调查范围,并筛选出应调查的有关参数。  8.1.1.2环境现状调查时,首先应搜集现有的资料,当这些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进行现场调查和测试。  8.1.1.3环境现状调查中,对环境中与评价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等)应全面、详细,对这些部分的环境质量现状应有定量的数据并做出分析或评价;对一般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调查,应根据评价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8.2条所规定的内容,适当增删。  8.1.2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环境现状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收集资料法、现场调查法和遥感的方法。收集资料法应用范围广、收效大,比较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环境现状调查时,应首先通过此方法获得现有的各种有关资料,但此方法只能获得第二手资料,而且往往不全面,不能完全符合要求,需要其它方法补充。现场调查法可以针对使用者的需要,直接获得第一手的数据和资料,以弥补收集资料法的不足。这种方法工作量大,需占用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有时还可能受季节、仪器设备条件的限制。遥感的方法可从整体上了解一个区域的环境特点,可以弄清人类无法到达地区的地表环境情况,如一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荒漠、海洋等。此方法不十分准确,不宜用于微观环境状况的调查,一般只用于辅助性调查。在环境现状调查中,使用此方法时,绝大多数情况使用直接飞行拍摄的办法,只判读和分析已有的航空或卫星相片。  8.1.3与各单项影响评价有关的环境现状调查方法的细节,请参照相应的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8.2环境现状调查内容  8.2.1地理位置 建设项目所处的经、纬度,行政区位置和交通位置(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并附平面图。  8.2.2地质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概要说明当地的地质状况,即:当地地层概况,地壳构造的基本形式(岩层、断层及断裂等等)以及与其相应的地貌表现,物理与化学风化情况,当地已探明或已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且与地质条件无关时,地质现状可不叙述。评价矿山以及其它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时,对与建设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地质构造,如断层、断裂、坍塌、地面沉陷等,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叙述,一些特别有危害的地质现象,如地震,也应加以说明,必要时,应附图辅助说明,若没有现成的地质资料,应做一定的现场调查。  8.2.3地形地貌一般情况,只需根据现有资料,简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即高低起伏状况),周围的地貌类型(山地、平原、沟谷、丘陵、海岸等等)以及岩溶地貌、冰川地貌、风成地貌等地貌的情况。崩塌、滑坡、泥石流、冻土等有危害的地貌现象,若不直接或间接危胁到建设项目时,可概要说明其发展情况。若无可查资料,需做一些简单的现场调查。当地形地貌与建设项目密切相关时,除应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附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地形图,特别应详细说明可能直接对建设项目有危害或将被项目建设诱发的地貌现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必要时还应进行一定的现场调查。  8.2.4气候与气象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年平均风速和主导风向,年平均气温,极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最冷月和最热月),年平均相对湿度,平均降水量、降水天数,降水量极值,日照,主要的天气特征(如梅雨、寒潮、雹和台、飓风)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2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8.2.5地面水环境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地面水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慨要说明地面水状况,即:地面水资源的分布及利用情况,地面水各部分(河,湖[库1)之间及其与海湾、地下水的联系,地面水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以及地面水的污染来源。如果建设项目建在海边又无需进行海湾的单项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现有资料选择厂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慨要说明海湾环境状况,即:海洋资源及利用情况,海湾的地理概况,海湾与当地地面水及地下水之间的联系,海湾的水文特征及水质现状,污染来源等。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地面水(包括海湾)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3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8.2.6地下水环境 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地下水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恨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地简述下列内容:当地下水的开采利用情况,地下水埋深,地下水与地面的联系以及水质状况与污染来源。若需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水质的物理、化学特性,污染源情况,水的储量与运动状态,水质的演变与趋势,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划分,水文地质方面的蓄水层特性,承压水状况等。当资料不全时,应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8.2.7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大气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应根据现有资料,简单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大气环境中主要的污染物质及其来源,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如需进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叙述上面部分或全部内容外,还需根据HJ/T2.2中的规定,增加有关内容。  8.2.8土壤与水土流失当建设项目不进行与土壤直接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只需根据现有资料,全部或部分地简述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主要土壤类型及其分布,土壤的肥力与使用情况,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其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等。当需要进行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时,除要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土壤结构,土壤一次、二次污染状况,水土流失的原因、特点、面积、元素及流失量等,同时要附土壤图。  8.2.9动、植物与生态若建设项目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但当项目规模较大时,应很据现有资料简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植被情况(覆盖度、生长情况),有无国家重点保护的或稀有的、受危害的或作为资源的野生动、植物,当地的主要生态系统类型(森林、草原、沼泽、荒漠等)及现状。若建设项目规模较小,又不进行生态影响评价时,这一部分可不叙述。若需要进行生态影响评价,除应详细地叙述上面全部或部分内容外,还应根据需要选择以下内容进一步调查:本地区主要的动、植物清单,生态系统的生产力,物质循环状况,生态系统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影啊生态系统的主要污染来源。  8.2.10噪声如果建设项目不进行噪声环境的单项影响评价,一般可不叙述环境噪声现状;如需进行此类评价时,应根据噪声影响预测的需要决定现状调查的内容。  8.2.11社会经济主要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简要叙述下列部分或全部内容:  8.2.11.1人口包括居民区的分布情况及分布特点,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等。  8.2.11.2工业与能源包括建设项周围地区现有厂矿企业的分布状况,工业结构,工业:产值及能源的供给与消耗方式等。  8.2.11.3农业与土地利用包括可耕地面积,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构成及产量,农业总产值以及土地利用现状;若建设项目需进行土壤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则应附土地利用图。  8.2.11.4交通运输包括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公路、铁路或水路方面的交通运输概况,以及与建设项目之间的关系。  8.2.12文物与"珍贵"景观 文物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或具有历史、艺人,科学价值的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珍贵"景观"一般指具有珍贵价值必须保护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现象,如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温泉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设施等。如不进行这方面的影响评价,则只需根据现有资料,概要说明下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建设项目周围具有那些重要文物与"珍贵"景观;文或"珍贵"景观对于建设项目的相对位置和距离,其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的保护政策和规定。如建设项目需进行文物或"珍贵"景观的影响评价,则除应较详细地叙述上述内容外,还应根据现有资料结合必要的现场调查,进一步叙述文物或"珍贵"景观对人类活动敏感部分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有:它们易于受那些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学的影响,目前有无已损害的迹象及其原因,主要的污染或其它影响的来源,景观外貌特点,自然保护区或风景游览区中珍贵的动、植物种类,以及文物或"珍贵"景观的价值(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美学的、历史的、艺术的和科学的价值等)。  8.2.13人群健康状况当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拟排污染物毒性较大时,应进行一定的人群健康调查。调查时,应根据环境中现有污染物及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污染物的特性选定指标。  8.2.14其它根据当地环境情况及建设项目特点,决定电磁波、振动、地面下沉等项目是否调查。  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  9.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的原则对于已确定的评价项目,都应预测建设项目对其产生的影响,预测的范围、时段、内容及方法均应根据其评价工作等级、工程与环境的特性、当地的环保要求而定。同时应尽量考虑预测范围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9.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的方法预测环境影响时应尽量选用通用、成熟、简便并能满足准确度要求的方法。目前使用较多的预测方法有:数学模式法、物理模型法、类比调查法和专业判断法。数学模式法能给出定量的预测结果,但需一定的计算条件和输入必要的参数、数据。一般情况此方法比较简便,应首先考虑。选用数学模式时要注意模式的应用条件,如实际情况不能很好满足模式的应用条件而又拟采用时,要对模式进行修正并验证。物理模型法定量化程度较高,再现性好,能反映比较复杂的环境特征,但需要有合适的试验条件和必要的基础数据,且制作复杂的环境模型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无法利用数学模式法预测而又要求预测结果定量精度较高时,应选用此方法。类比调查法的预测结果属于半定量性质。如由于评价工作时间较短等原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参数、数据,不能采用前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时,可选用此方法。专业判断法则是定性地反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某些环境影响很难定量估测(如对文物与"珍贵"景观的环境影响),或由于评价时间过短等原因无法采用上述三种方法时,可选用此方法。  9.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时期的划分和预测环境影响时段  9.3.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按照此项目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划分为建设阶段的环境影响,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和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三种,生产运行阶段可分为运行初期和运行中后期。  9.3.2所有建设项目均应预测生产运行阶段,正常排放和不正常排放两种情况的环境影响。  9.3.3大型建设项目,当其建设阶段的噪声、振动、地面水、大气、土壤等的影响程度较重,且影响时间较长时,应进行建设阶段的影响预测。  9.3.4矿山开发等建设项目应预测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  9.3.5在进行环境影响预测时,应考虑环境对影响的衰减能力。一般情况,应该考虑两个时段,即影响的衰减能力最差的时段(对污染来说就是环境净化能力最低的时段、和影响的衰减能力一般的时段。如果评价时间较短,评价工作等级又较低时,可只预测环境对影响衰减能力最差的时段。  9.4预测的范围  9.4.1预测范围的大小、形状等取决于评价工作的等级、工程和环境的特性。一般情况,预测范围等于或略小于现状调查的范围,其具体规定参阅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9.4.2在预测范围内应布设适当的预测点,通过预测这些点所受的环境影响,由点及面反映该范围所受的环境影响。预测点的数量与布置,因工程和环境的特点、当地的环保要求及评价工作的等级而不同,请参见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9.5预测的内容对评价项目环境影响的预测,是指对能代表评价项目的各种环境质量参数变化的预测。环境质量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参数,一类是特征参数。前者反映该评价项目的一般质量状况,后者反映该评价项目与建设项目有联系的环境质量状况。各评价项目应预测的环境质量参数的类别和数目,与评价工作等级、工程和环境的特性及当地的环保要求有关,请参见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9.6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与环境影响预测如建设项目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优选厂址时,应根据9.1~9.5条有关规定,预测该项目建设在不同厂址时的环境影响,并经综合比较,提出选址意见。  10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10.1单项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原则  10.1.1单项评价方法是以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为依据,评定与估价各评价项目的单个质量参数的环境影响。预测值未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值(即背景值)时,评价时注意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值。  10.1.2在评价某个环境质量参数时,应对各预测点在不同情况下该参数的预测值均进行评价。  10.1.3 单项评价应有重点,对影响较重的环境质量参数,应尽量评定与估价影响的特性、范围、大小及重要程度。影响较轻的环境质量参数则可较为简略。  10.2多项评价方法及其应用原则  10.2.1多项评价方法适用于各评价项目中多个质量参数的综合评价,所采用的方法分见有关各单项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  10.2.2采用多项评价方法时,不一定包括该项目已预测环境影响的所有质量参数,可以有重点地选择适当的质量参数进行评价。  10.2.3建设项目如需进行多个厂址优选时,要应用各评价项目(如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的综合评价进行分析、比较,其所用方法可参照各评价项目的多项评价方法。  11报告书结论的编写  11.1编写原则报告书的结论就是全部评价工作结论,编写时要在概括和总结全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客观地总结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与当地环境的关系。  11.2编写要求编写结论与编写报告书其它部分一样,应该文字简洁、准确,同时最好分条叙述,以便阅读。  11.3内容报告书结论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1.3.1概括地描述环境现状,同时要说明环境中现已存在的主要环境质量问题,例如某些污染物浓度超过厂标准,某些重要的生态破坏现象等。  11.3.2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影响源及污染源状况根据评价中工程分析结果,简单明了地说明建设项目的影响源和污染源的位置、数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排放方式等。  11.3.3概括总结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结果结论中要明确说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备阶段在不同时期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评价。特别要说明叠加背景值后的影响。  11.3.4对环保措施的改进建议报告书中如有专门章节评述环保措施(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环境监测措施等)时,结论中应有该章节的总结。如报告书中没有专门章节时,在结论中应简单评述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同时还应结合环保措施的改进与执行,说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的各不同阶段,能否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具体情况。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司提出。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核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系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名录》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炼制、信息化学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采掘业、建材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本技术导则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风险评价篇章的编制与审核的技术依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所含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导则同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HJ/T2.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8218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508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R表征,其定义为事故发生概率P与事故造成的环境(或健康)后果C的乘积,用R表示,即: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3.2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3.3最大可信事故在所有预测的概率不为零的事故中,对环境(或健康)危害最严重的重大事故。3.4重大事故指导致有毒有害物泄漏的火灾、爆炸和有毒有害物泄漏事故,给公众带来严重危害,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5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使其具有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3.6功能单元至少应包括一个(套)危险物质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贮存容器、管道等)及环保处理设施,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每一个功能单元要有边界和特定的功能,在泄漏事故中能有与其它单元分割开的地方。3.7重大危险源长期或短期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 3.8临界量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功能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3.9池火可燃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火源燃烧而形成池火。3.10喷射火加压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喷射火。3.11火球和气爆由于火种作用于容器,过热的容器导致低温可燃液体沸腾,使容器的内压加大,致使容器外壳强度减弱,直至爆炸,内容物释放并被点燃,形成火球。3.12突发火泄漏的可燃气体、液体蒸发的蒸汽在空气中扩散,遇到火源发生突然燃烧而没有爆炸,不造成冲击波损害,但弥散气雾的延迟燃烧造成伤害。3.13化学爆炸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瞬间放出大量能量并对外作功,引起的爆炸。分散的可燃性蒸气的突然或缓慢燃烧形成的气雾爆炸;在有限空间内混合可燃气体爆炸;反应失控或其他工艺反常所造成压力容器爆炸;不稳定的固体或液体爆炸,均属化学爆炸。3.14急性中毒发生在短时间毒物高浓度情况下,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刺激:毒物影响呼吸系统、皮肤、眼睛。麻醉:毒物影响人们的神经反射系统,使人反应迟钝。窒息:因毒物使人体缺氧,身体氧化作用受损的病理状态。3.15慢性中毒在较长时间接触低浓度毒物,引起人体机体发生某种损伤。4总则4.1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是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和损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环境风险评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利用安全评价数据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环境风险评价与安全评价的主要区别是:环境风险评价关注点是事故对厂(场)界外环境的影响。4.2评价工作等级4.2.1根据评价项目的物质危险性和功能单元重大危险源判定结果,以及环境敏感程度等因素,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划分为一、二级。4.2.2经过对建设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选择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中涉及的1--3个主要化学品,按附录A.1,进行物质危险性判定。4.2.2.1凡符合附录A.1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为1、2的物质,属于剧毒物质;符合有毒物质判定标准序号3的属于一般毒物。4.2.2.2凡符合附录A.1易燃物质和爆炸性物质标准的物质,均视为火灾、爆炸危险物质。4.2.2.3敏感区系指《建设项目管理名录》中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及社会关注区。具体敏感区应根据建设项目和危险物质涉及的环境确定。4.2.3根据建设项目初步工程分析,划分功能单元。凡生产、加工、运输、使用或贮存危险性物质,且危险性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功能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名称及临界量见附录A.1。4.2.31评价工作级别,按表1划分。表1评价工作级别(一、二级)剧毒危险性物质一般毒性危险物质可燃、易燃危险性物质爆炸危险性物质重大危险源一二一一非重大危险源二二二二环境敏感地区一一一一4.2.3.2一级评价应按本标准对事故影响进行定量预测,说明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4.2.3.3二级评价可参照本标准进行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和对事故影响进行简要分析,提出防范、减缓和应急措施。4.3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步骤对象方法目标风险识别原料、辅料、中间检查表法,评分确定危险因素 和最终产品、工厂法,概率评价法和风险类型评价系统综合评价法类比法定性加权法源项分析已识别的危险因确定最大可信素和风险类型事故及其概率指数法定量概率法事故树法后果计算最大可信事故大气扩散计算确定危害程度水体扩散计算危害范围综合损害计算风险评价最大可信事故风险外推法确定风险值和风险评价标准体系等级评价法可接受水平风险可接受水平是否可接受风险水平代价利益分析确定减少风险不可接受风险水平措施风险管理应急措施事故现场类比法事故损失周围影响区模拟减至最少图1环境风险评价流程框图4.4评价的基本内容(1)风险识别(2)源项分析(3)后果计算(4)风险计算和评价(5)风险管理二级评价可选择风险识别、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风险管理及减缓风险措施等项,进行评价。4.5评价范围 对危险化学品按其伤害阈和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敏感区位置,确定影响评价范围。大气环境影响一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5公里;二级评价范围,距离源点不低于3公里范围。地面水和海洋评价范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规定执行。5风险识别5.1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5.1.1风险识别范围包括生产设施风险识别和生产过程所涉及的物质风险识别。5.1.1.1生产设施风险识别范围:主要生产装置、贮运系统、公用工程系统、工程环保设施及辅助生产设施等;5.1.1.2物质风险识别范围:主要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燃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以及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污染物等。5.1.2风险类型: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放散起因,分为火灾、爆炸和泄漏三种类型。5.2风险识别内容5.2.1资料收集和准备5.2.1.1建设项目工程资料: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资料、安全管理体制及事故应急预案资料。5.2.1.2环境资料:利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厂址周边环境和区域环境资料,重点收集人口分布资料。5.2.1.3事故资料:国内外同行业事故统计分析及典型事故案例资料。5.2.2物质危险性识别按附录A.1对项目所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进行危险性识别和综合评价,筛选环境风险评价因子。5.2.3生产过程潜在危险性识别根据建设项目的生产特征,结合物质危险性识别,对项目功能系统划分功能单元,按附录A.1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6源项分析6.1分析内容确定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概率、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6.2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类比法,加权法和因素图分析法(参见附录B)。定量分析法:概率法和指数法(参见附录B)。 6.3最大可信事故概率确定方法事件树、事故树分析法或类比法(参见附录B)。6.4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6.4.1确定泄漏时间,估算泄漏速率。6.4.2泄漏量计算包括液体泄漏速率、气体泄漏速率、两相流泄漏、泄漏液体蒸发量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2。7后果计算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7.1.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采用多烟团模式或分段烟羽模式、重气体扩散模式等计算。按一年气象资料逐时滑移或按天气取样规范取样,计算各网格点和关心点浓度值,然后对浓度值由小到大排序,取其累积概率水平为95%的值,作为各网格点和关心点的浓度代表值进行评价。7.1.2多烟团模式在事故后果评价中采用下列烟团公式:(7.1)式中:C--下风向地面坐标处的空气中污染物浓度(mg.m-3);--烟团中心坐标;Q--事故期间烟团的排放量;σX、、σy、σz——为X、Y、Z方向的扩散参数(m)。常取σX=σy对于瞬时或短时间事故,可采用下述变天条件下多烟团模式:(7.2)式中:--第i个烟团在时刻(即第w时段)在点(x,y,0)产生的地面浓度;--烟团排放量(mg),为释放率(mg.s-1),为时段长度(s);、、--烟团在w时段沿x、y和z方向的等效扩散参数(m),可由下式估算: (7.3)式中:(7.4)和--第w时段结束时第i烟团质心的x和y坐标,由下述两式计算:(7.5)(7.6)各个烟团对某个关心点t小时的浓度贡献,按下式计算:(7.7)式中n为需要跟踪的烟团数,可由下式确定:(7.8)式中,f为小于1的系数,可根据计算要求确定。7.1.3分段烟羽模式当事故排放源项持续时间较长时(几小时至几天),可采用高斯烟羽公式计算,:(7.9)式中,C--位于S(0,0,Zs)的点源在接受点r(xr,yr,zr)产生的浓度。短期扩散因子(C/Q)可表示为:式中:Q--污染物释放率; --烟羽抬升高度;、--下风距离处的水平风向扩散参数和垂直方向扩散参数,扩散参数按(7.4)计算。7.1.4重气体扩散模式重气体扩散采用Cox和Carpenter稠密气体扩散模式,计算稳定连续释放和瞬时释放后不同时间时的气团扩散。气团扩散按下式计算:在重力作用下的扩散:(7.11)在空气的夹卷作用下扩散:(从烟雾的四周夹卷)(7.12)(从烟雾的顶部夹卷)(7.13)式中:R--瞬间泄漏的烟云形成半径;h--圆柱体的高;--边缘夹卷系数,取0.6;a--顶部夹卷系数,取0.1;u1--风速,m/s;K--试验值,一般取1;Ri--Richardon数,由下式得出:(7.15)α--经验常数,取0.1;U1--轴向紊流速度;l--紊流长度;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7.2.1有毒物质在河流中的扩散预测采用HJ/T2.3推荐的地表水扩散数学模式。 7.2.2有毒物质在湖泊中的扩散预测采用HJ/T2.3推荐的湖泊扩散数学模式。7.2.3油在海湾、河口的扩散模式7.2.3.1油(乳化油)的浓度计算模型突发性事故泄露形成的油膜(或油块),在波浪的作用下也会破碎乳化溶于水中,可与事故排放含油污水一样,均按对流扩散方程计算,其基本方程为:(7.15)式中:--源强;Δ--三角形有污染面的面积;H--油膜混合的深度;7.2.3.2油膜扩展计算公式突发事故溢油的油膜计算采用P,C,Blokker公式。假设油膜在无风条件下呈圆形扩展,采用下式:(7.16)式中:Dt—t时刻后油膜的直径,m;D0—油膜初始时刻的直径,m;、—水和石油的比重;V0—计算的溢油量,m3;K—常数,对中东原油一般取15000/min;t—时间,min;7.2.4有毒有害物在海洋的扩散模式采用《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推荐的模式。8风险计算和评价8.1风险值风险值是风险评价表征量,包括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事故的危害程度。定义为: (8.1)8.2风险评价原则8.2.1大气环境风险评价,首先计算浓度分布,然后按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给出该浓度分布范围及在该范围内的人口分布。8.2.2水环境风险评价,以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分布、包括面积及污染物质质点轨迹漂移等指标进行分折,浓度分布以对水生生态损害阈作比较。8.2.3对以生态系统损害为特征的事故风险评价,按损害的生态资源的价值进行比较分析,给出损害范围和损害值。8.2.4鉴于目前毒理学研究资料的局限性,风险值计算对急性死亡、非急性死亡的致伤、致残、致畸、致癌等慢性损害后果目前尚不计入。8.3风险计算8.3.1后果综述用图或表综合列出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后所造成的多种危害后果。8.3.2危害计算8.3.2.1任一毒物泄漏,从吸入途径造成的效应包括:感官刺激或轻度伤害、确定性效应(急性致死)、随机性效应(致癌或非致癌等效致死率)。如前述,这里只考虑急性危害。毒性影响通常采用概率函数形式计算有毒物质从污染源到一定距离能造成死亡或伤害的经验概率的剂量。概率Y与接触毒物浓度及接触时间的关系为:式中,At、Bt和n与毒物性质有关;D为接触的浓度(kgm-3);te为接触时间(s);Dn.te为毒性负荷。在一个已知点其毒性浓度随着雾团的通过和稀释而变化。鉴于目前许多物质的At、Bt、n参数有限,因此在危害计算中仅选择对有成熟参数的物质按上述计算式进行详细计算。在实际应用中,可用简化分析法,用LC(50)浓度来求毒性影响。若事故发生后下风向某处,化学污染物i的浓度最大值Dimax大于或等于化学污染物i的半致死浓度LCi50,则事故导致评价区内因发生污染物致死确定性效应而致死的人数Ci由下式给出: 式中N(Xiln,Yjln)表示浓度超过污染物半致死浓度区域中的人数。8.3.2.2最大可信事故所有有毒有害物泄漏所致环境危害C,为各种危害Ci总和:8.3.2.3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对环境所造成的风险R按下式计算:式中:R--风险值;P--最大可信事故概率(事件数/单位时间);C--最大可信事故造成的危害(损害/事件);8.3.3风险评价需要从各功能单元的最大可信事故风险Rj中,选出危害最大的作为本项目的最大可信灾害事故,并以此作为风险可接受水平的分析基础。即:8.4风险评价风险可接受分析采用最大可信灾害事故风险值Rmax与同行业可接受风险水平RL比较:则认为本项目的建设,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则对该项目需要采取降低安全的措施,以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项目的建设是不可接受的。9风险管理9.1风险防范措施9.1.1选址、总图布置和建筑安全防范措施厂址及周围居民区、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厂区周围工矿企业、车站、码头、交通干道等设置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厂区总平面布置符合防范事故要求,有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及避难所。9.1.2危险化学品贮运安全防范措施对贮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危险源的贮存地点、设施和贮存量提出要求,与环境保护目标和生态敏感目标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1.3工艺技术设计安全防范措施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应急救援设施及救援通道;应急疏散通道及避难所。 9.1.4自动控制设计安全防范措施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设计方案。9.1.5电气、电讯安全防范措施爆炸危险区域、腐蚀区域划分及防爆、防腐方案。9.1.6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9.1.7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设计9.2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见表9:表9应急预案内容序号项目内容及要求1应急计划区危险目标:装置区、贮罐区、环境保护目标2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工厂、地区应急组织机构、人员3预案分级响应条件规定预案的级别及分级响应程序4应急救援保障应急设施,设备与器材等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规定应急状态下的报警通讯方式、通知方式和交通保障、管制6应急环境监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由专业队伍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侦察监测,对事故性质、参数与后果进行评估,为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7应急检测、防护措施、清除泄漏措施和器材事故现场、邻近区域、控制防火区域,控制和清除污染措施及相应设备8人员紧急撤离、疏散,应急剂量控制、撤离组织计划事故现场、工厂邻近区、受事故影响的区域人员及公众对毒物应急剂量控制规定,撤离组织计划及救护,医疗救护与公众健康9事故应急救援关闭程序与恢复措施规定应急状态终止程序事故现场善后处理,恢复措施邻近区域解除事故警戒及善后恢复措施10应急培训计划应急计划制定后,平时安排人员培训与演练11公众教育和信息对工厂邻近地区开展公众教育、培训和发布有关信息二十一、船舶油污染事故等级标准事故等级油船油船和非油船货船船用油油性混合物重大事故入水量>10t经济损失>30万元入水量>1t经济损失>10万元大事故5t<入水量≤10t10万元<经济损失≤30万元0.1t入水量≤1t5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一般事故0.5t<入水量≤2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 5t3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0.01t入水量簇0.1t2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小事故入水量≤0.5t经济损失≤30万元入水量≤0.01t经济损失≤2万元经济损失≤2万元二十二、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及推荐做法规则前 言1、本规则吸纳并建立在1997年11月采纳的《国际海事调查规则》(IMOA.849(20)决议案)的良好实践基础上,《国际海事调查规则》旨在促进政府间海事调查的合作和形成国际海事调查的一般方式。背 景2、IMO通过一系列的决议案来鼓励国际合作、承认相互利益。第一个决议案是1968年11月采纳的《关于参与海事官方调查的决议》(A.173(ES.Ⅳ)决议案)。随后又通过的一些其他决议案有:1975年11月采纳的《海事调查行动》(A.322决议案);1979年11月采纳的《海事调查信息交换》(A.440(Ⅺ)决议案)和《主管机关海难和违约调查的人力物力资源需求》(A.442(Ⅺ)决议案);1989年采纳的《海事调查合作》(A.637(16)决议案)3、IMO将这些单个的决议案进行合并和发展,通过了《国际海事调查规则》。1999年11月通过的《对A.849(20)国际海事调查规则决议案的修正案》(A.884(21)决议案),增加了对人为因素的调查指南。4、1948年SOLAS公约要求,只要事故调查可能会对规定修改起到积极作用,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应对本国船舶实施海事调查。1960年和1974年的SOLAS公约中保留了此项规定。此项规定也被列入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7款还要求船旗政府调查某些发生在公海上的海事。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规定沿岸国的主权及于其领土、内水和领海水域。折椅管辖权赋予了沿岸国海事调查权。多时国家主管机关都有国内法规定支持其调查在本国内水或领海水域发生的海事,而不论所涉船舶的国籍。对待海员6、最近,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尚未生效)要求对一些严重事故进行调查,也列明了海员的工作条件。鉴于调查期间对海员特殊保护的需要,IMO在2005年12月采纳了《海上事故发生后公平对待海员的指导方针》(A.987(24)决议案),并于2006年7月1日和ILO共同公布了这一规定。 规则采纳7、1914年SOLAS公约诞生以后,国际海运业的结构和国际法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些改变使得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海事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增加了受到影响国家间的司法管辖权和程序差异的可能性。8、考虑到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海事调查规定方面的不一样,本规则突出了一些强制要求。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船旗国、沿岸国、IMO以及整个航运业的利益,而便利海事调查。第Ⅰ部分 总 则总 则第1章 目 的1.1本规则的目的是为各国开展海事调查提供一个通用做法。海事调查并不旨在判明和追究责任。本规则中定义的海事安全调查是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目的的调查。规则要求各国履行以下职责来实现这一目标:1.采用一致的方式、方法来保障和鼓励必要时为查清原因因素和其他安全隐患而进行全面调查。2.将调查报告提交IMO,使安全信息得以广泛传播,以促使国际海运业更注重安全问题。1.2海事调查应分离并独立于其他类型的调查。但本规则并不排除其他诸如民事、刑事或行政的调查形式。此外,本规则并不希望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因为事故责任可能被从调查结果中推断出来,而限制对海事原因因素的全面报告。1.3本规则考虑到在IMO文件的框架内,每一船旗国对其本国船舶发生的海事均有调查责任,只要其认为开展调查可以对决定如何修改现有规定方面有所帮助或者这一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海域污染。本规则同时也考虑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规定,对于航行于公海上发生的某些事故或事件,船旗国政府应安排由一名或数名合格人士或在有这种人士在场的情况下开展询问调查。然而,本规则同样认识到,对于在一国领土包括领海范围内发生的海事,该国有权对此类造成沿岸国人命、环境损害、涉及沿岸国搜救当局或有影响沿岸国其他情节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第2章 定 义下述术语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2.1代理人:系指代表船东、租船人、船舶经营人、货主为海事安全调查的标的船舶提供包括管理性安排在内的航运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2.2原因因素:系指行为、疏忽、事件或情况,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海事不会发生;或 2.伴随海上事故或事件的不利结果可能不会发生或者不会如此严重;3.伴随1、2的结果出现的其他的行为、疏忽、事件或情况不会发生。2.3沿岸国:海上事故或事件发生在该国的领土,包括领海水域内。2.4专属经济区: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5条中说定义的专属经济区。2.5船旗国:系指授权船船悬挂其国旗的国家。2.6公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所定义的公海。2.7利益方:系指由海事安全调查国认定的,对海事安全调查结果具有实质利益、权利或合法预期利益的组织或个人。2.8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系指IMO采纳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国际管理规则》(A.741(18)决议案)。2.9海上事故:系指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并导致以下任何后果的一个情况或一系列情况:1.人员死亡或重伤;2.船上人员失踪;3.船舶全损,推定全损或弃船;4.船舶实质性损害;5.船舶触礁、搁浅或丧失航行能力,或船舶碰撞;6.船舶外部的基础构造实质性受损,导致有可能危及到本船、他船或人员的安全。7.船舶受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潜在的严重环境污染。海上事故不包括意在造成对船舶、人员的安全或环境损害的故意或放任行为。2.10海上事件:系指除海上事故外,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或者处置不当将会危及船舶、船上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或者环境安全的情况或一系列情况。海上事件不包括意在造成对船舶、人员的安全或环境损害的故意或放任行为。2.11海事安全调查:系指(通常指一国)针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而开展的旨在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调查或询问。此种调查包括证据收集、分析,原因因素界定以及在必要时提出安全管理建议。2.12海事调查报告:系指包括以下内容的报告:1.海上事故或事件概况和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污染的描述;2.船旗国、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列明的船舶管理公司、船级社(根据国内法);3.当事船舶尺度、主机、船员、船上日常工作安排以及其他诸如船上服役时间等工作描述;4.事故详情的描述;5.原因因素的分析和评估,包括任何机械方面、人为因素方面或者组织方面; (f)调查结果描述,包括安全事项的界定、海事安全调查的结论;以及(g)适当时,提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管理建议。2.13海事安全调查机构:系指负责依据本规则调查海事的国家主管机构。2.14海事安全调查国:系指船旗国或依据本规则经多方协商决定负责海事安全调查的有关国家。2.15海事安全记录:系指下述为海事安全调查收集的记录:(a)所有为海事安全调查目的所作的的陈述、声明;(b)所有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人员之间的通讯记录;(c)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中当事人的医药记录或私人信息;(d)所有在海事安全调查中获取的信息或证据材料的分析记录;(e)VDR记录;2.16与事故有关的实质性损害系指:1如下损害:1.1海上设施或船舶的结构完整性、性能或操作特性受到重大影响;以及1.2主要部件需要维修或更换;或者2海上设施或船舶损毁。2.17海员:系指受雇、从事或工作于船上任何职位的人员。2.18重伤:系指从人员受伤之日起7日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超过72小时。2.19重大环境污染:经受害国或船旗国合理评估,已对环境造成了重要危害。2.20实质利益国:系指下述国家:1.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中当事船舶的船旗国;或2.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发生地的沿岸国;或3.由于海上事故,该国的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包括国际法规认可的该国内水或领海);或4.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该国或该国有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装置以及构筑物等严重损害;或5.海上事故造成该国人员死亡或重伤;或6.海事安全调查国认为该国控制着对事故调查有用的重要信息;或7.海事安全调查国出于其他理由认为该国涉及到重要利益的。2.21领海:系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2节定义的领海。2.22重大海上事故:系指造成船舶全损或人员死亡或者环境严重污染的海上事故。第3章 第Ⅱ部分和第Ⅲ部分的章节的适用范围3.1本规则第Ⅱ 部分为海事调查的强制标准。部分条款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事故,仅在对此类事故进行海事安全调查时强制适用。3.2本规则第Ⅲ部分的有关条款可能涉及本部分仅适用于特定海上事故的条款。第Ⅲ部分条款建议适用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调查。第Ⅱ部分 强制标准第4章 海事安全调查机构4.1每一国政府都必须向IMO提交其事海事安全调查机构的详细联系信息。第5章 通 知5.1当海上事故发生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水域时,当事船舶的船旗国应在合理、可行的事件内尽快通知其他实质利益国。5.2当海上事故发生在沿岸国内水和领海内时,船旗国和沿岸国应在在合理、可行的事件内尽快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并通知其他实质利益国。5.3通知不因缺少完整信息而被延误。5.4通知的格式和内容:通知应包括已获得的下述信息:1.船名和船旗国;2.IMO编号;3.海上事故性质;4.海上事故发生地点;5.海上事故发生时间和日期;6.死亡或重伤的人员的数量;7.海上事故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后果;8.其他所涉船舶概况。第6章 重大海上事故调查要求6.1对重大海上事故必须进行调查。6.2按照第7章规定达成的任何协议,当事船舶的船旗国有责任保证重大海上事故按本规则规定进行调查并得以完成。第7章 船旗国与其他实质利益国协商实施海事调查7.1如果海上事故发生在沿岸国内水和领海时,在不影响各国实施独立海事调查的情况下,当事船舶船旗国和沿岸国应根据本规则对事故调查要求或行动建议,以及海事调查主成员国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7.2如果海上事故发生在公海或一国专属经济区内,且同时涉及多个船旗国时,在不影响各国实施独立海事调查的情况下,各国应根据本规则对事故调查要求或行动建议,以及海事调查成员国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7.3对于7.1和7.2中提及的海上事故,由一国或多国组成调查成员国的协议可由相关国家和其他实质利益国达成。7.4根据7.1、7.2或7.3的规定,在达成协议前,或者如果没有达成协议,按照本规则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的海事调查义务和权力,各国自行开展海事调查。7.5依据本规则及SOLAS公约附则第21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部分第94条之规定,船旗国应全部履行自己的职责,全部参与由其他实质利益国家开展的海事调查。第8章 调查权力8.1所有国家必须保证其国内法授权其调查人员开展海事调查,并且在海事调查需要时能够登船、询问船长、船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获取证据材料。第9章 平行调查9.1海事调查国在依据本规则进行海事调查时,应不妨害其他实质利益国进行其独立海事调查的权力。9.2鉴于海事调查国必须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海事调查国和其他实质利益国在开展海事调查时必须协调调查的时间安排,以避免在询问证人及获取证据时可能发生冲突。第10章 合 作10.1所有实质利益国都必须尽力配合海事调查国。海事调查国也应尽可能地为实质利益国家提供参与调查的机会。第11章 调查排除外部影响11.1海事调查国必须保证其调查人员在公正客观地进行海事调查。海事调查必须能够得出一个调查结论,且该结论不受那些可能会被调查结果影响的人或组织的左右或影响。第12章 海员取证12.1海事调查需要船员提供证据时,取证需尽最大可能地及早进行。船员应被允许回到船上,或者尽早遣返本国。船员人权必须时时受到保护。12.2被取证的船员应当被告知调查的性质和依据。同时以下几点,被取证船员应被告知以下内容,并允许获取法律援助:1.海事调查之后的任何诉讼过程中可能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潜在风险;2.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3.船员为海事安全调查提供证据后,要防止该证据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第13章 初步海事调查报告 13.1若实质利益国提出要求,海事调查国应将初步海事调查报告送他们,并允许他们提出修改意见。具体参照13.2、13.3之规定。13.2除非该报告或文书已经由海事调查国公布,接收初步调查报告的实质利益国必需保证未经海事调查国明示同意,不传播或不造成该报告传播、不公布报告以及不允许查看报告或部分报告内容,海事调查国仅在上述情况下须按13.1之规定执行:13.3出现下列情况,海事调查国不必遵守13.1之规定:(a)海事调查国要求接收初步调查报告的实质利益国确认报告中引述的证据在民事或刑事诉讼时不会被用于针对提供证据的人;并且(b)实质利益国拒绝予以确认。13.4海事调查国应要求实质利益国在30天内或者相互商定的期限内提交对初步调查报告的修改意见。海事调查国应在出台正式报告前考虑修改意见,并且当接受或拒绝修改意见将对提交意见的国家产生直接影响时,海事调查国应通过提交意见的方式通报给实质利益国。若海事调查国在30天内或商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则可正式形成最终报告。13.5海事调查国应通过尽可能多的方式就初步调查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第14章 海事调查报告14.1海事调查国应将每一起重大海上事故的正式调查报告提交IMO。14.2除重大海上事故外,若其他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被调查后,所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含有可能对预防或者减少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再次发生有用的信息时,则正式报告也须提交至IMO。14.3考虑到报告的覆盖面,14.1和14.2规定的海事调查报告须包含调查中获取的所有信息,并保证所有的安全问题都被囊括和理解,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14.4海事调查国应将正式海事调查报告向公众和航运界公开,或者当海事调查报告由其他国家或IMO公布时,海事调查国应确保公众和航运界能够获取查报告的详细情况。第Ⅲ部分 推荐做法第15章 政府责任15.1各国应保证其海事调查主管机关拥有足够的物力、财力资源和适任的人员,从而确保其能按照本规定履行本国职责,开展海事安全调查。15.2应基于A.973(24)决议案列明的关于海事调查人员的技能要求,来指派海事调查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15.3但,15.2之规定并不排除在临时情况下,适当的指派必要的特殊技能调查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的一部分,也不排除在海事调查任何方面使用专家意见。15.4任何海事调查人员或帮助海事调查的人,都应按本规则之规定执行。第16章 调查原则 16.1独立性:为保证能收集各类信息,海事调查应保持无偏见。16.1.1为实现16.1之规定,开展海事调查的人员应不受下列影响:1.涉及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当事方;2.针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当事人员、单位,任何能够做出实施相关行政或纪律措施决定的人员;3.司法审判;16.1.2在进行以下海事调查方面工作时,海事调查人员应不受16.1.1之1、2、3规定人员的影响:1.收集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的所有可获得的信息时,包括VDR和VTS记录;2.分析证据和判明原因;3.从原因因素中得出事故结论;4.分发征求意见的初步调查报告和准备正式调查报告;以及5.适当情况下提出安全管理建议时。16.2注重安全:判明或区分责任不是海事调查的目的。但,进行海事调查的人员在开展事故调查时,不能因为过错或责任可能被从调查结果中推断出来,而影响海事调查报告的全面性。16.3合作:当切实可行,并能与本规则的要求或建议,特别是与第10章关于合作之规定保持一致时,海事调查国应最大限度地为其他进行海事调查的实质利益国和人员或组织提供合作便利。16.4优先权:海事安全调查应尽可能被授予,与刑事调查等其他事故调查等有同样的优先权利。16.4.1按照16.4的规定,当有其他的人员或单位在对海上事故或海上事故进行其他独立的调查时,不应阻止海事安全调查人员收集证据。16.4.2应当提供的准备获取的证据应包括:1.船旗国、船东和船级社持有的检验记录和其他记录;2.所有记录数据,包括VDR记录,以及3.政府检验人员、海岸警卫队官员、VTS操作员、引航员或其他业内人士提供的证据。16.5海事调查范围:正确地判明原因需要及时的、系统的海事调查,不仅仅需要直接证据而且要查找那些根本因素,这些因素可能远离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现场,并可能导致类似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再次发生。因此,海事调查应被视为不仅仅需要辨明直接原因,同时也要辨明整个责任链中可能存在的过错。第17章 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事故调查(除重大海上事故外)17.1若认为海事安全调查可以提供预防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有用信息,则当事船舶的船旗国应就海上事故(除本规则第6章规定的重大事故外)和海上事件进行海事调查。 17.2本规则第7章规定了确定海上事故的海事调查国的要求。若根据本章进行调查的是海上事件,第7章的规定应被视为针对海上事件的推荐办法加以遵守。第18章 依据第Ⅱ部分第7章之规定在达成协议时应考虑的因素18.1根据本规则第Ⅱ部分第7章之规定,船旗国、沿岸国(若涉及到)或其他实质利益国在协商确定海事调查国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是否发生在一个国家领土(包括领海)内;2.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当事船舶,在事后是否驶往一国的领海;3.船旗国和其他实质利益国需要的资源和承担的义务;4.海事安全调查的范围以及船旗国或其他实质利益国覆盖该范围的能力;5.海事调查人员的取证的需要以及考虑到方便取证和最合适的国家;6.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对其他国家的任何可以感觉到的或是实际存在的负面影响;7.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有关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的国籍。第19章 非法干涉行为19.1按照《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第3条、3之二、3之三或3之四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海事调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报相关的国家海事安全主管机关。第20章 通知相关方及调查开始20.1依据本规则在开始海事调查时,应尽可能早地将如下内容通知被调查的当事船舶船长、船东及代理:1.调查的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2.海事调查开始的时间和地点;3.调查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海事调查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5.有关海事调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6.海事调查国的权利和义务。20.2每一国家应针对20.1的内容制定一个标准格式文件,并电传至船长、代理和船东。20.3考虑到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当事船舶可能要继续营运,以及船舶除非绝对必要不应被滞留,海事调查国应尽早地开始海事调查,避免不必要地延误船期。第21章 调查协调21.1本规则第10章和第11章规定的原则适用本章的建议内容。21.2对于以下内容,海事调查国应保证有一个适当的工作程序: 1.指派海事调查人员,包括调查负责人;2.合理支持海事调查成员的规定;3.与其他实质利益国海事调查联络方面的发展策略;4.确保在海事调查中采纳的方法,符合A.884(21)修正案之要求;5.确保海事调查时考虑到所有IMO或ILO公布的有关开展海事调查的建议和文件;6.确保海事调查考虑到由IMO的A.741(18)决议案关于《国际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安全管理程序和安全营运方针;以及21.3海事调查国应尽可能地允许实质利益国参与海事调查的相关方面。21.3.1允许实质利益国代表参与调查能够:(a)询问证人;(b)查阅证据和复印材料;(c)提交证据、修改意见以及在正式调查报告中体现他们的观点;以及(d)获取初步海事调查报告和正式海事调查报告。21.4实质利益国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协助海事调查国获取海事调查相关信息。海事调查人员也应能够在尽可能地范围内,接触和询问实质利益国的政府检验人员、海岸警卫队官员、VTS操作员、引航员以及其他航运人士。21.5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当事船舶的船旗国应当为海事调查人员询问其船员提供便利。第22章 证据收集22.1海事调查国不应为收集证据而不必要地滞留船舶,或者为海事安全调查目的以外的情况而从船上带走原始材料和设备。海事调查人员应尽可能复印材料。22.2海事调查人员在海事调查期间应保护询问笔录和其他证据,以防止被非海事调查人员获取。22.3海事调查人员应有效利用所有的证据,包括VDR记录(若船上安装了VDR)。VDR记录应能被海事调查人员或其指定的代表下载。22.3.1若海事调查国没有VDR解读设备时,其他有能力解读的国家应在以下方面提供帮助:1.可用的资源;2.解读设备;3.解读的时间进度;以及4.设备所在地。第23章 信息保密23.1每一国应确保海事调查人员仅在以下情形可公开调查信息:(a)为运输安全需要,并且考虑到将来海事调查收集安全信息时可能会受到的影响;或 (b)其他本规则允许的情况。23.2本规则涉及到的每一海事调查国应保证任何事故调查取证记录不得用于刑事、民事、纪律或行政程序,下列情况除外:1.一国司法当局认为公共利益超过了公开调查记录可能产生的、对目前或将来的海事调查产生的国内、国际负面影响;并且2.只要条件许可,提供海事调查材料的国家授权公开。23.3海事调查记录,仅在与海上事故或海上事件的分析时,才应被写入正式报告或其附件中。没有被写入正式报告的、无关的调查记录,不应被公开。23.4一国将海事调查信息提供给实质利益国时,应确保这样做不会损害提供该信息的国家或海事调查国开展的调查的完整性和可信度。23.4.1提供海事调查信息的国家可以要求接受信息的国家保证信息保密。第24章 证人和其他当事方的保护24.1因海事调查需要,当一人依法被要求提供可能指证其犯罪的证据时,只要国内法允许,应当避免该证据被作为针对个人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证据。24.2被取证的人应被告知调查的性质和依据。同时,被取证的人应被告知或允许获取下列方面的法律援助:1.海事调查后,可能造成自证其罪的任何潜在风险;2.不自证其罪和保持沉默的权利;3.提供海事调查证据后给予他们的保护,以避免该证据不会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第25章 初步调查报告和最终调查报告25.1海事调查报告应尽快完成。25.2需要时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海事调查国应向相关利益方征求对初步调查报告的修改意见。但是,当接收初步调查报告的实质利益国无法保证未经海事调查国明示同意,不传播或不造成该报告传播、不公布报告以及不允许查看报告或部分报告内容,上述建议不适用;25.3海事调查国应要求实质利益国在30天内或者相互商定的期限内提交对初步调查报告的修改意见。海事调查国应在出台正式报告前考虑修改意见,并且当接受或拒绝修改意见将对提交意见的国家产生直接影响时,海事调查国应通过提交意见的方式通报给实质利益国。若海事调查国在30天内或商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则可正式形成最终报告。25.4当撰写海事调查报告国家的国内法允许时,应当避免初步报告和正式报告被用作与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审理有关的纪律处分、刑事指控或民事判裁判的证据。25.5在海事调查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临时安全措施。 25.6当实质利益国不同意整个正式调查报告或者其中部分内容时,它可以向IMO提交自己的调查报告。第26章 重新调查26.1如有能实质性改变现有分析和结论的新证据出现,则完成海事调查的海事调查国应重新审视调查结果并考虑重新调查取证。26.2完成海事调查的海事调查国收到有关海上事故和海上事件的、新的重要证据时,它应被充分评估,并将其通报其他实质利益国以便正确输入信息。二十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