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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MS程序文件范本一.环境因素识不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对公司在生产活动中对所能操纵或可望施加阻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不,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环境因素的识不工作。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1: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4: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3.1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内部环境因素进行识不。3.2品保部负责环境因素的汇总、登记和更新工作。4.程序4.1环境因素的识不4.1.1在进行环境因素识不时,应先确定所分析的场所、活动、产品或服务,并充分考虑每一过程中的独立环节来确定环境因素。4.1.2识不环境因素时,应考虑以下情况:a.三种时态:过去、现在、今后;132/26
a.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b.七种类型: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治理、土地污染、对社区的阻碍、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其他地点环境问题;c.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d.相关方的观点;e.过去治理体系审核中所发觉的不合格项;f.曾经出现过的灾难、紧急情况或抱怨。4.1.3识不环境因素时依照活动性质,选择采纳以下方法:a.生命周期分析法;b.问卷调查法;c.统计分析法;d.基准比较法;e.头脑风暴法;f.现场观看法。4.2各单位组织本单位治理人员和活动的直接责任者对本部门内部环境因素进行识不,并填写“环境因素登记表”。4.3132/26
品保部对各单位已识不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汇总、登记,作为环境评审的依据。4.4一般情况下,环境因素识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当发生如下情况时,所涉及部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因素识不:a.新、扩、改建项目;b.部门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c.组织结构发生变化;d.有关改善环境状况的活动完成时。4.5品保部提出次年度环境因素识不打算,讲明环境因素识不时机、范围、方法,报环境治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4.6环境因素识不工作由品保部组织具体人员进行,并考虑有关技术方面人员的协助,必要时,应外聘专家进行。1.支持性、作业文件二.重要环境因素确定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确定、评价公司的所有活动中应纳入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境因素,特制定本程序。132/26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因素的评定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工作。1.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2.职责3.1环境治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环境因素的评价与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3.2推行办负责评价工作的预备。3.程序4.1环境因素评价原则4.1.1评价环境因素时,应考虑以下情况:过去、现在、今后三种时态;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以及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废物治理、土地污染、对社区的阻碍、原材料与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其他地点环境问题等七个方面。4.1.2具有以下情况的应优先考虑为重要环境因素:a.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的;b.阻碍范围较大的;132/26
a.阻碍程度较重的;b.发生频率较高的;c.承受体要求高,环境容量相对较小的;d.阻碍时刻持续较长的;e.有时刻限制要求的;f.相关方要求相对较多的;g.设备、设施运行状况较差或技术落后的;h.职员的抱怨相对较多、较严峻的;i.经济条件能达到的。4.2重要环境因素评价的依据4.2.1环境方面的评价依据a.环境阻碍规模;b.环境阻碍的严峻程度;c.发生的概率;d.环境阻碍的持续时刻;e.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包括可能颁布的)。4.2.2商业方面的评价依据a.改变环境阻碍的技术难度;b.改变环境阻碍的经济承受力;132/26
a.改变其他活动和过程将带来的(好的或坏的)效果;b.相关方的利益;c.组织的公共形象;d.增强竞争力的商业机遇大小;e.环境阻碍问题使组织存在的风险大小。4.3评价流程4.3.1分析环境因素的阻碍;4.3.2评价环境阻碍的严峻性;4.3.3确定重要环境因素。4.4评价方法4.4.1统计分析法包括抱怨记录统计、监测数据统计、环境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对抱怨严峻、排放超标的因素列为重要环境因素。4.4.2举手表决法由评价小组成员对相关环境问题以举手表决达到方式进行评价。4.4.3评分法:依照污染物排放频率和阻碍程度确定分值。4.4.3.1等效污染负荷—频率法①评价因子a(a=1~5)污染物浓度与法规比值:Ⅰ≥90%a=5132/26
Ⅱ≥80%~90%a=4Ⅲ≥50%~80%a=3Ⅳ≥20%~50%a=2Ⅴ≤20%a=1①评价因子b(b=1~5)排污频次Ⅰ一日一次至连续发生b=5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Ⅴ一年以上一次b=1②得分c=a×b当c≥15或a=5,为重要环境因素。c=25紧急优选项c=20高度优选项c=16中度优选项c=15低度优选项c<15一般环境因素4.4.3.2污水PH值指标---频率法①评价因子a(a=1~5)Ⅰ7≤PH≤8a=1Ⅱ8﹤PH≤8.5或5.5≤PH﹤7a=3Ⅲ8.5﹤PH或PH﹤5.5a=5②评价因子b(b=1~5)132/26
排污频次Ⅰ每日一次至连续发生b=5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Ⅴ一年以上一次b=1①得分c=a×b当c≥15或a=5,为重要环境因素。c=25高度优选项c=20中度优选项c=15低度优选项c﹤15一般环境因素4.4.3.3厂界噪音---频次法①评价因子a(a=1~5)厂界噪音与标准值比较之差ΔⅠΔ≥-1a=5Ⅱ-1﹥Δ≥-3a=4Ⅲ-3﹥Δ≥-5a=3Ⅳ-5﹥Δ≥-7a=2ⅤΔ﹤-7a=1②评价因子b(b=1~5)频率/持续时刻≤10"10"~1'1'~5'5'~30'≥30'一年以上一次12345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2345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345132/26
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45每日一次至连续发生5①得分c=a×b当c≥15或a=5,为重要环境因素。c=25高度优选项c=20中度优选项c=15低度优选项c﹤15一般环境因素4.4.3.4多因子评价法①评价因子a(a=1~5)污染物浓度与法规比值:Ⅰ≥90%a=5Ⅱ≥80%~90%a=4Ⅲ≥50%~80%a=3Ⅳ≥30%~50%a=2Ⅴ≤30%a=1②评价因子b(b=1~5)排污频次Ⅰ一日一次至连续发生b=5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132/26
Ⅴ一年以上一次b=1①评价因子c(c=1~5)阻碍范围:Ⅰ全球严峻破坏c=5Ⅱ国家范围破坏c=4Ⅲ重大地区破坏c=3Ⅳ较轻地区破坏c=2Ⅴ非严峻破坏(无破坏)c=1②评价因子d(d=1~5)环境阻碍的可恢复性或持续性:Ⅰ不可恢复d=5Ⅱ半年以上可恢复d=4Ⅲ一周至半年可恢复d=3Ⅳ一天至一周可恢复d=2Ⅴ一天内可恢复d=1③评价因子e(e=1~5)公众和社区关注程度:Ⅰ社会极关注e=5Ⅱ地区性极关注e=4Ⅲ地区性关注e=3Ⅳ地区性一般关注e=2Ⅴ不关注e=1132/26
①得分X=频率a×(最高得分)阻碍M阻碍M=MAX(b、c、d、e)当X≥15或M=5,为重要环境因素。X=25紧急优选项X=20高度优选项X=15中度优选项X<15低度优选项4.4.4是非推断法:针对其他专门环境因素,可利用是非推断法判定重要环境因素。下述情况,可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a.原材料、能耗超过工艺设计定额的15%;b.单产物耗、能耗超过同行业水平15%或公司往年原有水平15%;c.物资可回收利用但未执行的;d.相关方抱怨,或有要求的;e.产品环境指标不符合要求的;f.生产过程中环保装置或其他装置曾停用或曾发生的。4.4.5环境评价法:由持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评价证书的单位进行评价。132/26
4.5环境因素评价4.5.1评价形式评价采纳会议的形式进行。4.5.1.1推行办预备有关环境因素评价的有关资料,包括环境因素汇总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4.5.1.2环境治理者代表确定评价的时刻、地点及进度等要求,由推行办将评价的时刻、地点通知评价小组成员,并向评价小组成员发放有关资料。4.5.2评价的实施评价小组依照会议确定的评价方法,对环境因素汇总表中所有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并记录评价结果。4.5.3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评价小组依照环境因素评价结果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由环境治理者代表确认。4.5.4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改132/26
当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环境治理者代表组织对其所产生的环境阻碍重新进行评价,并确定其是否被列入重要环境因素。1.支持性、作业文件三.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猎取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猎取本公司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猎取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工作。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3.1推行办负责猎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3.2各单位负责协助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猎取工作。4.程序4.1猎取途径4.1.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猎取工作由推行办负责进行,其他部门有协助获取的义务。4.1.2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从国家、省一级专业出版物及有关部门猎取。132/26
4.1.3省、市及行业颁布、下发的标准、要求由省、市环保部门猎取。4.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性确认4.2.1为保证所猎取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在猎取后,应对其进行确认。4.2.2确认工作由推行办组织,市环保局进行。4.2.3当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确认。4.2.4确认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存确认记录。4.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治理4.3.1推行办对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建立目录,以便进行跟踪。4.3.2推行办应将其及时下发到相关单位。4.3.3关于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关的过程的操作者,应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4.3.4关于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应及时进行回收,以保证在所有使用场所都为有效版本。1.支持性、作业文件四.目标、指标和治理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132/26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如何确定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制定并实施环境治理方案,以便于完成环境目标、指标的内容和方法。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目标、指标的确定和完成环境治理方案的工作。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3.1推行办负责确定环境目标、指标。3.2各相关单位依照目标、指标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并组织进行实施。4.程序4.1目标、指标的确定4.1.1环境目标是公司环境改善的长期努力方向,应与公司的环境方针相一致;环境指标是环境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以描述环境目标的实现步骤。4.1.2目标、指标应与法规和其他要求相一致,并考虑到以下要求:a.重要环境因素清单;132/26
a.公司的经济利益、运行和经营目标;b.可获得的最佳技术且经济合理、高效;c.相关方的意见。4.1.3目标、指标的制定应针对与环境有关部门的各层次和部门,并应同时形成文件,与环境方针一起,尽可能向与环境有关部门的各层次和部门传达。4.1.4环境目标和指标应依照公司对持续改进环境行为的承诺和容易操纵的原则进行量化,并制定最后期限。4.1.5实施操纵4.2环境目标的更改4.2.1定期对环境目标的内容进行评审,发觉有不适合,应组织重新修订。4.2.2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考虑修改环境目标:a.修改环境方针;b.环境目标超期限未完成;c.环境体系内部审核时发觉有必要修改环境目标,或发觉有重大环境问题(重大不合格)。4.3环境治理方案4.3.1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4.3.1.1132/26
各相关单位治理者依照公司环境目标、指标制定环境治理方案。4.3.1.2环境治理方案应包括实施该方案所需的技术、人力、组织治理和资源保障,并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4.3.1.3环境治理方案应尽可能细化,并规定完成时刻。4.3.1.4为保障环境治理方案的顺利进行,可在环境治理方案中制定子方案。4.4环境治理方案应形成文件,确定报告实施进展情况的方法,并传达给与环境治理方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包括:l监督、检查、考核;l谁进行,频次,记录。4.5各相关单位组织进行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4.6实施环境方案的部门应有足够的能力,配备足够的资源(人员、技术、专门技能、财力支持等),以保证能够按照要求实施方案。4.7当环境目标被修改,或任何产品、过程和服务发生变化而阻碍到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时,环境治理方案就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改。更改工作由该方案的原负责人组织进行。5.支持性、作业文件五.职工培训程序132/26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对公司所有与环境治理体系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和方法。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环境治理体系有关的人员培训。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3.1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公司职员培训中期规划和年度培训打算并组织实施。3.2人事部负责审批培训打算,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3.3各部室,按培训中心的要求做好培训工作。3.4人事部负责各类人员的资格鉴定工作。4.程序4.1培训对象与内容4.1.1培训对象:所有与环境治理体系有关的人员。4.1.2培训内容:a治理知识b.技术知识c.法律d.企业文化e.其他相关知识。4.2培训过程4.2.1每年底各本部(室)、二级公司依照其质量职能和工作要求填写培训申报132/26
表,报公司培训中心。4.2.2培训中心据此编制年度培训打算,人事本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4.2.3培训中心依照年度培训打算编制月度打算,下发各二级公司。4.2.4各本部(室)、二级公司据此制定月度实施打算报培训中心。4.2.5培训中心和各本部(室)、二级公司分不按实施打算组织职工参加培训。4.2.6各本部(室)、二级公司依照培训记录进行职员学分统计并记录职员培训卡。4.2.7打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有新的培训要求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的培训要求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及时对打算调整或补充,并将要求下达有关部门。4.2.8培训结束后,将所有的培训记录交培训中心归档。4.2.9人事本部对打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4.3培训方法4.3.1培训方法一般采取公司内培训和公司外培训相结合,专门培训和以会代训相结合,正规培训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形式。4.3.2132/26
公司内培训一般采取举办培训班、讲座、召开研讨会等形式。4.3.3公司外培训一般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培训中心备案。4.3.4教员应由企业领导、质量治理专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外聘的专家担任。4.3.5教材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编写或选用。4.3.6职员出国培训由人事本部组织。4.3.7同意培训的职员,应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以验证培训效果。4.3.8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培训考核大纲,各二级公司配合培训中心进行考核。4.4资格鉴定4.4.1人事本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要求确定特种作业、专门工序、专门岗位人员资格。4.4.1.1特种作业工种为:电工、焊工、电梯工、起重工、叉车工和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等。4.4.1.2专门工序为压铸、注塑、焊接、涂装等。4.4.1.3专门岗位为设计开发、验证、评审人员,环境治理体系内部审核人员等。4.4.2132/26
人事本部政治成立职员资格评定委员会,依照技艺评定准则对需资格鉴定的人员进行资格评定。4.4.3职员资格评定结果应反馈被评定人员所在部门。资格评定的记录由人事本部保存。4.5培训档案4.5.1每次培训班结束,应完成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内容:课程表、数学大纲、培训考核表(成绩单、试卷)、考勤表。要求有原始记录,各种培训资料必须齐全,详细清晰。4.5.2各部门按培训中心要求自行组织培训或外出培训,应将培训的有关资料报培训中心,纳入个人培训档案。1.支持性、作业文件六.信息交流沟通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环境信息沟通渠道,支持环境体系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各类环境信息的传递和处理工作。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132/26
3.1推行办负责公司内、外部环境信息的综合治理。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外部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工作。1.程序4.1信息交流的分类与形式4.1.1信息交流分类a.内部信息交流:在生产活动中,与生产活动相关的人员(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b.外部信息交流:与外部的组织、个人或第三方间的信息交流。4.1.2信息交流能够是书面形式的,也能够是口头形式的(如电话录音),或是其他一切可利用的通讯及宣传工具。4.1.3信息交流时,其内容应准确可靠。4.2信息交流与沟通内容:a.批判:有关环境方针、治理方面、环境行为、对环境不安全的产品的抱怨;b.建议:各种有关改善环境的观点;c.提问:对环境方针、方案、要求、废物利用及对环境安全的产品;d.报告:向利益相关方报告公司的环境状况。报告可来自公司内部和外部;e.宣传/培训:关于环境方针、体系要求、环境方案、环境行为状态的内、外部的培训、研讨会、展示会和出版物。132/26
4.3交流与沟通4.3.1各单位建立环境信息台帐,详细记录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内、外部环境信息。4.3.2生产活动内部产生的信息,应由产生单位在当日进行传递。4.3.3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可直接传递到推行办(治理责任者)或外部相关方。4.3.4关于外部信息,各单位在接到该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记录,并在当日内传递到推行办。4.3.5关于外部你方提出的抱怨和申述,推行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治理者代表后形成处理决定。4.3.6需要回复的内、外部信息,相关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做好记录。1.支持性、作业文件七.文件操纵程序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规定了环境治理体系文件的操纵方法和职责。本程序适用于与环境治理体系有关的文件的操纵工作。2.引用标准和文件《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1996环境治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3.职责132/26
3.1推行办负责《环境治理手册》、《环境治理体系程序》和《环境治理体系作业文件》文件的治理和操纵。3.2与操纵环境质量相关的其他文件由文件编制单位治理和操纵。1.程序4.1文件和资料的分类4.1.1公司环境治理体系文件由四个层次组成,即《环境治理手册》为一级文件;《环境治理体系程序》为二级文件;《环境治理体系作业文件》为三级文件;《记录》为四级文件。4.1.2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工艺文件、环境审核报告等。4.2文件、资料的编制和批准公布4.2.1《环境治理手册》由治理者代表组织编制,总裁审批公布;《环境治理体系程序》由推行办组织编制,治理者代表批准公布。4.2.2推行办组织编写作业文件,品保部部长审批生效。4.2.3所有文件的审批均使用手签体。4.3文件的发放4.3.1文件经审批后由其操纵部门组织发放。4.3.2各文件发放部门必须编制文件发放目录,明确本部门操纵的文件和资料。4.3.3132/26
各文件发放部门必须编制文件更改一览表或在文件一览表中对当前使用文件的修订状态加以标识。4.3.4各文件发放部门必须明确文件受控范围,统一编号,加受控标识,并保存发放记录。4.3.5各文件使用部门必须编制《文件资料目录》,详细列出指导本部门开展工作的质量文件。4.4文件的更改4.4.1《环境治理手册》、《环境治理体系程序》的更改由使用部门提出,推行办组织修改并审核,由原批准人批准执行。4.4.2《环境治理体系作业文件》的更改由使用部门提出,推行办组织修改,由原审批人批准后执行。4.4.3资料的更新由原审定发放部门进行。4.4.4文件的基准版本更改由原操纵部门进行,其他部门使用的文件或文件由其他部门分发时,各部门应依照原操纵部门下发的更改通知单对本部门使用或分发的文件进行更改。原操纵部门应对更改情况进行定期抽检。4.4.5文件更改次数较多时,由操纵部门发放新文件。4.5作废文件的回收和处理4.5.1文件和资料的操纵部门及时从受控现场撤回所有作废文件,并做回收记录。4.5.2作废文件回收后,经原批准公布人同意后由操纵部门组织销毁,并保存销毁记录。4.5.3132/26
对因法律或信息保存缘故而存档的任何作废文件加以适当标识。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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