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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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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1.4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2.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成品住房装修工程所采用的部品、材料的质量、规格、品种和有害物质限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3.4.2成品住房装修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3.4.4成品住房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至少7d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4.4的规定。表3.4.4住房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氡≤200(Bq/m3)游离甲醛≤0.08(mg/m3)苯≤0.09(mg/m3)氨≤0.2(mg/m3)TVOC≤0.5(mg/m3)4.1.1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1.5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4.2.2.1装修完成后,卧室、起居室(厅)地面与天棚之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2 4.5.1.1阳台、露台装修完成面(可踏面)上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4.5.1.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4.5.2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0.90m时(包括落地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6.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10.3.1.1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12.1.4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与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13.1.5采暖、空调与通风工程安装后应进行系统调试,并应满足设计要求。13.2.2.3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13.2.2.4发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电源的地线连接。2'